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6 月13 日国务院令第309 号,2004 年12 月10 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3.开设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专业技术科室;4.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并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5.设有符合要求的医学伦理委员会;6.符合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7.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员配备基本要求:有2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遗传咨询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儿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
母婴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母婴技术服务行为,保障母婴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母婴技术服务指的是在孕产期及婴幼儿阶段提供的各项技术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前检查、分娩护理、哺乳咨询、婴儿护理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资质要求第四条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合法经营。
第五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母婴技术服务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第六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机构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
第三章技术人员合格要求第八条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九条技术人员应具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关爱母婴健康。
第十条技术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声誉。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遵循医疗道德和规范,不得从事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提供客观、真实的服务信息,不得夸大疗效或误导患者。
第十四条机构和技术人员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服务情况。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母婴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
第十七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机构和个人,将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XXX机构所有。
以上为《母婴技术服务规章制度》内容,如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
愿我们共同努力,提升母婴技术服务水平,促进母婴健康发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一、执业许可证管理制度1.执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申请a)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发;b)申请人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母婴保健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c)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2.执业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a)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证号等;b)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持证人员,可以暂停或撤销其执业许可证。
3.执业许可证的使用与转让a)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仅限于持证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给他人;b)持证人员需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展示执业许可证,并在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1.技术操作的要求a)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器械;b)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技术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c)操作过程中需注意消毒和无菌操作,确保服务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2.技术操作流程b)评估和筛查:对用户进行相关的评估和筛查,确定服务的具体内容;c)技术服务: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包括产前检查、产后护理、婴儿护理等;d)监测和记录:对技术服务过程进行监测和记录,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e)汇报和交接:将服务情况进行汇报,确保后续服务的连续性和衔接。
3.技术操作的安全措施a)严格执行洗手和穿戴消毒操作,确保服务过程的卫生;b)对相关设备和器械进行维护和消毒,确保操作的安全;c)与用户建立良好的沟通与信任,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d)对服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综上所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是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的许可证管理和技术操作规范,能够保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是指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职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发布和实施。
其制定的目的是保障母婴的健康权益,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安全。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质要求在执业资质要求方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执业。
这也是保障母婴保健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行为规范除了资质要求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还需遵守相应的职业行为规范,比如尊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等。
这些规范旨在引导从业人员秉持医德,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服务质量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也对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安全、提升服务效果等。
这些要求的落实,有利于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整体水平,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是指在实际服务中,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它是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操作的规定,旨在保障服务的安全、准确和规范进行。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流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将具体的服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服务前的准备工作、服务中的操作步骤、服务后的处理流程等。
这些规程的明确,有助于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服务过程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也规定了具体操作时需要遵守的规范,比如消毒操作、药品使用、医疗器械操作等。
这些规范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操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是指通过对孕妇、产妇和婴儿进行全面、系统的健康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和婴儿健康水平,减少疾病发生,促进母婴健康发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维护和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母婴健康的行为规范和方法。
一、管理机构和职责1、成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派专人管理。
2、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规划、监管和管理。
(2)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评估,实施定期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档案。
(4)定期对母婴保健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1、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咨询服务:(1)孕产妇健康检查:孕妇每月做一次产前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测量体重、测量血压、查尿常规、分泌物检查、心肺听诊、腹部触诊、胎儿心率监测等。
(2)产前健康宣传教育:每月举办一次产前健康讲座,向孕妇讲解产前保健知识,解答孕产妇的疑惑。
(3)产后健康照料:产妇分娩后,医护人员应为其提供24小时监护和健康照顾,定期进行基本健康检查。
(4)新生儿筛查:根据新生儿筛查方案,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提高新生儿的健康水平。
2、产科保健服务:(1)孕妇分娩:按规定流程进行孕妇分娩。
