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工程招标后废标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招标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废标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工程招标后废标情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工程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益参考。
二、工程招标后废标情形1. 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或者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将其废标。
2. 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有明确要求,如企业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
若投标人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招标人有权将其废标。
3. 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重大错误或虚假信息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参与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若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重大错误或虚假信息,招标人有权将其废标。
4. 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相互勾结,达成一致,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有权将其废标。
5. 投标人恶意报价恶意报价是指投标人故意报出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的报价,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若发现投标人恶意报价,招标人有权将其废标。
6. 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或资质证书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或资质证书,以欺骗招标人,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
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或资质证书,招标人有权将其废标。
7. 投标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参与招标的必要条件之一。
若投标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有权将其废标。
8. 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行为有明确约定,如投标文件的递交、澄清、修改等。
若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有权将其废标。
9. 投标人涉嫌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若投标人涉嫌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招标人有权将其废标。
10. 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依据,若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权益受损。
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

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在招投标过程中,废标指的是招标或投标文件被主办单位废止,不予受理或评标的情况。
废标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以下是招投标业务中常见的废标原因。
1.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招投标过程中,主办单位会规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等,主办单位有权废止该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不完整或缺失重要信息投标文件需要包含相关的技术方案、报价、资质证明等重要信息。
如果投标方未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或者缺失了重要信息,主办单位可能会废止该投标文件。
3. 资质不符或不合格在招投标过程中,主办单位通常会对投标方的资质进行审核。
如果投标方的资质不符合主办单位的要求或者被认为不合格,主办单位有权废止该投标文件。
4.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是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截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点。
如果投标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无论是因为邮寄延误还是其他原因,主办单位有权废止该投标文件。
5. 投标保证金未缴纳或不符合规定在一些项目中,主办单位要求投标方缴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投标方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缴纳的金额不符合规定,主办单位有权废止该投标文件。
6. 技术方案或报价不合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和报价是影响评标结果的关键因素。
如果投标方的技术方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报价明显不合理,主办单位可以废止该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符投标文件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如果投标方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未提供规定的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写等,主办单位可能会废止该投标文件。
8. 存在不良记录在投标过程中,主办单位会对投标方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
如果投标方存在不良记录,违反合同约定、恶意竞标等,主办单位有权废止该投标文件。
9. 投标文件违反保密要求在一些涉及军事、商业机密等项目中,主办单位设有严格的保密要求。
开标时废标的6种情形

开标时废标的6种情形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废标指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法符合招标人要求,被招标人视为无效。
废标的典型情况包括的错误或不准确的证明文件,漏填的必填字段,缺失不可少的书面材料,价格和付款条件的不合理性等等。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一下开标时废标的6种情形。
1.未提交正确的文件或信息开标前某些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某些书面文件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如投标书、业绩证明等。
如果投标人未能提交正确的文件或信息,则可能会导致开标废标。
此类情况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未提交全部或部分所需的书面文件。
* 文件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规定,如未签字或盖章、格式错误等。
* 提交的文件缺少必填信息,如未填写联系人或招标编号等。
* 提交的文件中的信息错误或不完整,如公司注册信息不符合招标人要求、业绩不够、单项限额超出等。
2.违反业务要求或招标文件条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通常会列出一系列要求,如投标人应该有多少年的经验、提供什么样的保证金或担保等等。
如果投标人未遵守这些要求,则可能会导致其在招标时废标。
此类情况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未提供必须的保证金或担保。
* 未提交正确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
* 未履行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其他要求。
3.违反招标文件的伦理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可能会包含某些关于伦理、行为准则或商业道德的要求。
如,禁止利用他人的机密信息来获取竞争计划。
如果有违反这些伦理要求或商业道德的行为,则可能会导致开标废标。
此类情况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提供虚假信息或错误的数据。
* 试图通过从招标人获取不恰当的优势来获取竞标计划。
* 恶意攻击或诋毁招标方或竞争对手。
4.提供的性能不符合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竞标方需要遵守的性能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会涉及产品质量、供货期限、处理客户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如果某个竞标方未能达到或超过这些标准,则可能会导致开标废标。
此类情况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低于或高于招标人的技术标准。
废标的6种情形

