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新修订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 .doc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实时采集、审核、录入、调查及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录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行为包括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
(一)守信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二)失信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以上信用行为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守信行为,应在获奖后30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该守信行为不予计分。
第六条信用行为设定有效期。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信用考核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该信用行为参与实时考核,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考核,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招标、《招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20分,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及企业的资质等级,满分为14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四。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33分。
安全生产依据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量化计分。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五(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53分。
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治区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的采集依据:(一)企业的纳税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采集。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信息的采集依据:(一)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集。
第十四条各市负责信用信息采集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的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计算出本考核时段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并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XX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XX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机构。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的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第四条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承接业务、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通过对照行为记分标准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市住建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AA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AA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AA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AA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AA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AA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45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AA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AA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AA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AA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AA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晋建房字[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14〕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我厅制定了《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17日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级信用评价;(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级(含)以下信用评价;(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
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目标和原则:考核制度的目标是促进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加强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
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和激励约束相结合。
2.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企业信用记录、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其中,企业信用记录是考核的重点,包括履约纪律、合同约定、支付情况、投诉记录等。
3. 考核指标和权重:根据考核内容确定相应的指标和权重。
例如,工程质量可以通过抽查样本测量,工期可以通过项目进度表确认,安全管理可以通过工地巡查等方式评估。
4. 考核方法: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可以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5. 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将以评级形式公布,例如优秀、合格、警示等级。
对于评级较低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例如限制参与招标、取消信用记录等。
6. 监督和申诉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包括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业协会的参与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同时,建立申诉机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可以提交申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
7.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的实施应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制度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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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企业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资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从资质条件、经营水平、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准入清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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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企业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并负责由省、部核准资质企业的考核评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有关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本部门(企业)所属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有关企业在考核期内的良好信息和行为、不良信息和行为情况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部核准资质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按照资质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
第四条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信息记录和考核评价,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管理、评价全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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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企业的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和互联互通。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评价内容分为必备条件、综合评分和附加项三部分。
第七条必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证书及动态考核记录在有效期内;
(三)技术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资格、任职经历等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要求;
(四)注册执业人员满足要求;
(五)无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必备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进入综合评分阶段。
第八条综合评分实行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其中从业条件40分,经营管理45分,主体行为15分。
另设附加项20分,根据企业的科技创新、业务拓展、评优获奖、违法处罚等情况分别予以加分和减分。
四项内容合计得分为最终考核评价得分。
(一)从业条件(40分)
1.企业净资产情况。
2.从业人员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
3.工程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情况。
(二)经营管理(45分)
1.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3.响应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情况。
4.初审部门对企业考核初评情况。
(三)主体行为(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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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行为情况。
2.工程建设实施行为情况。
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四)附加项
1.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2.参与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3.省(境)外业务拓展情况。
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优良工程情况。
5.受到奖励、表彰和通报处罚情况。
第九条企业考核评价信息通过企业填报、主管部门确认、监管机构录入等方式生成。
第十条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生成。
监管信息和奖惩信息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录入。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考核评价工作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分为信息填报、初评、实地核查、意见公示、结论形成、结论发布6个环节。
第十二条信息填报。
企业按照考核评价要求,对考核期内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填报和确认,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有关材料原件报初审部门核对。
第十三条初评。
初审部门审查企业填报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录入监管信息,对由本部门负责初审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
考核评价部门审查企业考核信息,对被考核企业的资质、办公条件、管理制度、业绩项目等情况可进行实地核查,将核查意见录入评价系统。
第十五条意见公示。
考核评价部门按照评分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申述说明。
第十六条结论形成。
评价系统结合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实地核查信息和申述说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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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结论发布。
考核评价部门对系统生成的考核评价结论进行核实和确认,以文件形式发布,在资质证书上加注考核结论。
第十八条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企业原考核结论有效期立即终止,考核评价部门应视情况对企业重新核定考核评价结论。
第四章考核结论形成和运用
第十九条凡必备条件考核未通过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必备条件通过的,按照得分确定考核评价结论。
得分1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有效期为3年。
得分80分(含)~100分的为合格,有效期为2年。
得分6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有效期为1年。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与之相对应的诚信评价结论分别为AAA级、A级、B级、C级。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考核权限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论应在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论为优秀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评先评优活动中应予以优先选择。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企业,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期间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企业应在停业整顿期满前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仍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罚,或向上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鼓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使用已发布的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评价结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可将诚信评价结论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对企业实施考核评价或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同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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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由此造成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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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
诚信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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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个事项无论加分或减分只记录一次,取计分最高值,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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