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叫绝】律师不是谁的案件都接,以下五种当事人应远离!
律师的回避制度

律师的回避制度律师的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的重要保障之一。
根据中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回避制度,以保证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客观、公正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回避制度是指在律师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中,如果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需要退出该案件的代理工作,以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或利益受损的情况。
回避制度是一种程序性规定,旨在确保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客观的法律服务。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1.涉及本人曾经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涉及本人曾经接触过的案件的当事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与本人存在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关系的人员;4.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5.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
三、回避制度的程序1.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律师需要回避的,可以在案件开始前或开始后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审查决定:法院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律师需要回避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律师,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更换。
3.回避决定的执行:如果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律师应当立即退出该案件的代理工作。
如果律师在案件开始前得知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并退出该案件。
4.复议: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四、回避制度的意义1.确保司法公正:回避制度可以避免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2.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通过回避制度,律师可以避免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偏见和不公正,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客观、公正的法律服务。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回避制度,律师可以避免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洪:细说十一种律师惹不起的当事人

张洪:细说十一种律师惹不起的当事人-----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据悉,广东一名律师打官司输了,在律师事务所遭遇当事人持刀威胁,好在当事律师冷静应对,所幸尚未酿成大祸。
为此,有律师在网上罗列出了十一种律师惹不起的人,奉劝律师不要接受这十一类当事人的委托。
笔者根据该博文列举的十一种类型,结合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发现确实如此。
虽然不是说这十一种当事人就是真的一定不能接受,至少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下面根据笔者的经验,细说一下这十一类具体的当事人,供大家参考。
1、不愿意付律师咨询费的人。
对于不愿意付律师咨询费的人笔者也是比较反感的,他们总觉得律师不就是解答一下咨询嘛,有什么大不了的,还要收咨询费。
殊不知,他们其实根本不了解律师解答咨询也是一种工作、也是律师的劳动,付出了的工作辛苦,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报酬,律师收取咨询费是理所当然的。
律师在解答当事人咨询的时候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要付出知识和智慧,不愿意付律师咨询费的当事人,一是没有对律师的足够尊重,二是不懂得尊重知识,三是只希望索取,不愿意付出。
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是需要远离,不值得继续为他白白奉献。
2、要律师保证赢官司的当事人。
律师不能保证赢官司,这是律师行业规范和法律有明确限制的,事实上律师也是无法保证胜诉的,除非法院真的是自己家里开的,否则是无法保证的。
有的当事人需要律师保证结果,律师是不能也不应该有这样的胜诉承诺的,如果律师做出了承诺一旦无法兑现,就等于自己给自己埋下了一个不定时炸弹,自己引火烧身。
因此,对于要律师保证赢官司的当事人一定要尽早远离,切忌不要为了拿到案件就虚假承诺。
3、要求律师必须无罪辩护的当事人。
有罪无罪是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评判的,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要经过警察侦查、检察官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都有严格的程序,这些机关的办案人员都不是吃素的,天底下没有那么的无罪案件。
