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期末作业考核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
历史意义: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
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律商鞅改法为律。
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
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廷行事”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程” 、“ 课” 等法律形式。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简答题简述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范围

简答题:简述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范围。
参考答案:(1)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历史概念使用,一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
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
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中国法制史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一门专史,同时还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基础学科。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个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2)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在这一点上使其与集中研究中国历史上各学术流派、各重要思想家法律思想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相区别。
具体说来,中国{击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除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全国性政权的法律制度以外,一些在局部地区实施较长时间统治的政治集团所建立的有一定影响和价值的法律制度,也应纳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视野之内。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括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第二,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
第三,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
第四,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特别是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演变密切相关的思想因素,都应是中国法制史着重研究探讨的问题。
中国法制史试卷简答题汉代职官选任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试卷简答题汉代职官选任制度主要内容
汉朝的选官制度:主要以察举制为主,由下而上推举官吏。
选官制度是保证封建制度的重要举措,历代统治者对此极为关注,选拔标准由家世、财产逐渐发展到才学,形式日益严密,选拔标准逐步趋向公平、客观。
【拓展】
察举即选举,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察举制,初期以“乡举里选”为依据,注重乡里舆论对某位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
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
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
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
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
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第一节:古代中国法制的起源与发展一、古代中国法制的起源1.请简述古代中国法制的起源是如何发展的?古代中国法制的起源可追溯至远古时期的部落社会。
在部落社会中,人们通过习俗和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
随着社会的演进,人们逐渐根据实际需要和经验总结出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初步的法制体系。
随着王国的兴起,各国在法律制度上逐渐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管理,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
二、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制度1.在封建社会时期,哪些法律制度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在封建社会时期,以下法律制度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家族法:以家族和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范。
•家法:以家族为单位,通过家族族长或族规来管理家庭内事务。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规范和制度化。
•土地法: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和继承等进行规定。
•官僚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权力范围和责任等方面。
三、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创新1.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创新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户口制度的建立:明确每个人的身份和居住地,为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提供便利。
•宪法的出现:确立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方式和职权范围,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新刑法的制定: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为目标,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规定。
•民法典的编纂:对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方面的权益进行规范和保护。
•法院系统的建立:确保司法独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节: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与人物一、重要事件1.辛亥革命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是什么?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中国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统治,实现了中国的政治变革。
辛亥革命后,中国建立了民主共和国制度,实行了宪政、议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为现代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重要人物1.请列举三位对中国法制史有着重要影响的人物,并简要描述其贡献。
•汉高祖刘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汉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促进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
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三.XXX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2.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1.XXX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令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把持法令的特权,是法令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令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2.XXX变乱,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XXX变乱坚定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坚定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议的“法治”原则。
(2分)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岁,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岁的尺度;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3.区分有无立功意识,以有无明白的立功意识作为认定是不是立功的依据之一;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5.集团立功、累犯减轻。
集团立功一向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立功,对集团立功的赏罚重于单个人立功;6.自首减刑,消除立功后果减刑;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8.连做。
法制史简答题

⑴性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⑵内容:共4章21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参议院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的产生;行政各部的建制及其权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实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
⑶特点: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采用总统制和共和制;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治制度,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⑷意义:作为政府组织法,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2.秦朝的经济立法(四方面)⑴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主要规定在《田律》里面第一:春天二月正是林木生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可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到七月禁令解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上缴狗皮。
⑵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主要规定在《田律》里面,还有《仓律》等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啬夫;管理粮仓的官员叫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立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倾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倾数。
第三:庄稼生长以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倾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倾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八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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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1、禹刑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因“乱政”而作。
其具体内容已无从考。
2、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10、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
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3、法律是如何起源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开始出现,习惯逐渐无法调整阶级矛盾了。
这时,奴隶主阶级将某些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原始习惯赋予阶级内容和国家强制力,通过国家的认可,上升为法律。
法律就这样产生了。
4、如何理解“昏、墨、贼,杀”?这是《左传》昭公十四年所记载晋叔向回答韩宣子关于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的夏朝规定。
昏、墨、贼为夏朝的罪名,杀为刑名。
“己恶而略美为昏”,即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夺别人的美名。
“贪以败官为墨”,意思是贪婪败坏官纪。
“杀人不忌为贼”,是指杀人而毫无顾忌。
5、夏朝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哪些不同?(1)法律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
(2)法律不是靠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法律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
6、《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罚。
”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
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7、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8、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均台也叫夏台。
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9、夏朝法律的特点。
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
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
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
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
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
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1、汤刑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
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
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
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
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14、明德慎罚思想对西周司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 )西周确立了“三刺”制度,包括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其含义是,凡有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交给大臣们来付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史们讨论,还不能决定者,最后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这种三刺制度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 2 )读鞫与乞鞫制度.在西周的诉讼制度中,己经有了读鞫与乞鞫的程序。
读鞫是指在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之后,犯人若不服判决,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不乞鞫。
这种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避免冤案、错案。
(3)重视证据的使用。
西周法律规定,“有旨无简不听”,说明了在没有真实凭据的情况下,不能凭动机断案。
除用五听之法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伪外,还要在审判时有有关的物证、书证,才能断案。
(4)规定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即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均分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3、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
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
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4、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
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
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
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
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
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
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5、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西周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
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
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13、“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其具体内容是:(1)“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官,理屈者言语错乱;(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4)“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目听”;“观其眸子。
不直则(目毛)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五听”实际上是运用察言观色的办法,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
这种方式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御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重要的一笔。
自西周以后,中国历朝的司法实践都都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7、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既具“有生物学上的意义,又有鲜明的政治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