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

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科(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母婴保健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科(室),明确母婴保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母婴保健科(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母婴保健工作。
第七条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九条母婴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康复和新生儿保健等。
第十条母婴保健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量控制制度,对母婴保健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母婴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信息管理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母婴保健信息包括:孕产妇个人信息、孕期保健记录、分娩记录、产后康复记录、新生儿保健记录等。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
2. 术语定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提供孕产妇、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保健等相关服务的技术活动。
3. 服务准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客户隐私,维护客户权益。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主动了解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并提供专业建议。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经常更新自身专业知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4. 服务流程1.预约服务•客户通过电话、在线平台等方式预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接听客户预约,了解客户需求、建议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2.服务确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核实客户信息,确认服务事项,并与客户承诺服务内容和服务准则。
•客户确认服务细则,并签署相关协议。
3.服务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按照服务协议和服务细则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服务方案并执行。
4.服务记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相关信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妥善保管客户档案。
5.服务评价•客户可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及时对客户的评价和建议进行回应,并根据客户的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5. 管理措施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服务流程、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的开展,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机构与人员资质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关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中包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按照证书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
3、定期对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二、服务范围与项目1、明确本机构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
2、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服务范围。
三、服务流程与规范1、婚前医学检查(1)服务对象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2)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流程进行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3)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准确、规范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医学建议和指导。
2、产前诊断(1)对有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进行诊断,包括遗传咨询、影像学检查、染色体检查等。
(2)严格遵循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对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为孕妇及其家属提供合理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3、助产技术(1)配备专业的助产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密切观察产程进展,提供必要的助产服务和支持,确保母婴安全。
(3)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感染。
4、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1)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2)术前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完善相关辅助检查。
(3)手术操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术后做好观察和护理。
四、质量控制1、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分析。
2、制定质量控制指标,如产前诊断准确率、剖宫产率、产后出血发生率等,并进行监测和统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人们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对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已成为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之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范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障母婴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母婴保健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职责和任务1.医疗机构、母婴保健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管理机制,制定正确的技术服务标准、流程和规范。
2.医疗机构、母婴保健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应指派专门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
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职称,严格遵守服务标准、流程和规范,并持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4.医务人员应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必要的讲解和指导,使患者或家属了解服务的过程、安全性及注意事项。
5.期满维护:保健技术管理人员按期对进行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维护,保障服务效果和相关技术符合标准要求。
四、技术服务的规范及安全控制1.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本身的特殊性,必须严格遵守服务标准、流程和规范,并准确诊断,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2.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权,对任何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坚持温馨、亲切、尊重的服务理念,保持服务环境的清洁、整洁和卫生。
4.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业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心,以提供最佳的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
5.医疗机构、母婴保健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应该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或家属提出的问题或纠纷。
五、奖惩制度为确保技术服务的效果和质量,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服务规范和标准的从业人员或机构,应该进行相应的批评、警告或处罚。
