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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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导读本文分析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的相关争议,为评标过程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遇到“评标委员会在否决不合格投标后,使得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情况下,不再继续评标,而是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本文从法规及现实角度论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继续评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以期减少无谓流标,提高招标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一、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

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想当然地套用《政府采购法》来约束非政府采购项目。

一些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可行性“有效投标不足三个”,需要继续评标的障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认识问题;二是怕担责任。

------ 1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法律规定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 文件的供应商 ,或开标后符合资 交更公告 ,第一次投标截止 日与 批的工程建设项 目,报经原审批 格条件的供应商 ,或对招标文件 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
部 门批 准 后 可 以不 再 进 行招 标 ; 实 质性 条 款作 出 响应 的供应 商 不 日间隔不 得少 于七 日。如 需对 招
审文 件 的 申请 人 少 于 三个 的 , 招
定》 中有如 下条款 : 第 十条 对 于 国外 贷款 项 目 ,
当投标 截 止 时间到 达 时 ,投 标 人
府 采购 方 式” 中有 如下规 定 : ( ) 购 响 应 ( 投 标 或 谈 7采 指
判、 报价 , 同 ) 止 时 间 止及 评 下 截 审期 间 ,出 现有效 供 应商 不 足三 家 的 ,如 采购 文件 事先 已在指 定
第 十 一 条 对 于利 用 国 内资
金 机 电产 品 国际招标 项 目,当投 标 截止 时 间到达 时 ,投标 人少 于 三个 的 ,应 当立 即停 止开 标或 评
当依 法重 新招 标 。重新 招标 后 投
在投标 截 止时 间前 提交 有效 投 标
标 。招标 机构 应 当发 布开 标 时间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重 新 招 织 采 购活 动 。( ) 标 文件 存 在 二 招 标 :一 ) ( 资格 预 审 合格 的潜 在 投 不 合理 条款 或招 标 程序 不符 合法 标 人 不 足 三个 的 ;二 ) 投 标 截 律 规定 的 ,应 当责成 采 购人 或采 ( 在

采 购人 应 当将 废 标理 由通 知所 有
般 情 况 下 , 投标 截 止 时 投标 人 。 在
注 : 条款 “ 该 对招 标 文件 作 实

应厘清适格投标人“满足三家”这一要求——由符合一般技术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属于采购无效情形所想到

应厘清适格投标人“满足三家”这一要求——由符合一般技术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属于采购无效情形所想到

42案件来源一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04号二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行终177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其中的“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专指招标文件中特别注明必须满足该条件否则投标无效等条款,而不是三家供应商的文件都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参数。

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招标人为某县妇幼保健院,代理机构为某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涉案项目发出《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记载将采购的设备共分为5包,其中第1包为: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宫腔镜、自动评分胎心监护仪各1套。

涉案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第1包的内容,对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宫腔镜及自动评分胎心监护仪三个产品均提出了多项技术参数要求,其中部分技术参数前加标“▲”。

前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的“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记载如下内容。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技术、商务和价格三部分分别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分。

三项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得分占60分,商务得分占10分,价格得分占30分……评标步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初审、比较与评价……比较与评价:1.技术评价60分。

(1)评议内容:所投产品对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分值:20。

评分细则: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得20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占全部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的比例在80%—100%的(不含100%),得8分—19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占全部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的比例在80%以下的(不含80%),得0分—7分……(2)评议内容:所投货物技术参数及性能与技术规格要求的符合性;分值:20。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开标以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审查发现有三家供应商资格不合格,投标无效,只剩两家供应商,针对这种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也就是说,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此时只能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
批准。


因此,本项目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应当废标。

之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在废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分别进行处理:一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不合规的,修改招标文件或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合规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投标人标书“被废”,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的原因

投标人标书“被废”,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的原因

投标书“被废”,判定为无效投标的原因在采购实践中,废标现象发生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一些投标企业没有注意到一些关键的问题,致使投标书在评标的过程中被认定为废标,不但白白浪费了人力、物力,还失去了机会。

在此,总结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一些原因,希望投标人在今后的投标活动中引起警惕,避免耗时耗力编制投标文件却因一些低级错误引发废标的情形。

一、投标家数不够合格投标人家数不足三家导致流标,后期会重新招标,这里有些朋友可能不清楚,三家投标人和三家有效投标人不是一个概念的。

有些新手朋友围标时可能陪标单位资质不够也硬上,觉得只要有三家报名参与就行,其实如果陪标单位资格都过不去,相当于有效投标人只有主标一家。

是开不成的。

所以要切记哪怕是围标,陪标单位也务必满足资格条件,不能废标。

二、个人因素导致的废标有些单位把投标书做好后,认为距离接收投标书的地点不远,到时间差不多时把投标书送去就行了但路上遇到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汽车抛锚等各种原因。

造成投标书不能按时送达,有的就差那么几分钟,所花的人力、物力全白费了。

三、投标书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一般情况下,到的比较早的话如果有密封不合格的,招标公司是会进行提醒的。

