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标、废标的各种情形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招标招标中的废标情况“废标”这个观点在我国招招标立法中并无一致的定义,在招招标实践中也常常惹起纠葛和争议。
本文将依据我国招招标法律、法例、规章和实践,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益依照、废标的法律结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步商讨,供商议。
一、废标的观点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招标的法律法例并无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观点进行定义。
我国《政府采买法》等法律法例中固然有对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其实不一致:第一种情况:《政府采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买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况的,应予废标。
这些法定情况包含:(1)切合专业条件的供给商或许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给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买公正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3)招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买估算,采买人不可以支付的;(4)因重要变故,采购任务撤消的。
废标后,采买人应该将废标原由通知全部招标人。
?废标后,除采买任务撤消情况外,应该从头组织招标 ;需要采纳其余方式采买的,应该在采买活动开始前获取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买监察管理部门或许政府有关部门赞同。
?因而可知,《政府采买法》上所谓“废标”其实是指宣布招标程序停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招标人的招标应作废标办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该招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办理。
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切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丧失了持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招标。
我们以为,这类理解切合大部分人的思想习惯。
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制在第二种情况之中进行议论。
二、决定废标的权益决定废标的权益应该是招标人的民事权益,但一定由评标委员会代为履行 . 招招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招标人,所以招招标法律关系直接拘束招标人和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据法律、法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是履行评审标书、介绍中标人或依据受权直接确立中标人的暂时性机构。
废标常见形式及如何规避废标

主要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根据供应商的资信 和业绩,选择一定 数目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能少于3家), 向其发出招标邀请 书,邀请他们参加 投标竞争,从中选 定中标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通过与多家供应商 (不少3 家) 进行谈 判,最后从中确定 中标供应商的一种
采购方式。
询价
采购人向供应商发 出询价单让其报价, 在报价基础上进行 比较并确定最优供 应商的一种采购方
封标盖章样式参考
如何利用废标排除 竞争对手
要点1 开标提交文件时候的审查环节
封标问题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了响应的封皮,封皮 内容是否有缺失!是否技术标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封标。
保证金缴纳问题
电子标开标时候会显示缴纳保证金的单位,查看 各家单位保证金金额,包括生成的付款子账号对应 的投标人缴纳是否正确。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有明确规定,如:字体、行距、行数等等。
要点七 商务及技术偏离表的响应
项目偏离表要求
一个专门用来对应性表达供需双方关于技术要求问题 的差异的表格性格式。一般来说,这个文件是由供方
1 就需方所提出的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当出现与
其要求不能完全一致时,就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描述性 一一说明。
未指定项废标情况 的问题分析
1
招标公告要求携带的报名资料但招标文件内容没有要求。
2
3
副食品配送行业:招标文件未要求人员提供相应健康证明。
4
招标文件未要求资质盖章、未要求盖骑缝章。 工程类项目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
5
签字问题
7
代理商投标未提供生产厂家响应授权
6
采购类项目技术参数描述不清
8
开标时废标的6种情形

开标时废标的6种情形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废标指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法符合招标人要求,被招标人视为无效。
废标的典型情况包括的错误或不准确的证明文件,漏填的必填字段,缺失不可少的书面材料,价格和付款条件的不合理性等等。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一下开标时废标的6种情形。
1.未提交正确的文件或信息开标前某些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某些书面文件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如投标书、业绩证明等。
如果投标人未能提交正确的文件或信息,则可能会导致开标废标。
此类情况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未提交全部或部分所需的书面文件。
* 文件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规定,如未签字或盖章、格式错误等。
* 提交的文件缺少必填信息,如未填写联系人或招标编号等。
* 提交的文件中的信息错误或不完整,如公司注册信息不符合招标人要求、业绩不够、单项限额超出等。
2.违反业务要求或招标文件条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通常会列出一系列要求,如投标人应该有多少年的经验、提供什么样的保证金或担保等等。
如果投标人未遵守这些要求,则可能会导致其在招标时废标。
此类情况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未提供必须的保证金或担保。
* 未提交正确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
* 未履行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其他要求。
3.违反招标文件的伦理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可能会包含某些关于伦理、行为准则或商业道德的要求。
如,禁止利用他人的机密信息来获取竞争计划。
如果有违反这些伦理要求或商业道德的行为,则可能会导致开标废标。
此类情况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提供虚假信息或错误的数据。
* 试图通过从招标人获取不恰当的优势来获取竞标计划。
* 恶意攻击或诋毁招标方或竞争对手。
4.提供的性能不符合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竞标方需要遵守的性能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会涉及产品质量、供货期限、处理客户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如果某个竞标方未能达到或超过这些标准,则可能会导致开标废标。
此类情况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低于或高于招标人的技术标准。
废标案例整理,请各投标单位借鉴参考!

