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统一部署,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经研究,拟录用以下同志为我委公务员(名单附后),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司反映。
公示时间:2010年4月28日至5月4日公示电话:(010)68501519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司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名单准考证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学校名称)104111143718沈海波男歌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104170849519王龙刚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04170031116林楠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104171370114邬曦男中国银行104170851111兰明昊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4171321012谭伟男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104131021821刘伟林男上海市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4170081417蒋韧男中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4132062829丁响男中国人民大学104170450508陈彦青女中国人民大学104171310412刘洋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海淀分局104170461309冯垚男清华大学104131030222许欣男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4144012017张磊男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04171010424李东男中国人民大学104143141404杨鹏男湖南省水利厅104131030414蔡奕奕女同济大学104121015930郎君男东北大学104132021701戴飞男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4132051414邵稷男中化江苏有限公司104171400220水恒勇男首钢技术研究院104170790304袁淏男中国人民大学104170181013龚桢梽男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104170471511王谈凌男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104132011620吴辰江男南京大学104144012007宋远程男中山大学104139470526肖光伟男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04131021510吴丕达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104171431519杜庆彬男北京大学104113011602赵英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04170081613吴瑞楠女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北京分部104137024326徐彻男上海市审计局104170131417王燕女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104170902702唐凤乾男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4170221210王娟女苏宁电器华北区总部104134011019冯金钟男解放军炮兵学院104170211126魏夏菲女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报》报社104137020724姜超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公务员论坛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顺政办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7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一)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工作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
(二)清理标准。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应当明令废止。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宣布失效。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的,应当予以修改。
4.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三、清理步骤(一)各部门自查自清(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具体负责实施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清理(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根据清理情况,提出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填报《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附电子版报给区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拟废止、修改、继续执行的依据材料。
凡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分别在《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0.09•【字号】京政办发[2000]110号•【施行日期】200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110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是负责办理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督促实施的职能,交给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组织编制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本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负责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研究提出本市贯彻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负责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承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负责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六)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组织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统计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架空线入地工作方案和2010年架空线入地实施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架空线入地工作方案和2010年架空线入地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京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架空线入地工作方案和2010年架空线入地实施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架空线入地工作方案》和《2010年架空线入地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架空线入地工作方案为确保首都空间环境与建设世界城市要求相适应,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架空线入地工作。
根据架空线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要求,依据《首都环境建设规划纲要》,架空线入地工作以“政府主导、属地组织、企业实施”为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协调推进,不断提升市容环境景观水平,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服务功能,保障运行安全,实现城市空间整洁有序、设施运行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完成五环路以内主次干路、重点地区和新城地区通信架空线、1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以下简称“电力架空线”)入地工作。
(二)阶段目标。
2010年实施100公里架空线入地,涉及范围包括:一个试点城区---西城区;三条重要道路---三里河路、朝阜路、安定门外大街;四个重点区域---钓鱼台国宾馆辐射区、北京南站辐射区、北京商务中心区辐射区、国家体育场辐射区;中心城其他地区和新城的重要道路。
在组织实施架空线入地的同时,编制完成架空线入地规划,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和标准等工作。
2011年,对三环路以内约250公里基本具备条件的主次干路实施架空线入地,重点做好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架空线入地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3.将本市“148”法律援助专线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五)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
(六)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顺政办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44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市工商局顺义分局研究制定的《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二○一○年三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李友生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陈光浩任执行组长的顺义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局长陈福刚兼任,负责本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日常工作,及时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检查、考核、总结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指挥部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通政办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州区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指挥部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加强我区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通州区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指挥部,为区政府临时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本市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负责研究确定本区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总指挥:张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总指挥:张希芳区监察局局长刘占恩通州国土分局局长王振良区人力社保局局长成员:刘瑞祥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立生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永峰区司法局局长杨唯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局长董维毅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李柏松区农委主任赵斌通州工商分局局长彭殿军区环保局局长徐景发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汤德月区政府信访办主任车林平区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靳福东通州供电公司经理郭晓宏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石宝玉通州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学东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刘立新永顺镇党委书记石国辉永顺镇镇长王岩石梨园镇党委书记于立东梨园镇镇长胡介报宋庄镇党委书记裴志刚宋庄镇镇长XXX 潞城镇党委书记甄宇潞城镇镇长刘雪峰西集镇党委书记张德启西集镇镇长杨连元漷县镇党委书记囤国常漷县镇镇长尚祖国张家湾镇党委书记孙奎亮张家湾镇镇长刘贵明台湖镇党委书记倪德才台湖镇镇长房亚军马驹桥镇党委书记鲁新洪马驹桥镇镇长张振泉永乐店镇党委书记禹学河永乐店镇镇长陈宇于家务回族乡党委书记何海龙于家务回族乡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州国土分局,承担各项日常工作。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问答

