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10.29)-(1)
医院高级人才引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院综合竞争力,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团队、博士研究生等的引进。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的实际能力和业绩,突出人才引进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引进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引进对象:(一)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且同时满足相应条件。
(二)领军人才团队: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必须具备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1人属于二类及以上人才。
(三)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五条引进条件:(一)高层次人才:1. 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技术职称;2. 具有丰富临床一线实践经验,能独立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3. 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引领本学科发展的能力。
(二)领军人才团队:1. 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具备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三)博士研究生:1. 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2. 以排序第一作者或排序末尾通讯作者发表原创性研究SCI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中科院区论文1篇;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临床实践能力。
第三章引进程序第六条引进程序:(一)制定引进计划:根据医院发展战略和学科建设需要,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团队和博士研究生的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医院官网、学术期刊、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三)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引进条件的候选人。
(四)面试考察: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进行面试、考察,了解其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
(五)确定引进人选:根据面试、考察结果,确定引进人选。
(六)签订合同:与引进人选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引进待遇及考核第七条引进待遇:(一)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层次和贡献,给予年薪100万—500万元不等。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第四条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名。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
医疗高层次人才工作计划

医疗高层次人才工作计划医疗领域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对于医疗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也一直非常迫切。
医疗高层次人才是指具备深厚医学知识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医疗团队中担负着重要的领导和决策职责,对于医疗质量的提升和医疗安全的保障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医疗高层次人才工作计划对于医疗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需要明确医疗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这包括对医疗团队中各个层级的人才需求进行详细分析,确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同时,需要根据医疗机构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明确未来对医疗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量和结构。
医疗机构应积极引进和培养医疗高层次人才。
引进医疗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与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合作,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项目;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吸引高层次医学人才加入医疗机构。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该加大对内部医疗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设立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科学研究项目等方式,提升医疗人才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医疗高层次人才。
医疗高层次人才通常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在医疗团队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因此,医疗机构需要通过薪酬福利、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激励,为医疗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使他们能够真正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潜力。
医疗机构还应注重医疗高层次人才的职业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计划,为医疗高层次人才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让他们在医疗事业中不断成长和进步。
同时,医疗机构还可以为医疗高层次人才提供参与学术研究、举办学术会议等机会,提高他们的学术影响力和行业地位。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医疗高层次人才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医疗高层次人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院引进高级人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医院整体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引进各类高级人才,包括但不限于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团队、博士研究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和潜力。
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引进对象:1. 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2. 领军人才团队: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须具备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至少1人属于二类及以上人才。
3. 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及以上。
第五条引进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
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4.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引进程序第六条报名与资格审查:1. 符合引进条件的应聘者,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报名材料。
2. 医院人力资源部门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3.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进入下一环节。
第七条考核与选拔:1.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组织面试、笔试、实际操作考核等环节。
2. 考核结果由医院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工作经历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 选拔出优秀人才,报医院领导班子审批。
第八条签订合同与待遇:1. 经批准引进的人才,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2. 医院为引进人才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
3. 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待遇。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使用第九条医院设立人才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引进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条医院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科研平台和培训机会。
第十一条医院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对引进人才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院制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体,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特制定以下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人才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人才使用为保障,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临床医学、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等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三、人才引进1. 引进对象: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丰富临床经验、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人才。
2. 引进程序:根据医院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3. 引进待遇:给予个人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引进费支持,人才引进费实行单独核定(不含薪酬、安家费等其他人才待遇);给予符合相应条件的人才团队50万元的专项资助。
四、人才培养1.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内一流水平的医疗人才,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
2. 培养措施:实施“导师制”、“学术交流”、“科研立项”等措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培养。
3. 培养考核:定期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五、人才使用1. 优化岗位设置: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专业特长和医院发展需求,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
2. 落实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3. 激励机制:设立高层次人才奖励基金,对表现突出的人才给予奖励。
六、人才考核与评价1.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
