托收的风险及防范.pptx
国际结算托收课件

THANKS
商业发票是托收银行审核交易背 景和交货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
进口商清关和纳税的凭证。
在托收业务中,商业发票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
权益至关重要。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证明货物运输情况 和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单据,包 括海运提单、空运单和铁路运 单等。
运输单据上应注明货物的详细 信息,如货物名称、数量、重 量、体积、装运日期等。
防范欺诈风险的措施包括:核实交易方信息、检查单据真实 性、使用安全的支付方式、及时报告可疑行为等。同时,应 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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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托收中的单据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是托收业务中的重要单 据之一,它详细列出了买卖双方 之间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包括商 品描述、数量、单价、总价等。
代收行需对单据进行审核,确保单据符 合托收条件和惯例。
代收行需确保单据安全、及时地送达付 款行,并通知付款行有关付款或拒绝付
款的情况。
付款行的责任与义务
付款行负责根据代收 行的指示,按照托收 条件和惯例进行付款 。
付款行需确保付款及 时、准确地到达代收 行或委托人指定的账 户。
付款行需对单据进行 审核,确保单据符合 托收条件和惯例。
特点
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结算方式,银行仅作为中介,不承担付款责任;托收具有 灵活性和方便性,适用于各种贸易结算;托收风险较高,需谨慎使用。
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
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分为付款 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两种。
光票托收
不附货运单据,仅凭汇票或发票 等单据进行托收。
托收的优势与不足
托收银行通常会要求出口商提 供正本运输单据作为交货证明 ,以便进口商清关和提货。
国际结算之托收方式课件

收业务提供了统一的准则。
意义
实施《托收统一规则》有利于减 少托收业务中的纠纷,提高结算 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际
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原则
概述
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业合 同,其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确定合同权利义 务、解决合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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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的操作流程
卖方的交单
卖方根据合同规定, 将装运单据交给出口 地的银行,并委托其 代为收款。
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交单。
卖方需确保单据齐全 、正确,以便买方顺 利清关提货。
银行的寄单
出口地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 会根据托收指示将单据寄给进口地银 行。
银行在寄单后,会及时通知卖方单据 已经寄出。
银行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交易对手,对银行进行充分 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银行的责任和义务等。
风险防范措施
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内 部控制和审计,确保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和操作的准确性;投保相关保险,降低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国际结算之托收方式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托收方式概述 • 托收方式的操作流程 • 托收方式的单据 • 托收方式的风险与防范 • 托收方式的国际惯例与法律适用 • 托收方式案例分析
01
托收方式概述
托收的定义与特点
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指出口商通过银行将单据 转交给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并 委托该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 方式。
THANKS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风险性
由于托收业务主要依赖买方信用,因此存在一定风险。特 别是在跟单托收中,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法支付货款, 卖方将面临货物损失的风险。
灵活性
托收业务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和 交易习惯进行操作,实现个性化的结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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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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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不稳定
由于目标国家的政治局势 不稳定,如内战、暴动等 ,可能导致货物被没收或 禁止入境。
案例三:贸易风险防范不当导致的损失
总结词
贸易风险包括贸易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 等,防范不当可能导致货物被退回、罚款或 市场丢失等损失。
详细描述
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贸易壁垒和技术壁 垒,对进口货物设置严格的检验和认证要求
,如欧盟的REACH法规和美国的FDA标准 等。如果出口商不了解这些要求或无法满足 其要求,可能导致货物被退回或罚款等损失 。此外,某些进口国可能对出口商发起反倾 销调查,导致其市场份额下降和利润损失。
投保政治风险保险
考虑购买政治风险保险,以降低因政治因素导致的收款风 险。
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
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了解当地政治风险,并寻求其协助 ,以制定应对策略。
汇率风险的防范
远期外汇交易
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以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利用外汇期权
利用外汇期权可以规避汇率风险,同时有机会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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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建议
对托收业务的总结
托收业务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涉及出口商、进口商和 银行三方。出口商通过银行将货物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在收到货物 后支付货款。
在托收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进口商违约、货物质量问 题、市场变化等。此外,托收业务还涉及到贸易术语、交货方式、保险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一、保兑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是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由于通知和保兑由一家银行办理,所以保兑信用证一般都是通过银行通知出口商的。
被邀请保兑的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保兑,如果其决定不按开证行指示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立即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
信用证能够保兑后,如需要修改,必须征得保兑行的同意,否则,不得修改。
即使保兑行同意修改,它也有权选择对修改的部分是否保兑。
保兑行一旦接受开证行邀请,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注记后,便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即必须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受益人可以将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其指定银行,只要单证相符,保兑行就应付款、承兑、或议付。
通知行担负保兑责任时,采取的方法是在通知书上加列保兑文句:“我行兹对本证加以保兑。
”由于保兑是一种对受益人的肯定的凭单付款责任,一般银行都像本身开证那样要用“保证”“保付”或类似科目进行转账,使其在账册上表现出来,而单纯通知就不需要进行转账。
保兑行在开证行不能兑付时,有必须议付或代付的责任。
在已经议付或代付之后,不论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只要出口人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保兑行都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保兑行因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而对受益人付款后,即取得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
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当信用证规定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时,保兑行即应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托收结算的概念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委托当地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银行凭指定条件交出单据,虽然为出口商控制了单据,但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来说,虽然比赊销风险小,但还是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第四章国际结算方式之二——托收幻灯片资料

