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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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一、招标项目废标的规定根据招投标法规,招标项目废标是指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合法程序,决定取消招标活动,终止招标项目的进行。

以下是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的规定:1. 废标的情况:(1)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不完整,严重影响投标人的参与权益;(2)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招标人或者采购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结果;(4)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立即终止招标项目;(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情形。

2. 废标的程序:(1)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发出废标通知书,并说明废标的原因;(2)废标通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抄送相关部门;(3)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将废标情况及废标原因向招标代理机构报告,并报请有权机关备案。

3. 废标后的处理:(1)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及时返还已缴纳的招标保证金;(2)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重新制定招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二、重新招标的规定重新招标是指在招标项目废标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人重新制定招标文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进行招标活动。

以下是招投标法规中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1. 重新招标的程序:(1)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重新制定招标文件,并根据废标的原因进行修改;(2)重新招标的公告应当重新发布,并在原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3)重新招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当重新确定,并通知已参与投标的投标人;(4)重新招标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2. 重新招标的要求:(1)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废标前的招标文件相比,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2)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废标原因,并对原有问题进行解决;(3)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歧视性条款的存在。

3. 重新招标的结果:(1)重新招标的结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并进行公示;(2)重新招标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并返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3)重新招标的结果应当经过有权机关的审核备案。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引言概述:招投标法规是指导和规范招标项目的法律依据,其中包含了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一、废标的情况及处理方式1.1 项目需求变更导致废标:当招标项目的需求发生变更,导致原有招标文件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时,招标人有权废标。

1.2 招标人撤销招标决定:招标人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有权撤销招标决定,但需要向投标人支付相应的投标准备费用。

1.3 投标文件不合格:如果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废标。

二、废标的后续处理2.1 重新评审招标文件:在废标后,招标人需要重新评审招标文件,确保其与实际需求相符。

2.2 向投标人解释废标原因:招标人需要向投标人解释废标的原因,并确保其合理合法。

2.3 重新招标:在废标后,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招标程序。

三、重新招标的条件3.1 废标决定合法有效:招标人废标的决定必须合法有效,符合招投标法规的规定。

3.2 重新招标的必要性:招标人需要证明重新招标是必要的,即原有招标结果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3.3 重新招标的公平性:重新招标过程必须公平公正,保障各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益。

四、重新招标的程序4.1 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重新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其与实际需求相符。

4.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向各投标人公示重新招标的信息。

4.3 重新评审投标文件:招标人需要重新评审投标文件,确保其符合重新招标的要求。

五、重新招标的效果与责任5.1 新招标结果的生效:重新招标的结果将取代原有废标的结果,成为新的有效招标结果。

5.2 废标责任的承担:如果废标是由招标人原因导致的,招标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投标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5.3 诚信原则的适合: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废标的法律规定(3篇)

废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招投标法中,废标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被宣布无效,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

废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法律规定和解读对于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废标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废标的概念废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瑕疵、违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被宣布无效,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

废标可能是单份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也可能是全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

二、废标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文件无效:(一)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六)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宣布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投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六)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文件无效:(一)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宣布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投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六)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招标文件中的废标项

招标文件中的废标项

一、废标定义废标是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能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文件。

二、废标项类型1.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签署。

2. 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文件。

(5)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的信用报告。

(6)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的技术方案。

(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的项目管理团队。

(8)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措施。

(9)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措施。

3.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方案。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理的项目进度安排。

(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设备和技术。

(5)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方案。

(6)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资金保障措施。

(8)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生产措施。

(9)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废标处理程序1.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2.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废标。

投标人有应当按照废标处理有哪几种情况

投标人有应当按照废标处理有哪几种情况

投标⼈有应当按照废标处理有哪⼏种情况开标是招标⼈在招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启所有投标⽂件,公开宣布投保⼈名称、报价和其他内容的⾏为。

法律咨询:投标⼈有哪三种情形之⼀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律师回答:①投标⼈以他⼈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贿⼿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式投标的。