律师是独立于当事人进行辩护,是否有罪或者无罪需要律师进行独立的判断,辩护律师不能被当事人强迫做无罪辩护,更不能动不动就做无罪辩护。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风险提醒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风险提醒来源:杭州律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事情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会见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1)向当事人确认委托关系;(2)向当事人了解案情;(3)与当事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除了应事先准备会见提纲做好会见准备外,在会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风险与禁忌,辩护律师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为依法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避免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不向当事人传递物品、文件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得向当事人传递物品,诸如香烟、打火机、信件、纸条、食品、药品等,相关规定: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传递书信(供律师使用的本人申辩、上诉、申诉等材料除外)、钱财、食品、药品、烟酒、衣服、书籍等物品。
”二、不携带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律师会见不能携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携当事人亲友会见,当事人亲友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易引发刑事风险。
律师不能碰触的五条底线

律师不能碰触的五条底线律师,这个职业可不简单。
人家不光是拿个公文包,穿个西装就能上阵,背后可是有一堆法律知识和道德底线撑着呢。
说到底线,嘿,今天就聊聊律师不能碰触的五条底线,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意思?第一个底线,绝对是诚信。
这就像是我们小时候学的“诚实守信”,没有诚信,律师就像无本之木,根本立不住。
想想看,假如一个律师在法庭上说谎,那可就真是“自掘坟墓”了。
法官、陪审团、甚至对手都能看穿那小把戏,真是丢人现眼。
我们不说“道德高地”,起码要有个基本的信用,不然谁还敢找你帮忙?客户的信任可不是白来的,要是把这条线越过,那生意可就黄了。
第二条底线,保密。
这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难。
律师手里掌握了不少客户的秘密,有些可是天大的隐私,像是什么家族遗产、婚外情之类的,简直是“鸡毛蒜皮”的大事,不能随便说出去。
假如你把客户的秘密泄露了,那不仅是失业那么简单,可能还得背上“道德败坏”的骂名。
想象一下,一个律师在酒吧里,和朋友们大侃客户的隐私,那可真是“丢脸丢到家”了。
然后,第三条底线,不做违法的事。
喂,律师可是法律的守护者,自己要是违反法律,那不就成了笑话吗?就像一个教练自己不练,怎么能指挥队员呢?如果律师为了赢得案子,出一些小歪主意,搞点小动作,最后的结果肯定是自讨苦吃,甚至可能坐牢。
法律这东西,绝对不能当儿戏,碰一下就会被电得哇哇叫。
第四条底线,就是要避免利益冲突。
这一条听起来复杂,其实简单得很。
律师不能同时代表对立的双方,要是这么干了,那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想想看,一个律师居然同时帮A和B打官司,这简直是“吃碗里,看锅里”,真是没法做人了。
你想,谁会信任你呢?而且万一输了,那可就真是“家破人亡”了。
客户找律师,最看重的就是能不能全力以赴,而不是东拼西凑。
第五条底线,专业能力。
这就像是医生要有医术,律师也得有真本事。
如果你连基本的法律条款都不懂,那真是“半路出家”,别说上法庭了,连客户都不敢找你。
专业能力是律师的“立足之本”,一定得学好学扎实,不能只图个热闹。
律师接案子的底线

律师接案子的底线
作为一名律师,接案子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
但在接受案件时,我们必须有自己的底线,以确保我们不会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
首先,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
如果一个案件可能涉及违反法律或伦理道德,我们应该拒绝接受。
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的行为不会让我们失去执照或遭受法律后果。
其次,我们必须保持独立和客观。
我们不应该接受那些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独立性或被操纵的案件。
我们必须坚持客观和公正,并且避免与客户产生过于亲密的关系。
第三,我们不应该接受我们无法胜任的案件。
我们必须避免冒险或处理我们没有经验或知识的案件。
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专业背景和知识来确定我们是否有资格接受案件。
第四,我们必须保护我们的客户。
我们必须确保我们不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并且必须尽一切可能保护客户的利益。
我们应该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总之,律师接案子的底线在于我们必须合法、独立、客观、专业和保护客户。
我们应该遵循高标准的道德和职业准则,并且只接受那些符合这些标准的案件。
这是确保我们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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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慎重对待的五类当事人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应慎重对待的五类当事人一、打官司不想花钱,诉讼风险全部由律师来承担。
有的案件,本身证据不足。
当事人委托律师,承诺打赢后给律师高额的提成比例,自己连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想由律师来掏腰包。
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钱,这种心态还情由有可原,律师在时间与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为这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但有的当事人,自己并不差钱,询问了好多律师,明知诉讼存在的巨大风险,想把案件风险全部转嫁到律师头上。
对这样的当事人,律师要特别当心。
这类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善于伪装,说自己怎么怎么冤枉,案件又很简单,只是没有钱打官司,然后给律师画一个大的馅饼,设个套让律师朝里面钻。
对此,律师应擦亮眼睛,果断地说不。
二、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
这样的事并不少见,当事人言之确确,提供的证据对其也十分有利。
但律师如果仔细审查,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
如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就要考虑双方的关系,借款的用途,是否是高利贷,是否是将高额利息也写到了借条之中。
有时候,虽然有资金往来凭证,但当事人将高额利益通过银行转帐打到对方帐户上,随即又抽回。
