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4220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人们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对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已成为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之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范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障母婴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母婴保健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职责和任务1.医疗机构、母婴保健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管理机制,制定正确的技术服务标准、流程和规范。
2.医疗机构、母婴保健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应指派专门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
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职称,严格遵守服务标准、流程和规范,并持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4.医务人员应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必要的讲解和指导,使患者或家属了解服务的过程、安全性及注意事项。
5.期满维护:保健技术管理人员按期对进行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维护,保障服务效果和相关技术符合标准要求。
四、技术服务的规范及安全控制1.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本身的特殊性,必须严格遵守服务标准、流程和规范,并准确诊断,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2.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权,对任何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坚持温馨、亲切、尊重的服务理念,保持服务环境的清洁、整洁和卫生。
4.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业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心,以提供最佳的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
5.医疗机构、母婴保健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应该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或家属提出的问题或纠纷。
五、奖惩制度为确保技术服务的效果和质量,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服务规范和标准的从业人员或机构,应该进行相应的批评、警告或处罚。
对于表现突出的从业人员或机构,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有效,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2)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2)定期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3)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准入制度,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2. 设备管理(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有效;(2)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使其掌握设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3. 技术操作管理(1)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范,确保技术服务安全、有效;(2)对技术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3)严格执行技术服务记录制度,确保技术服务过程可追溯。
4. 诊疗质量管理(1)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质量;(2)对诊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母婴安全;(3)定期对诊疗质量进行评估,持续改进诊疗服务质量。
5. 感染防控管理(1)严格执行感染防控措施,预防、控制院内感染;(2)对感染病例进行及时报告、隔离和治疗,防止疫情扩散;(3)加强医务人员感染防控知识培训,提高感染防控能力。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母婴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遗传病诊断等母婴保健相关的技术服务。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尊重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隐私,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由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提供,并设立专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配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医护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预约和登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建立预约和登记制度,确保服务对象的合理分配,并提供完善的服务记录。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九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跟踪和随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建立跟踪和随访制度,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设备与设施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设备与设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设备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设备与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具有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相应的技术服务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二)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三)助产技术;(四)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五)新生儿疾病筛查;(六)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母婴技术保健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技术保健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母婴技术保健服务的规范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保障母婴的生命健康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权威、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业技术团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做到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导向。
第五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资质认定证书和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满足各类服务需求。
第八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保障服务质量。
第九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和服务流程顺畅。
第十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不满意。
第十一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四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定期检查体检,确保健康状态。
第十五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轮岗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技术服务第十六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流程,确保技术质量。
第十七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在技术服务中遵循医疗伦理原则,保障患者隐私权和知情权。
第十八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技术服务安全可靠。