②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作出书⾯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③投标⽂件存在重⼤偏差,未能对招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投标⼈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允许个⼈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适⽤本法有关投标⼈的规定。

第⼆⼗六条投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的能⼒;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件。

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属于建设施⼯的,投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负责⼈与主要技术⼈员的简历、业绩和拟⽤于完成招标项⽬的机械设备等。

第⼆⼗⼋条投标⼈应当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将投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收到投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件,招标⼈应当拒收。

第⼆⼗九条投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件,并书⾯通知招标⼈。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投标⼈根据招标⽂件载明的项⽬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进⾏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件中载明。

建设工程招标中的废标(3篇)

建设工程招标中的废标(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招标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废标现象时有发生,给招标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招标中的废标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二、建设工程招标中的废标现象及原因1. 废标现象建设工程招标中的废标现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投标文件不完整:投标文件缺少必要内容,如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

(2)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签字盖章、技术参数等方面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保证金未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未按时缴纳可能导致废标。

(4)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形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扰乱招标秩序。

(6)行贿受贿: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损害招标人利益。

2. 原因分析(1)投标人自身原因:部分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彻,或者为追求中标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

(2)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招标文件中存在歧义、漏洞,或者对投标文件要求过高,使部分投标人难以满足要求。

(3)招标过程监管不力:招标过程中,监管机构对投标文件审查不严,导致废标现象发生。

(4)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废标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不够,使得部分投标人敢于冒险。

三、预防和应对措施1. 完善招标文件(1)明确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

(2)细化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参数、投标保证金等要求进行详细说明,避免歧义。

(3)加强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科学、合理。

2. 加强投标文件审查(1)严格审查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予以退回。

废标条件(2023年)

废标条件(2023年)

废标条件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招标文件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含参加开标会议但无有效证件),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迟到15分钟以上,2、开标验证时投标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副本原件(正在办理年检或变更时须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

3、投标文件正、副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打印、装订、密封、签字和盖章的。

4、投标承诺及报价汇总表、工程造价指标统计表、施工图预算书封面和计价方法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打印和盖章的。

5、承诺的总工期超过招标单位要求工期的。

6、承诺的质量要求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质量标准(含质量奖项要求)的。

7、投标报价总造价等于和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8、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暂估价和暂估项目投标中存在漏项或调减单价的。

9、未按照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的。

10、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中存在重大漏项、漏算或明显不平衡报价,且投标单位对评委质询不能合理答复,或不能承诺按此报价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补遗书等明示的招标内容的。

1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同一单位为两个以上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提供咨询服务,或投标单位为招标项目前期提供设计、造价、监理等咨询服务的。

12、在开、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招投标规定的。

招标公司三次废标后咋办(3篇)

招标公司三次废标后咋办(3篇)

第1篇在招投标过程中,废标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

废标意味着招标项目未能按照预期进行,这无疑给招标公司和参与投标的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当招标公司连续三次废标后,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呢?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分析废标原因1. 招标文件存在缺陷招标文件是招投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文件,其内容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招标文件存在缺陷,如条件过于苛刻、要求过高、评审标准不合理等,都可能导致废标。

2. 招标流程不规范招标流程不规范,如招标公告发布不及时、投标截止时间不合理、评审过程不透明等,都可能导致废标。

3. 投标企业问题投标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也可能导致废标: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报价过高或过低、投标保证金不足等。

4. 招标公司内部问题招标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到位等,也可能导致废标。

二、处理措施1. 重新审视招标文件针对招标文件存在的缺陷,招标公司应重新审视招标文件,对不合理、过于苛刻的条件进行修改,确保招标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规范招标流程招标公司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招标流程,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加强对投标企业的审核招标公司应加强对投标企业的审核,确保其具备投标资格,并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提高招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招标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招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

5. 调整招标方式针对连续三次废标的情况,招标公司可以考虑调整招标方式,如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

