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师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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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沈师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沈师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沈师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沈阳师范大学文件沈师大校发〔2005〕42号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单位:现将《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沈师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各级行政处室、教学教辅部门、各研究院所因公派出差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于核定的年度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差及外出开会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第四条国内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1.乘火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如下:2.乘坐飞机人员范围:校领导、特聘教授、首席教授、责任教授出差可乘坐飞机,机票由本人所于单位经费负责人签批后报销。

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公务,由于任务紧急,乘火车来不及的,应事前提出申请,经校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否则,乘坐飞机所发生的费用按同程火车票价格报销。

3.凡用横向科研课题费或于代管款项中开支的机票款,需经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4.职工出差期间(指外市),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5.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

乘坐飞机者,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于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6.参加支援工作(包括支援“三辽”地区)、会议(不包括订货壹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等人员,往返途中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期间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7.下列人员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1)自带交通工具的。

(2)于出差的同时发生出租车费的。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费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于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特别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部分壹律自理,不予报销。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一、内容介绍差旅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差报销的经费使用,确保差旅费的合理、科学、高效、透明,减少浪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出差期间的差旅费报销管理。

三、原则和政策1.合理性原则:差旅费报销必须具备合理性,凡符合学校出差需要,促进工作开展,属于教职工出差费用的支出,均可报销。

2.公平原则:差旅费报销应坚持公平原则,根据出差的地域差异合理确定一定的差旅费标准,并公示给全体教职工。

3.效率原则:差旅费报销应追求高效率,尽快办结审批和报销程序,确保教职工出差后及时领取差旅费补贴。

4.透明原则:差旅费报销应透明公开,全程可查,要建立规范的报销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

四、差旅费标准1.在国内出差的,按照当地差旅费标准进行报销,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标准。

2.在国际出差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

五、差旅费的报销和结算1.差旅费的报销必须由教职工本人亲自提交差旅费报销申请,附上有关费用票据和相关支出明细,并经上级审批后方可报销。

2.差旅费的报销材料包括:a.出差申请书及相应的批准文件b.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票据及相关凭证c.所有差旅费用的明细清单3.差旅费的结算一般在教职工出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将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六、差旅费的监督和考核1.学校将建立差旅费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

2.差旅费的使用情况将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对违规报销和浪费严重的教职工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差旅费禁止使用禁止使用差旅费报销以下费用:1.私人旅游费用2.购物及礼品费用3.没有发生实际花费的费用4.违法违纪行为产生费用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如有疑问和补充解释,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出差制度】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WORD6页)

【出差制度】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WORD6页)

《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桂财文字〔1996〕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差旅费管理,做到既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又能节约经费开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的报销与审批:(一) 校级领导由党办、校办主任代校长审批;其他干部、教工按经费来源由有关院系、部门(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由所在院系、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代为审批,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 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需经科研处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三) 由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安排的进修、学习、访学等经费开支需经归口部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四) 到国外出差的,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由外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备案,并视经费落实情况,由提供经费的部门审批。

(五)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的差旅费报销,由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与工作无关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出差期间,因违反有关方面规定的罚款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的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席位和住宿等级标准:注:表中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表中住宿费标准栏中一般地区是指广西区内的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市和广西区外除特殊地区以外的市县;本区县(市)是指广西区境内各县及县级市。

第六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 出差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凭会议通知单按实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在教育经费中开支的,超过限额部分的50%由个人负担;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经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酌情报销;在创收经费中开支的,经创收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酌情报销。

学校旅差费实施方案

学校旅差费实施方案

学校旅差费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差期间的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差旅费报销范围1. 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2. 交通费包括车船费、火车费、飞机票等交通工具的费用。

3. 食宿费包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和伙食费用。

4. 其他必要费用指出差期间的通讯费、会议费等必要支出。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1. 交通费的报销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2. 食宿费的报销标准按照当地物价水平执行,超出部分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3. 其他必要费用的报销标准需提供有效凭证,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1. 教职工在出差前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交差旅费预算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出差结束后,教职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差旅费报销申请和相关费用凭证提交给行政部门。

3. 行政部门收到报销申请和费用凭证后,进行审核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

四、差旅费管理1. 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差旅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差旅费预算和报销进行严格审核。

2. 教职工在出差期间需按照规定使用差旅费,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3. 对于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教职工,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差旅费报销责任1. 教职工需如实提供差旅费报销申请和相关费用凭证,不得虚报或冒领。

2. 行政部门需严格审核差旅费报销申请,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六、附则1.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对于特殊情况,学校行政部门有权对本实施方案进行解释和调整。

学校旅差费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旨在规范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希望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本方案的规定,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报销,共同维护学校财务秩序和形象。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管理,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三、差旅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根据出差目的地和出差时间,按照当地公务出差住宿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住宿地点,并保存好相关发票或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交通费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和交通工具类型,按照学校规定的交通费用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选择合理、经济的交通方式,并保存好相关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伙食补助费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和时间,按照学校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自行负担伙食费用,并在报销时提供伙食补助费的合理凭证。

