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1. 简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是指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的一种管理和监督制度。
执业许可旨在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母婴健康,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 申请条件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2.1 机构条件•具备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施和设备;•拥有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
2.2 人员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
3. 执业许可程序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3.2 审核审批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后,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颁发执业许可证。
3.3 监督管理执业许可证颁发后,执业机构和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执业许可证。
4. 执业许可的意义4.1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执业许可制度,能够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提高从业人员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
4.2 维护消费者权益执业许可制度对从业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能够减少不合格服务和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4.3 促进行业发展通过执业许可制度,能够推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5. 执业许可的影响5.1 对机构和人员的影响执业许可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会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产生限制和影响。
5.2 对消费者的影响执业许可能够提供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选择,避免选择不合格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3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执业许可能够推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促进行业的发展壮大。
6. 总结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是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的开展,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机构与人员资质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关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中包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按照证书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
3、定期对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二、服务范围与项目1、明确本机构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
2、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服务范围。
三、服务流程与规范1、婚前医学检查(1)服务对象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2)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流程进行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3)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准确、规范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医学建议和指导。
2、产前诊断(1)对有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进行诊断,包括遗传咨询、影像学检查、染色体检查等。
(2)严格遵循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对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为孕妇及其家属提供合理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3、助产技术(1)配备专业的助产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密切观察产程进展,提供必要的助产服务和支持,确保母婴安全。
(3)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感染。
4、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1)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2)术前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完善相关辅助检查。
(3)手术操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术后做好观察和护理。
四、质量控制1、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分析。
2、制定质量控制指标,如产前诊断准确率、剖宫产率、产后出血发生率等,并进行监测和统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一、前言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快速增长,服务内容不断扩展,服务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这些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了专业的、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健服务和咨询服务。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制定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二、目的和依据1. 目的旨在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2. 依据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三、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院、生殖保健中心、专业的产科、儿科等机构。
四、执业许可管理要求1. 开展前的准备工作(1)注册机构申请执业许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已完成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2)符合设施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设施和环境。
具体要求包括:医疗设备和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环境卫生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要求;有健康档案室、手术室、产房、新生儿接生室、产科病房、妇科病房、儿科病房等配套设施。
(3)具备专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有具备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
其中,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护士必须具有护士执业证书。
(4)制定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管理制度,规范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5)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建立适用于自身机构的风险评估体系,识别各项风险和隐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在突发事件中应对和处置。
如:应急演练等。
2. 执业许可申请符合以上开展前准备工作,并完成规定的审核和验收程序后,可以进行执业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3)与业务范围相关的医疗人员的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4)医院整体规划、医院功能规划或医院建设方案;(5)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资料;(6)医院安全、环境、设备和器械的验收报告。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6 月13 日国务院令第309 号,2004 年12 月10 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3.开设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专业技术科室;4.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并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5.设有符合要求的医学伦理委员会;6.符合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7.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员配备基本要求:有2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遗传咨询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儿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
母婴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母婴技术服务行为,保障母婴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母婴技术服务指的是在孕产期及婴幼儿阶段提供的各项技术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前检查、分娩护理、哺乳咨询、婴儿护理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资质要求第四条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合法经营。
第五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母婴技术服务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第六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机构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
第三章技术人员合格要求第八条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九条技术人员应具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关爱母婴健康。
第十条技术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声誉。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遵循医疗道德和规范,不得从事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提供客观、真实的服务信息,不得夸大疗效或误导患者。
第十四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服务情况。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母婴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
第十七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机构和个人,将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XXX机构所有。
以上为《母婴技术服务规章制度》内容,如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
愿我们共同努力,提升母婴技术服务水平,促进母婴健康发展。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南卫审批[2011]5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卫审批〔2011〕5号)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辖区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工作,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结合我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2009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宁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90号),确认“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许可”属于我局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通知》(南府发〔2009〕59号)要求,我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南卫〔2010〕8号),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规定我局负责实施全部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审批集中办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审批,全部集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进行受理、审查、发证,实施“一个窗口”对外办理。
二、规范管理,依法许可(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审查依据。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发证、校验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与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检查标准(试行)》(桂卫妇〔200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等规定,依法进行审查、校验。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资质与培训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2、新入职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熟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流程、规范和操作技能。
3、定期组织在职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
二、服务范围与项目1、明确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后康复、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2、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服务流程与规范1、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从服务对象的接待、咨询、检查、诊断、治疗到随访,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质量要求。
2、服务过程中,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如实告知服务内容、风险和注意事项,并取得服务对象的书面同意。