废标的6种情形中国新型招投标法规定,废标的情形有六种,分别是:文件不符合规定、报价不符合要求、报名及报价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招标人干预招投标过程及影响平等公平竞争、招标人终止招标及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形。
首先,文件不符合规定是特别容易发生的废标情形,一般是招标文件上出现严重缺漏或虚假内容,使得投标人无法根据文件内容提出准确的报价而出现废标。
同时,招投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人的财务和投标资格的要求也不能出现虚假信息,否则也会导致投标被废标。
其次,报价不符合要求,是投标人自身无法以符合要求的报价参与招标,而造成废标的最常见情形,一般情况下,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或低于招标文件中报价范围,或者投标人的50%以上报价单价均变动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将被视为不符合要求而废标。
第三,报名及报价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报名信息、采用有损公正竞争的方式进行报价、提交虚假报价文件等,将被视为触犯法律规定,投标人可能会被罚款或者招标文件被废标。
第四,招标人干预招投标过程及影响平等公平竞争,招标人不能对投标的标的价格、报价文件、评审委员会意见等招投标过程影响平等公平竞争,否则经查证属实将会视为招标人滥用权力干预招投标,结果将造成废标。
第五,招标人终止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正当理由终止招标,一旦因此而出现废标现象,将不会受到投诉和追究责任。
第六,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招标人未按规定时间签署招标文件,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行为,可能会使得招标延期,最终导致废标。
以上是废标的六种情形。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和招标人都有责任义务,对于招标文件要完整准确,参与招投标过程要合法合规,避免出现废标现象,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才能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废标的原因有很多种,今天建筑市场与交易网结合本公司真实案例列举出12种废标的情形分享给大家:首先我们从招标法律法规看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下面再看看小编结合本公司总结的12种情形: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1)企业资质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
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
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
2)业绩方面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
某企业因缺房建工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km、总里程≥50km”。
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10km”、“≥50km”等。
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

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1.资质不符合要求:招投标项目通常有一定的资质要求,比如企业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数量、过往业绩等,如果投标企业的资质不符合要求,就会被废标。
2.技术方案不符合要求:投标企业在编写技术方案时,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设计,如果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者不满足技术要求,就可能被废标。
3.投标文件不规范:招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提供一定的文件和材料,比如营业执照、经验证明、资金证明等,如果投标企业提交的文件不规范、不完整或者存在虚假证明,就会被废标。
4.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给出报价,如果报价过高,就会被认为不符合市场价格;如果报价过低,就会被怀疑是以次充好,都有可能被废标。
5.投标企业信誉问题:投标企业的信誉是招标方考察的重点之一,如果投标企业在过去有过不良记录、违规行为或者质量问题,就会被怀疑其可靠性,从而被废标。
6.投标文件抄袭或剽窃:招标方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如果发现投标企业的文件涉嫌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就会被废标。
7.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招标方规定了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投标企业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就会被废标。
8.未提供担保文件:一些项目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担保文件,如果投标企业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文件,就会被废标。
9.投标企业与招标方存在利益冲突:如果投标企业与招标方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利益冲突,就会被怀疑其竞争公平性,从而被废标。
10.招标方自行中止:在一些情况下,因为种种原因,比如资金不足、项目变更等,招标方自行决定中止招标,导致投标企业的投标无效。
总之,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资质不符合要求、技术方案不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不规范、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投标企业信誉问题、投标文件抄袭或剽窃、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未提供担保文件、投标企业与招标方存在利益冲突以及招标方自行中止等。
投标企业在参与招投标业务时,需注意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自身的竞标资格和素质,以提高中标几率。
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