第五章服务质量第十九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制度,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母婴技术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一项关系国家人口素质和家庭幸福的重要工作,为了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1. 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条件。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
二、服务内容与流程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1)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恢复和哺乳期保健;(2)新生儿保健和儿童保健;(3)母婴营养指导和胎儿保健;(4)其他母婴保健服务。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制度,合理调配资源,确保服务对象的及时就诊。
三、质量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质量评价指标。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改进,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安全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安全。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职责、操作程序、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伦理与保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1.总则1.1 目的与背景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工作,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母婴健康。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2.管理职责2.1 服务管理部门2.1.1 负责制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计划和制度。
2.1.2 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培训和考评,并建立相应档案。
2.2 监督管理部门2.2.1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2.2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3.服务规范3.1 母婴健康咨询服务3.1.1 母婴健康咨询服务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3.1.2 母婴健康咨询服务的知识要求和技术要求。
3.1.3 母婴健康咨询服务的工作文件和信息安全要求。
3.2 孕期保健服务3.2.1 孕期保健服务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3.2.2 孕期保健服务的知识要求和技术要求。
3.2.3 孕期保健服务的工作文件和信息安全要求。
3.3 产前检查服务3.3.1 产前检查服务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3.3.2 产前检查服务的知识要求和技术要求。
3.3.3 产前检查服务的工作文件和信息安全要求。
3.4 产科技术服务3.4.1 产科技术服务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3.4.2 产科技术服务的知识要求和技术要求。
3.4.3 产科技术服务的工作文件和信息安全要求。
4.服务质量管理4.1 绩效评估与考核4.1.1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4.1.2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4.2 不良事件管理4.2.1 不良事件的定义和分类。
4.2.2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4.2.3 对不良事件的分析和改进措施。
附件:相关工作文件和表格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针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保健服务及相关技术操作。
2.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指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人员和单位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是指通过对孕妇、产妇和婴儿进行全面、系统的健康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和婴儿健康水平,减少疾病发生,促进母婴健康发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维护和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母婴健康的行为规范和方法。
一、管理机构和职责1、成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派专人管理。
2、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规划、监管和管理。
(2)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评估,实施定期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档案。
(4)定期对母婴保健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1、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咨询服务:(1)孕产妇健康检查:孕妇每月做一次产前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测量体重、测量血压、查尿常规、分泌物检查、心肺听诊、腹部触诊、胎儿心率监测等。
(2)产前健康宣传教育:每月举办一次产前健康讲座,向孕妇讲解产前保健知识,解答孕产妇的疑惑。
(3)产后健康照料:产妇分娩后,医护人员应为其提供24小时监护和健康照顾,定期进行基本健康检查。
(4)新生儿筛查:根据新生儿筛查方案,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提高新生儿的健康水平。
2、产科保健服务:(1)孕妇分娩:按规定流程进行孕妇分娩。
(2)新生儿护理: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护理,包括抚触、喂养、清洗、换尿布等。
(3)产妇护理:对产妇进行全面的护理,包括宫缩观察、会阴切除护理、乳房护理等。
3、婴幼儿常规保健服务:(1)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计划免疫程序,对新生儿和婴幼儿进行必要的免疫接种。
(2) 对新生儿和婴幼儿进行定期的生长发育和健康检查,如测量体重、身高、头围等,检查有无眼、耳、口、鼻等感染,口腔卫生情况等。
(3) 对每个婴幼儿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记录健康状况、长期评估记录、预防免疫及用药等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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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工作人员要举止庄重、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整、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的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对需要住院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院手续。
5、认真、及时、全面、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 2 小时,交代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医院,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 摄氏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2、手术室内除必需用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各种器械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3、手术室应备有氧气,抢救药品齐全,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不得外借。
4、受术者排尿后进入手术室查对姓名、术前三问(末次月经、末次分娩、末次手术),三查(子宫、附件、化验单),术后三查(绒毛及胚囊、出血量、受术者情况)。
5、每日清扫室内,空气消毒。
每三月对手术室空气进行一次细菌培养监测并记录。
6、术后记录登记表册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7、手术后留观一小时,告诉注意事项、进行避孕指导。
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1、凡需施行人工流产、安取环术、引产术等手术要详细告知手术的适应症、并发症及相关注意事项。
2、必须在受术者理解、明白需施行手术的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在积极配合下签手术、麻醉同意书方可施术。
3、医护人员告知病情及手术配合相关要求时,态度和蔼,语言通俗易懂,杜绝“冷、硬、简单”。
高危节育手术范围1、《计划生育手术常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禁忌症,经治疗者。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史,一年内有 2 次人流史或连续 3 年均有终止妊娠史者。
3、剖宫产术后 1 年内,哺乳期,限用甾体类避孕药失败者。
4、生殖道畸形或盆腔包块者。
5、既往有子宫穿孔、胎盘粘连、大出血、子宫或阴道破裂修补术,子宫肌瘤切除术者。
6、子宫位置高度前倾、前屈、后倾或宫颈显露困难者。
7、脊柱畸形、骨盆病变、下肢病变截石卧位困难者。
8、宫内节育器异位、变形、嵌顿、断裂、带环妊娠或绝经 1 年以上者。
9、严重的器质病变、出血性疾病以及外科成形术后者。
