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成立企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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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者:刘淑荣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06期摘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事业职责,完成事业任务之外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普遍存在投资风险大、资金隐患多、管理薄弱等状况,其结果势必给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带来损失。

本文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

关键词:事业单位办企业问题及对策近年来,事业单位利用人才、专业、技术和设备等条件,兴办了一些企业。

这些企业对弥补单位经费不足,促进单位发展,拓展经营,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安排一些分流人员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通过审计发现也存在若干问题,因此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与监督就成为提高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的问题(一)被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企业虽然已经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企业目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人为控制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

在实际工作中各个管理层的职责划分并不很明确,股东大会、监事会作用有限,甚至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互相监督、制约的体制,出资人管理缺位。

(二)被投资企业市场主动性不足企业应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组织形式,对市场最敏感,具有投资机制,用人机制和决策机制最活跃的特点,而事业单位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出资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在市场中生存发展的主动性。

受制于各种国家政策的约束,人员和身份的双轨制,使企业失去了应有的灵活性,反而受到原投资机制的约束和影响,竞争力比起民营企业失去了很多优势。

(三)缺乏对企业管理者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管理者的收入与经营效益盈亏未挂钩,没有任何经济责任制约束,也无任何激励措施,工资每月定时定额发放,干好干坏一个样,管理者缺乏有效经营企业的动力和压力,处于随意松散的管理状态。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二是虽有相关管理制度,但制度内容涵盖不全。

事业单位成立公司的要求(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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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人性质的企业。

目前,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法人企业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如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内部职工担任事业单位自己设立的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此内部职工是可以担任法人代表职务的。

另外,法定代表人跟法人代表的含义在实践中是一致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表之争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能否投资设立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一)名称。

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二)住所。

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三)宗旨和业务围。

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一)名称。

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二)住所。

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一)名称。

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二)住所。

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2.权益保护: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各方利益在改制过程中得到妥善处理。
3.稳定有序:确保改制期间业务开展正常,维护企业稳定,实现平稳过渡。
4.效益提升: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改制内容
1.法人治理结构变更:将原事业单位法人资变更为企业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资产清查与评估: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
3.职工安置: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4.业务整合与发展:结合市场需求,优化业务结构,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5.机构调整与人员配置:建立高效的企业组织架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3.人员安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安置现有职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4.业务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定位,优化业务结构,提升业务竞争力。
5.机构设置:按照企业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率。
四、改制步骤
1.成立改制筹备组:负责改制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开展资产清查:对事业单位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评估资产价值。
五、政策支持与保障
1.争取政策支持:积极向政府部门申请改制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资产处置等。
2.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3.保障职工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活力。
六、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第2篇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成为提升国有企业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本方案旨在指导某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完成转企改制,实现其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事业单位成立有限公司的流程

事业单位成立有限公司的流程

事业单位成立有限公司的流程
1. 确定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首先需要确定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与其他公司重名。

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且具体。

2. 编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需明确公司的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式等重要事项。

编制公司章程需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筹备工作
事业单位需指定代表人或成立筹备组,负责公司设立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设置、人员招聘、办公场所等。

同时还需聘请律师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4. 资产评估和出资
事业单位须对拟投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货币资金或者实物资产等形式缴纳注册资本。

出资应当实行货币出资与实物出资相结合的原则。

5. 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设立条件后,代表持公司章程、出资凭证、营业执照申请表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6. 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审查通过后,便可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凭证,获取后即可正式运营。

7. 税务登记
持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领取纳税人识别号,办理开户手续。

事业单位成立公司需经过确定公司基本情况、编制章程、资产评估出资、申请设立登记等环节,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是一种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

事业单位是指单位性质,一般事业单位都是隶属于国家的地方政府、职能局、所等国家职能机构。

但事业单位在其运营管理上还分为三类,一类是不以盈利为主的而是由国家拨款维持运营的,这种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较多见,多为行政、科研、公益型的单位;还有一类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即国家给予一部分经费来支持单位的运营。

而还有一部分单位即第三类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具有经营获利的能力,所以国家在对其管理上虽然还是确定为事业单位性质,但是让其通过自已的经营收入来维持单位的运转,包括生产经营的资金,及人员工资的发放等都由这类单位自行处理,自负盈亏,这种管理方式类似于企业的管理方式,而在管理上还要受控于国家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比如执行国家频布的人事、薪酬等管理制度,所以这种事业单位被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管理也称为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管理。

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事业单位的什么管理。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

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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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经管。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人性质的企业。

目前,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法人企业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如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内部职工担任事业单位自己设立的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此内部职工是可以担任法人代表职务的。

另外,法定代表人跟法人代表的含义在实践中是一致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表之争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能否投资设立公司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经管、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经管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前,一般认为事业单位法人不具有设立公司的权利能力,但随着一部分事业单位在体制改革中实行了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的一部分资产实行了市场化经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事业单位也可以依法设立公司,如1998年《公司登记经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经管局《关于企业登记经管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6条: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经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但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对于某些具有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兴办企业的资格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如:2006年,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台了规定:规定省内高校今后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创办和经营企业。

由此可见,在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在原则上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尤其是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局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
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但是对于如高校、图书馆等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如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另有规定的,则需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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