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处理办法修订稿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3篇)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____环境保____》、《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____和____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____,提高政府社会治理水平和应急____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重在防范、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及处置,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工作小组职责(一)领导小组。
组长:罗飞副组长:姚雷成员:曹普庆张国荣蔡学锋孙晓萍曹晓霞张华(二)职责。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组长及其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____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____现场抢救及处置;____全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备工作。
落实市政府及县委、县____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拟制学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方案;按权限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级别确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的消除;依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三、应急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措施。
2.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受到危害的师生,并进行妥善安置。
4.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把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
为
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我们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行为主体,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企业、个人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确保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赔偿方式上,将采取综合补偿和
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货币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手段,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修复和补偿。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此外,我们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一改革方案,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赔偿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一、立法完善1.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增加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提高赔偿金额。
2.制定相关细则和规定。
通过制定细则和规定,明确损害评估、责任认定、赔偿程序等具体细节,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损害评估科学化1.建立全面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加强专业评估机构建设。
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培养专业评估人员,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三、责任认定明确化1.实行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通过调查取证和证据鉴定,追究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不可逃避。
2.明确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
将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界定明确,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起应尽的赔偿义务。
四、赔偿方式多元化1.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来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2.发展生态环境保险。
鼓励开发生态环境保险产品,提供给企业和机构购买,以保障赔偿金的支付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五、监督机制健全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公开监测数据,提高舆论监督的能力。
2.设立专门的损害赔偿监管机构。
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监管,加大对赔偿行为的审核和惩罚力度,维护公众利益。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立法、科学评估、明确责任、多元赔偿和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修复损害、预防损害、避免损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修正稿)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课题,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1989年修改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的顶点,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1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日渐突显,通过对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现状的深入调研,对《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比对研究,我们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急需进行修改。
一、《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失衡。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计划经济色彩,该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实际执法过程中也有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牺牲环境的弊端。
(二)调整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
政府对地方经济实行保护主义、环保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导致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之一。
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环保监管与执法脱节,责任主体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中国⽣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中国在全⾯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从国情出发,将环境保护作为⼀项基本国策,开展了⼤规模的污染防治和⽣态保护⼯作,并取得了很⼤的成绩。
但是,应当冷静地看到,由于中国正处于迅速推进⼯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加上⽣产⼯艺落后以及粗放的⽣产与经营⽅式,⽬前环境形势依然⼗分严峻。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环境质量仍在继续恶化,局部地区⾮常严重;以城市为中⼼的环境污染还在发展,并向农村蔓延;⽣态破坏的范围在扩⼤,程度在加剧。
如果对此不给予⾜够的重视,很有可能在环境问题上重蹈20世纪50年代⼈⼝政策失误的覆辙,进⽽严重威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态破坏⽣态环境的破坏和⽣态平衡的失调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
与环境污染相⽐,它的影响更为深远。
⽣态破坏主要表现在⽔⼟流失、⼟地荒漠化、草场退化、森林资源危机、⽔资源短缺、⽣物多样性减少等⽅⾯。
1、⽔⼟流失严重中国是世界上⽔⼟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治理的速度赶不上破坏的速度。
⽔⼟流失⾯积从建国初期的116万平⽅千⽶增加到90年代初期的150万平⽅千⽶,每年流失量达50亿吨以上,相当于全国的耕地上刮去1厘⽶厚的⼟层,其中流失氮、磷、钾肥料元素的量相当于4000万吨的化肥,等于全国化肥施⽤量。
相当于每亩耕地冲⾛了25千克肥料。
全国受⽔⼟流失的耕地约占耕地总⾯积的1/3。
⽔⼟流失涉及全国近1000个县,主要分布在西北黄⼟⾼原,江南丘陵⼭地和北⽅⼟⽯⼭区。
每年被输⼊黄河的泥沙量达16亿吨,居世界河流之冠,其下游400千⽶长的河床,每年因⼤量泥沙的沉积,河底抬⾼10厘⽶,现在已成为河底⾼⼭周围地⾯的⼀条“悬河”。
长江流域的⼟壤流失也⽇趋严重,长江流域的1.8亿公顷⼟地中的20%,即3600万公顷⼟地发⽣了⽔⼟流失,30年间增加了1倍,每年流失表⼟达24亿吨,其中5亿吨被带⼊东海。
中国科学院早在1979年就发出了“长江会变成第⼆条黄河”的警告。
长江上游的四川省、云南省是仅次于东北地区的森林地带,由于森林迅速减少,四川省⽔流失⾯积已达到38.38万平⽅千⽶,⽐1957年扩⼤了33倍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8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明确提出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2022年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成立由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牵头,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参加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和起草小组抓紧工作,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赴福建、江苏、辽宁、浙江、山东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形成修订草案稿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机构、沿海省级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草案。
一、法律修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
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洋生态环境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全社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
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峻的压力和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亟需改革。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以下问题:赔偿金额不足、赔偿程序繁琐、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责任不明确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了以下的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1. 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金额:通过提高赔偿标准和加大处罚力度,使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的程度。
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赔偿的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效率。
3.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减少争议。
4. 确定赔偿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改革内容1. 提高赔偿金额(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和损害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
(2)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确保赔偿金额的基本保障。
(3)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以增加惩罚力度。
2. 简化赔偿程序(1)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
(2)简化赔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建立简化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
(3)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3. 明确赔偿标准(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包括损失评估方法、损害程度的评判标准等,以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
(2)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以科学的方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影响,为赔偿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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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处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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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巷三公路LM—9项目经理部
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处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四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五条项目环境保护成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实施统一领导。
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项目部组成由相应的业务科室牵头的临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项目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造成的一切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故,重特大事故及时上报业主、监理、区环保局,在上报的同事做好预防事故扩大的趋势。
第七条项目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八条项目环保部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通知有关业主、监理、区(县)环境保护局参与调查。
第九条项目环保部发现查处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立即移送有关辖权的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事故报告的受理与上报
第十条项目环保部发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或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级作出认定,并立即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业主、监理、区县环境保护局值班室。
第十一条项目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受理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上报的程序:
(一)项目环保部工作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项目部领导。
(三)项目领导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安排人手进行进行整治抢救并上报给业主、监理、区县环保部门。
(四)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项目部应及时启动项目保护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给业主、监理、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内容为: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间;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
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
4、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5、波及的范围;
6、处理措施;
7、联系人,联络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项目部应随时向区县环保部、业主、监理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报)。
(六)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项目部应及时向业主、监理、区县环保局报告(结果报),报告内容为:
1、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在或间接的危害及社会影响;
3、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调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齐全。
第十三条项目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客观、科学、全面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材料。
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作好详细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被询问人员拒绝签
名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由调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
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绘制有关示意图,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
(二)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在事故现场完成以下工作:
1、进行现场取样监测;
2、组织有关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与破坏事态发展,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影响和危害;
3、查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重要原因;
4、查清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主要类型及程度;
5、查清人员伤亡及其抢救情况;
6、进一步确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等级;
7、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法制处审核后,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四)如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属于由其他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除执行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还应向负责主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提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意见,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