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国库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国库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国库资金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财政安全、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库资金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制定并实施国库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对于完善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国库资金管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1. 坚持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原则,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 完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体系,提高国库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库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4. 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5. 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国库资金的收付范围、程序和权限,规范国库资金管理行为。
2. 加强国库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库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统一国库支付渠道,提高支付效率和安全性。
4. 加强国库资金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库资金的全程监控和实时查询。
5. 健全国库资金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国库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国库资金的日常监控和风险防范。
6. 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国库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强化国库资金管理的监督和问责。
2. 加强国库资金管理的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财政风险。
3. 加强国库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情况的公开和透明。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指导和规范国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介绍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二、背景随着中国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运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三、目的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财政管理的现代化。
四、适用范围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相关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五、主要内容1. 资金管理制度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收付、存储、调拨、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资金的收付包括各类税收、非税收收入和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的收付等;资金的存储主要包括国库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金的调拨涉及到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资金调剂等;资金的使用包括预算执行、项目投资和财政资助等;资金的监督包括财政审计和监察等。
2. 资金安全措施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安全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推广现代化支付手段和信息系统,加强对资金风险和非法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强化资金安全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支持等。
3. 资金利用效率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划和管理,优化资金运作方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还规定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措施,如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电子化管理等。
4. 资金监督机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监督责任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还规定了对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监督要求和追究责任的机制。
六、总结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财政管理现代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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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机构。
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
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
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人行国库对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须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严禁延压、挪用预算收入。
第七条各部门发生的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填制更正通知书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市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
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第二章国库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
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第七条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第八条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第九条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
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
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
业务量不大的县支库,可不设专门机构,但要有专人办理国库业务。
第三章国库的职责权限第十条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一)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银发〔2019〕292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9〕292号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2月6日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财预字第68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为各类预算收入经收入库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仅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财政国库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国库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级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参照《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咸政办发[]139号)、《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咸财国库[]582号)、《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咸财国库[]584号),依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咸秦政办发[]110号)、《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专指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资金的收入、支付与管理。
第三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是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按预算外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负责办理专户的收入、支出的核算及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资金的支付业务。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财政预算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税收入资金专户。
第五条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区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按规定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需纳入管理的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并按规定与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国库库款管理制度

国库库款管理制度1. 法治原则:国库库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国家财政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安全原则:国库库款管理要保证资金的安全、稳定、不受损失,切实做到资金净收入、保值增值。
3. 合理原则: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利用库款,确保国库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4. 透明原则:国库库款管理要公开透明,确保国家财政资源的使用情况对社会公众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5. 效率原则:国库库款管理要高效运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财政运行效率。
二、库款管理的组织结构国库库款管理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国库总部和各级国库分支机构。
国库总部是国家财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机构,负责制定国库资金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各级国库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各级国库分支机构是承担具体国库资金管理的单位,包括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国库资金管理。
三、库款管理的收入管理1. 财政收入的划拨:国库负责接收各级财政部门划拨的税收、非税收入和其他资金,及时入库存放并开展资金管理工作。
2. 财政专户管理:对于专门用途预算拨款、专项建设基金、奖励补助等,国库要建立专户管理,严格按照用途和限额开展收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 资金监管:对于各单位上缴的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国库要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无误。
四、库款管理的支出管理1.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各单位在提取和使用库款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杜绝超支、骗取库款等违规行为。
2. 支出限额控制:国库要对各单位提取库款的金额和用途进行限额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政预算和规划。
3. 监督检查:国库对于支出使用的资金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定用途。
五、库款管理的资金运作1. 资金投资管理:国库要根据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合理进行资金投资,确保资金实现合理增值。
2. 资金清算管理:对于到期的国库存款、有价证券等,国库要及时进行清算和结算,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国库金库管理制度

国库金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国库金库管理行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金库的管理权限1. 金库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相关资格,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方可进入金库工作岗位。
