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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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打印合同
提交房管局备案 统计
对已备案的合同进行变更、更正
对未备案的合同进行作废
角 色:管理部门 示例用户:9901
职责
找回买受人密码 解锁项目/房屋 统计
用户管理
业务流程
提交房屋信息 提交合同
房屋被锁,不能保存
1.开发商 新建合同
2.购房者 输入个人信息 及设置密码
3.开发商 选择房屋
总结
确认合同页数:
由于合同的页数受合同内容及硬件配置的影响,合同的全部内容 填写完整前,往往不能确定合同的实际页数,因此,在填写合同 页数时,可以先填写一个大概的数字,如:15,等到合同全部内 容填写完整后,再到备案登记栏里,使用预览合同功能,确认合 同的实际页数,并在完成签约之前,将第十三条的合同页数修改 成正确的数字。
9、删除模板(开发商管理员)
10、项目合同信息统计 (开发商网签人员)
开发企业管理端功能介绍
开发商管理员登录系统,进入系统主菜单页面
分配项目
系统主菜单中“网签项目分配”,开发商管理员在该模块中对操作员进行网签项目分配。
进入网签项目分配页面,列表中选择要分配的项目操作栏中点击“分配网签操作员”
将加密狗插入电脑的USB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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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字体: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4•【字号】保政办函〔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住建局制定的《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4日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市住建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第8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主城区。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是指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在办理房屋转让前,买方将购房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在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将监管的购房款划转给卖方。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主城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保定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四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期房签约及联机备案操作方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期房签约及联机备案操作方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模块操作方法根据《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73号)的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我市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现将操作方法说明如下:一、进入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交易管理—“期房签约和联机备案”模块中签订预售合同及办理联机备案手续。
期房签约和联机备案模块分三个页签:“新建”、“变更”、“解除”。
(一)期房签约和联机备案新建1、“新建”中包括“期房签约”、“联机备案”、“期房签约反馈”以及“联机备案反馈”四部分。
2、在“期房签约”中填写合同信息,查看合同草稿,确认无误后点击“签约”。
(与原期房签约操作方法相同。
)注意:合同点击“签约”前,必须确认合同填写是否无误,一旦点击“签约”,业务进入“联机备案”模块后就不能再回退或删除业务。
3、在“联机备案”模块中打印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后,点击“网上联机备案”。
“联机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完成期房网上签约的行为(买卖双方已签字盖章)告知政府。
因此必须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点“网上联机备案”。
4、在“联机备案反馈”中打印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并由买卖双方在联机备案表中签字、盖章。
至此,联机备案手续全部完成。
5、“期房签约反馈”和“联机备案反馈”具有查询功能,可以查看在该模块中办理的所有业务。
6、已在2008年6月1日前签约且未办理预售登记的,在预售许可期限内的项目,分别处于以下步骤的,数据已自动转到“联机备案”模块,可直接办理网上联机备案手续。
(1)“期房签约”提交到原“签约”步骤的业务(2)完成“期房签约”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业务(3)处于预售登记“申请”步骤的业务6月1日前,已受理的预售登记业务,即已提交到预售登记—“审核”步骤的业务,仍由审核部门在预售登记审核中办理完毕。
(二)期房签约和联机备案解除6月1日后,在“期房签约和联机备案”模块签订的预售合同,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通过“期房签约和联机备案”模块提出申请,审核后可解除联机备案(含期房签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网签备案吗

⼆⼿房买卖合同可以⽹签备案吗在⼆⼿房买卖过程中,⽹签是很重要的事情,这也是房屋买卖中关键的⼀步。
那么对于进⾏⼆⼿房买卖合同可以在⽹上进⾏签订备案吗?这就是⼤家要了解的内容⼤家可以看看下⾯的内容介绍。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买卖合同可以⽹签备案吗可以⽹签备案。
⽹签后业主资质经过核实会更加可信,盘源信息也更加可靠。
⼆⼿房⽹签流程1步:⼆⼿房买卖双⽅协商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2步:填写完后由买卖双⽅⾃⾏设置合同密码,操作⼈员进⾏提交。
3步:合同提交完毕后,操作⼈员从⽹上打印合同协议或声明。
4步:合同提交后,可⾃⾏从⽹上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相关当事⼈进⾏签字盖章后,当事⼈持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续。
相关法律知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商品房预售。
第⼗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签约之⽇起30⽇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络信息技术,逐步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可以委托代理⼈办理。
委托代理⼈办理的,应当有书⾯委托书。