20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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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 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
付款人的责任:履行付款义务
另外,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 据的银行。 再者,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 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 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这个代 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写明,称作“需要时的 代理”(a representative to act as case-of-need)。
贷记报告单---你行账户已被贷记
开户行
出 口 托 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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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时,借记代收行账户
开户行
OC/collection advice---please collect the
proceeds and authorize us by cable/airmail
to debit you’re a/c with us.
进 collect and remit proceeds to X
帐 户 行
款项汇至你 口 Bank for credit of our a/c with
行贷记托收 代 them under their cable/air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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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当事人及其责任
1.委托方(Principal) 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
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 出票人。 委托人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填写委托申请书,指示明确;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第六讲-托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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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付款交单案例
我国A公司与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货物 一批,付款方式是D/P90天。出货后A公司通 过银行办理了托收业务。到了规定的付款日, 对方却毫无付款动静,而A公司了解到,在B公 司承兑汇票后南美代收行就已放单给B公司, 货物已经提走。于是A公司在我方托收行的帮 助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南美代收 行将D/P方式作D/A方式放单处理而向法院上 诉。当地法院以国际惯例为依据,主动要求我 方撤诉,改为以调解方式解决。最后双方互相 让步,该案得以解决。
2向020付/3/款24 人提示汇票,付款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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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条件对出口商的影响
即期付款交单:对出口商不利的影响最小。物 权控制在自己手中,货款收回快。
远期付款交单:对进口商的不利影响大一些。 出口商至少可以避免钱货两空,但不少国家 D/P远期作为D/A处理,所以不提倡使用。
承兑交单:对出口商最不利。进口商可能承兑 却不付款,出口商钱货两空。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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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张D/P远期的原因
对出口商:D/P远期与D/P即期都是进口商付 款后才释放单据,出口商得到的保障是一样的, 这么做没有多大意义。
对进口商:本来远期付款可以视为出口方给予 进口方的贸易融资,但D/P远期情况下进口商 承兑了远期汇票却拿不到单据,还要承担因货 压港而产生的滞期费,没有享受到远期付款的 任何好处。因此也没有意义。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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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广西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GUANGXI METALS-MINERALS IMP.& EXP. CORP. )出 口滑石粉(talc powder),进口商是Zenith Trading Corp (South Korea) ,合同号为123, 合同金额为USD150,000,五矿提交一式两份 汇票、三份正本发票、全套海运提单、三份保
托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DOC8页)

托收的特点、风险以及防范目前,在欧美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付款方式日趋简单易行,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率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这一方面是对于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杂、费用较高,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开证,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主市场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太有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如:托收和赊帐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
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1)进出口资金负担不平衡托收条件下,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要委托银行向客户收款的首要条件是出口商备妥托收项下的单据就意味着出口商必须先备妥货物装运后取得单据才能通过银行托收。
进口商在做托收结算方式时,无需交付押金和提供相应的担保,签订合同以后,凭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递交的单据决定是否付款或承兑,具有很大的主动权,尤其是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条件下,进口商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或承兑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获得单据的所有权先行提货,转售后偿还出口商或银行的货款。
(2)银行不承担审单和付款责任URC522第四款第一条B项明确表示托收银行不会为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第十三款又明确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一般情况下,在托收条件下进口商付款或承兑的条件是单据和合同的一致,单据和单据的一致,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会增加因为单据问题而产生的拒付风险。
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2)

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2)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一、托收方式中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进口商的货款不能回收;或者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使进口商借故毁约、拒付货款。
(二)政治、法律风险进口商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
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如果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物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
(三)地区“特殊作法”的风险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依据是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
如某些欧洲和拉丁美洲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于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将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一律按承兑交单(D/A)处理,这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得不法商人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以后又借口推卸责任,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四)代收银行选择不当的风险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出口商有时急于售货,往往答应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这就隐含着极大的风险。
出口商为了不影响贸易,而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则可能出现进口商与代收行合伙行骗,代收行提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之后进口商拒绝付款,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
(五)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如果选择F类价格术语,运输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不能得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而不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如果按CFR、CPT成交的合同,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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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交易双方均存在 相应的风险。 在托收方式中,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在一定程度上 失去了货物和资金两方面的主动权,因此托收方式对 出口商风险较大。 在承兑交单或远期付款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方式下, 出口商的风险更大,因为进口商只要办理了承兑或提 交了信托收据,即可取得单据并提取货物,一旦到期 不付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为了防范风险,确保安全收汇,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做好售前调查工作。出口商必须详细调查进口 商的资信情况、进口国的贸易和外汇管制法令等,并 注意避免市场风险。 第二,正确确定交单方式和价格条件。出口商如确定 采用托收方式,应尽量争取采用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方式,而避免使用承兑交单(D/A)方式, 以确保进口商付款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