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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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5篇)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5篇)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且经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二、起重机的安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进行,安装施工前须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四、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资料、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等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六、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

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七、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2)是指对于使用起重机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登记和备案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监管和管理起重机械的使用,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登记备案要求:规定了使用起重机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

2. 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步骤,包括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环节。

3. 登记备案标准:明确了起重机械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设备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等方面的要求。

4. 监管措施:规定了监管和管理起重机械使用的具体措施,包括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要求。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九、市安全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 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 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分别为备案牌和备案证。 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持备案证 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 产权变更手续。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 市安全站办理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 性能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 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十四、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 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 关资料。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十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安装单位 的告知书后,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 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 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 做好台帐登记。

附件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附件二: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 附件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式样) 附件四: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申请表 附件五: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附件六: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附件七: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式样) 附件八: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 [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 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 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 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 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 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 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 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 的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 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指南

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指南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一)办事程序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一),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二)所需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附件一)(需提供原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登记单位不是同一单位,要有租赁合同)。

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二)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3、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需提供原件,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编制,总包单位审核并向监理单位报审)5、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相关单位要盖公章,如果盖分公司的章,要有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不能盖项目部的章)。

6、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单位编制,总包审核并向监理报审)。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需提供原件,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9、《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表》(附件四)10、塔吊基础设计计算方案,应包括:基础的尺寸,预制桩的型号、规格、总长度及桩间距,灌注桩的直径、长度、混凝土等级及桩间距,塔吊塔身与基础连接方案是采用预埋基础节还是预埋螺栓固定十字梁,塔吊抗倾覆验算,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11、多塔作业方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确保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规定,制定本登记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对所有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登记的内容1. 起重机械设备基本信息(1)设备名称(2)设备型号(3)设备编号(4)额定起重量(5)生产厂家(6)购置日期(7)原值(8)使用年限2. 设备使用单位基本信息(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3)法定代表人(4)联系电话3. 设备操作人员信息(1)姓名(2)性别(3)出生日期(4)身份证号码(5)操作证书编号(6)操作证书有效期4. 设备维护人员信息(1)姓名(2)性别(3)出生日期(4)身份证号码(5)维护证书编号(6)维护证书有效期四、登记管理程序1. 登记(1)设备使用单位和设备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将相关信息填写并上报到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对接收到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施工单位内部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档案。

2. 更新(1)设备使用单位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设备信息的更新,包括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2)设备使用单位将更新后的信息上报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审核并更新档案。

3. 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所有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2)如发现设备存在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责任与处罚1. 设备使用单位责任(1)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更新,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设备使用单位对发生的设备故障和事故负有责任,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2. 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应审核和管理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的登记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办事指南(2016年11月修订)一、申办条件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登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75.113/default.aspx)申报成功后,并打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流水号。

二、服务对象在龙岗区范围内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

三、办文程序1、申请人先登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75.113/default.aspx),按要求上载相关照片及附件资料,申报成功后,并打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流水号。

2、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提交设备产权备案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补正资料满足要求后重新办理。

四、办文时限5个工作日。

五、窗口办理1、办文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如意路486号顺景花园综合楼三楼305安监站办文窗口。

2、办文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28589081;传真:28589090。

4、交通指引:龙岗老干中心公交站。

六、提交资料【特别提示:申办资料除在系统上载申报外,还应按下面要求提交书面文件(系统上载资料申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否则从系统中予以回退)。

书面文件中除注明提交原件外,其他可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

提交的资料中除注明份数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申报的资料审核过程中,我站工作人员可能随机到现场核查设备的情况,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内。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2、设备产权备案申请流水号;(提交打印件,加盖公章)3、产权单位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验原件)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提交复印件,许可证有效期应覆盖设备的出厂日期)5、产品出厂合格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提交复印件,在2006年12月31日后至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提交)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对于新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无需提供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对于旧机,还应提供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8、设备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安全检验检测报告有效期应在申报的期限内,新机无需提供)9、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和带附着的最大安装高度示意图;(提交复印件,验原件)10、《关于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的承诺书》。

C10 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C10  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站站: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杜绝重大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业务指导的管理办法。

陕西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制定全省编号规则,确定全省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编号,统一制作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牌和证书、使用登记证和标志。

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制定辖区各县(区市)产权备案编号划分,统计辖区各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专职人员名单,报省总站备案。

对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统一按字母编号,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在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上报省总站安全科。

县(区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在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时,向中心站申请序号;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上报中心站。

二、全省统一编号以及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编号规则(一)全省统一编号:1、西安市-陕A2、铜川市-陕 B3、宝鸡市-陕C4、咸阳市-陕D5、渭南市-陕 E6、汉中市-陕F7、安康市-陕G 8、商洛市-陕H 9、榆林市-陕K10、延安市-陕J 11、杨凌示范区-陕V 12、各市(区)站-O13、省总站-陕SX(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产权备案编号:陕××--(×)---××××---×××××(1)(2)(3)(4)其中:(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公布时刻: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治理方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治理方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治理方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方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治理方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治理方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治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治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治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治理。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模版(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模版(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模版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____份;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____份;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____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

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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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程序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附件二
备案登记铁牌标识(样本)
规格:200X300(单位:mm)
附件三
使用登记铁牌标识(样本)
规格:300X400(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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