废标案例整理,请各投标单位借鉴参考!关于近期工程招标中部分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废标情况整理,供各投标单位借鉴参考。
具体内容如下:一、因“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签章的”,作废标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人处未盖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处未签字或盖章。
2.**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封面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处未签字或盖章。
3.**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处未签字或盖章。
4.**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5.**有限公司正本中投标人承诺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6.**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姓名为打印。
二、因“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作废标处理:多个投标单位在投标函附录中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与入库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特别强调:现场施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入库时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三者必须为同一人!三、因“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作废标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为7天,未注明始末时间。
2.**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期限少于投标有效期(30天)的。
3.**有限公司投标函附录“缺陷整改期为半个月”少于招标文件缺陷整改期12个月要求的。
四、其他废标情况1.**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正本未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废标处理。
2.**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类证书复印件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作废标处理。
废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招投标法中,废标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被宣布无效,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
废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法律规定和解读对于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废标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废标的概念废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瑕疵、违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被宣布无效,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
废标可能是单份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也可能是全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
二、废标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文件无效:(一)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六)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宣布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投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六)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文件无效:(一)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宣布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投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六)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废标的6种情形

废标的6种情形中国新型招投标法规定,废标的情形有六种,分别是:文件不符合规定、报价不符合要求、报名及报价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招标人干预招投标过程及影响平等公平竞争、招标人终止招标及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形。
首先,文件不符合规定是特别容易发生的废标情形,一般是招标文件上出现严重缺漏或虚假内容,使得投标人无法根据文件内容提出准确的报价而出现废标。
同时,招投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人的财务和投标资格的要求也不能出现虚假信息,否则也会导致投标被废标。
其次,报价不符合要求,是投标人自身无法以符合要求的报价参与招标,而造成废标的最常见情形,一般情况下,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或低于招标文件中报价范围,或者投标人的50%以上报价单价均变动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将被视为不符合要求而废标。
第三,报名及报价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报名信息、采用有损公正竞争的方式进行报价、提交虚假报价文件等,将被视为触犯法律规定,投标人可能会被罚款或者招标文件被废标。
第四,招标人干预招投标过程及影响平等公平竞争,招标人不能对投标的标的价格、报价文件、评审委员会意见等招投标过程影响平等公平竞争,否则经查证属实将会视为招标人滥用权力干预招投标,结果将造成废标。
第五,招标人终止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正当理由终止招标,一旦因此而出现废标现象,将不会受到投诉和追究责任。
第六,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招标人未按规定时间签署招标文件,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行为,可能会使得招标延期,最终导致废标。
以上是废标的六种情形。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和招标人都有责任义务,对于招标文件要完整准确,参与招投标过程要合法合规,避免出现废标现象,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才能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12种导致废标的典型错误,你知道几种

12种导致废标的典型错误,你知道几种?辛辛苦苦加班加点写标书,检查来检查去,写标书N个小时,评标2分钟,结果废标了?欲哭无泪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废标理由千千万!在招投标路上,走的最远的路就是招标套路,扎心了!相信之前也有看到过各种各样奇葩理由废标的,例如:1、在标书字体方面,为什么是楷体,别人都是统一宋体,废标!2、投标分项报价表,表格里删除了多余的行。
废标!3、原厂型号是字母大写,投标时写成了字母小写,废标!4、之前一个标,系统报名项目经理与投标到场项目经理不符,废标!5、怎么又是这个公司?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同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政府采购活动操作中,对采购法理解不到位,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废标情形并不少见!应当引起各参与方的重视。
有哪些典型错误会引起废标?中国比地招标网搜罗总结了12种典型错误,如果还不清楚废标情形的,赶紧来看看吧!一、投标书中封面、目录、页码编写方面的错误(一)投标书的封面。
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二)投标书的目录。
层次、标题、页码等与正文标题的一致性问题;(三)投标书的页码。
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

