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电话

合集下载

正本--知产宝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

正本--知产宝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

知产宝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编制单位简介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数位具有十年以上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于2014年联合发起成立,专注于提供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检索和知识产权法律数据分析服务。

截止2016年3月,知产宝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库收录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逾20万份及全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成为目前中国最齐全的知识产权数据专库。

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是依托于知产宝公司成立的中国首家知识产权司法数据专门研究机构,由国内外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数据分析专家等30余人组成,立志于开展和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大数据的研究。

知产宝致力于为中外企业级用户、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权威、便捷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数据服务。

知产宝,用数据实现创新价值,用数据服务中国经济!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00088)电话:010 8200 4006邮箱:service@网址: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00088)电话:010 8200 5878目录前言 (6)第一部分整体分析 (7)一、分析样本说明 (7)二、结案总体数据 (7)三、审判创新 (8)第二部分概括分析 (10)一、行政授权确权案件 (10)1.行政授权确权案件类型 (10)2.行政授权确权案件案由分布 (11)3.行政授权确权案件撤诉率 (12)4.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12)二、民事案件 (15)1.民事案件审级分析 (15)2.一审民事案件类型分析 (16)3.一审民事案件原告胜诉率分析 (16)4.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率分析 (16)5.二审民事案件类型分布 (17)6.二审民事案件撤销一审裁判情况分析 (17)7.二审民事案件调撤率分析 (19)第三部分专项分析 (20)一、技术类案件 (20)1.技术类案件类型 (20)2.技术调查官参审 (20)3.技术类案件原告胜诉率分析 (21)二、一审民事案件判赔金额分析 (21)1.总体数据 (22)2.商标案件 (23)3.专利案件 (23)4.著作权案件 (27)5.其他案件 (27)6.赔偿额最高案件 (28)7.全额支持诉求赔偿额案件 (28)8.各类案件判赔情况比较 (29)三、审理时间 (30)1.总体分析 (31)2.各类型案件审理时间分析 (31)3.民事案件审理时间分析 (32)4.行政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时间分析 (32)四、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数据 (33)1.涉外案件数据 (33)2.涉港澳台案件数据 (34)五、陪审员参审情况 (35)第四部分法官团队分析 (36)一、院长数据 (37)1.宿迟法官团队 (37)2.陈锦川法官团队 (42)3.宋鱼水法官团队 (47)二、庭长数据 (52)1.杜长辉法官团队 (53)2.姜颖法官团队 (56)3.张晓津法官团队 (61)4.张晓霞法官团队 (65)三、其他法官团队数据 (71)1.芮松艳法官团队 (72)2.姜庶伟法官团队 (77)3.周丽婷法官团队 (81)4.李燕蓉法官团队 (86)5.张剑法官团队 (90)6.赵明法官团队 (95)7.冯刚法官团队 (100)前言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核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国知发管字[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充分利用“12330”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以下简称“12330”)资源,规范电话服务的内容与流程,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树立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良好形象,现就加强“12330”号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方式“12330”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专用号码。

该号码资源由我局集中管理。

我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由我局承担。

省(区、市)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通过省(区、市)局向我局申请,经批准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由省(区、市)局确定承担方案。

自行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省以下知识产权局或其自行设立的维权援助中心,须达到一定的服务标准,并通过省(区、市)局向我局申请,经批准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自行承担。

各地“12330”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符合我局规定的标准。

有关建设方案、数据的变更应报我局专利管理司统一办理。

“12330”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各地方局不得转让、出租该号码,不得将该号码用于经营目的或改变号码的公益服务性质。

二、服务内容“12330”电话号码要按照我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08〕414号)的规定,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和举报投诉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关于国防专利纠纷咨询及投诉电话的通告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关于国防专利纠纷咨询及投诉电话的通告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关于国防专利纠
纷咨询及投诉电话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03.09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国防专利纠纷咨询及投诉电话的通告为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主体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将国防专利纠纷咨询及投诉电话公布如下:
北京市:************
江苏省:************
福建省:*************
山东省:*************
湖南省:*************
广东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陕西省:************
甘肃省:************
四川省成都市:************
上海市闵行区:************
山东省青岛市:*************
山东省烟台市:************
湖南省长沙市:*************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
2020年3月9日。

张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张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张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1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红;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红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红【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艳丽律师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牟琳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周铭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艳丽律师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牟琳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周铭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艳丽律师牟琳周铭【代理律所】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红;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商标评审阶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阶段,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其确认针对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已于2021年3月8日作出,决定:引证商标二在“试电笔、光导纤维(光学纤维)、电锁”商标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其余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予注册。

该驳回复审决定并未生效。

以上事实,有工作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并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为在先申请商标,可以用以评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京知局〔2023〕126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知局〔2023〕12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专利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善专利行政裁决工作运行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立案审查第一条【程序启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立案。

第二条【立案审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应符合如下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属于本部门受理和管辖范围;(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五)有初步证据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六)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条【确认不侵权】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经被警告人书面催告其行使诉权或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或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的,被警告人提出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请求的,应当受理。

