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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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流程矿矿矿矿矿矿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为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 号)执行(见附件1)。

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一)成立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领导组:组长:矿长成员: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领导组(简称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全矿长兼任主任,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1、矿长对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重点督办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总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图纸作假、隐瞒采剥工作面的。

3、生产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4、安全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机电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三、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级别、验收销号、公示公告等工作机制(一)督办通知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领导组成员应当及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督办,向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

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产生原因;②治理方案;③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④治理完成期限;⑤停产区域或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⑥督办销号程序。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现状描述及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现状描述及问题)
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是否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突出矿井煤矿企业应当设置防突机构,有突出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费用提取财务报表,煤炭产量报表,煤炭销售报表 ,生产单位工资报表,煤炭运输计量资料。企业按要求填报《被检煤炭企业当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表》或检查财务账表及凭证等,确认是否按标准及产量提取,现场核查。
安全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标准要求。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瓦斯鉴定报告,相关参数测定报告。测定风量、瓦斯检查原始记录,鉴定月份煤炭产量,生产计划,安全监控系统记录,鉴定和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2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操作规程。
是否做到全员明责、知责

煤矿安全生产重点问题隐患排查表

煤矿安全生产重点问题隐患排查表
详见《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规定,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低于2m。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等。
矿长
17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详见国家矿山安监局(原国家煤监局)印发的《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通知》。
矿长
(三)瓦斯防治单元
29
矿井未建立“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长期规划及年度采掘继续计划。
每年四季度由矿总工程师牵头制定下年度采掘作业计划中各区域的瓦斯治理方案。统筹各区域瓦斯治理方法、时间、进度安排,确定矿井瓦斯治理“五项指标”,即保护层开采面积、钻孔工程量、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瓦斯抽采量、瓦斯抽采率,形成“一矿一策、一面一策”。详见《煤矿瓦斯防治“八招”》第一条规定。
矿长
23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规定。
详见《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规定,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道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未达到属重大隐患。
矿长
12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标高或者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
详见《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标高或者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属重大隐患。
矿长
13
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含防隔水煤柱)。
详见《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规定,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属重大隐患。《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规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务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涉及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表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表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表(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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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评分表

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评分表
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岀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 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2.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 区;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 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6
查资料和现场。未开展 辨识不得分,辨识组织 者不符合要求扣2分, 辨识内容缺1项扣2分,风险清单、管控措 施、辨识成果未在应用 中体现缺1项扣1分
三、安全风险管控{33分}
管控
措施
1.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有具体工作 方案,人员、技术、资金有保障
5
查资料。组织者不符合 要求、未制定方案不得 分,人员、技术、资金 不明确、不到位1项扣
三、事故隐患治理{22分}
分级
治理
1.事故隐患治理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五落实”要求
2
查资料和现场。不符合 要求不得分
2•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 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
6
查资料和现场。组织者 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方 案组织实施不得分,治 理方案未及时上报扣
2分
3.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
4
查资料和现场。未进行 验收不得分,验收单位 不符合要求扣2分,验 收不合格即销号的不 得分
2•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发现部门 或其委托部门(单位)
4
查资料和现场。未按规
定报告不得分
公示
监督
1•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三联单指的是什么检查人留一联,被检查单位留一联,报上级部门一联。

方便跟踪发现的隐患2、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都有些什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将我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修改为本制度。

第一条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困难,须上报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段解决困难,须由矿组织解决的隐患。

C级:由段及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隐患。

2、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机电、运输、穿爆、火灾、边坡和其它。

3、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三条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各段施工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员、运行检修人员,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露天矿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1、运行人员接班前和交班前对管辖设备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运行班长在值班期间对主要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的专责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题库

《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题库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指南(试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单位:姓名:成绩: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40分)1、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根据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等制定本企业(煤矿)的隐患分级,明确负责不同等级隐患的(治理、督办)和(验收)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2、煤矿必须建立防范(强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水害、断电等的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并加强预警,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3、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工作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4、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或煤矿,制作(重大隐患警示牌),悬挂在被督办煤矿井口的醒目位置。

