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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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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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2009―2010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0]2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0.10.09【实施日期】2010.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2009-2010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的通知(沪公局发[2010]29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广大妇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完成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筹备和举办上海世博会的过程中,解放思想、凝聚力量、奋力拼搏、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了“半边天”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妇女积极投身“四个中心”建设,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在夺取上海世博会全面胜利的同时,谋划好世博后上海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和市公务员局联合开展2009-2010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名额1、评选范围:凡在本市工作、符合评选条件的成年女性和以女性为主的集体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名额:上海市三八红旗手600名(包括三八红旗手标兵10名、标兵提名奖10名),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200个。

二、评选条件(一)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的条件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有较高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2、积极参与上海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在筹办世博、举办世博等服务全国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中具有突出表现的;3、原则上需在近几年获得区县、系统以上奖励或先进称号;4、具有中国国籍、在沪工作满两年以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医保局、总工会、妇联、人民法院: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

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总体工作要求。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柔性调解和刚性执法相结合,坚持积极促进和依法惩戒相结合,以规范招聘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008-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008-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6号令保护视力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九条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沪人社力〔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科创办,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长兴岛管委会,市人才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复工复产,发挥人才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将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通知如下:一、优化人才引进市场化评价标准。

2022年7月-2023年6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包括直接落户、居转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居住证积分等业务)中涉及“平均工资”的事项,仍维持现有基数标准作为参考水平。

二、实行社保补缴阶段性适用。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期缴纳2022年4月至11月(所属期为3月-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最迟于2022年年底前补缴的,完成补缴后在办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时不受影响。

三、加大世界名校留学人员引进力度。

在符合留学人员落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即可直接申办落户;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四、优化人才引进经办流程。

人才引进“一网通办”系统中已经网上受理通过但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申请,由申报单位向业务经办部门申请后,采取“书面材料暂缓递交、线上流程正常办理”的特殊支持措施。

线上审核通过且材料补交完成(符合要求)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免予公示的除外)。

同时,用人单位可采取非接触方式申办居住证积分,相关材料可通过邮箱、公众号等形式递交,“积分通知书”可由单位或个人在线自助打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沪人社职〔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上海强化“四大功能”、建设“五个中心”、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和《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要求,现将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申报相关工作(一)工作目标鼓励本市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等用人单位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其在攻关创新、带徒传技、交流推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2022年,计划资助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30个。

(二)申报条件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应该是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等奖项获得者,或2020年及之前获得市级首席技师资助且在职在聘的高技能人才。

工作室可建在技能大师所在用人单位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6〕84号)文件执行。

已获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的,不可再次申报。

(三)推荐名额以各主管委办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市级行业协会(限于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范围)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推荐主体,每个主管部门只可推荐1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表彰“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沪人社关[2009]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表彰“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沪人社关[2009]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产业局、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各市属产业局、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含参加地区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的企业代表组织,下同):
自本市2007年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以来,在各级三方的积极合作与通力配合下,各区县与系统涌现出一大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单位,创建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社会责任,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型的自主协调机制。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全面深入发展,经区县三方推荐,市三方调研后商定,授予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等38家单位“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称号。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推动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也是劳动关系协调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希望各级三方组织继续高度重视,将创建活动摆上重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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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人社就[2013]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13.01.17【实施日期】2013.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沪人社就〔2013〕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强调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新特点,扎实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满足2013年春节后一段时期来沪人员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85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定于2013年1月至3月在全市共同开展“春风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搭建供需平台,促进转移就业。

二、服务对象(一)有转移就业意愿的来沪人员;(二)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三)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四)其他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者。

三、活动时间2013年1月18日至3月18日。

四、活动目标(一)走访到位。

要结合实际,了解本区县来沪人员就业需求,走访有招聘用人需求的重点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摸查用人单位招聘用人需求,将摸查情况登记造册,并纳入相关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二)宣传到位。

要向来沪人员免费发放“春风卡”等宣传资料,让其了解本市春风行动开展时间和服务内容,了解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服务专窗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了解相关政策。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2.15【实施日期】1990.03.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1990年2月15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儿童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居住和进入本市的妇女和不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和公民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对儿童实行优先保护的原则。

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者,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主管和执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妇女、儿童保护工作。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妇女儿童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主管检查、督促、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讨论、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在检查保护妇女、儿童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接受检查。

委员会有权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的责任者,发出《督促执行书》。

接到《督促执行书》的,必须在十五天内执行或者作出答复。

委员会有权对管辖问题上的争议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按委员会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劳动、教育、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儿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有关组织,应当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支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本条例,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妇女、儿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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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就[2010]35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0.02.20
【实施日期】2010.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风
行动的通知
(沪人社就(2010)3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女联合会:
为进一步做好来沪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本市开展2010年“春风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服务进城务工,共迎和谐世博。

二、服务对象
来沪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三、活动时间
2010年2月25日至4月30日。

3月5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将选定一个区举行全市春风行动启动仪式。

各区县同时启动本区县的春风行动。

四、工作目标
(一)宣传到位。

帮助初次来沪或在本市求职的农民工免费获得“春风卡”等宣传资料,了解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诚信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以及本次专项活动开展的时间、活动内容等。

(二)服务到位。

使来沪农民工能够获得免费的政策咨询服务、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及时准确的招聘信息。

(三)维权到位。

使有维权需求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政策指导、维权支持和法律援助。

五、工作内容
(一)提前摸查企业用工情况,收集岗位信息。

各区县要认真做好企业用工需求调查相关工作,收集空岗信息。

各区县要通过深入一批重点用工企业,储备一批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岗位信息。

(二)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大力开展农民工专项就业援助。

各区县要积极调动各方资源,尤其是发挥已经或即将开设的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的优势,为农民工提供优质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把就业服务送进火车站(汽车站)、工地、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社区和职业中介园区,并提供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送指导等“四送”服务。

要力争把送岗位活动向街镇延伸,在街镇开设农民工招聘专场。

(三)广泛开展宣传,有效开展维权行动。

各区县要精心组织,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或适当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向来沪农民工免费发放“春风卡”等宣传资料,帮助来沪农民工充分了解本市社会保险政策、就业服务措施、维权举报途径以及务工过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要进一步畅通和完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渠道,使来沪农民工能够在权益受侵害时及时以最便利的方式进行举报投诉,并给予必要帮助。

(四)清理整顿市场秩序,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

各区县要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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