10、年龄≤ 20 岁或≥ 50 岁。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高危手术管理是对有高危因素的特殊管理,对有高危因素者给予最好的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1、门诊高危筛查,文书标上高危标志,填写高危因素。
2、术前向家属说明手术难度及后果,消除受术者顾虑,并签写知情同意书。
3、作为重点手术,安排充足手术时间。
4、必须由有经验的医师承担手术。
5、充分考虑手术的困难,必要时进行术前会诊讨论,采取预防措施。
6、术后观察 2 小时以上,检查无异常方可离院。
7、术后向受术者宣传避孕知情选择知识,指导落实节育措施。
8、疑难高危手术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时住院手术。
9、术后观察 2 小时,检查无异常方可离去。
10、术后落实节育措施。
并发症评审制度1、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2、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
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3、经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4、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5、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每季度填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评审记录” ,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经验并有记录。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挽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凡隐瞒不报者,后果由本人负责。
3、对已发生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给予严肃处理。
妇科门诊消毒隔离制度1、医护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标准,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2、手术区域布局、流程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每日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清洁。
3、医护人员进入室内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对每位病人操作前要洗手或手消毒。
4、无菌物品如窥器、棉签、棉球、纱布等物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启封使用不得超过 24 小时。
5、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行随意丢弃。
6、无菌物品标识规范、清楚,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柜或无菌物品容器内。
未经灭菌物品不可与无菌物品混放。
重复使用的消毒液盛装容器每周灭菌 2 次,同时更换消毒剂。
7、使用无菌手术包时应查对名称、灭菌日期及指示剂、指示剂未达标或消毒过期等不符合无菌标准的严禁使用。
8、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对室内的空气、环境物体表面实施一次的消毒灭菌工作。
并详细记录完整消毒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
9、医务人员在诊治传染病病人时,做好个人防护。
被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做到无害化处理。
门诊计划生育登记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受术者等知情同意签字制度,抢救、会诊、转诊登记制度,差错事故报告、登记、讨论制度,定期消毒及登记制度,病历文书书写和各种登记制度。
2、门诊医疗文书必须按要求规范书写、内容详实、完整、首页应将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电话等项填写清楚。
3、各种抢救登记及时,时间记录到分钟、内容客观、真实、认真总结评估,积累经验,提高抢救的成功率。
4、转诊、会诊登记要求记录转诊、会诊原因、病史摘要。
转诊单位等,由科主任提出报院部批准方可转诊,会诊由科主任组织。
5、严格差错事故督察报告登记制度,奖惩过硬,事故认真组织讨论,总结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错误,否则加倍递增处罚。
6、严格清洁、消毒及登记制度,空气物品表面及各种器械按标准要求定期消毒并记录,如无记录的制度未贯彻执行按医院规章给予处罚。
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1、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应积极抢救,必要时转诊相关医院救治。
2、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监测登记表”和“过录卡”,不得隐瞒或涂改记录,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12 小时上报妇幼保健院。
3、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在48 小时内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4、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5、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例,在本单位病例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县、市两级评审,在评审前 20 日将病例资料上报妇幼保健院。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1、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2、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
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3、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4、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5、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质量评审标准:1、可避免违反《节育手术常规》,超越手术范围、无证施术或明显诊断处理不当者。
2、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设备技术及受术者自身条件未能避免,经努力或争取创造条件有可能避免者。
3、根据目前所达到的设备技术水平及术者的自身条件,无法避免者。
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一、随访内容及时间1、放置宫内节育器随访随访时间:手术当年,术后第 1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 12 个月各一次;以后每年 1次。
随访内容:通过询问,主要了解有无出血过多、经期延长、盆腔感染、节育器脱落或带器妊娠等情况,宣传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帮助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1)询问月经是否正常,月经周期与月经量有无变化,有无点滴出血,出血持续时间及次数。
(2)询问有无腰痛与腹痛,与月经周期有无关系。
(3)询问白带有无变化,包括白带的量、色、性状及气味有无异常。
(4)告知事项:及时查环查孕,注意发现节育环是否脱落或带器妊娠。
2、人工流产、取环术后随访随访时间:术后 1 周以内、术后 1 个月各 1 次,以后则根据对象不同情况进行随访。
随访内容:一般状况、月经情况,注意有无残留及其他并发症;指导其选择避孕方法,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防止再次意外妊娠。
对取环后安排生育的对象,要宣传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怀孕后则按孕期随访要求进行随访。
二、随访要求随访中,要指导落实避孕措施,帮助对象解决问题,加强人性化、个性化服务,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随访形式主要以面对面为主,结合实际,利用电话、网络等手段。
2、随访工作要进行完整、规范、真实的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随访地点(或方式)、随访对象、随访项目和内容、发现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受访者的需求等。
3、有特殊情况,要及时随访。
随访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人口计生部门。
技术考核制度为贯彻执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确保院内技术人员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对正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从事工作一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技术考核。
考核方法:1、理论考核: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项目的操作考核。
2、操作考核。
考核内容:1、《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2、第七版妇产科学教科书有关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相关技术内容及有关法规、规章,其中法律法规为必考项目。
考核项目:1、宫内节育器置、取术,人工流产术2、药物流产术3、中期引产术、女性绝育术4、男性绝育术。
考核评估:1、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暂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待培训合格后再度考核至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