2. 金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金库管理制度,严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外借、挪用、占用国库资金。
3. 金库管理人员对金库资金使用情况负有全面责任,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金库资金使用情况。
三、金库资金的保管和使用1. 金库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保管和使用。
2. 金库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金库资金。
3. 金库资金的保管应符合安全、安全、便利、有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四、金库资金的进出管理1. 金库资金的进出应有明确的手续和程序,需经过相关审批手续,由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 金库管理人员对金库资金的进出应当认真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金库资金的进出需有完整的资料记录,确保进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金库资金的盘点和结账1. 金库资金需定期进行盘点,确保金库资金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金库资金的期末结账应当认真核对,确保金库账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金库账目需要定期进行清理和整理,保障资金的完备和透明。
六、金库管理的监督和审计1. 国家相关部门对金库管理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金库管理的合法、规范、透明。
2. 国家相关部门对金库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金库管理人员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七、金库管理的奖惩制度1. 对于金库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参与贪污腐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金库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3. 对于金库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要进行合理处理,在严重情况下要依法予以处罚。
八、金库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1. 金库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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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
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
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
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
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
代理银行机构。
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
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
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
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
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
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
国库经收处不
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
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
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
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人行国库对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须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严禁延压、挪用预算收入。
第七条各部门发生的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填制更正通知书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市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
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要提供依据或说明。
第三章国库资金支拨管理
第八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支拨权属市财政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动用国库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库款。
第九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拨付,必须在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人大批准的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计划送交市人行国库,市人行国库据此办理该年度预算拨款业务。
年度内预算收支计划如需调整的,应及时将批准的调整计划及有关文件、依据抄送市人行国库。
第十一条对非正常拨款,无论金额大小,市财政局都应事先向市人行国库提供专项文件及有关领导批复意见,经市人行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市人行国库在办理国库资金支拨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办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或擅自涂改的;
(二)拨款凭证手工填写的;
(三)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四)拨款凭证未加盖预留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五)拨款用途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非正常拨款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七)超预算计划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拨款。
第十三条市人行国库应建立大额资金支拨逐级审批(报告)制度,审批人员应在“拨款审批单”上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市人行国库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后,应于
当日或次日将款项及时划转,不得无故延压。
第十五条为确保预算拨款安全、准确,市人行国库应加强对预算
拨款业务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预算收入退付管理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市人行国库可以办理收入退库业务: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因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财务结算方式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利税,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国家政策性计划亏损补贴的退库;
(五)财政部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退库,由上一级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审批;
(三)出口货物退库,由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四)一般营业税、地方所得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退库的法律法规及管
理办法规定,干预、强迫市人行国库办理退库。
第十九条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向财
政及其授权机构或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送市人行国库
通过转账办理退库;退付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
税款,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按缴款
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
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库:
(一)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二)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三)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未提供退库有关文件、依据、退库
申请书及收入退还书凭证等;
(四)收入退还书要素不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准确或涂改的;
(五)超计划、超范围、超比例退库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要求退库的。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退库,市人行国库应按照有
关规定于当日或次日办理退库,不得无故延压。
第五章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市人行国库根据上级关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关
文件规定,对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并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
度和协议要求,开立各类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经市人行核准后,
及时报市人行国库备案;认真办理与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及市人行国
库之间的资金清算业务,不得无故延压、拒绝办理。
对于存在占压、
挪用应缴入国库的财政资金、超额度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向国库多申
请支付清算资金、无故拒付、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等情形的,市人行将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予以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代理行,
市财政局、市人行国库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解除代理协议。
第六章国库对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人行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
税局、市地税局、代理银行发送预算收入、财政库存、预算支出、集
中支付资金清算对账单,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人行国库与市财政局应按月、年办理对账。
市人行
国库在每月底及次年1月3日前编制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财政
库存月报表及年报表,连同对账签证单一式两份交市财政局;市财政
局应及时对其征收的预算收入及办理的各项预算支出分款、项进行核对,并核对财政库存余额,核对无误后,在对账签证单上盖章确认,
一份留存,一份于两日内返还市人行国库。
第二十七条市人行国库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日、月、年办理
对账。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于每日、每月底及年终及时下载横向联网收入数据进行对帐,核对无误后,在对账签证单上盖章确认,一份留存,一份于两日内返还市人行国库。
第二十八条市人行国库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按月办理对账。
市人行国库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打印集中支付月度对账单,交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对账,并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对账回执。
第七章财税库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财税库行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国库、代理银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如遇重大事项须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参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联席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与财税库管理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三)通报财税库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分析、研究、解决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和预算资金支拨、退库、对账等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五)研究、商讨加强财税库工作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