2. 评价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高层次人才进行综合评价。
3. 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人才晋升、奖励、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评审条件

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评审条件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是国家为培养、引进和留住医学领域高层次研究人才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计划。
在专家评审中,评审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人才计划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从评审条件的重要性、评审条件的确定原则、评审条件的具体要求和评审条件的完善方案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评审条件的重要性评审条件是评价人才资质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科学合理的评审条件可以有效筛选出高水平的医学人才,保障人才计划的质量和效益。
而不合理的评审条件则可能导致人才选拔不公平,影响整个医学领域的发展。
二、评审条件的确定原则确定评审条件要坚持科学性、公平性、透明性和实用性原则。
科学性要求评审条件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创新潜力。
公平性要求评审条件能够公正地对待各种类型的申请人,而不偏袒某种特定类型。
透明性要求评审条件能够公开、清晰地呈现给申请人和评审专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争议。
实用性要求评审条件符合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能够有效地为评审工作提供指导。
三、评审条件的具体要求在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评审条件中,应该包括学术成就、科研项目、团队贡献、学术影响力、个人品德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具体要求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成就方面,要求申请人在医学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科研项目方面,要求申请人有承担和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经验,并且取得显著成果;团队贡献方面,要求申请人在团队合作中有卓越的领导和组织能力,对团队科研工作有重要贡献;学术影响力方面,要求申请人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对学术前沿问题提出创新见解;个人品德方面,要求申请人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等。
四、评审条件的完善方案为了确保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评审条件科学合理,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措施进行完善。
首先,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邀请医学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共同制定和完善评审条件。
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

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前言医疗人才是国家发展的支撑力量,尤其是高层次医疗人才更是医疗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次医疗人才,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国家对高层次医疗人才的认定及综合保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本文旨在对我国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的实施细则进行说明,以期在实践中有所帮助。
高层次医疗人才的认定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层次医疗人才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历要求:博士学位或者具有与博士学位相当的知名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工作经历;2.专业领域:需从事医疗或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3.学术成果:在医疗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如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4.社会影响: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能够有效地带动医疗事业的发展。
认定流程高层次医疗人才的认定流程如下:1.个人申报: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2.初审: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初审,确定初步认定名单;3.省级推荐:初步认定名单提交所在省(市、自治区)进行综合评审和推荐;4.国家认定:经过国家层面的审查和评定,确定高层次医疗人才名单。
综合保障奖励政策为了鼓励高层次医疗人才到基层医疗机构和贫困地区工作,国家出台了相关的奖励政策,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奖励金:根据不同的岗位和人才水平,给予不同的奖励金;2.房补:购房或租房均可享受相应的房补政策;3.子女教育:对医疗人才的子女提供优先录取和奖学金等政策。
健康保障为了保障医疗人才的身体健康,国家出台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医疗保险:对医疗人才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险;2.健康体检:定期为医疗人才进行健康体检;3.其他补贴:如交通、通讯等费用补贴。
福利待遇为了提高医疗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国家出台了相应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薪资待遇:对医疗人才实行相对较高的薪资待遇;2.休假政策:提供相应的带薪休假政策;3.职称评定:为医疗人才提供职称评定和晋升机会。
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医院学科发展、学科建设和科研规划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医院近期重点发展的学科,兼顾其他学科,坚持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相协调,进一步完善公平、公开、公正、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制度,积极引进德才兼备的一流人才,实现医院人才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
二、引进对象及基本条件(一)博士研究生1.身体健康,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2.研究生前所学专业与硕、博所学专业相符或相近;3.具备执业医师资格;4.有三级医院工作经历或高、中级职称者优先。
(二)学科带头人1.身体健康,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高级职称,年龄50 岁以下。
2.有二甲医院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临床管理经验和科研能力,能指导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具有带领学术团队进入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3.具有三级医院经历者优先。
(三)学科骨干1.身体健康,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年龄45 岁以下。
2.有二甲医院10 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临床工作和科研能力。
3.具有三级医院经历者优先。
三、工作和生活待遇根据引进人才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待遇,包括安家费、科研启动基金、住房、车辆、家属子女工作调动等,享受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本单位同资历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四、引进工作程序(一)公开招聘:医院每年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二)提交资料:应聘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对应聘资料进行初步筛选审查后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引进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面试事宜。
(四)面试:经医院同意面试的应聘者提交首次聘任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由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对应聘者进行面试。
(五)体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应聘者进行身体检查。
(六)确定录用人员:人力资源部将应聘人员面试考察情况、体检情况等进行汇总,提出初步待遇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录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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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医疗人才,加快提升我区医疗技术水平,把建设成现代医疗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区域医疗中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高层次医疗人才是指经认定,并在区属公立医院工作的在岗高层次医疗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
人才引进遵循双向选择、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重点引进临床实用型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人才的认定第四条区认定的高层次医疗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等。
(三)在区公立医院工作的,不受编制的限制,临聘的必须与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男性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认定的条件和范围。
区高层医疗人才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
(一)Ⅰ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市认定的国家级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A类高层次人才;2、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国家级名中医。
(二)Ⅱ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B类高层次人才;2、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名中医;3、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4、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的博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主任职务3年以上;5、经认定,符合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I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三)Ⅲ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市认定的后备级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C类高层次人才;2、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带头人;3、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或中华医学会(地、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4、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主任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5、经认定,符合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II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四)Ⅳ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省级特色专科学科带头人;2、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3、50周岁以下,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的硕士生导师且科室副主任职务3年及以上。
