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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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4)手术包。

3、其他必备设施:

(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5)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4、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禁止非法使用超声诊断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医院应加强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凡从事超声诊断的工作人员均应接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法律法规教育并向医院作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书面承诺。

三、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使用超声诊断技术,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当事人应出具市(地)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证明,并准确记载其简要情况、适应症、检查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四、在超声诊断工作场所的醒目处挂贴“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标示。

五、在使用超声检查孕妇时,必须经医院领导批准,并需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无关人员不得围观;在场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示意胎儿性别,医院必须记录在案。

六、任何人员不得要求超声诊断工作人员进行非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七、医院设立举报电话,对检举揭发的有关情况应及时调查,如发现本单位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写出书面材料,报区卫生局依法处理,知情不报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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