看完本⽂之后我们就要对此有相关的了解,这对于买卖双⽅就需要按照规定进⾏⽹签备案,这也是⼆⼿房买卖中最关键的地⽅,⼤家就需要根据规定进⾏处理,才能完成房屋建议,⼤家需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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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8.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C级)P15-18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共同组成的,下面主要对全国性的法规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得以发展和提升,尤其是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针指引下,规划布局合理,配套日益完善,并呈现了数量多、规模大、建设方式多样化的特点。
建设部于1994年3月23日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确立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指明了我国房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本章第十要点(二)物业管理服务考评标准1.《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为贯彻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动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进程,建设部于1995年印发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2.《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为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水平,1997年建设部印发了《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针对大厦物业管理的情况和特点,规定了管理标准和考评内容,从此使大厦的物业管理也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3.《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根据全国物业管理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2000年5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通知附件分别编制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示范大厦、示范工业区三个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针对物业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的状况,为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行为,提升管理质量,1996年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与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实施办法。
购房合同网签还能更改

一、购房合同网签可以更改1. 未备案阶段在购房合同网签后,如果尚未上报给房管局备案,购房者与开发商可以在24小时内协商一致,在合同备案软件上申请撤销签约,重新进行签约。
此时,合同内容可以随意更改。
2. 已备案阶段如果购房合同已经上报给房管局备案,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更改:(1)在商品房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核心内容以外的相关条款,开发商企业可以调阅,重新修改打印电子合同。
(2)超过3个工作日或已备案,无论是核心内容还是核心以外的内容,均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持备案合同和合同变更申请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购房合同网签更改注意事项1. 保障双方权益在更改购房合同网签内容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变更后的合同内容符合双方利益,避免产生纠纷。
2. 保留证据在更改合同过程中,双方应保留好沟通记录、变更申请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 遵守法律法规在更改购房合同网签内容时,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4. 诚信为本在更改合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诚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确保合同变更的真实性。
三、购房合同网签更改流程1. 双方协商一致购房者与开发商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 准备变更申请根据协商结果,准备合同变更申请,包括变更内容、双方签字等。
3. 提交变更申请将合同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4. 等待审核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出具变更证明。
5. 更改合同内容根据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对购房合同网签内容进行修改。
总之,购房合同网签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更改的。
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更改过程中应充分协商,确保双方权益,遵守法律法规,诚信为本。
不动产登记分析研究(五篇材料)

不动产登记分析研究(五篇材料)第一篇:不动产登记分析研究目录摘要 I 前言 II 第1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 1 1.1 登记要件制度 1 1.2 托伦斯制度· 2 1.3 契约登记制度 2 第2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3 2.1 确定物权归属 3 2.2 善意保护效力 4 2.3 风险警示效力· 4 2.4 国家监管效力· 5 第3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3.1 不动产登记立法缺乏统一性 6 3.2 不动产登记房产与地产分立 7 3.3 不动产登记城市与农村不统一· 7 3.4 不动产登记法律性质定位不当· 7 第4章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 9 4.1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9 4.2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五个统一”的原则 10 4.2.1 统一法律依据 10 4.2.2 统一登记机关 10 4.2.3 统一登记效力 11 4.2.4 统一登记程序 11 4.2.5 统一权属证书 11 4.3 扩大登记不动产权利之范围,保护第三人权益 12 4.4 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12 4.5 建立登记机关责任赔偿制度 13 4.5.1 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13 4.5.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3 4.5.3 承担责任的范围 14 结束语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7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其意义和作用已为人们普遍认同,现世界各国基本上均予采用。