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在招投标过程中,废标指的是招标或投标文件被主办单位废止,不予受理或评标的情况。
废标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以下是招投标业务中常见的废标原因。
1.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招投标过程中,主办单位会规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等,主办单位有权废止该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不完整或缺失重要信息投标文件需要包含相关的技术方案、报价、资质证明等重要信息。
如果投标方未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或者缺失了重要信息,主办单位可能会废止该投标文件。
3. 资质不符或不合格在招投标过程中,主办单位通常会对投标方的资质进行审核。
如果投标方的资质不符合主办单位的要求或者被认为不合格,主办单位有权废止该投标文件。
4.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是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截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点。
如果投标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无论是因为邮寄延误还是其他原因,主办单位有权废止该投标文件。
5. 投标保证金未缴纳或不符合规定在一些项目中,主办单位要求投标方缴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投标方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缴纳的金额不符合规定,主办单位有权废止该投标文件。
6. 技术方案或报价不合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和报价是影响评标结果的关键因素。
如果投标方的技术方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报价明显不合理,主办单位可以废止该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符投标文件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如果投标方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未提供规定的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写等,主办单位可能会废止该投标文件。
8. 存在不良记录在投标过程中,主办单位会对投标方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
如果投标方存在不良记录,违反合同约定、恶意竞标等,主办单位有权废止该投标文件。
9. 投标文件违反保密要求在一些涉及军事、商业机密等项目中,主办单位设有严格的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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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标、废标的各种情形
在开评标现场,经常发生因供应商标书被拒收或被判定为无效标书而导致项目废标的情形,在开标环节,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拒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授权代表的身份确认方面,通常要求在投标文件内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开标前提供身份证(有的工程项目同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予以确认,但有的供应商因疏忽未携带身份证,或提供的证明无效,从而导致投标文件被拒收。
第二、供应商因故迟到。
实践中,经常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刚过时抱着标书匆忙赶到会场。
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按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迟到的投标文书将被视为废标。
第三、供应商更换单位名称递交投标文件。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的单位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的报名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没有提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许多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一些供应商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买了招标文件,就可以随便以一个单位或者代理商的名义参加投标。
而实际上,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报名时相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前告知
采购代理机构,或到工商部门开具单位名称更正证明。
第四、其他情形。
供应商的招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标书时应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应及时告知供应商在现场弥补这一缺陷;供应商保证金交纳情况不符合要求,如未到达指定账户、现场递交的保证金票据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符等。
在评标环节,评委会对投标文件判定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提交的营业执照无效。
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第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质检报告的,供应商未提供、提供的质检报告期限不符合要求、质检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检测值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者提供质检报告与所投产品不符等。
第三、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供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无效。
如制造商所盖印章为合同专用章或为销售部印章等,或投标产品与授权书不符等。
第四、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导致资格审查不能通过。
第五、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
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工程投标文件报价封面,造价人员未签字并盖专用章。
第六、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造成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如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设备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或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导致评委会无法比较和评审;开标一览表大写金
额与明细报价汇总不一致等。
第七、要求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全或提供的样品质地、规格明显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不一致。
第八、供应商对当前的政府采购政策把握不足。
如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建设工程类项目中,投标人所投工程施工人工工日单价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未执行新的费率标准、预备金等暂列金额未计入投标报价内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等。
此外,还有供应商因串通投标而导致项目废标,如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项目废标往往需要重新发布公告,重新组织开评标工作,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当事人来说,无疑将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
作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必要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第一、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准确,不得任意提高标准,对货物类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不得具有针对性,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
招标文件应清晰罗列资格证明文件,字体加粗,以对供应商起明示作用。
此外,在招标文件前言最好加上投标注意事项字样,提醒供应商认真检查资格证明文件和注意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等内容。
第二、供应商报名环节,对于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竞争不够充分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在报名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这一做法
并非为了限制供应商报名,而是提前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如果资格证明文件有瑕疵或者不符合要求,报名受理人员要及时告知供应商。
第三、对可能引起废标的情形做出预判,在开标前一二天与报名供应商沟通,要求供应商进行自检。
如落实保证金交纳情况,核实供应商名称等。
第四、评标环节,应要求评审专家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客观公正,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被审查无效,应及时告知供应商,说明原因让其心服口服,避免引起质疑和投诉,同时让供应商吃一堑,长一智,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