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招投标业务中常见废标原因一、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1. 缺少或错误的文件:投标文件缺少或错误地填写了必要的文件,如投标书、投标保证金证明、资质证明等。
2.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投标文件的装订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没有按要求装订成册,缺少页码,或文件篇幅过长。
3.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如技术方案、报价、施工进度安排等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符。
4. 投标文件缺少重要信息:投标文件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信息,如公司资质、技术人员经验、项目参考等。
二、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1. 缺乏相关经验和能力:投标人缺乏相关的经验和能力,招标项目的要求。
2. 资质不符合要求:投标人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如施工资质、技术等级等。
3. 未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投标人未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投标报价不合理1. 技术方案不完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存在缺陷或不完善,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 报价过高或过低:投标人的报价过高或过低,与市场行情不符,引起招标人的质疑。
3. 隐性附加条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披露的情况下附加了条件,如附加的额外费用、施工期限要求、质量标准等。
四、违规行为及不诚信行为1. 行贿行为:投标人采用行贿、送礼等方式影响评标结果,违反了招标法规定的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诋毁竞争对手、散布虚假信息等。
3. 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虚假,如项目参考、资质证明等。
4. 投标人未履行前期承诺:投标人在前期承诺了一些条件,但在正式投标后未能履行。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投标文件模板- 招标文件样本- 招投标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文件:招标人发布的包含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的文件。
- 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的包含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的文件。
招标文件废标标准

一、引言为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文件废标标准。
二、废标情形1.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业绩证明等证明材料。
(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企业信用报告。
2.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签字盖章等要求编制。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投标报价文件。
(4)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影响招标人判断。
3. 投标人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过程中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过程中排除其他投标人。
4. 投标人围标、抬标:(1)投标人相互约定,以低于成本价或者高于市场价投标。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过程中围标、抬标。
5. 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1)投标人存在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2)投标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6. 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文件、设备清单等。
(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
三、废标程序1. 招标人应当及时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本招标文件废标标准的,应当将投标文件视为废标。
2. 招标人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投标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
3.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的,招标人可以确认其投标文件为废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废标”这个概念在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招投标实践中也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践,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废标的法律后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供商榷。
一、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
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
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
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定在第二种情形之中进行讨论。
二、决定废标的权利
决定废标的权利应当是招标人的民事权利,但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招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因此招投标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招标人和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是行使评审标书、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性机构。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与投标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
因此我们认为,决定废标的权利人是招标人,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的这一权利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案例一:某招标人组织开标。
在唱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支票(投标保证金)上的收款人与账号不符,属于无效票据,唱标人当场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为
废标。
唱标完毕,该投标人拒绝在唱标记录上签字,并即刻提取现金,要求以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
双方发生争议。
我们认为,唱标是对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的一种方法,唱标人并不具备判断废标与否的资格、能力和权限。
投标人递交的支票是否为无效票据,其后来补交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其投标是否应作为废标处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做出决定。
案例二:某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规定,对投标进行详细评审的程序如下,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合格的,再进行商务评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投标人 A公司通过了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人。
此时招标人提出A公司的技术标存在一些不符点,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最终以A公司技术标存在不符点为由,由评标委员会宣布A公司的投标为废标。
A公司认为其已经经过技术评审,成为推荐的中标人,再次评审技术标并宣布其投标为废标侵害了其权利,招投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我们认为:尽管招投标双方受到“招标程序契约”的约束,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是独立的和保密的,在推荐中标人前,评标委员会可以对A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
但是,在推荐中标人之后,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招标人要求重新启动评审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再次评审,违反了“招标程序契约”,应当对投标人承担违约的责任。
如果确属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有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承当责任。
决定废标废标只能发生在评标过程之中,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
评标过程应当从开标之后开始,至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结束。
1,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我们理解,招标人“拒收”投标,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承诺(投标文件是对招标程序性规定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因此,“拒收”并不包含在本文所称“废标”之列。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这个过程在招标实务中被称为“唱标”。
那么,如果在唱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密封等情况,能否由唱标人宣布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呢?我们对此持否定态度。
原因是:(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由此可见,唱标的目的是公开投标人提交的基本投标信息,而不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废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唱标过程不具有评审废标与否的功能,且招标人并不具有评审的职权,唱标人不具有评审的资格;(3)如果投标文件确实符合废标条件,那么在唱标之后,该投标可以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再确定废标,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三)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
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的权利来自于两个方面:(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2)招标文件的规定。
分别探讨如下:
决定废标的依据之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是以保障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为目的的,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招标人也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
根据我们的总结,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主要包括: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组成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2、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