四、医疗设备与药品管理1、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2、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规范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报废处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质量控制与评估1、建立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2、制定质量评估指标,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技术操作的规范性、诊断的准确性、治疗的有效性等。
3、对质量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
六、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1、强化医疗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2、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3、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信息管理与保密1、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检查结果、诊断治疗等资料进行规范管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许可及监督检查

6、《行政许可法》 7、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
范(甘卫法监发[2004]242号) 8、关于印发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准
入审核表的通知(甘卫函发[2008]113号 9、甘肃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 10、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二、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发放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卫生许 可申请表,告知申请人申报要求。
2、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级从事婚前 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 构。
3、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县、乡两级从 事助产技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 构的审批许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许可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 对获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设备要求: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辐射台※、 婴儿呼 吸机※、兰光箱新生儿监护仪或心电监护仪※、、新生儿喉 镜及气管插管※、急救柜、新生儿氧罩、输液泵、气管内吸 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低压吸引器、脐静脉插管包、 新生儿淋浴器。
4、人员要求 (1)成立以产科医护人员为主,儿科、内科、外科、麻醉
(三)对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的监督检查
1、组织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医 学伦理委员会;申请产前诊断机构应设有产前诊 断诊疗组织;设有遗传咨询、影像诊断(超声)、 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等专业、申请产 前筛查的机构还应设开展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 缺陷筛查专业;具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 床遗传专业的技术力量。
能力。
(6)有对常见的胎儿体表畸形及内脏畸形进行影像诊断的能 力。
(7)有开展常见的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诊断的能 力。
(8)有对产前筛查出的多数(95%以上)高风险胎儿做出 正确诊断及处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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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2017年1月20日调整制定)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6 月13 日国务院令第309 号,2004 年12 月10 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3.开设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专业技术科室;4.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并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5.设有符合要求的医学伦理委员会;6.符合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7.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员配备基本要求:有2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遗传咨询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儿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第四条皮下埋置避孕术、第五条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和第六条输卵(精)管吻合术的要求。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范围: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对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服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1.执业(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及复印件;(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及复印件;(5)医院评审证书复印件;(6)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情况;拟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项目、服务人群范围、预计年服务数量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管理模式,包括组织结构、科室设置、运作机制、质量控制、与产前筛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等;现有技术力量、特长、水平;发展前景分析,包括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社会需求分析(包括所在地区的产科机构设置分布、近五年出生人数、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等)、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7)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科室设置和房屋情况,人员配备、设备配置情况;(8)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9)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10)相关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项目)》、职称、学历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经窗口审核合格后订成册,1式2份存档。
2.校验(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申请校验单位人员、设备配置、场所、网络组织变动情况;(4)上次批准后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工作开展情况报告;(5)相关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项目)》名单、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经窗口审核合格后订成册,1式2份存档。
3.变更(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2)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3)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4)变更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4.遗失补办(1)声明遗失要求补办的申请报告;(2)市级以上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复印件需要提供核实原件。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机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7.设备清单;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七、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八、办理地点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计窗口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6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需要专家评审的不计入时限要求)。
十、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1.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流程图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7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承办人审查 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负责人审核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现场评审(限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需向上级卫生计生备案的,行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附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 :登记号:机构性质:申请日期: 年月日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医疗保健机构简况》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医疗保健机构简况》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医疗保健机构简况》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医疗保健机构简况》法定代表人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在科室设置情况表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医疗保健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服务科目;未开展的服务科目不必填报。
9、《人员情况》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0、《人员情况》人员情况除检验、护理、医技科室外,只填写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技术人员。
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情况》设备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医疗保健机构简况机构名称机构评审批准等级:级等所有制形式(1)全民 (2)集体 (3)私人 (4)中外合资合作 (5)其他 ( )隶属关系(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 (盟)属 (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 (5)县(旗)属 (6)街道办事处属 (7)乡(镇 (8)村属 (9)其他 ( )服务对象 (1)社会 (2)内部 (3)境外人员 (4)社会+境外人员 ( )机构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男□女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专业出生年月专业职务职称职务职称最高学历最高学历服务方式□社区母婴保健□门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他床位数备注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申请单位:开展的诊疗科目请在□前划“√”,不开展的打“╳”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1.□□□□□□□□02.□□□□□□□□03.□□□04.□□□□□□□05.□□□□□□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心理行为妇女营养女职工职业保健其他儿童保健科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儿童心理行为儿童五官保健儿童康复其他婚检专科男性婚检女性婚检妇产科妇科产科计划生育内分泌生殖健康其他儿科新生儿急救小儿传染病小儿消化小儿呼吸小儿心脏病代码诊疗科目备□□□□□□□□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7..01□□□□□□18.□19.小儿血液病小儿神经病学小儿内分泌小儿遗传病小儿免疫小儿营养不良性疾病防治其它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麻醉科(手术室)医学检验科常规检验生化检验内分泌检验临床免疫遗传检验:细胞检验、分子检验其它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其它中医科人员情况申请单位:职工总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行政后勤人员数妇女保健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儿童保健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婚检专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妇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助产士儿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遗传科室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1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泌尿专科主任检验师副主任检验师主治检验师检验师检验员检验科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医技科室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护理专业1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情况婚前医学检查设备有(数) 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设备有(数)设备项目名称(1)妇科检查台、检查床(1)B型超声诊断仪(2)男、女婚检常规器械(2)普通双目、三筒研究显微镜(3)听诊器、血压、体重计(3)隔水式培养箱、恒温干燥箱(4)化验和X光机辅助设备(4)普通电冰箱、普通离心机(5)其它(5)自动纯水蒸馏器、负压吸引器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设备有(数) (6)超净工作台(1)手术床、器械台、柜(7)大容量普通、台式高速离心机(2)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8)低温电冰箱、恒温水浴箱(3)照明灯、紫外线消毒灯(9)低压、高压电泳仪(4)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10)恒温水浴摇床、恒温震荡器(5)必备抢救设施及物品(11)普通天平、分析天平(6)手术包(12)PCR热循环仪、液体混合器(7)供血、配血、输血设备(13)磁力加热搅拌器、酚蒸馏器(8)供氧、抢救监护设备(14)三用紫外分析仪(9)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 (15)紫外分光、荧光分光光度计(10)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16)酶标仪、同位素检测仪(11)转送危、重病人设备(17)其它注:栏目不够请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