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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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一审管辖案件: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再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规定详解: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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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电话篇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报讯(记者高健)昨天,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特别提出了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于年内成立。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介绍,《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此外,《规定》还指出相关案件可以跨区域管辖。

“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实行跨区域管辖,由其统一审理广东省内的知识产权案件。

”王闯说,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后,广东省其他中院都不能再审理这类案件,这样既可以统一裁判尺度,也能够避免案件重叠。

《规定》还特别提出,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

其中,“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

《规定》一大亮点是,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

这体现在: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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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7: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案例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2010年总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规选登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毅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裁判文书选登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案例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8: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司法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案例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2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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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於省区、市的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捣毁制
售假烟犯罪窝点介缴获设备徐台抓获犯罪 嫌疑人咯案值亿元创近年来涉烟犯罪案件 之最。
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诂 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不法 分子并监督行政部门执法和公安机关立案防止有案不 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 能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年地
匚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
订的《中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设为一章强化对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追究。新修订的 衙标法》 取消了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 请注册的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紇利审查指南》, 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国家版权局会 同有关部门制订 繳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 法》对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予以规 范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还加强电子商 务等新兴领域和业态的立法。年 明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对袒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中明 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并明 确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义 务。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仮不正当竞 争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加重了侵犯商业秘 密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高法〔202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2〕243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14〕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5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法释〔2014〕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7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8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9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4〕1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4〕11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4〕12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法释〔2014〕13号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14号。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7.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三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

司法部2024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

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所以,通常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再有陪审员。

既然组成合议庭,法官人数就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不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然而,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这一规定正在被逐渐突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其法律依据,就是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原则上还是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例外情况,也就是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情形,只有两种情况:1.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2.不服民事裁定的。

所要注意的是,并非以上两种情形下都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

在满足这个前提条件下,上述两类案件二审才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

事实上,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是在一审程序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对于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只有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不予受理裁定。

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述三类裁定,二审也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最后要明确的是,上述两类案件的二审程序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故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的普遍适用效力。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目前只是在指定的试点法院施行,故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办法规定的试点地域的特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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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
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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