对于表现突出的从业人员或机构,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有效,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2)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2)定期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3)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准入制度,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2. 设备管理(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有效;(2)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使其掌握设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3. 技术操作管理(1)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范,确保技术服务安全、有效;(2)对技术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3)严格执行技术服务记录制度,确保技术服务过程可追溯。
4. 诊疗质量管理(1)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质量;(2)对诊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母婴安全;(3)定期对诊疗质量进行评估,持续改进诊疗服务质量。
5. 感染防控管理(1)严格执行感染防控措施,预防、控制院内感染;(2)对感染病例进行及时报告、隔离和治疗,防止疫情扩散;(3)加强医务人员感染防控知识培训,提高感染防控能力。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具有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相应的技术服务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二)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三)助产技术;(四)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五)新生儿疾病筛查;(六)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xx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xx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XXX制定了一系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门诊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举止,热情接待群众,关心就诊者。
门诊环境要保持清洁整齐,定期消毒,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门诊登记制度要健全,就诊者要按照规定填写登记表,医生要认真询问病情,进行诊断处理和用药科学合理。
对需要住院手术和治疗的服务对象,医生要开具住院手续。
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手术室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手术室内除必需用品外,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各种器械要由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手术室要备有氧气和抢救药品,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不得外借。
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前要进行姓名和术前三问、三查,术后也要进行三查。
手术室每日要清扫和空气消毒,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细菌培养监测并记录。
术后记录登记表要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受术者在手术前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生要详细向其介绍手术的目的、方法、风险、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受术者充分知情并同意手术。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和高危节育手术范围高危手术要由主任医师或以上级别医生负责,手术前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手术方案。
高危节育手术范围包括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置换、宫腔镜取出、宫腔镜置换等。
并发症评审制度对手术中和术后出现的并发症要进行评审,找出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对医疗差错和事故要及时登记报告,并进行讨论,找出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妇科门诊消毒隔离制度妇科门诊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门诊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和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门诊计划生育登记制度要健全,计划生育死亡病例要及时报告。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对计划生育中出现的并发症和死亡病例要进行评审,找出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
2.《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对孕妇和婴儿的保健措施,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学保健主管部门管理规定1.建立母婴保健机构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机构,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为孕妇和婴儿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
2.定期检查和随访孕妇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产后应定期带婴儿接受医生的随访。
3.科学喂养和护理母亲应当科学喂养婴儿,避免过早添加辅食,定期对婴儿进行生长发育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喂养计划。
4.预防接种婴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计划进行接种,保证接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保障母婴权益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技术规范标准1.孕妇保健指南制定孕妇保健指南,规范孕妇的生活和饮食,提倡科学的运动和休息,预防孕期并发症的发生。
2.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提供准确的遗传咨询和疾病筛查服务,降低新生儿患病率。
3.新生儿护理技术培训护士和家长掌握新生儿护理技术,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1.建立监督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技术和服务进行评估,确保母婴健康的质量。
2.责任追究对违反规章制度、影响母婴健康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通过以上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母婴保健技术在我国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母婴保健技术的发展,共同努力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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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海都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目录1、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p22、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p33、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p44、高危手术管理制度·p55、高危节育手术范围·p56、并发症评审制度·p67、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p78、妇科门诊消毒隔离制度·p89、门诊计划生育登记制度·p910、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p1011、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p1112、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p1213、技术考核制度·p1314、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p1415、避孕药具宣传培训制度·p1516、妇幼宣传教育制度·p1617、禁止非法使用超声诊断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p17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工作人员要举止庄重、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整、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的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对需要住院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院手续。
5、认真、及时、全面、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代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医院,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摄氏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2、手术室内除必需用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各种器械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3、手术室应备有氧气,抢救药品齐全,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不得外借。
