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类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立案流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立案流程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法院的预立案流程可能包括以下步骤:
1.在线注册账户: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注册用户账户。
2.登陆系统:
•使用注册的账户登录预立案系统。
3.填写案件信息:
•在系统中填写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案由、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等。
4.上传案件材料:
•根据系统要求,上传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5.系统审核:
•系统可能会对您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完整性和合法性。
6.缴费:
•根据预立案的具体要求,可能需要进行相关费用的缴纳。
7.预立案结果通知:
•系统审核完成后,您可能会收到预立案结果的通知,包括是否通过预立案。
8.法院受理:
•如果预立案通过,您将得到法院正式受理的通知,并可以按照正式的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请注意,具体的预立案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法院而异,因此在具体操作前,建议您查看官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或直接与法院联系,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卢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寿辉赵赫文王宇明【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卢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注册”相关的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备选信号”的相关技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记载对于偶然采集者,则先将内容备选,而后进行注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7:43:32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1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泳,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正本--知产宝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

知产宝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编制单位简介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数位具有十年以上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于2014年联合发起成立,专注于提供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检索和知识产权法律数据分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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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UMC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若张清穆忠颖陈京渝【代理律所】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UMC公司;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诉争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审理。
【权责关键词】警告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UMC公司补充提交了迪迈公司的企查查网页信息、他人年报节选、迪迈公司在相关网页发布经营喷灌机信息、相关判决书等。
上述事实,有UMC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补充提交的网页、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北京市法院设有派出法庭的法院立案点受案范围和案件类型

为进一步便利当事人立案,现将截至2019年8月12日北京市法院设有派出法庭的法院立案点受案范围和案件类型汇总公布如下,后续如有调整将及时进行更新,请以更新后的为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院本部(第一审判区)立案点(办公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一)本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范围内,法律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立案工作,包括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还包括西城区内国家部委为被告、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再审申请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等案件类型;(二)破产法庭管辖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团河法庭管辖的案件。
二、北京破产法庭立案点(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重型机械厂院内)受案范围:1、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2、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3、跨境破产案件;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辖区范围:1、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在北京破产法庭立案;2、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本部立案。
三、清河法庭立案点(办公地点:天津市宁河区京山线茶淀站北京清河农场)受案类型:劳改罪犯又犯罪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劳改罪犯中的减刑、假释案件以及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
辖区范围:清河农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东城法院第一办公区立案点(办公地点: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受案范围:民事案件(物权类、民事合同案件)、商事案件、速裁案件、刑事案件、申请再审案件。
东城法院天坛派出法庭未设立案点,由第一办公区统一立案。
二、东城法院第二办公区立案点(办公地点:东城区永外定安里10号)受案范围: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民事合同、劳动争议、侵权类案件)、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涉医疗纠纷案件、执行案件。
王洪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洪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洪洲;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洪洲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洪洲【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牟琳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张威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牟琳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张威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牟琳张威岩徐进杜丹【代理律所】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洪洲;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王洪洲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王洪洲及其经营的哈尔滨哈特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哈特啤酒公司)的基本情况,用于证明哈特啤酒公司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哈尔滨老字号”企业、“黑龙江省制造业老字号”企业。
1.哈特啤酒公司营业执照;2.哈特啤酒公司变更名称的证明;3.哈特啤酒公司历史沿革的期刊报道文章(1999-2020年);4.哈特啤酒公司所获得荣誉奖项;5.王洪洲的荣誉奖项。
黄玉华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黄玉华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69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杰特布雷恩斯有限公司【当事人】黄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杰特布雷恩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玉华【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杰特布雷恩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明哲郭嫚【代理律所】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玉华;杰特布雷恩斯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09:04:22黄玉华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6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华,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7-05-19【实施日期】1997-07-01【有效性】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京高法发〔1994〕169号)修订为《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997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普通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案件;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案件;6、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7、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8、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9、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济案件;10、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外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港、澳、台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2、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和著作权侵权案件;13、专利权属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件;14、商标权属案件,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商标侵权案件;1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技术合同案件;16、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案件;17、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18、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案件;19、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费用案件;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案件、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权案件;21、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并存的案件;22、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案件;23、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专利行政案件;24、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5、不服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6、外国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7、港、澳、台人员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8、外商独资企业不服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9、国有大型企业不服停产、停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30、区、县以上人民代表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1、不服罚款、没收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其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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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类型
蒋利玮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审判的“二合一”。
相对于上海、广州而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大,类型多。
本文试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进行分析和梳理。
一、授权确权类
商标、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最主要的案件类型。
除此以外,授权确权类的行政案件还包括: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不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或者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等等。
二、行政处罚类
行政处罚案件是不服行政机关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简称《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提起的案件,不服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就侵犯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案件,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但是,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商标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案件,不服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就侵犯计算机软件以外作品著作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上诉以后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海关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处理的案件,虽然在《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中未明确其管辖法院,但是依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或者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其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该规定明确排除了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管辖。
因此,海关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处理的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中没有明确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即有可能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至少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行政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三、行政登记类
行政登记类案件主要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提起诉讼的案件,和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登记提起诉讼的
案件。
著作权登记由于只有证明力,允许以提供反证的方式推翻。
因此著作权登记不属于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类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北京市各区县工商局、版权局作出的商标、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假设当事人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不是向上一级工商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则经过复议后,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案件,应当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五、强制许可类
强制许可类案件是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
的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六、其他
除了上述类型以外,还有: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中作出的视为撤回通知、专利权终止通知、费用减缓审批通知、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等等提起诉讼的案件;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商标审查中作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商标撤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等等提起诉讼的案件;不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或者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更名决定的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类型繁多,难以穷尽,本文所介绍的只是常见类型,以供形成概要轮廓性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