(2)新生儿护理: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护理,包括抚触、喂养、清洗、换尿布等。
(3)产妇护理:对产妇进行全面的护理,包括宫缩观察、会阴切除护理、乳房护理等。
3、婴幼儿常规保健服务:(1)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计划免疫程序,对新生儿和婴幼儿进行必要的免疫接种。
(2) 对新生儿和婴幼儿进行定期的生长发育和健康检查,如测量体重、身高、头围等,检查有无眼、耳、口、鼻等感染,口腔卫生情况等。
(3) 对每个婴幼儿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记录健康状况、长期评估记录、预防免疫及用药等方面的资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及流程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以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质量为核心,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设施和人员;(二)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三)有符合要求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信息化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
第九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婚前医学检查;(二)孕产期保健;(三)新生儿疾病筛查;(四)产前诊断;(五)助产技术服务;(六)结扎手术;(七)终止妊娠手术;(八)其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流程如下:(一)服务对象预约或者由医疗机构推荐;(二)服务对象进行相关检查;(三)专业人员根据检查结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服务对象确认并接受服务;(五)服务对象反馈服务情况和结果;(六)建立健全服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服务人员和资格认定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和培训合格证明;(三)具有相应的临床经验和操作技能;(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此规章制度是为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包括产前保健、产后护理和婴儿护理等内容,旨在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保证服务的安全、效果和质量。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四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孕产妇健康宣教、妊娠期和产后期护理、产后乳腺保健、新生儿专项护理等。
第五条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医学、护理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应的医疗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服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保证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七条服务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卫生,消毒设施必须齐全并按时进行消毒。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八条孕产妇健康宣教的内容应包括孕期注意事项、饮食保健、产后护理要点等,可通过宣传材料、讲座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妊娠期和产后期护理应配合孕产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饮食营养指导、心理疏导、居家照料、基本护理等。
第十条产后乳腺保健应提供乳房按摩、乳腺炎预防和处理等专业服务,帮助产妇有效解决乳腺问题。
第十一条新生儿专项护理包括新生儿生活护理、喂养指导、常见疾病预防等,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二条服务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隐私和尊严,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要及时更新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最新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服务场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和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意见和反馈应得到重视,服务人员要及时做出回应和改进。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场所和服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孕产妇和新生儿及其家属对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服务的覆盖率和普及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我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等工作。
二、服务内容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2.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包括对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遗传病史、家族病史等进行检查,提供医学建议。
3. 产前诊断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胎儿发育状况监测、遗传病诊断等服务。
4. 助产技术服务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指导、产后护理等服务。
5. 节育手术应当包括对妇女进行避孕、节育、复育等技术服务。
6.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包括对新生儿进行常见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筛查。
三、服务规范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服务质量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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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和技术操作规程
篇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4)手术包。
3、其他必备设施:
(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5)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4、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
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禁止非法使用超声诊断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医院应加强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凡从事超声诊断的工作人员均应接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
性别的法律法规教育并向医院作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的书面承诺。
三、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使用超声诊断技术,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如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当事人应出具市(地)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证明,并准确记载其简要情况、适应症、检查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四、在超声诊断工作场所的醒目处挂贴“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标示。
五、在使用超声检查孕妇时,必须经医院领导批准,并需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无关人员不得围观;在场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示意胎儿性别,医院必须记录在案。
六、任何人员不得要求超声诊断工作人员进行非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七、医院设立举报电话,对检举揭发的有关情况应及时调查,如发现本单位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写出书面材料,报区卫生局依法处理,知情不报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篇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办材料:
①设置申请书。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③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④《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附件2)。
二、申办程序:
①提交申请书及资料→②资料审查及人员资格审查→
③现场评审→④办理登记注册手续→⑤收费及发放母婴保
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现场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每证10元。
附件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申请表
被申请机关:
申请单位(盖
章)年月日
附件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登记号
□□□□□□□□□□□□□□□□□□
机构性质:
年月
批准文号:字()第日
申请日期: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2——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2——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2——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2——2法定代表人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