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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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产法院(法庭)案件管辖,律师们赶紧收藏

全国知产法院(法庭)案件管辖,律师们赶紧收藏

全国知产法院(法庭)案件管辖,律师们赶紧收藏随着西安、宁波、郑州、杭州、合肥、南京、天津、深圳、武汉、青岛、长沙、成都、济南、苏州和福州共15家知识产权法庭全部挂牌完毕,与北上广3家知识产权法院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15+3”的新的大保护格局。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三)对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五)除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上海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文字号】法释[2002]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1.09
【实施日期】200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票据纠纷
管 辖 法 院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 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 公司住所地法院 、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一般性规定 侵权行为地法院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 结果发生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偿提起的诉讼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 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纠纷 地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 程终止地的法院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 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 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 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一般性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交付不动产的

管 辖 法 院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约定的履行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交付除货币、不动产以外的其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 合同未约定履 他标的的 行地点的 即时清结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法院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 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被告住所地法院 行地的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以信息网络方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式定理的买卖 合同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租赁物使用地法院 买受人住所地法院 收货地法院 可以 可以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约定 的履行地法院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 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 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 院 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地域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 对不在中华人 以离婚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 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民共和国领域 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内居住的人提 起的有关身份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 关系的诉讼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起诉离婚的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国内财产分割起诉的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27)★★★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审管辖标准最⾼⼈民法院9⽉23⽇印发《最⾼⼈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幅调⾼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额。

《通知》⾃2021年10⽉1⽇起实施。

本次级别管辖调整后,全国各地法院⼀审管辖如下:普通⼀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政区域法院级别当事⼈住所地情况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不限⾼院≥50亿元中院≥5亿元≥1亿元基层<5亿元<s pan=""><1亿元<s pan="">⼀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级别管辖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50亿元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河南、湖北、湖南、⼴西、海南、四川、重庆≥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吉林、⿊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肃、青海、宁夏≥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法院级别标准⾼院≥50亿元中院除应当由经最⾼⼈民法院指定具有⼀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内容是什么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内容是什么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条⼈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设计⼈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设计⼈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作的部门⾏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条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1⽇以后作出的关于实⽤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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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
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
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
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
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
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
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
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
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
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
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
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
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
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
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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