但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如德、匈等国采取“登记要件制度”;美、英等国采取“托伦斯制度”;法、日等国采取“契约登记制度”。
由于各国规定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效力也不相同。
我国虽然已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上也缺乏可操作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宁政发[2004]271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市房产局2004年12月)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认购及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商品房认购协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各套的建筑平面图;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7、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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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的沿革与发展作者:赵鑫明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20年第09期摘要:介绍我国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历史变迁,归纳总结我国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各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分析提出当前我国房屋网签备案形成的法律、技术、信息“三大支撑”体系,已成为最具中国特色的房屋交易规则,并被其他管理领域所借鉴。
关键词:房屋网签备案;沿革;发展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9-0038-42 收稿日期:2020-08-18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简称房屋网签备案)是当事人将房屋交易的“契约”“合同”向政府报备,以寻求公权力的认可与保护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房屋网签备案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科技发展,特别是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人脸识别等在人们日常活动和政府公共服务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基于互联网、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网上完成的合同签约备案行为。
这种模式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一经推出,得到社会尤其是房屋交易当事人的接受和广泛认可,成为最具中国特色的房屋交易规制,被称为“中国式的房屋交易”。
1我国历史上田宅交易合同的报备交易合同具有相对性,非交易当事人一般无需知道交易的存在。
但房屋、土地等交易,由于其交易价值量较大、交易过程相对较长、且占有使用并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交易当事人希望通过一定的形式让他人知晓“契约”“合同”的存在,希望“社会”“官方”认可交易,希望交易行为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实施土地房屋登记制度前,“契约”“合同”通过向社会宣誓、官方报备,完成了权利的转移,起到了物权变动的公示效果。
在实施土地房屋登记制度后,虽然登记完成才从法律意义上完成权利的转移,但交易的合法性成为能否登记的前提,且签订合同到完成登记需要一定的时间,“契约”“合同”宣誓、报备除继续发挥交易行为向社会公示、官方认可的作用外,并成为签约至登记完成前这一阶段的交易保护措施,弥补合同签约至登记完成阶段的排他性保护的空缺。
在我国历史上就出现过以“鼎铸铭文”“民写官验”等方式来宣誓、报备“契约”,维护交易行为正当性的做法。
例如:铸于西周恭王时期的五祀卫鼎(1975年2月出土、现收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就用腹内壁铸铭文记载、宣誓了一宗土地交易(见图1)。
再如:“民写官验”的“红契”。
当事人自行协商书写的房屋交易契约俗称为“白契”。
“白契”通常要借助“保人”“中人”或者“庄宅牙人”鉴证,宣誓合同的存在、交易的正当性。
但这种靠信用、私人影响力保障的交易,仍不够安全。
随着社会发展、交易的活跃,官方逐渐介入房屋、土地等田宅交易,掌握交易情况并对交易收取一定数量的官税。
房屋交易当事人将“白契”交给官府加盖官印、缴纳了一定数量的官税,就表示了官方对契约的知悉与认可。
因为官方的印泥是红色的,加盖官府印章后“白契”就被称为“红契”(见图2),官方所收取的官税也就被称为“契税”。
由于“白契”没有在官方备案,如果因契约引起争议,则“红契”效力和信用一般高于“白契”。
“红契”完成了交易申报与纳税功能,可以称之为我国最早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至北宋朝后期,我国出现了官府印制的标准契约,称为“官版契纸”。
“官版契纸”以及后来出现的证明“契约”已在官方备案的“尾契”(见图3)等,对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契约条款的规范化、“契约”报备的标准化,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快速发展,房屋、土地登记制度逐渐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管理一直延续至今,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交易合同批准”阶段。
在这期间,房屋交易受到限制,规定“私人之间的买卖则仍应允许,但应在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批准,以便加以限制”。
在此期间,房产部门对房屋交易实行审批制度,房屋买卖契约需加盖房地产交易印章后,买房人方可持此契据申办房屋所有权证(见图4)。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交易合同鉴证审核”阶段。
改革开放后,对房屋交易由严格控制转为放开管制,特别是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了房屋普查和房屋总登记,重建房屋登记制度,房屋交易合同由“批准”转为“鉴证”。
房屋交易与登记都由房产部门负责,交易与登记属两个环节,遵循先交易后登记的原则。
房屋交易需先办理交易手续,买房人持加盖“审查契证专用章”等“契约”或“合同”申请登记(见图5)。
1988年,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88建房字第170号)要求: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鉴证、评估、立契过户手续。
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的政策要求,例如,198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1988年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房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买卖房屋,应到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设置的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立契审核手续”。