6. 优化评标标准招标公司应优化评标标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降低废标风险。

7. 增加项目预算招标公司可以考虑适当增加项目预算,以提高投标企业的报价积极性,降低废标风险。

8. 加强与投标企业的沟通招标公司应加强与投标企业的沟通,了解其需求和问题,及时解决投标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投标企业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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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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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5日21:0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方东平陈永康
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日益频繁,因废标造成的招标失败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在具体招标活动中,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问题,应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正确制定对策。

情形一:招标信息发布后,到报名截止时间,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已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中,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过高,有无其他附带条件等人为限制条款。

其次要检查招标信息是否在有关规定媒体上发布,发布范围如何,公开程度怎么样。

最后,要检查发布的时间是否过短。

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共同分析招标项目市场经营,以及在本地周围经销商情况,调整供应商资格条件,放宽投标门槛,重新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和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情形二:招标文件发售后,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是否过高,防止一些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因为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的要求较高,使得有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无法参与竞争,而有的供应商又因招标项目的金额较小对投标不感兴趣,最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其次要检查付款方式是否苛刻。

防止采购人因为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要求供应商暂时垫资或分期付款,致使部分供应商望而却步,投标积极性不高。

再其次,要检查招标项目型号、技术参数、配置等要求是否存在量体裁衣、指定品牌的嫌疑,有意无意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最后要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积极性的招标文件内容,如设定的招标期望价是否过低,有无过分压低招标价格;合同条款要求是否苛刻等。

在审查上述内容基础上,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一起分析研究,查找原因,找出症结。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单位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
来源方式采购。

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款,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情形三:开标后,经过专家评审,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是不是过多过滥,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其次要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合理可行。

很多采购人为了让意中人中标,都是按照意中人可以提供的资料、业绩等事项设置打分标准,变相排斥其他供应商。

再其次要检查采购人、评标专家有无因为意中人报价过高、中标无望而对所有投标文件故意挑刺,人为造成废标假象,达到重新招标的目的。

在审查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要正确理解判断和处理好应予废标的情形。

如果在招标、投标、评标中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比如采购人与意中供应商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或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等,可以宣布废标,要求采购人依法重新招标。

如果在招标、投标、评标中采购的公正性没有受到影响,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但有两家或一家资格条件、项目性能都符合招标人要求,且报价合理,没有超过招标人期望值的,笔者认为,不要轻易废标,评标专家应继续评审,并最好确定一名中标人,这样既可以节约时间,也可以提高采购效率。

废标后的处理
2008年12月16日 13:48 来源: | 打印
本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立法目的
规定招标项目废标后的处理方法。

废标是因为招标失败,招标失败表明了采购人没有成功地确定需要的采购对象,预期的招标目标没有实现。

那么,采购人在废标后,如何后新确定采购对象,成为本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曾出现过废标情况,但采购人通常是随意改用其他方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反映较大。

为此,本法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终止采购。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中,涉及采购任务取消的,为采购活动的终结,不得再行开展。

2.重新招标。

因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其他三种废标情形下废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废标并不意味着招标方式有问题,有可能是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还有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够等。

因此,采购人应当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对于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违规者将受到惩罚(包括取消投标资格等)。

与招标文件没有关系的废标,更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经批准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废标后再进行采购的,如果因招标方式不适宜确实需要采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法此条所称的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对招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如果这些部门有废标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要获得其批准的规定,应当从其规定。

同时,按照本法理解,县市级以下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人在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没有审批权,应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批。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采购人要根据废标原因认真做好招标文件的修改工作,尽快按照重新确定的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者,督促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县市级以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虽然没有审批采购人选择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职能,但属于由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采购项目,应当预先对采购人关于改变采购方式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由于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废标后审批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机构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有关部门,但对这两类部门在审批的程序、方式和范围上各自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规定,分清职责,制定出有关报批工作规定,为采购人的报批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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