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DOC)学习资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全文)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具有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相应的技术服务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二)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三)助产技术;(四)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五)新生儿疾病筛查;(六)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是指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职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发布和实施。
其制定的目的是保障母婴的健康权益,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安全。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质要求在执业资质要求方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执业。
这也是保障母婴保健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行为规范除了资质要求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还需遵守相应的职业行为规范,比如尊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等。
这些规范旨在引导从业人员秉持医德,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服务质量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也对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安全、提升服务效果等。
这些要求的落实,有利于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整体水平,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是指在实际服务中,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它是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操作的规定,旨在保障服务的安全、准确和规范进行。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流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将具体的服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服务前的准备工作、服务中的操作步骤、服务后的处理流程等。
这些规程的明确,有助于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服务过程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也规定了具体操作时需要遵守的规范,比如消毒操作、药品使用、医疗器械操作等。
这些规范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操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0版)

XX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0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置规划及原则 (3)第三章机构审批 (7)第四章人员审批 (11)第五章监督管理 (12)第六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X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健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指: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健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条市卫健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和育龄人群分布,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布点进行调控,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的审批。
各区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与审批。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承担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技术行政许可的受理、资质审核、发证、注销、统计、监督执法等工作。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与职责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与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1.医院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在审批技术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
3.从业人员须经过审批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依照审批机构的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换证工作。
5.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二、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敢料准螽,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贴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4)手术包。
3、其他必备设施:(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具、电话等)(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5)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4、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三、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标准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要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保障母婴安全。
三、婚前、孕前保健1. 婚前保健(1)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提供健康指导。
(2)婚前卫生指导: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卫生指导,普及婚前卫生知识。
2. 孕前保健(1)孕前咨询: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孕前咨询服务,指导夫妇做好孕前准备。
(2)孕前检查: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孕前检查,提供健康指导。
四、孕产期保健1. 孕期保健(1)孕期检查:为孕妇提供孕期检查,监测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2)孕期健康指导:为孕妇提供孕期健康指导,普及孕期保健知识。
2. 分娩期保健(1)分娩监护:为孕妇提供分娩监护,确保母婴安全。
(2)分娩援助:为孕妇提供分娩援助,降低分娩风险。
3. 产后保健(1)产后访视: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状况。
(2)产后康复:为产妇提供产后康复服务,促进产妇身体恢复。
五、婴儿保健1. 婴儿定期检查:为婴儿提供定期健康检查,监测婴儿生长发育情况。
2. 婴儿健康指导:为家长提供婴儿健康指导,普及婴儿保健知识。
3. 婴儿疾病防治:为婴儿提供疾病防治服务,降低婴儿疾病发生率。
六、监督管理1.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母婴保健服务质量。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与职责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与职责-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与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1.医院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在审批技术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
3.从业人员须经过审批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依照审批机构的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换证工作。
5.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一、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2.婚检设备:(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
(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⒈引言⑴目的⑵范围⑶适用人群⒉术语定义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⑵服务提供者⑶服务接受者⑷风险评估⑸个人信息保护⑹合规性⒊服务机构管理⑴设立与注册⑵人员组织架构⑶资质要求⑷设施与设备要求⑸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⑹监督与考核⒋服务项目及流程⑴健康咨询服务⑵孕期和产后保健服务⑶早期儿童保健服务⑷预防接种服务⑸健康体检服务⑹疾病筛查与诊断服务⑺专科医疗服务⑻健康教育和指导服务⑼康复和护理服务⒌质量管理与安全保障⑴质量体系建设⑵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⑶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置⑷个人信息保护措施⒍隐私政策⑴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⑵个人信息共享与披露⑶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措施⑷个人信息的访问与修改⑸个人信息的存储与管理⑹个人信息的删除与销毁⒎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⑵行业规范和标准⑶服务合同与责任规定⑷服务投诉处理⒏附件⑴申请注册所需材料清单⑵资质认证文件范本⑶健康咨询服务协议范本⑷妇婴保健健康档案表范本⑸报告编制规范范本⑹紧急事件处理流程范本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范本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针对孕妇、产妇和早期儿童提供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⒉服务提供者:指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
⒊服务接受者:指接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孕妇、产妇和早期儿童及其家属。
⒋风险评估: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管理。
⒌个人信息保护:保护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身份和相关信息,防止泄露和滥用。
⒍合规性: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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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工作人员要举止庄重、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整、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的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对需要住院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院手续。
