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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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合同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合同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古人有云:“一诺千金”。

签订了合同,白纸黑字,它就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而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定金”与“订金”一词,有些人却傻傻分不清,让别人趁机钻了空子,白白蒙受损失。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普及下有关定金和订金的知识,提防被骗。

在签订合同时,有很多人容易混淆“定金”与“订金”二字,要知道即使只有一字之差也可能使当事人蒙受损失。

一、定金是什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与订金区别

定金与订金区别

定金与订金区别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

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

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

定金与订金之间有哪些区别

定金与订金之间有哪些区别

定⾦与订⾦之间有哪些区别1、概念不同.定⾦是⼀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为确保合同的履⾏⽽⾃愿约定的⼀种担保形式。

订⾦并⾮⼀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的⼀种⽀付⼿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2、违约责任不同3、数额不同。

在⽇常的买卖交易中,与常常被⼈们所混淆,其实,它们是有区别的。

也只有了解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才能在交易中正确的区分并适⽤定⾦与订⾦。

那么在实践中,具体定⾦与订⾦之间有哪些区别呢,也就是说,应该怎样区分定⾦与订⾦呢?下⾯将为您做⼀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定⾦与订⾦之间有哪些区别定⾦是由约定的,但只有当事⼈关于定⾦的约定,⽽⽆定⾦的实际交付,定⾦担保并不能成⽴。

只有合同当事⼈将定⾦实际交付给对⽅,定⾦才能成⽴。

定⾦与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交付定⾦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交付订⾦的协议是主合同的⼀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交付和收受订⾦的当事⼈⼀⽅不履⾏时,不发⽣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仅可作损害。

(三)定⾦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定限制,例如《》就规定定⾦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的数额依当事⼈之间⾃由约定,法律⼀般不作限制。

(四)定⾦具有担保性质;⽽订⾦只是单⽅⾏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怎样区分定⾦与订⾦(⼀)定⾦的法律效⼒表现在两⽅⾯:1、履⾏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情况下所表现的效⼒。

2、在发⽣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适⽤的条件:1、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

亦可说,它以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责任的⼀种形式,⽆违约责任,则不能适⽤定⾦罚则。

2、⼀般只能针对不履⾏这种违约形态,对部分履⾏的,定⾦罚则可针对不履⾏部分适⽤。

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定的帮助。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

一、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订约定金成立要件是什么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其交易多由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促成。

(1)订约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家给付之金钱系定金而非其他。

若书写为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则其性质在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为定金。

若虽然书写为订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以定金之法律关系处理。

(2)订约定金系实践合同,当事人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定金,订约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时间当于本约签订之前。

实际交付数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之金额的,以实际数额为准。

当然,实际交付之金额无论是否与书面约定之金额一致,都应以法律规定的20%为限。

(3)对于“转定”之认定正是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公司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跳单”,更有不良中介为了牟取高额差价,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不让买卖双方互相见面。

很多房地产居间合同都是买卖双方分别而非同时签署。

其定金也是通过中介转付,而非买卖双方直接交付。

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意向金或诚意金等,待卖方确认买卖条件后将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交卖方,便视为“转定”即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为买卖双方之间的订约定金。

对于此种“转定”的行为如何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

三、定金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是什么意思?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什么意思?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什么意思?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交定金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交纳定金的事情,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购买二手房,我们在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会提到“定金”或者“订金”。

但是,相信大多数人其实并不太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那么定金是什么意思呢,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呢?一、定金是什么意思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2、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和订金的区别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定金本质上是一个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比如借贷合同)。

定金不同于房屋抵押等物权担保和保证人的人保,它属于金钱担保。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对于双方的交易具有很强的保证作用。

2、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不具有定金性质。

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3、“订金”虽然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法律性质却是截然不同。

即:如果在签合同时写明的是“订金”字样,当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要求其如数退还,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远。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以上就是关于定金和订金区别的介绍了,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几点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几点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几点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包括法律属性不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不同、法律对二者数额要求不同。

在生活中因为定金与订金的读音相同,所以许多人容易将它们混为一谈,虽然能猜测到它们之间应该有何区别,却不能清晰地分辨出它们之间的区别。

笔者尝试着从多个法律角度出发,将它们做一个对比分析。

定金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方式。

订金是指为增强主合同的履约能力,一方交付主合同预付款的行为。

例:甲想购买乙的一台机器,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机器价格为5万元,3天后甲将机器运输到甲的居住地,然后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同时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甲向乙交付1万元的定金,如若三天后甲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买卖无法实现的,乙应该向甲双倍返还定金数额。

例:甲想购买乙的一台机器,但乙看甲不是很富有的样子,有些担心甲根本买不起。

甲为了表明购买机器的决心和能力,希望乙能够将机器出卖给甲,甲表示向乙交付1万元的订金。

最后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机器价格为5万元,3天后甲将机器运输到甲的居住地,然后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在合同中作了相关条款的订金约定。

一、法律属性的不同定金的法律属性是一种担保方式,虽然和担保物权有所不同,但可以适用一种定金罚则。

即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构成根本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债务,则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定金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得口头约定,一方当事人也需要实际已经交付给了另一方定金。

在主合同债务履行过程中,接受定金的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支付定金的一方便可请求接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数额。

根本违约的意思是违约导致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此时可以适用部分定金罚则。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三天后,乙运输着机器来找甲。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定金和订金是两个经常被使用的金融术语,也是两个容易被混淆的词语,而且在法律语境中,这两个词语的含义和作用不同。

在商业交易中,两个词往往被使用来代表付款的不同方式,但它们的权益、期限和作用却有很大的区别。

在下文中,我们将从定义、权益和法律角度来分析并比较这两个词语的差异。

一、定义订金和定金都是一种预付款项。

它们都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这笔金额被视为定金或订金。

但在实际使用中,两个词语有时也会被互换使用,尤其是在口语中。

订金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

在交易完成之后,这笔款项将被视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并将抵扣到总款项中。

如果交易未完成,这笔款项可能会被归还给买方(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

定金是指在该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前期款项,用于保证该交易的完成。

如果交易未完成,卖方将保留这笔款项作为赔偿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售方的行为被认为是严重违约,买方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必须注意的是,这与订金不同。

二、权益订金和定金在权益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订金主要用于保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买方会履行合同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订金将被退还给买方。

因此,订金主要是为了保障买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定金主要是为了保障卖方的利益。

如果买方无法按照合同履约,卖方有权收取定金并且可以追究买方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交易中,需要付定金而不是订金。

定金可以鼓励买方认真考虑交易,并确保他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履行合同。

三、法律角度在法律角度上,定金和订金也存在重要的差异。

根据中国民法典,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定义和作用都是不同的。

首先,法律定义的不同。

根据民法典439条,订金是在合同成立前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定金,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诚意和履行合同的决心。

而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买方或卖方)在合同签订前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用于保障合同履行。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4、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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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押金的区别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合同上是“ 定金”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

“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

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担保性
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押金是保证金,不一定是买卖
定金和订金都是买卖的名词
订金能退
定金不能退
押金比较自由,一般都是交的时候双方协议达成的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订金的法律属性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

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

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的法律属性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

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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