还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好的,目的是为了夫妻离婚时多分财产份额,或者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律师如果微有不慎,就上了当事人的圈套。
还有的当事人,偷盖对方单位的印章,伪造担保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然后提起恶意诉讼。
还有的当事人,为了其他非法利益,提起“假”离婚诉讼,虽然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请律师,但律师一定不要给当事人出这样的馊主意。
三、无委托律师诚意,骗取免费法律咨询。
这类当事人,在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在律师接待过程中,不停地向律师询问具体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步骤。
特别在熟人介绍的情况下,律师又不好意思拒绝。
但是咨询之后,他(她)会说回去考虑考虑,或者再与家人商量商量。
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十大误区

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十大误区误区一:请了律师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律师是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是“受人所托,忠人之事”,但也只能在既有事实和法律框架下为你争取利益,不可能超越事实、超越法律。
虽然形式上是委托人付钱,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这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
当事人购买的是律师的时间、知识和经验,不是案件办理的直接结果。
法官、检察官都未必能左右案件结果,更不用说律师。
文明社会,不是花钱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律师能解决一切问题,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
误区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按照我的要求办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不同,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可以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思路。
委托人与辩护律师在工作上是一种合作关系,辩护律师不是委托人的雇员和下属。
请记住,专业的律师,有自己的办案思路,才不会轻易受委托人思路的左右。
非专业的律师,没有自己的办案思路,才会被动的迎合委托人。
误区三:一味相信“关系”,而不相信专业律师有的委托人最初是找关系处理,关系处理不了,才想到请律师。
即使请律师处理案件,关注的不是律师的专业能力,而是律师的人脉资源。
一个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公检法各环节各流程都是不同的人员参与,互相监督和制约,不是某个人可以一手操控的。
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人情案和关系案正在逐步得到扭转,领导干预案件的风险越来越大,个人左右案件结果的可能越来越小,没有人会为了蝇头小利在原则性的问题上冒险。
相反,专业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周某康、薄某来应该有关系,但能起多大的作用?越是复杂的案件,越应该相信专业的力量。
关系,至多在某些时候是一种助力。
专业的律师,一定不会吹嘘自己与公检法的关系。
误区四:等案子到了法院再请律师也不迟很多人认为,辩护律师就是在庭审阶段出庭辩护,既然找关系没法搞定,那就等案子到了法院再请律师也不迟。
其实,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也许更大。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辩护意见。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你对律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律师的相关法律知识。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禁忌一、过分迷信关系在我们接待的数以百计的客户当中,不乏有些”极品”。
他们请律师的目的就在于请律师去“搞勾兑”,希望律师给他们“牵线搭桥”或者提供“机会”,并在初次见面时就直言不讳、满嘴放炮。
毋庸讳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脉资源,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资源,固然是律师成功执业的助推剂,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
我们能够理解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心急火燎急于解决眼下问题的心情,但风平浪静之后,当事人是否应该更多地去考虑他聘请律师的价值所在。
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没错,大前提还是事实与法律而非人脉关系。
当然,律师更大的价值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给客户带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体验。
反过来想,即便你通过人脉勾兑胜诉了案件,客户内心最终感激的也不会是你,佩服的不是你的专业素养而是你的勾兑胆量。
客户反而会想,要不是我出得起价钱,案件能胜诉吗?对于上述那部分当事人,由于他们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律师和律师服务的价值,我们只好婉言拒绝并建议他们另请高明。
有时候不忙,我们也会发自内心地好心相劝,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问题。
但多数情况下我能看到,他们离开律所办公室时脸上挂着不悦,或是鄙夷。
再后来,这其中有一些客户在案件败诉后回过头来又找到我们,对我们倾诉他们不应该轻信之前聘请的律师,迷信关系和权威,花了大量冤枉钱,案件最后竟不了了之。
羊毛出在羊身上。
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防那些吹牛、吹嘘关系的律师。
当然,具备职业操守的律师是绝对不可能会接受所谓的“牵线搭桥”的。
当事人在下定决心要聘请他信任的律师之前,首先就要端正好自己的心态,在与律师进行交谈时,平和地听取律师给出的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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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叫绝】律师不是谁的案件都接,以下五种当事人应远
离!