第四条【主体资格】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证书、专利权继承的相关证明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初步认定其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9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9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9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9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的通知各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和《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知局〔2017〕351号)的规定,现就2019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个人。

资助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仅资助第一专利权人。

对存在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75号)要求不予资助。

二、申报时间网上申报时间:2019年3月20日—5月12日;纸件材料申报时间:2019年4月1日—5月31日。

三、资助范围1.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8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和代理服务费。

2.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8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

3.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8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费用。

4.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5.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之间的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三年度年费;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12月1日—2017年6月30日之间的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度年费;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7月31日之间的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一年度年费。

6.申请日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申请日在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0年,北京三级法院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和不断加重的审判压力,圆满完成了全年审判任务。

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66710件,审结66973件,结收案比达到100.4%。

这些案件中,包括了一大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确定知识产权裁判规则的案件。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专门组织人员对全市三级法院选送的案例逐一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了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

所有评选出的案例,均是2020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1.“用于执行电信系统中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基本信息】案号:(2019)京行终513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6121号原告: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案情】涉案专利(专利号200880129948.X)名称为“用于执行电信系统中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5月7日,专利权人为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立信公司)。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为:“1.一种在无线电基站(120,400)中使用户设备(110,500)能够执行基于争用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向所述无线电基站(120,400)指配形成非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池的第一集合以及形成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池的第二集合,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它包括下列步骤:确定(201)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标识符RAPID;向所述用户设备(110,500)传送(202)消息,所述消息包含所确定RAPID;以及从所述用户设备(110,500)接收(203)由所述用户设备(110,500)根据所述所传送消息中包含的所述RAPID所选择的非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电话篇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报讯(记者高健)昨天,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特别提出了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于年内成立。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介绍,《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此外,《规定》还指出相关案件可以跨区域管辖。

“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实行跨区域管辖,由其统一审理广东省内的知识产权案件。

”王闯说,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后,广东省其他中院都不能再审理这类案件,这样既可以统一裁判尺度,也能够避免案件重叠。

《规定》还特别提出,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

其中,“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

《规定》一大亮点是,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

这体现在: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

王闯说道:“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加快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外,法院系统还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王闯举例说,要加强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新兴产业实现创新发展;加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商业开发利用,促进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强大的文化竞争力。

马上就访1、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应具备什么条件?最高法院印发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在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中选任,也可在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中选任。

同时,他们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具有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

2、如何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王闯介绍,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通过三个方法来解决。

第一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专家辅助人就技术事实和技术要点进行说明,但是专家证人为各方说话,所以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第二个方法是司法鉴定,但司法成本较高、时间较长,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进行鉴定;还有一些法院设立了技术专家库,向专家咨询,但是有一个局限,专家的参与度受到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目前,法院系统正在摸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一个技术顾问、技术助手,他没有审判权,但是法官指派他把这个案件的技术问题搞清楚,向法官提供一些建议,弥补法官技术知识的不足。

针对技术调查官,法院还要设立一些规则,例如对技术调查官调查技术事实的方式、出庭规则和行使职权方面进行一些限制,既要充分发挥他技术调查顾问的作用,同时又不能让法官对他过度依赖篇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XX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XX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XX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20XX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星瑞公司)【案情】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摄完成电视剧《梅花烙》,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

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小说《梅花烙》作者署名是陈喆。

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载明的作者,剧本共计20集,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XX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XX年4月8日。

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

电视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余征,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

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XX 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

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相比,人物关系更复杂,故事线索更多。

陈喆主张侵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前半部分一审法院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侵害了原告就《梅花烙》剧本和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宫锁连城》电视剧侵害了原告的摄制权。

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各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是一起受到高度关注的影视作品抄袭案件,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明确了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标准。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

第二,明确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侵权需满足“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三,引入专家辅助人。

本案开启了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引入专家辅助人的先例,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契合行业特点和创作规律。

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案情】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是“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和使用权人,1995年“王老吉”商标曾授权给鸿道集团在红色灌装凉茶上使用,20XX年经仲裁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该商标。

鸿道集团投资设立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在20XX年5月开始在凉茶上使用“加多宝”商标并依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20XX年至20XX年七份获奖证明“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罐装王老吉饮料荣列20XX、20XX、20XX、20XX、20XX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罐装饮料荣列20XX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及“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加多宝牌罐装饮料荣列20XX 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在各类媒体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六句近似广告用语。

两原告据此诉至法院,主张两被告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涉案广告语的核心内容是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获得中国饮料市场第一罐。

由于加多宝集团在20XX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标。

涉案广告语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的内容进行人为选择编排后形成的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

涉案广告语的表达确实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凉茶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

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

【点评】本案是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系列诉讼案件中第一起生效裁判,法院在判决中对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原告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首先,作为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排斥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加以宣传推广,但是,经营者的宣传行为必须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攫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虚假宣传的判断不应局限于广告宣传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

即使相关广告宣传的内容有据可查、确有出处,但如果其表述内容、表达方式失之片面,或者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则因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仍应将其认定为虚假宣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