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范围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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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2章

民事诉讼法第12章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行能力
四、申请人败诉后的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申请人败诉的,
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
损失。
五、先予执行的裁定及其效力
(一)时间效力
(二)裁定对人的效力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 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
C、决定罚款 D、决定拘留
2、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列那些说 法是正确的?( ) 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 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 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 的财物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
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 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 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记忆要诀: 四费一金一报酬,情况紧急必先给。

2、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正确? 原因何在? 3、法院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是否正确? 原因何在?

第六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一)概念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 诉讼中,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审判 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故意妨害民 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其继续 妨害的强制措施。 设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目的是 为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财产保全管理制度

财产保全管理制度

财产保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财产的保护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财产保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各类资产,防范因财产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损失,并最大程度地实现财产的保全和增值。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设备、物资、房屋及土地等。

四、组织机构1.公司设立财产保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财产保全管理部门由部门领导和专职员工组成,负责全公司财产保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3.各部门在财产保全管理方面需协助配合财产保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财产保全管理原则1.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性。

2.提高财产使用效率,降低维护和管理成本。

3.通过科学管理和完善的制度规章,实现财产的保全和增值。

4.对财产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的财产制定相应的保全措施。

六、财产保全管理内容1.资产登记和台账管理1.1 对公司所有财产进行台账登记,明确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2 定期对财产进行盘点核实,及时发现并修正资产登记中的错误。

2.财产保全责任制度2.1 对财产保全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或造成财产丢失、损坏等情况进行追责。

2.2 落实财产保全的责任到人,各部门明确财产保全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3.财产保全制度3.1 制定严格的财产保全制度,规范财产的使用和管理行为。

3.2 规定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和处置方式,并明确责任人和流程。

4.财产保险管理4.1 定期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和估价,确定保险价值。

4.2 财产保险应覆盖公司全部财产,并根据实际情况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和金额。

5.财产保全措施5.1对公司财产的重要性和安全性高的财产,实行24小时监控和保护。

5.2 对于易受损坏的财产,建立保护措施,例如定期检查和维护,避免财产的损坏或报损。

5.3 建立紧急救援预案,对于发生突发事件时的财产安全进行紧急处理。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_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_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一、诉讼中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02]381号2002年11月26日)为规范本市各级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仲裁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财产保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一条财产保全工作应当规范、周全,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二条财产保全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条财产保全审查应当严格、认真,从严掌握标准,慎重作出裁定。

除必要的原因外,一般宜慎用保全措施。

第四条财产保全工作应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二、审查、立案、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经仲裁机构提交的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国家监察机关提出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第六条申请财产诉讼保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2 所涉案件是给付之诉;3 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保全一方当事人的财产;4 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或金额不得超过诉讼或裁决请求的数额;5 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七条非诉保全案件应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审查。

监察机构提请的保全申请,应附提出申请的监察机构的《立案审批表》和《提请保全书》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 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2 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妇女、儿童、老人等弱者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3 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使争议标的物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面临毁损、灭失危险的;4 其他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全措施。

这些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都有哪些种类。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担心肇事方在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后续赔偿无法执行,此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的车辆等财产。

2、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变卖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资金。

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又称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责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为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妨害了民事诉 讼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 2. 违反法庭规则 ,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阻碍人民法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4. 有义务协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 不履行协助义务。

3. 意见第 101 条:不动产或特定的动 产特定的动产指的是车、船、航空器, 这些财产怎么保全,查封扣押可以。 房子住着不能查封扣押,采取扣留财 产证照,通知房管局如果转移产权, 不要给他办手续,也就保全住了。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1、《民事诉讼法》93条第三款,申请人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第95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 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内经法院同意撤 回申请。 4、财产保全的原因已经不存在
4.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生产工具货款的。 6.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 赔费的。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1. 申请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2. 要经过开庭 3.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法院根据不 同的情况可以要他提供担保 4. 先予执行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4. 意见第 105 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 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 权的,人民法院 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 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 存财物或价款。 5. 财产保全,保全的是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是案外人的,不允许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权利人的利益,防止被告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判决,法院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依照该条款,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案件,但不适用于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特殊民事案件。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权利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及时保全相关财产并最终实现经济赔偿。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包括冻结、查封、扣押、许可装修、变价处理五种形式。