警示牌应标明重大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5、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业务模块),具备重大隐患(信息接收记录)、(治理进展跟踪)、(逾期警示提醒)、(数据统计等功能),实现对重大隐患督办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6、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举报),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接到重大隐患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7、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隐患统计)和(汇总建档工作),定期对(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煤矿重大隐患安全检查表(最新整理By阿拉蕾)

煤矿重大隐患安全检查表(最新整理By阿拉蕾)

附录C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检查表1防治瓦斯单元安全管理系统表1-1 —1 管理机构设置序号管理机构负责人人员组成/救护协议备注1 “一通三防”领导小组2 通风区队3 防治瓦斯区队4 矿山救护表1-1 —2 管理制度序号名称有、无制度制订情况1 “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制度2 矿井CH4、CO2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3 测风制度4 测尘制度5 井下火区管理制度6 井下盲巷管理制度表1-1—3 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序号名称有、无措施制订情况1 主扇停运转2 反风演习3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4 巷道贯通、维修5 “四位一体”防突6 防尘、防火7 井下避灾路线标志8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表1-1—4 主要作业人员序号工种实有人数核定人数备注有证无证1 瓦斯检查员2 瓦斯监控工3 测风、测尘工4 抽放泵司机注:评估人员收集瓦检员、瓦斯监控工的安全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备案;备注栏标明矿井作业方式(每日班次)。

表1-1—5 安全投入序号年度产量(万吨)计划专用资金(万元)实际完成情况(万元)1 20052 2006注:专用资金的投入和完成情况以财务报表为依据。

省属国有煤矿和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市县国有煤矿,全部按吨煤12元提取安全费用,其它煤矿不少于吨煤10元的标准。

表1-1—6 图纸检查表项目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账名称通风系统图局部通风管理调度值班记录瓦斯调度台账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管理通风区值班记录防火密闭管理防火系统图通风设施管理通风设施检查煤层注水台账安全监控系统图通风仪器仪表防灭火检查记录瓦斯抽放台账瓦斯抽放系统图安全监测管理测风检查记录检查情况表1-1—7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检查表序号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申报情况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估,查评估报告、记录主要结论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制订情况1 高瓦斯矿井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 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表1-1—8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检查表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有无本方面的措施计划是否符合本矿实际是否及时修改落实情况是否规定了避灾路线井下标志是否正确清晰水火瓦斯矿尘顶板通风系统1.2.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表1—2-1 主要通风机检查表序号内容型号功率(Kw)额定风量(m3/min)额定风压(MPa)煤安标志1 正常工作的通风机2 备用通风机3 检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①出风井口有无防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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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
煤巷、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9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10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0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41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42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43
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44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45
图纸造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
46
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工作的专业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员的
1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1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6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鉴定的
22
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
2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生产的
24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5
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继续组织生产的
合阳县秦晋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对照核查表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核查情况
核查人
处理意见
1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
没有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回风系统的
17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18
突出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核查情况
核查人
处理意见
19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20
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1
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教瓦斯传感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1
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2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的
33
有透水征兆没有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34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35
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36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6
未按照瓦斯登记选用相应的煤矿需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27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28
未配备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29
水文地质类型负责,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30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参与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意见或结论:
注:该对标核查表每季度由矿长或总工程师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进行停产整治工作,隐患未消除的不得组织生产。
47
图纸造假、隐瞒掘进工作面的
48
未配备负责掘进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49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以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50
井下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登记不符的
51
单回路供电的(对于边远地区煤矿另有规定的除外)
52
矿井供电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60
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预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神农谷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61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承包工程承包(托管)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的
62
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53
没有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以及机电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5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55
未配备负责运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56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7
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58
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59
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37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核查情况
核查人
处理意见
38
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
39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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