再如,199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号令)第17条规定,各类房屋交易均需先到房产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对未办理交易手续、未缴纳税费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三阶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至《电子签名法》修改,“交易合同申报登记备案”阶段。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改变对房屋交易合同管理的方式,由“立契审核”改为“申报登记备案”。
为减轻购房人的负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对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作出了特别规定,要求由预售人(开发商)统一办理备案。
1995年9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第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转让合同向房地產管理部门申报价格。
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6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到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部分城市在商品房预售中为防止“一房多买”,采取可售房源与合同关联,只有可售的房源才能通过房产部门的网上在线填写合同。
合同填写完成后,当事人下载打印合同并签章(字),然后再持纸质合同或者通过网上传合同签章(字)页的方式办理备案。
由于当时的《电子签名法》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合同,禁止使用电子签名。
所以,房屋交易合同仍需要当事人在纸质合同上签名。
虽然备案实现了可以通过互联网上传合同签字页的方式完成,合同填写也可以在网上完成,但合同签字并没能在网上实现。
所以这种方式,还没能完全实现房屋交易合同的网上签约备案。
但这种做法,却被群众通俗的称为“网签备案”。
完成“网签备案”也成为群众心目中完成交易的重要标志。
由于房屋网签备案通过了实践的检验,获得了社会的认可,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第四阶段,《电子签名法》修改至今,“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全面实施。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电子签名法》的修改,电子签名可依法在房屋交易活动中使用。
河北邢台等城市在全国率先推广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的修改为房屋交易合同真正实现网上签约提供了法律支撑;人脸识别、人工智能为网签备案提供了技术支撑;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等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为网签备案提供了数据支撑。
房屋交易合同真正实现了网上签约,加上已实现的网上备案,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才得到全面实现。
网签备案由传统上的网签+备案,转化成完成网签即备案的“一键操作”。
网签与备案两个动作、两个行为实现合一。
房屋网签备案做到了网上办、不见面办、异地办、掌上办。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也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发展到房屋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实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转让、抵押、租赁交易合同的网签备案全覆盖。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超过321个城市实施了房屋网签备案,类型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抵押、房屋租赁。
3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发展由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虽然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交易合同介入度和管理模式不同,但通过房屋交易合同备案规范交易行为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通过房屋网签备案规范交易行为,依然是对登记的最好保护和支撑。
《物权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212条对登记机构职责作出了严格的界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四项法定职责。
除此四项法定职责外,《民法典》第213条禁止登记机构“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这也遵循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事登记活动的国际惯例,这在法律层面上决定了房屋网签备案仍需由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承担。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屋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畴,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前提,仍然是房屋买卖、抵押行为的合法,方可登记,即“先交易后登记”顺序并没改变。
对于房屋交易与登记的衔接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4条已做了顶层制度设计,即“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由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内部之间的资料传递,改变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这是基于互联网发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普遍化,做出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设计。
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主动适应制度变化,做好信息共享,落实顶层制度设计,方便群众办事。
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房屋网签备案由“窗口办理”发展为“不见面办结”;由“被动申报”发展为“无感式完成”;由“网签+备案”发展为“网签即备案”;网签备案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专有、专用,发展为与人民法院、公安、税务、金融、教育、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共享、共用。
房屋交易合同采取网签备案充分借助了先进信息技术手段,依托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在不改变交易流程、不增设交易环节、不增加当事人交易负担、不延迟交易时间的前提下,依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防范了“一房多买”“一房多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这种模式,除得到交易当事人、社会的广泛认可外,也得相关部门的认可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