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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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批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批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1
•【字号】泉政文[2013]193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批

(2013年8月1日泉政文〔2013〕193号)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乡规划局:
你们《关于要求审批〈泉州市城市绿地规划(修编)〉的请示》(泉公用〔2013〕21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规划年限为2015年至2030年。

二、在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实施中,要以建设“富有沿海滨江山水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的生态城市”为总目标,制定园林绿化建设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城市绿地布局,形成“一湾、二核、两江、四山、多园”的绿地结构,营造文化深厚、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地系统。

三、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落实绿地系统规划各项绿化指标。

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和管理,全面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快公共绿地、山体绿化、防护绿地、生产绿
地、生态景观绿地建设,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如因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一、修编背景及过程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我市目前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市政府2011年批准实施的。

该规定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后我局根据国家、省、市陆续出台新的发展思路及2012年《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2014年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多项新的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台,进行了多次的增补。

2017年1月,正式版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政府的批复要求,我局依据《省技术规定》,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启动了新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经过多轮的讨论研究、并多次征求各行业专家及全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意见,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修编思路以市政府2011年批准的《市技术规定》的框架为基础,梳理历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的各类技术类文件,将涉及到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纳入此次技术规定修编。

市技术规定具体内容以省技术规定为依据,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条文设置突出规划管理主旨、专注规划审批,条文内容力求精简、实用,尽量删除与规划管理职能无关的条文,删除主要指导规划编制的条款,删除原则性、“套话”性质的条款。

文本尽量瘦身,对于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文件等已有专项规定的,相关管理内容不在全文引用。

跟踪先进城乡规划理念,将“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垂直绿化、公交优先、慢行系统、综合管廊”等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纳入此次修编内容。

三、篇章调整原2011年版《市技术规定》共分10章,原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均引用其他规定,且与规划管理无关,故本次修编予以整体删除。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臵 (14)第四节城市绿地 (27)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1)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31)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31)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34)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38)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40)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43)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43)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44)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44)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 (45)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50)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50)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54)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56)第五节通信工程 (59)1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61)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63)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65)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65)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68)第一节防灾系统设臵 (68)第二节消防 (69)第三节防洪排涝 (71)第四节人防 (73)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 (74)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77)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82)第十章附则 (88)附录1 (89)附录2 (90)附录3 (93)附图A (108)附图B (10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new

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new

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用地适建范围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规定执行.二、建筑容量控制(一)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指标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片区,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执行。

工业、仓库项目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指标执行,教育用地按照《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执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旧城改造区域规划执行.(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三)建筑底层架空(不得封闭),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停车位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若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地下- 1 -室商业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单独列出来,但仍不计入容积率。

2、依坡地建造的半地下室(层高≥2.20米),有一侧至两侧露出室外地平面(或能够自然采光、通风),除作为设备用房不计容积率,其余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层高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可不计算容积率。

3、利用地势高差,形成人工地坪,其标高不超过最高规划道路标高1米,并与规划道路有便捷联系,进行场地绿化,便于居民活动的,人工地坪以下部分建筑认定为地下建筑,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绿化面积计入绿地率.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成片综合开发项目和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泉政文〔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行政许可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建设工程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维护土地规划管理的严肃性,促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规划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明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一)科学拟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中心市区建设项目经市用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市资源规划局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重要地段、重要廊道、重要节点等城市风貌管控要求,以及拟出让地块前期策划研究成果,做实做细规划管控指标要求,科学拟订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促进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临江、临海、临主要街道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采取封闭阳台、隐蔽设备平台等美化措施处理。

重要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建筑物、商场、学校等应按建设规模要求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用地性质至少明确到中类。

规划条件各项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清晰、明确,并以表格化形式,明确区分强制性、限制性和指导性三类控制要求。

(二)从严管控城市商业空间载体。

中心市区范围内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不再批准设置沿街小开间的商铺,新出让的土地原则上按照不可分割的集中商业进行配建,确需分割的应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且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三)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分期建设。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工作,严肃整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根据土地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规划策划项目洽谈招商。

各属地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要进一步强化先规划后建设的意识,在招商引资和项目策划等工作中,凡是涉及国土空间落地的,均须运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开展空间合规性检测和意见征集,必要时先行提交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系统进行合规性预检,坚决落实法定规划的刚性约束,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杜绝通过直接招商调整法定规划,避免项目研究确定后,出现落地困难等问题。

二、禁止调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容积率。

规划条件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非法定原因一律不得调整。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变更。

尚未实际投入建设(因政府原因造成除外)申请变更容积率的,必须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调整规划指标后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实行带规划建设方案出让用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和突破方案已明确的规划建筑使用指标。

三、严格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管控查处。

对发现存在增建、改建、扩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相关负有查处职能的单位,要依职及时制止、查处,互相抄告信息,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转移或抵押等手续。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46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47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47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48
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52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55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56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57
2.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3.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4.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5.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第一节防灾系统设置…………………………………………………65第二节消防……………………………………………………………65第三节防洪排涝………………………………………………………67第四节人防……………………………………………………………69第五节避震疏散场所…………………………………………………71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3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77第十章附则…………………………………………………………………83附录1:标准用词说明…………………………………………………84附录2:术语、名词解释………………………………………………85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

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

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

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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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2.3 根据泉州市现状,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A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南门水巷尾以北,破腹沟以东,北环城路以南的规划区域,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区。

B类建设控制区:即新建市区,其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

C类建设控制区:即“四山两江”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和晋江、洛阳江下游沿岸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

D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A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定执行,B、C、D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的规定执行,其中C类建设控制区的建设需同时符合《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的规定。

3.3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3.4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城市特殊地段指B类或D类区24米以上道路的交叉口。

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指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娱乐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交流中心、会展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不含商住楼或其它带有商业服务的综合楼)。

3.5 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其用地进深在50米之内的建筑,建筑密度不能高于60%,基地内绿化和异地绿化总量按30%控制用地内,绿地率不能低于20%,其余10%应进行同街区街头绿地的异地建设,异地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建设单位应在征用其建设项目用地时一并征用。

3.6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7 泉州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以绿化为主,绿地率不低于70%(作为广场,集中绿地不少于25%)的开放空间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的开放空间每超过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可给予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3.8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须按表3.1规定执行。

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标准按表3.1执行。

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

3.9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防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调整建筑容量指标后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表3.1公共建筑、住宅停车场(库)设置指标规定注:1.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摩托车面积按1/3小车位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2.车辆当量换算系数:3.10 建筑绿地控制3.10.1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布置,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予绝对保护。

建设用地的绿地率,A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25%,B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0%,C、D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5%。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及其他公共绿地,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二)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三)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

(四)宜采用开敞式分隔。

(五)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M2。

(八)组团绿地面积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2 M2/人。

3.10.2 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 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要求≥9M 塔式高层0.33 H1+0.5 H212+0.5 H34.3.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4.3及图4.2所示控制。

表4.3高层建筑与东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与西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与南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板式高层12M+0.4 H30.4 H1+0.4 H2参见图4.1 塔式高层12M +0.4 H30.25 H1+0.4 H24.4 中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

中高层居住建筑应避免南北向遮挡布置,最小间距应满足图4.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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