但是如果没有发现的话,到了唱标时,是从所有投标单位中选三家或全部来检查所有文件密封情况的,大家都是竞争对手,抓住把柄肯定不会轻易放过的,所以不要心存侥幸。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暗标。

暗标是不允许体现出任何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如果在密封封面上出现投标单位信息是会直接作废的。

四、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装订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会明确不得活页装订,有些朋友可能不是很理解什么是胶装,所以搞个订书机随便一订就去了,这样肯定是不行的。

五、资格条件不足导致投标无效1•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书已变更,或者法人变更的,但是证照放了旧的。

这种属于工作疏忽,一般公司管资质更新的和管投标的是两个部门,所以可能出现沟通不及时。

这种其实是可以规避的。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中“不足三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中“不足三个”问题的探讨

1 . 产 生“ 不足三个” 问题 的主要原 因
1 . 1资 格 条 件 设 置 不 合 理
交方式 , 因此不能拒绝投标人投标时将“ 书面承诺” 单独递交招标人 ( 同时在密封的投标文件中不提供
“ 书 面承诺 ” 备份) , 不 能完 全排 除有 的被 否决投 标 的 投标人 实 际上 就是 这么 做 的( 只是评标 时 找不 到 “ 书 面承诺 ” ) ; 第三 , 评标 时 找不 到 “ 书面 承诺 ” 招 标投 标
该投标文件 。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依据“ 未按照招标文
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四条 、 第 四十六
件要求 提供 相关 承诺 ” 否决 投标 条款 以找不 到 “ 书面 条 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有 关行 政监 督部 门应 当按 照规定 的职责分
工, 对 评标 委员 会成 员 的确定 方 式 、 评 标专 家 的抽 取 或专 有 技术 , 市 场竞 争确 实不 够充 分 , 也 很 容易 产生
价, 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不高, 可能会导致实际投
标报 名人 数达 不 到三家 。
1 . 3否 决 投 标 条 款 不 适 当
实践中对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 目, 不合理 、不科学认定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也是最常
见 的否决投 标 的原 因之 一 。
1 . 4评 标 委 员 会 工 作 不 严 谨 或 过 于 苛 刻
现结 合招标 、 投标 、 评标 实践 及现 行法 律法 规对 此作 身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第二 , 鉴于投标文件已被招标

初 步分 析 、 研究 。
人 接受 , 完 成开标 , 招标文 件列 举投 标文 件组 成 时未 将“ 书 面承诺 ” 包 括其 中 , 且 未 明确 “ 书面 承诺 ” 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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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
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
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
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

——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

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二)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发表后,有网友提出质疑:“可以”这个词语确实是可否的意思,但是少了三家之后,肯定缺乏竞争了,有必要下去吗?而且评委也不会冒这个险。

为此,本人特撰写了《理解(二)》,作为对上述质疑的答疑,也作为《理解(一)的补充和说明》。

1、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并不必然等于明显缺乏竞争。

这里有效投标的家数,是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进行评审,在否决不合格投标文件或者界定为废标以后,剔除不合格投标文件和废标以后的家数。

不是递交投标文件的家数,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应该说,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可能”导致缺乏竞争,不是“肯定”导致缺乏竞争,更不“必然”导致缺乏竞争。

更何况“缺乏竞争”前面还有“明显”两字?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和明显缺乏竞争,两者没有必然的相等关系。

假如有一个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三、四十家,评标时由于种种原因,如投标文件小签、装订缺页、技术标和商务标混装、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等,或者是招标文件本身的缺陷(如废标条件过于苛刻、拦标价设置不合理等),最后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这也叫明显缺乏竞争吗?
请注意,这余下的几家,是经过激烈的投标竞争,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的,你能认定这个项目明显缺乏竞争吗?评委愿意做出这种可以称得上近乎“粗暴”的认定吗?
2、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吗?
我的理解是:不一定。

法律条文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请注意,这
里的前提是:“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也就是说,明显缺乏竞争是由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引起的,两者因果关系要成立时,才能选择否决全部投标。

换一句话说,即使存在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形,其原因如果不是因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引起,同样不能适用这个条款。

3、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吗?
我的理解还是:不一定。

请注意这条条款的完整表达:“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条文中说,“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这种情形,要发生在“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以后”。

也就是说,如果有效投标在评标以前就不足三个,同样不能适用这条款,而应该适用其他有关条款。

比如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或者适用七部委令第三十八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的规定。

换一种说法:如果评标前有效投标就不足三个,就不应该进入评标程序,不应该让评委去评标.评标委员会没有义务和资格去评标,也就没有资格去否定全部投标.
4、关于评委的风险。

按照月斑竹的理解,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继续评审评委要冒很大的风险。

个人理解在这种情形下,评委的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否决全部投标的风险。

如果有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这个项目没有出现明显
缺乏竞争的情形,不该否决全部投标。

作为评委应当为自己否决全部投标承担举证责任,给出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

二是继续评审的风险。

如果有投标人提出质疑,作为评标委员会,同样要找出理由证明自己的判断。

我没有研究这两类风险那种产生的几率更大,但如果只认识到一种风险,没有认识到另一种风险,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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