5、认真、及时、全面、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代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医院,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摄氏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2、手术室内除必需用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各种器械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3、手术室应备有氧气,抢救药品齐全,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不得外借。
4、受术者排尿后进入手术室查对姓名、术前三问(末次月经、末次分娩、末次手术),三查(子宫、附件、化验单),术后三查(绒毛及胚囊、出血量、受术者情况)。
5、每日清扫室内,空气消毒。
每三月对手术室空气进行一次细菌培养监测并记录。
6、术后记录登记表册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7、手术后留观一小时,告诉注意事项、进行避孕指导。
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1、凡需施行人工流产、安取环术、引产术等手术要详细告知手术的适应症、并发症及相关注意事项。
2、必须在受术者理解、明白需施行手术的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在积极配合下签手术、麻醉同意书方可施术。
3、医护人员告知病情及手术配合相关要求时,态度和蔼,语言通俗易懂,杜绝“冷、硬、简单”。
高危节育手术范围1、《计划生育手术常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禁忌症,经治疗者。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史,一年内有2次人流史或连续3年均有终止妊娠史者。
3、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限用甾体类避孕药失败者。
4、生殖道畸形或盆腔包块者。
5、既往有子宫穿孔、胎盘粘连、大出血、子宫或阴道破裂修补术,子宫肌瘤切除术者。
6、子宫位置高度前倾、前屈、后倾或宫颈显露困难者。
7、脊柱畸形、骨盆病变、下肢病变截石卧位困难者。
8、宫内节育器异位、变形、嵌顿、断裂、带环妊娠或绝经1年以上者。
9、严重的器质病变、出血性疾病以及外科成形术后者。
10、年龄≤20岁或≥50岁。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高危手术管理是对有高危因素的特殊管理,对有高危因素者给予最好的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1、门诊高危筛查,文书标上高危标志,填写高危因素。
2、术前向家属说明手术难度及后果,消除受术者顾虑,并签写知情同意书。
3、作为重点手术,安排充足手术时间。
4、必须由有经验的医师承担手术。
5、充分考虑手术的困难,必要时进行术前会诊讨论,采取预防措施。
6、术后观察2小时以上,检查无异常方可离院。
7、术后向受术者宣传避孕知情选择知识,指导落实节育措施。
8、疑难高危手术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时住院手术。
9、术后观察2小时,检查无异常方可离去。
10、术后落实节育措施。
并发症评审制度1、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2、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
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3、经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4、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5、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每季度填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评审记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经验并有记录。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挽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凡隐瞒不报者,后果由本人负责。
3、对已发生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给予严肃处理。
妇科门诊消毒隔离制度1、医护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标准,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2、手术区域布局、流程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每日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清洁。
3、医护人员进入室内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对每位病人操作前要洗手或手消毒。
4、无菌物品如窥器、棉签、棉球、纱布等物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启封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
5、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行随意丢弃。
6、无菌物品标识规范、清楚,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柜或无菌物品容器内。
未经灭菌物品不可与无菌物品混放。
重复使用的消毒液盛装容器每周灭菌2次,同时更换消毒剂。
7、使用无菌手术包时应查对名称、灭菌日期及指示剂、指示剂未达标或消毒过期等不符合无菌标准的严禁使用。
8、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对室内的空气、环境物体表面实施一次的消毒灭菌工作。
并详细记录完整消毒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
9、医务人员在诊治传染病病人时,做好个人防护。
被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做到无害化处理。
门诊计划生育登记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受术者等知情同意签字制度,抢救、会诊、转诊登记制度,差错事故报告、登记、讨论制度,定期消毒及登记制度,病历文书书写和各种登记制度。
2、门诊医疗文书必须按要求规范书写、内容详实、完整、首页应将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电话等项填写清楚。
3、各种抢救登记及时,时间记录到分钟、内容客观、真实、认真总结评估,积累经验,提高抢救的成功率。
4、转诊、会诊登记要求记录转诊、会诊原因、病史摘要。
转诊单位等,由科主任提出报院部批准方可转诊,会诊由科主任组织。
5、严格差错事故督察报告登记制度,奖惩过硬,事故认真组织讨论,总结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错误,否则加倍递增处罚。
6、严格清洁、消毒及登记制度,空气物品表面及各种器械按标准要求定期消毒并记录,如无记录的制度未贯彻执行按医院规章给予处罚。
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1、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应积极抢救,必要时转诊相关医院救治。
2、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监测登记表”和“过录卡”,不得隐瞒或涂改记录,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12小时上报妇幼保健院。
3、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在48小时内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4、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5、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例,在本单位病例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县、市两级评审,在评审前20日将病例资料上报妇幼保健院。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1、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2、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
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3、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4、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5、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质量评审标准:1、可避免违反《节育手术常规》,超越手术范围、无证施术或明显诊断处理不当者。
2、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设备技术及受术者自身条件未能避免,经努力或争取创造条件有可能避免者。
3、根据目前所达到的设备技术水平及术者的自身条件,无法避免者。
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一、随访内容及时间1、放置宫内节育器随访随访时间:手术当年,术后第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一次;以后每年1次。
随访内容:通过询问,主要了解有无出血过多、经期延长、盆腔感染、节育器脱落或带器妊娠等情况,宣传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帮助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1)询问月经是否正常,月经周期与月经量有无变化,有无点滴出血,出血持续时间及次数。
(2)询问有无腰痛与腹痛,与月经周期有无关系。
(3)询问白带有无变化,包括白带的量、色、性状及气味有无异常。
(4)告知事项:及时查环查孕,注意发现节育环是否脱落或带器妊娠。
2、人工流产、取环术后随访随访时间:术后1周以内、术后1个月各1次,以后则根据对象不同情况进行随访。
随访内容:一般状况、月经情况,注意有无残留及其他并发症;指导其选择避孕方法,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防止再次意外妊娠。
对取环后安排生育的对象,要宣传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怀孕后则按孕期随访要求进行随访。
二、随访要求随访中,要指导落实避孕措施,帮助对象解决问题,加强人性化、个性化服务,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随访形式主要以面对面为主,结合实际,利用电话、网络等手段。
2、随访工作要进行完整、规范、真实的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随访地点(或方式)、随访对象、随访项目和内容、发现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受访者的需求等。
3、有特殊情况,要及时随访。
随访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人口计生部门。
技术考核制度为贯彻执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确保院内技术人员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对正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从事工作一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技术考核。
考核方法:1、理论考核: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项目的操作考核。
2、操作考核。
考核内容:1、《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2、第七版妇产科学教科书有关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相关技术内容及有关法规、规章,其中法律法规为必考项目。
考核项目:1、宫内节育器置、取术,人工流产术2、药物流产术3、中期引产术、女性绝育术4、男性绝育术。
考核评估:1、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暂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待培训合格后再度考核至合格后,方可上岗。
2、将考核成绩列入院内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
3、将考核材料投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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