4、受术者排尿后进入手术室查对姓名、术前三问(末次月经、末次分娩、末次手术),三查(子宫、附件、化验单),术后三查(绒毛及胚囊、出血量、受术者情况)。
5、每日清扫室内,空气消毒。
每三月对手术室空气进行一次细菌培养监测并记录。
6、术后记录登记表册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7、手术后留观一小时,告诉注意事项、进行避孕指导。
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1、凡需施行人工流产、安取环术、引产术等手术要详细告知手术的适应症、并发症及相关注意事项。
2、必须在受术者理解、明白需施行手术的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在积极配合下签手术、麻醉同意书方可施术。
3、医护人员告知病情及手术配合相关要求时,态度和蔼,语言通俗易懂,杜绝“冷、硬、简单”。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高危手术管理是对有高危因素的特殊管理,对有高危因素者给予最好的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1、门诊高危筛查,文书标上高危标志,填写高危因素。
2、术前向家属说明手术难度及后果,消除受术者顾虑,并签写知情同意书。
3、作为重点手术,安排充足手术时间。
4、必须由有经验的医师承担手术。
5、充分考虑手术的困难,必要时进行术前会诊讨论,采取预防措施。
6、术后观察2小时以上,检查无异常方可离院。
7、术后向受术者宣传避孕知情选择知识,指导落实节育措施。
8、疑难高危手术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时住院手术。
9、术后观察2小时,检查无异常方可离去。
10、术后落实节育措施。
高危节育手术范围1、《计划生育手术常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禁忌症,经治疗者。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史,一年内有2次人流史或连续3年均有终止妊娠史者。
3、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限用甾体类避孕药失败者。
4、生殖道畸形或盆腔包块者。
5、既往有子宫穿孔、胎盘粘连、大出血、子宫或阴道破裂修补术,子宫肌瘤切除术者。
6、子宫位置高度前倾、前屈、后倾或宫颈显露困难者。
7、脊柱畸形、骨盆病变、下肢病变截石卧位困难者。
8、宫内节育器异位、变形、嵌顿、断裂、带环妊娠或绝经1年以上者。
9、严重的器质病变、出血性疾病以及外科成形术后者。
10、年龄≤20岁或≥50岁。
并发症评审制度1、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2、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
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3、经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4、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5、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每季度填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评审记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经验并有记录。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挽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凡隐瞒不报者,后果由本人负责。
3、对已发生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给予严肃处理。
妇科门诊消毒隔离制度1、医护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标准,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2、手术区域布局、流程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每日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清洁。
3、医护人员进入室内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对每位病人操作前要洗手或手消毒。
4、无菌物品如窥器、棉签、棉球、纱布等物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启封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
5、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行随意丢弃。
6、无菌物品标识规范、清楚,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柜或无菌物品容器内。
未经灭菌物品不可与无菌物品混放。
重复使用的消毒液盛装容器每周灭菌2次,同时更换消毒剂。
7、使用无菌手术包时应查对名称、灭菌日期及指示剂、指示剂未达标或消毒过期等不符合无菌标准的严禁使用。
8、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对室内的空气、环境物体表面实施一次的消毒灭菌工作。
并详细记录完整消毒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
9、医务人员在诊治传染病病人时,做好个人防护。
被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做到无害化处理。
门诊计划生育登记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受术者等知情同意签字制度,抢救、会诊、转诊登记制度,差错事故报告、登记、讨论制度,定期消毒及登记制度,病历文书书写和各种登记制度。
2、门诊医疗文书必须按要求规范书写、内容详实、完整、首页应将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电话等项填写清楚。
3、各种抢救登记及时,时间记录到分钟、内容客观、真实、认真总结评估,积累经验,提高抢救的成功率。
4、转诊、会诊登记要求记录转诊、会诊原因、病史摘要。
转诊单位等,由科主任提出报院部批准方可转诊,会诊由科主任组织。
5、严格差错事故督察报告登记制度,奖惩过硬,事故认真组织讨论,总结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错误,否则加倍递增处罚。
6、严格清洁、消毒及登记制度,空气物品表面及各种器械按标准要求定期消毒并记录,如无记录的制度未贯彻执行按医院规章给予处罚。
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1、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应积极抢救,必要时转诊相关医院救治。
2、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监测登记表”和“过录卡”,不得隐瞒或涂改记录,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12小时上报妇幼保健院。
3、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在48小时内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4、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5、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例,在本单位病例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县、市两级评审,在评审前20日将病例资料上报妇幼保健院。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1、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2、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
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3、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4、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5、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6、质量评审标准:(1)、可避免违反《节育手术常规》,超越手术范围、无证施术或明显诊断处理不当者。
(2)、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设备技术及受术者自身条件未能避免,经努力或争取创造条件有可能避免者。
(3)、根据目前所达到的设备技术水平及术者的自身条件,无法避免者。
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一、随访内容及时间1、放置宫内节育器随访随访时间:手术当年,术后第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一次;以后每年1次。
随访内容:通过询问,主要了解有无出血过多、经期延长、盆腔感染、节育器脱落或带器妊娠等情况,宣传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帮助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1)询问月经是否正常,月经周期与月经量有无变化,有无点滴出血,出血持续时间及次数。
(2)询问有无腰痛与腹痛,与月经周期有无关系。
(3)询问白带有无变化,包括白带的量、色、性状及气味有无异常。
(4)告知事项:及时查环查孕,注意发现节育环是否脱落或带器妊娠。
2、人工流产、取环术后随访随访时间:术后1周以内、术后1个月各1次,以后则根据对象不同情况进行随访。
随访内容:一般状况、月经情况,注意有无残留及其他并发症;指导其选择避孕方法,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防止再次意外妊娠。
对取环后安排生育的对象,要宣传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怀孕后则按孕期随访要求进行随访。
二、随访要求随访中,要指导落实避孕措施,帮助对象解决问题,加强人性化、个性化服务,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随访形式主要以面对面为主,结合实际,利用电话、网络等手段。
2、随访工作要进行完整、规范、真实的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随访地点(或方式)、随访对象、随访项目和内容、发现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受访者的需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