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门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为了确保平安消费、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治理,订立本制度。
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且通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视检验合格的产品。
二、起重机的安装须由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进展,安装施工前须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
三、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平安技术标准要求进展监视检验合格。
四、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材料、安装过程监视检验材料、作业人员资历证件等材料到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获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明显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六、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平安操作标准、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展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
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七、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平安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记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规范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程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以及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写《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一),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下列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一式五份;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3、起重机械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4、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市外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时须携带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进行核对);5、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供应商在市质安协会登记备案资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初次(新)安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应提供安全监控系统的采购合同、购买凭证、安装安全协议、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上岗证书等;6、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及报审表1)组合式基础须提供钢格构柱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等资料,方案须经过专家论证。
2)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的升降机基础,须有土建设计单位认可材料。
3)塔机或升降机基础设置在地下室中间,拆卸作业时大型汽车吊须停放在地下室顶板上作业的,应有土建设计单位认可材料;7、起重机械基础资料:升降机基础钢筋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砼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塔机基础桩位图、基础桩钢筋笼隐蔽验收单、基础承台模板技术复核记录、承台钢筋质保书和试验报告、塔机基础承台隐蔽验收记录、塔机基础桩砼试块和承台砼试块报告。
8、提供塔机场布图。
标出现场有无高压输电线、建筑物及相邻距离、高度以及与相邻工地塔机的距离等。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须知

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登记应准备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设备备案机关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
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二)中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门式起重机)

注
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4.超使用年限的设备严禁使用,应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安全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t 悬臂有效伸距
t
m
安装告知日期:
年月日
检验日期:
年月日
签发机构(章): 签发日期:
年月日
使用登记牌有效期:
1.本牌登记的设备参数,若与有效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异,则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备
2.此使用登记牌附于门式起重机机身的显著位置。 3.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3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使用登记号: 工程名称
(门 式 起 重 机)
工程地址
设备安装位置
告知受理号
规格型号
备案编号
出厂编号
工地自编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
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
产权(或出租) 单位
制造单位Βιβλιοθήκη 检验单位检验类别 检验报告编号
检验时高度
m
性 额定起重量
t 主梁跨度
m 起升高度
m
能
参 主、副钩 数 起重量
主钩 副钩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2篇)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且经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二、起重机的安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进行,安装施工前须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四、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资料、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等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六、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
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七、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2)是指对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目的是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稳定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是目前我国起重机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登记机构和职责分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起重机械的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负责起重机械的登记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
登记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及时报送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和管理。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实用文档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正式版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保障施工和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是起重机械管理的基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制度的任务是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规范起重机械使用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是指对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登记记录,包括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责任人员、安全检查和维护情况等。
第二章登记范围第六条在施工现场或其他需要使用起重机械的场所,必须依法登记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地面起重机械2.塔式起重机械3.履带起重机械4.轮胎起重机械5.装载机械6.升降机械7.其他起重机械第三章登记要求第八条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使用登记。
第九条登记内容包括以下主要信息:1.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包括机型、制造厂家、型号等;2.起重机械的责任人员,包括机长、操作人员等;3.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记录,包括每日、每周或每月的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4.起重机械的故障记录和维修情况,包括故障发生时间、处理情况等。
第十条登记要求具体如下:1.我们公司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必须过应急救援和经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证书。
2.每位登记的机长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按期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考试。
3.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4.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技术状况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5.在起重机械使用之前,必须核实其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
第四章登记流程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提交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起重机械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一、背景介绍施工起重机械在建筑工地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它们能够高效地完成许多需要高强度作业的任务。
但是,安全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确保在使用这些设备时不会有任何问题,需要对这些机械进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登记制度。
二、制度内容2.1 登记范围本登记制度适用于工地上使用的所有起重机械,包括塔吊、桥式起重机、升降机等。
2.2 登记要求在工地使用前,需要对机械进行登记。
登记要求如下:1.提供机械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使用部门、使用地点等信息;2.提供机械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家合格证等相关证件;3.提供机械操作人员的相应资质证明。
2.3 登记流程1.填写起重机械使用申请表;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进行机械检查,确保机械符合使用要求;4.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5.批准使用起重机械,并发放相应批准及登记证明。
2.4 登记检查对已登记的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外观检查,如机械是否存在严重磨损、腐蚀等现象;2.设备操作部分是否存在异常,如按钮失灵、开关脱落等问题;3.系统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操作系统、电气系统正常运行;4.负荷测试,测试起重机械在满载情况下的工作状态。
2.5 登记记录每次登记和检查都需要完善相关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登记时间、登记部门、登记人员、机械名称、型号等。
登记记录应做到规范、全面、真实、准确。
三、使用效果本登记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保障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性,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
同时,登记的完善与规范也能在管理层面上为工地安全管理带来方便。
四、总结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制度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制度的建立需要规范、标准、全面、严格,才能真正起到提高安全意识,保障安全工作的作用。
只有在工地上做好安全工作才能够避免意外的发生,在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有利于项目的稳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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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 式 起 重 机 )
GDAQ21011 使用登记号: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设备安装位置 规 格 型 号 出 厂 编 号 总承包单位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产权(或出租) 单位 制 造 单 位 检 验 单 位 检 验 类 别 检验报告编号 性 额定起重量 能 参 主、副 钩 主钩 数 起 重 量 副钩 安装告知日期: t t t 主梁跨度 悬臂有 效伸距 检验时高度 (m) m 起升高度 ×××总承包施工单位 ××安装单位 XXXX工程名称 ××市××号 告知受理号 备案编号 工地自编号
m
检验日期:
签发机构(章): 签发日期: 使用登记牌有效期:
备 注
1.本牌登记的设备参数,若与有效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异,则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2.此使用登记牌附于门式起重机机身的显著位置
备 注
1.本牌登记的设备参数,若与有效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异,则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2.此使用登记牌附于门式起重机机身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