2009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规章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精神,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市政市容委相关负责人员。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冬季采暖是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的发展对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市以往供热管理主要依据市政府1994年颁布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和1986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这两部规章对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困难和新问题,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供热采暖双方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导致的供热纠纷、拖欠采暖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近年在节能减排、物业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陆续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对供热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制定规章满足新形势下供热管理的需要。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答:《办法》共三十七条,制度设计着力于解决供热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供热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主要内容如下:一、供热事业的性质和管理原则《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单位自供暖和居民自采暖。
《办法》指出,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规定本市供热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二、关于供热设施建设《办法》规定要通过规划加强供热设施建设的管理,优化热源设施配置。
三、关于完善供热行业监管制度为加强供热单位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制度:一是,完善供热单位备案和退出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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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政府立法工作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简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已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环节,成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从2002年9月开始在本单位网站及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求市民对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现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向公众回复其意见被采纳情况的要求,现将2010年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2010年,市政府法制办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法规规章草案15项,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地方政府规章草案10项,通过网络收集意见412条(详见附表)。
(二)除网站外,市政府法制办还通过信函、报纸,以及座谈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包括各区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利益群体以及专家学者在内的各有关方面对这些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据统计,2010年市政府法制办共举办座谈会121场、专家论证会16场,深入一线调研57次,征集到相关意见700余条。
二、公众意见及其被采纳情况
公众所提意见,绝大部分对草案表达了看法或者提出了
具体修改建议,个别陈述了一些其他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对这些意见均及时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在修改草案时予以了充分考虑。
现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我们在草案审查过程中,通过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包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代表、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等等。
2010年7月22日至8月13日,草案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及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间,网民共提出意见156条,计46000余字,对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等各方面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网民对制定《若干规定》表示非常支持,希望尽快出台,并希望立法对违法建设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法。
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明确执法部门职责问题。
有网民提出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有不作为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实际需要,《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违法建设工作中各级政府的职责,明确了规划部门、城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分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执法保障,确保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1、明确属地管理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
2、细化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
城镇违法建设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或者相关规划审查意见为标准,由规划部门和城管机关分别负责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3、确立联动机制。
一是,规定了首查责任制;二是,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三是,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禁止违法建设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4、加强执法保障。
执法机关在对违法建设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对查封施工现场工作予以配合;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设前,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明确配合单位的工作任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乡村违法建设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协助;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等等。
5、加强举报监督和信息共享。
有网民提出应增加举报监督的内容,要求有关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我们采纳了该意见,规定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同时
进一步要求建立禁止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实现各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二)关于规范查处违法建设程序,加大执法力度问题。
有网民认为,目前违法建设查处力度不够,执法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导致违法建设屡禁不止。
针对这些意见,我们进行了广泛调研后,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坚决制止新生违法建设。
二是,对违法建设采取以拆为主、确保规划实施的原则,严格限制“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和“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设范围,规范强制拆除工作,提高拆除程序的可操作性。
三是,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规定可以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执法机关报经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四是,规范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程序,规定了重点环节的时限和要求。
(三)差别化管理乡村违法建设问题。
有网民提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不应当作为违法建设处理。
有网民进一步提出,农村违法建设的成因和现状和城市地区有很大不同,应当区分对待。
我们对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针对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现状以及城乡结合部地区整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做
出了不同于城镇违法建设的规定:
一是,乡镇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实施和违法建设的控制、制止、查处等工作。
二是,对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村庄规划的乡村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拆除。
三是,增加了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执法手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无法确定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可以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强制拆除。
四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本规定实施前,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村庄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手续。
附表:
6
见,其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未在2010年内完成,且该项目已列入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故未将该项目纳入2010年统计范围。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