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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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

环保局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

环保局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环保局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规范程序,完善工作制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理念,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发展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为严格贯彻落实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工作,区环保局成立由况红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秦小林、赵黎明、金吉中、廖华昌和纪检组长郑荣峰、支队长赵云为副组长,各科室、支队、中心为成员的环境监管专项稽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监管专项稽查工作。

同时将抽调部分园区、乡镇、街道的同志参加交叉稽查,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工作。

三、稽查范围新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20XX年以来按照《环保法》、《环境监察办法》等法规及文件要求,开展的环境监察、“四清四治”、建设项目管理、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环境信访及纠纷处理、环境安全监管等工作情况。

四、内容及重点(一)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

重点稽查辖区内各污染源企业(工业企业、养殖企业、榨菜行业等)日常监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察记录单;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察记录单和巡查记录;各专项行动的方案、总结上报情况;每一个污染源档案是否按“一源一册”装订成册。

(二)环境风险防范。

重点稽查是否将环境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是否组织至少一次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安全的专项行动,制定方案,上报总结,建立台账;辖区是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建立规范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档案。

(三)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

重点稽查每件投诉案件处置率、满意度和及时性,是否做到一档一册。

(四)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

重点稽查应征未征的;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是否有环保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合环[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合环〔2014〕57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正风肃纪、为民服务、除弊去垢、固本强基”四个专项行动第一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合群组发〔2014〕19号),由我局牵头编制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5月4日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安排,为改善空气质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突出“一尘两气三厂”(扬尘,机动车排气、工业废气,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防治重点,开展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物料堆场扬尘、餐饮业油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专项整治,淘汰市区服务业燃煤小锅炉,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市区加油站油气回收和油品升级,持续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3.75%以上,空气优良天数较2013年增加10%。

二、2014年重点任务(一)加强扬尘污染控制1.强化施工扬尘治理。

(1)2014年6月底前,规范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

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商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对混凝土、砂浆搅拌场所采用封闭、降尘等措施。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合环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0〕5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操作办法。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3月22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率,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处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且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人非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年度市本级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进行测算,确定合理资金安排额度,经费从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环保局专项稽查工作方案

环保局专项稽查工作方案
重点企业
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进 行稽查,检查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并对违法行 为进行严厉打击。
02
稽查组织与人员安排
通过稽查,及时发现并消 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环保工作
稽查工作可以促进环保工 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环保 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次稽查重点领域
重点行业
针对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污 染行业进行稽查,检查其环保设 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重点区域
对工业园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 点区域进行稽查,检查其环保设施 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等。
环保法规不断完善
环保局职责所在
环保局作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 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专项稽查,保障环境安全。
为加强环境保护,国家不断完善环保 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稽查目标与意义
01
02
03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专项稽查,严厉打击 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 秩序。
保障环境安全
环保局专项稽查工作方案汇报人: 2Fra bibliotek23-12-13
目录
• 工作背景与目标 • 稽查组织与人员安排 • 稽查方法与流程设计 • 稽查内容与标准制定 • 稽查时间安排与进度计划 • 稽查结果报告与反馈机制建立
01
工作背景与目标
环保局专项稽查背景
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 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群众的 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制度

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制度

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制度一、现场环境执法工作规范1.对重点污染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躁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二、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求l、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5、符合排污费减、免、缓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6、排污收费应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三、污染源现场巡视要求l、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

2、现场巡视监察须带便携检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3、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4、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环境监察记录》、《环境污染源及防治设施监督表》、《重点污染源(监管)企业现场监察登记表》等。

5、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l、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

五、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要求l、执法队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2、积极参与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3、执法队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察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能的责令其改正。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
度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合环宣[2017]18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管理的通知
(合环宣〔2017〕182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工作的满意度,依据《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6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9号),特制定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范围
由市环境保护局或市环境保护局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引导、支持、调节、普遍约束作用的文件。

不包含市环境保护局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分工
局法规宣传处是全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处室,牵头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报告、送审、公布以及备案等工作,配合。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环保局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级以上“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督办意见》同时作废。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包括“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和“限批”,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限期整改。

第四条省级“挂牌督办”和“限批”的实施主体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案件可与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经省环境监察局提出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省级环评“限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公会研究决定。

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合环[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合环〔2009〕28号)县区财政局、环保局(分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机制,发挥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提高资金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率。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机制,发挥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提高资金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评审。

第三条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评审程序为: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联合审议、网上公示、审批下达。

第二章部门初审第四条市环保局在每年2月份组织全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市环保局会商市财政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并按全市环保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进行分类切块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条项目申报及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实施清洁生产、建设环境友好企业中的污染防治内容等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绿色创建、生态示范建设、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项目、目前无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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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环监[2011]18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11.07
【实施日期】2011.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环监〔2011〕180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规范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结合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了《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为落实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68号)精神,规范我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结合我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受合肥市环保局委托组织实施对合肥市辖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负责对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其管理相对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四、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
1.对各环境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对各辖区管理相对人执行环保法律制度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稽查。

(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环保设施验收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污染总量控制及削减情况等方面进行稽查)
3.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征收情况、现场监察记录中检查内容及行政处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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