垃圾当事人的说法也许过重,但有的当事人对于律师来说,确实垃圾得狠。
这类当事人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打官司不想花钱,诉讼风险全部由律师来承担。
有的案件,本身证据不足。
当事人委托律师,承诺打赢后给律师高额的提成比例,自己连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想由律师来掏腰包。
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钱,这种心态还情由有可原,律师在时间与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为这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但有的当事人,自己并不差钱,询问了好多律师,明知诉讼存在的巨大风险,想把案件风险全部转嫁到律师头上。
对这样的当事人,律师要特别当心。
这类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善于伪装,说自己怎么怎么冤枉,案件又很简单,只是没有钱打官司,然后给律师画一个大的馅饼,设个套让律师朝里面钻。
对此,律师应擦亮眼睛,果断地说不。
二、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
这样的事并不少见,当事人言之确确,提供的证据对其也十分有利。
但律师如果仔细审查,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
如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就要考虑双方的关系,借款的用途,是否是高利贷,是否是将高额利息也写到了借条之中。
有时
候,虽然有资金往来凭证,但当事人将高额利益通过银行转帐打到对方帐户上,随即又抽回。
还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好的,目的是为了夫妻离婚时多分财产份额,或者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律师如果微有不慎,就上了当事人的圈套。
还有的当事人,偷盖对方单位的印章,伪造担保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然后提起恶意诉讼。
还有的当事人,为了其他非法利益,提起“假”离婚诉讼,虽然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请律师,但律师一定不要给当事人出这样的馊主意。
三、无委托律师诚意,骗取免费法律咨询。
这类当事人,在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在律师接待过程中,不停地向律师询问具体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步骤。
特别在熟人介绍的情况下,律师又不好意思拒绝。
但是咨询之后,他(她)会说回去考虑考虑,或者再与家人商量商量。
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当事人听取律师的解答后,自己操作去了,或者再找一个律师,说我这案子很简单,我都懂,付很少的代理费,让其他律师去代理。
须知,总有吃不饱的律师,愿意低价承接案件。
所以,律师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劳动和智慧。
在没有接受委托之前,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出尽主意,否则就是对自己的不尊重。
笔者不提倡给这类当事人出损招,让其走弯路。
但也没有必要过于仁慈,为其出尽主意。
四、品
德低劣,无情无义,想利用律师服务逃避法律责任与道德义
务
这类当事人并不鲜见。
如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自己明明有抚养小孩条件,对方不具有很好的抚养条件。
但是,其就是不想要小孩,理由是影响自己再婚,或者嫌小孩麻烦,我代理的一件离婚案件,对方不想抚养小孩的理由竟然是嫌小孩经常在她床上爬!还有的公司老板,明明有钱支付货款,或者职工工资,但就是千方百计地赖帐。
对这类做事没有底线的当事人,律师不要客气,律师费按规定当收多少收多少,绝不含糊。
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应特别注意不要把当事人提供的假证提供到法庭,即使当事人没有告诉律师这是假证,做人总得有点良心。
五、高高在上,自以为是,从骨子里看不起律师。
这类当事人,认为自己购买了律师的法律服务,他(她)就是律师的主人,他(她)让律师做什么,律师就得做什么。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负责,是律师的天职。
但律师也不能把自己降低到当事人奴仆的地们。
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律师要学会果断拒绝。
律师既要学会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也要学会如果拒绝当事人频繁的骚扰。
律师应该矜持,孔子说:“君子不重则不威,”律师自己也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方式,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汇报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这句话一出口,律师的地位就矮了半截。
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反馈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则效果完全不同。
与前者相
比,虽然一词之差,但后者体现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平等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不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更是一种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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