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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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一审管辖案件: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再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规定详解: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是指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依据其授权的职权,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以及调解的特定司法机构。

知识产权法院通常分为两个层级,包括高级知识产权法院和地方知识产权法院。

高级知识产权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直属院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而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则是地方人民法院的具体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院通常处理涉及以下领域的案件:1. 专利权纠纷;2. 商标权纠纷;3. 著作权纠纷;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保护纠纷;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纠纷;6.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纠纷。

以商标权纠纷为例,当两个公司之间针对某个商标发生纠纷时,需要将该案件提交至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法院将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辩论,最终做出相关的判决。

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包括:1. 受理、审理和裁决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2. 受理、审理和裁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 协调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间的合作关系;4. 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行政案件的申诉。

同时,知识产权法院还承担着以下职责:1.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2.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培训,加强法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提升;3. 维护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质量及审判公正性;4. 改进审判程序,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监督,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

综合来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司法机构,同时也是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之一。

希望未来知识产权法院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的功能和机构,更好地为社会、企业和公众服务。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卢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寿辉赵赫文王宇明【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卢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注册”相关的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备选信号”的相关技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记载对于偶然采集者,则先将内容备选,而后进行注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7:43:32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1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泳,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京高法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证据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7年4月5日京高法发[2007]101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2月26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电子证据部分1、如何理解“电子证据”?答:凡是表现为电子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

目前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计算机软件、BBS记录、BLOG记录、计算机网页、电子邮件、数码照片等。

2、电子证据是否必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答:经查证属实,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3、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从电子证据是如何形成、如何存储、如何传送、如何收集以及电子证据是否完整等方面认定。

4、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对计算机软件的异同进行对比?答: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异同进行对比:(1)双方当事人对于进行对比所使用的设备、采取的方式(包括对比的方式和对比的内容等)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无充分理由予以支持;(2)对比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相关技术人员在场。

5、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对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根据前述原则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当事人对接收或者发出电子邮件的事实予以否认的,可以要求主张接收或者发出电子邮件事实的一方继续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若主张接收或者发出电子邮件事实的一方确实无法提出其他证据,但是能够提出调查线索,并提出调查申请的,可以就此进行调查。

无讼阅读|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之著作权篇

无讼阅读|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之著作权篇

无讼阅读|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之著作权篇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归纳整理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涉及的若干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现将这些意见分三期刊发,供大家学习参考,以促进相关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本期就著作权部分进行探讨。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北京审判一、著作权案件1、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分工合作”提供作品的认定问题。

审判中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认定,即主观上被告之间或者被告与案外人之间有共同提供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且为实现前述主观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行为。

因主观意思联络存在臆定性,在裁判中可以根据被告之间体现合作意愿的协议、行为之间具有合作或利益分享等密切联系等,认定存在主观意思联络,但应当区别基于特定技术或商业模式等客观需求所确立的“形式上的合作”。

2、关于图片著作权归属的认定问题。

对于在先案件中因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所使用图片的合法授权被认定构成侵权,在后案件中该被诉侵权人又以同一图片的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身份作为原告起诉的,应当认真审慎地根据在案证据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指导,按照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对于在先生效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在后案件有证据能够推翻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判。

3、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的追加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当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多个权利人共有,且能够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时,应以全部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

如果权利人基本情况确实难以查清的,从提高审判效率及更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中一个或部分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但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为未参加诉讼的著作权人保留相应的权利份额,如写明“涉案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人,可向本案原告主张分割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与重要性也逐渐增加。

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地区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和专业能力上具备着独特的优势。

本文将从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和优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基本原则是按照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所在地的基本原则。

而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章程》第五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一家独立的法院,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在北京,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有一些地区法院也具备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力。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的意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确立在各区人民法院。

这样的体制保障了北京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管辖,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能力。

二、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所在地都具备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而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是知识产权活动的聚集地,很多被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或者被侵权人在北京,因此北京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地具备着合理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是《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章程》。

该章程的颁布和实施,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

根据该章程的第二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使的管辖权范围包括对在北京市范围内发生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这一点再次强调了北京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地的重要性。

三、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优势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北京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和专业人才。