(五)Ⅴ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45周岁以下,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经用人单位认定,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的人员;2、40周岁以下,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经用人单位认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的人员;3、40周岁以下,在三甲医院工作满5年及以上,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经用人单位认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4、现任副省级城市区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
第六条高层次医疗人才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单位及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或评审。
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如需评审的,由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再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三)核准及公示。
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通过的高层次医疗人才人选,在区电子政府网站、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为高层次医疗人才,颁发证书,享受配套政策。
高层次医疗人才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确认高层次医疗人才资格。
(五)入库并公告。
经确认的高层次医疗人才进入区高层次医疗人才管理库,并在区电子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高层次医疗人才每年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
考核结果报卫生计生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应取消高层次医疗人才资格,收回证书,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安家补贴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除在工作满5年并在罗湖办理退休的,免费提供给本人长期居住的住房外,原则上高层次医疗人才退休或调离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如发现瞒报情况,视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住房安居第九条符合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的,可以选择享受市级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其中,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购房租房的,在市资助额的基础上追加20%的资助。
第十条符合我区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标准,经认定,取得有效人才证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享受区的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医疗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安排住房。
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在房源充裕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按新标准给予调房。
第十二条高层次医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如下:经认定具有Ⅰ、Ⅱ、Ⅲ类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可分别申请安排140平方米左右、11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在工作期间免租。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满5年并在办理退休的,免费提供给本人长期居住。
如本人去世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符合租住深圳市公租房政策,并申请继续租住的,在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配租标准内的面积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按照市场指导租金价格缴交租金。
经认定具有Ⅳ、Ⅴ类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可申请安排80平方米、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在首次认定高层次医疗人才有效期内,实行前三年免租,后两年按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半计算;暂时未能安排住房的,前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2000元的物业补贴,后两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50元、1000元的物业补贴。
如经考核认定获续聘同级别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在新的人才认定有效期内,按照人才公共租赁的住房租金标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如按照市现行人才安居政策购房租房并享受过市、区资助的,区里不再提供减免租金的住房。
第四章安家补贴第十三条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5年内未发生过房产交易的高层次医疗人才,给予安家补贴。
Ⅰ、Ⅱ、Ⅲ、Ⅳ、Ⅴ类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安家补贴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在签订服务5年协议后,安家补贴一次性兑付。
第十四条认定标准未涵盖但经评审认定视为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其住房和安家补贴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由卫生计生部门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研究办理。
第五章研修津贴第十五条对高层次医疗人才,所在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安排出国考察、留学进修人员时,要优先选派;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人才所承担的课题或项目,选送到国内外重点院校、科研单位进修学习。
高层医疗人才学术研修津贴标准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津贴标准执行。
高层医疗人才参加短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可申请享受研修津贴,具体标准按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符合享受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扶持政策的高层次医疗人才,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他高层次医疗人才学术研修津贴从区卫生计生系统人才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区卫生计生局负责高层次医疗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发放的审核工作。
第六章配偶就业第十八条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就业保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十九条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其就业问题依据市有关规定予以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就业享受罗湖户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市就业援助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提供就业服务: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七章子女入学第二十二条高层次医疗人才的非深圳市户籍子女在罗湖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Ⅲ类以上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子女申请就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原则上按照人才本人意愿安排学校;申请就读或转学高中的,区教育部门积极向市教育部门协调落实有关就学问题。
Ⅳ、Ⅴ类高层次医疗人才子女申请就读罗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由区教育部门按有关政策妥善解决。
第八章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建立高层次医疗人才健康顾问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为高层次卫生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可视情况购买商业保险。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根据区卫生计生系统人才引进计划,在财政预算中适度安排高层次医疗人才引进资金,用于高层次医疗人才引进培养的各项奖励、资助、补贴及相关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完善本单位高层次医疗人才的配套保障机制,定期对高层次医疗人才工作情况进行研究,及时解决高层次医疗人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高层次医疗人才的选拔任用要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要努力为人才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通过“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等方式防止人才流失。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住房等情况弄虚作假取得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证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求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高层次医疗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物业补贴:(一)人才认定证书被区人力资源局撤销的;(二)人才被刑事处罚的;(三)擅自将减免租金住房转租他人的;(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五)人才在领取物业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通知住房保障部门的。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区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