冻结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股票或其他证券等财产进行暂时冻结,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处置权。

查封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封存,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使用权。

扣押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书等财产进行扣押,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占有权。

许可装修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进行限制性的装修,限定被告对该财产进行改动的范围和方式。

变价处理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价值进行估价并进行公开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有财产损害的足以让法院保全的事实和足以足以保证财产保全的理由。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只有在相信被告可能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该案件中必须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害,并且该损害足以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诉讼标的物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具体财产的位置、指定的日期、要求的具体财产保全措施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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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来源:作者:日期:10-03-23
一、可保全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明确财产的范围及“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的分类,笔者想就该条款,结合诉讼保全工作的实践简单论述一下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财产的含义,视乎不同角度便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民法上的财产,是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总和,除了包括传统以上的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外,还包括工业产权、债权、资格等无形物。

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财产,其范围要小得多。

许多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不能进行保全的,有的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生活必需品,有的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是不宜保全的,如继承权。

根据笔者总结,诉讼保全的财产有以下特点:1、具有经济利益,比如没有经济利益的纯义务,没有保全的价值;2、可实现性,即必须可以转化为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非法所得或违禁品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诉讼保全的意义;3、可转让性,不能在主体之间进行让与的财产不得保全,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又如从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担保物权)。

二、不能穷尽的列举
要对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作一个定义,既不必要也不现实。

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会不断拓宽。

为了便于对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分类,以下就实践中出现的可予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一一列举:
各类帐户。

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

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

(附1-8)
动产。

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

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

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

(附9)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

(附10)
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

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

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

(附11、12)
债权。

这里的债权作较为狭义的理解,仅指合同双方之间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最高院对民诉法解释若干意见及案件答复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规定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

(附13)
租金。

租金也是债权,实践中可参照保全到期债权的方式,裁定冻结应付租金。

另外,租金有连续支付的特点,因此裁定冻结对于未到期的租金也具有法律效力。

有价证券。

《证券法》规定了股票及债券两种有价证券,并有专门法规规定了其管理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两个公司,因此其诉讼保全的方式明确单一,采取登记查封。

(附14)
股权。

指《公司法》上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一种典型的综合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查封;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则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登记部门,另外股权具有收益性,股权公司可能会按月、按季或按年派发收益,因此也应当通知股权公司协助冻结。

(附15、16)
保险金。

《保险法》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具有或然性的财产,即不一定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事故。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这里的保险金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债权,因而可予保全的保险金应当是已然状态下的保险金。

特别要提到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情况,如上所述也是或然性财产,只有在已然状态下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才具有可保全性。

(附17)
域名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并无多大的争议,但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却还没有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及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对于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可见有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趋势。

笔者认为对域名的保全应当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协助完成。

(附18)
网络虚拟财产。

围绕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不断有纠纷发生。

由于虚拟财产有庞大的买方市场,其经济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财产来看,对其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债权有不同之看法,又无法律定论,暂时将其作为其他财产。

与域名的保全不同,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游戏公司协助查封。

交易席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附19)
专营权。

实践中曾经查封过加油站、收购厂的各种油料专营权,管理机关是经济贸易委员会。

由于专营权是限制转让的一种权利,而且一般要通过行政许可达成,因此其经济利益已经越来越不显著。

不宜作为保全标的的财产(附20-29):1、生活必需品;2、具有人格专属性的财产,如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排污指标具有企业专属性,不得转让;3、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不能单独让与;4、法律及司法解释限制查封冻结的资金帐户,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
客户结算备付金、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5、具有公益性或反映社会进步性的财产,如医院学校的公益设施,如未发表的著作;
6、军事设施;
7、银行专用财产,如押款车。

三、分类和期限
在这里对上述财产进行分类的意义,仅仅为了便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二十九条对财产查封期限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各种帐户、专利权、商标权、有价证券、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具有专门司法解释或法规明确了保全期限的,按照其各自的期限进行诉讼保全,或6个月或一年,可称之为特定产;对传统意义的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对于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特定动产可拆参照不动产按照两年计算;著作权、债权、租金、非上市公司股权、保险金、域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席位、专营权等,作为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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