在北京,聚集了众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大量的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

办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特点难点及其应对

办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特点难点及其应对

办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特点\难点及其应对作者:刘阿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一、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分析2011年,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6件9人,涉案金额总计达415万余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2件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4件6人,相比去年同期(1件1人)明显上升。

其中,5件7人已获有罪判决。

在这些案件中,具有以下特点:1.作案手法多样。

在受理的6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作案手法各有不同,有直接开设门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如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张某某向他人租下门面房,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设了“知名度”店,在店内销售各假冒名牌产品,从中牟利;也有在淘宝网开设网络商店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的,如在徐某、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赵某经协商一致后,通过“淘宝网”及其他途径销售假冒“UGG”品牌的雪地靴、拖鞋;还有利用合法注册的公司进行制假售假活动进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如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08年注冊成立上海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回收打印机墨盒、硒鼓后充粉重新制作成墨盒、硒鼓的活动,再用假冒惠普、三星等品牌标签、包装盒进行包装后销售给他人。

2.制假售假专业化、职业化。

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皆系专门从事制假售假活动,制假售假呈专业化、职业化趋势。

比如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秦自2005年起即从事假冒上海某品牌汽车零配件的批发兼零售,长达6年之久。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自2008年3月起即在租借的厂房内非法大肆生产假冒福建某品牌的汽油发电机组,并采用虚构供货商以及在侵权产品上套用授权贴牌外包装的手法逃避海关检验出口至境外。

3.犯罪涉及领域广泛,知名品牌成受害重灾区。

6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犯罪对象涉及假冒名牌墨盒、硒鼓,假冒名牌包具、手表、皮鞋,假冒名牌汽油发电机组、名牌汽车零配件等各类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6•【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审结的2787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55个典型案例,提炼成46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1.“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考量因素【(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对于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判断: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

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应着重审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该损害既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害,又包括商业机会、市场利益等无形损害;既包括经济利益损害,又包括诉讼利益损害;既包括在华利益损害,又包括域外利益损害。

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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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特点
核心内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

近日法院审判长从三个方面大家简要报告建院一个多月以来的审判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设想。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一、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我院从11月6日成立当天就开始正式受理案件,截止12月5日,建院一个月共受理案件221件:其中一审案件219件,二审案件2件。

一审案件中,知产行政类案件138件,均为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52件,商标行政案件86件;知产民事类案件81件,其中侵犯专利权案件45件、计算机软件案件4件、技术秘密案件1件,涉及驰名商标案件1件。

目前,上述案件已陆续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我院建院第一个月的收案有如下四个特点:
一是行政案件比重大。

该类案件占收案总数的63%,尤其是商标行政案件呈现出逐日递增的趋势。

我们从商标评审委员会了解到,因其审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商评委今年已积压了几万件案子。

目前改造刚刚完成,新系统正式启用,商评委在短期内将会集中审结大量案件,在本月内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就会随之出现大幅度增长,且迅猛增长的态势将会持续很长时间。

二是技术类案件比例高。

收案中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类案件共102件,占收案总数的47%,涵盖医药、机械、电子、自动化、计算机等多个领域,所涉技术领域新、范围广。

三是案件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例如商标行政案件中涉及到“微信”商标、“莫言”商标,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陌陌”商标侵权纠纷案,华为公司与中兴通讯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等等,均受到社会和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裁判结果也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四是涉外案件多、涉外省市当事人案件多。

收案中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共79件,占36%;涉及外省市当事人案件158件,占72%。

后续审理工作中,包括送达、保全、传唤、宣判等诸多程序环节的审理成本都会相应增加。

三、收案趋势研判
从我院成立前北京全市法院相关案件数量来看,2013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5628件,约占全国法院同类案件的13%,其中知产行政案件占全国法院的96%以上。

今年1至10月,全市法院已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176件,其中三个中院受理11541件,同比上升了180%。

我成立后,三个中院的知产庭将撤销,原由各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统一由我院集中管辖办理。

以三个中院此前受理案件数量和年均增长率为基础,我们预计北京知产法院未来七、八年内每年收案量都不会低于15000件,而且其中绝大部分是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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