四、差旅费报销程序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和凭证,确保票据真实、完整、清晰。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及时整理票据和凭证,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学校财务部门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报销。

五、差旅费管理要求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和凭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加强差旅费报销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确保差旅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学校应定期对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追回违规报销的费用等。

对于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定为准。

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规定

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校经费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考察、参加会议等产生的差旅费用报销。

第三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章出差审批与报备第四条教职工因公出差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填写《出差审批表》。

第五条《出差审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差事由、时间、地点、人数、交通工具;(二)预计差旅费用;(三)出差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对《出差审批表》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向财务部门报备,填写《出差报备单》。

第三章差旅费用报销标准第八条差旅费用报销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费:1. 乘坐火车:出差人员根据职务级别,可乘坐硬席、软席或高铁二等座;2. 乘坐飞机:出差人员根据职务级别,可乘坐经济舱或公务舱;3. 乘坐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1. 住宿标准根据出差地点、职务级别和住宿条件确定;2. 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伙食补助费:1.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天数和实际用餐情况确定;2. 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0元。

(四)市内交通费:1. 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每人每天50元;2. 出差期间确需使用出租车、租车等,需经审批后凭据报销。

(五)通讯费:1. 通讯费实行限额报销,每人每天30元;2. 报销通讯费需提供通讯费清单,并注明用途。

第四章差旅费用报销流程第九条出差人员返回学校后,应及时将相关报销材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出差审批表、报销单、发票、行程单等。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出差人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师范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规定(WORD7页)

师范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规定(WORD7页)

师范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规定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参照广东省财政厅“粤财文[1996]1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头和海南省等五个经济特区;3、直辖市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二)凡单独出差或按当地公安机关规定需包房住宿的,住宿费标准适当放宽,在如下标准范围内凭票按实报销:1、正副厅级、教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一般地区200元,特殊地区250元。

2、正副处级、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一般地区180元,特殊地区200元。

3、其余人员:一般地区160元,特殊地区180元。

4、住宿费的审核办法以当次住宿费平均数控制。

(三)出差到我市属县、区的,其住宿标准按上表一般地区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短期培训班的住宿费按会议或培训通知的标准执行。

如果住宿费标准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参加非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察、研讨会议的,报销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住宿费必须凭旅馆、招待所正式发票报销。

(六)乘车、船和住宿时所购买的人身、物品、行李等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条乘坐火车的规定(一)从晚上8:00至次日早晨7:00之间乘坐火车,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乘坐火车符合购卧铺票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以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为标准,按下列比例奖给个人:1、乘坐慢车或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奖。

2、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奖。

3、乘坐新型空调普快或新型空调特快列车的,按新型空调普快或新型空调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奖。

4、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按本条第(二)款1、2、3项执行。

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4页)

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4页)

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和软席列车。

对于至目的地之间有夕发朝至火车的,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对于无夕发朝至火车、确因出差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或软席列车的,应事先经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车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对于一段路程乘坐卧铺,其它路段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

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按上述规定分段计算。

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往返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第三章住宿费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标准的宾馆、饭店等。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其住宿费开支标准为: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天600元,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人员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天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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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发〔2005〕4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沈师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各级行政处室、教学教辅部门、各研究院所因公派出差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差及外出开会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第四条国内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
1.乘火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如下:
2.乘坐飞机人员范围:校领导、特聘教授、首席教授、责任
教授出差可乘坐飞机,机票由本人所在单位经费负责人签批后报销。

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公务,由于任务紧急,乘火车来不及的,应事前提出申请,经校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否则,乘坐飞机所发生的费用按同程火车票价格报销。

3.凡用横向科研课题费或在代管款项中开支的机票款,需经
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4.职工出差期间(指外市),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
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5.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

乘坐飞机者,
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6.参加支援工作(包括支援“三辽”地区)、会议(不包括订
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等人员,往返途中每人
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期间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7.下列人员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1)自带交通工具的。

(2)在出差的同时发生出租车费的。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费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
销,特别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部分一律自理,不予报销。

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需由主管校长或财务处长签
字批准,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2.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3.带交通工具出差,不再报销任何车船费及外市交
通补贴,司机的住宿费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
销。

4.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出差人
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
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5.因我校已于2004年在北京设立驻京办事处,今后
校内所有人员到北京出差(不包括参加会议),都
应住我校的驻京办事处。

如无特殊原因在北京发
生的住宿费,一律不予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1.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及海南省),按实际
住宿天数每人每天20元计发,在途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计发。

2.其他省直辖市(不含沈阳市),按出差日历天数每人每天15
元计发。

3.到外市参加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持工作,期间的伙
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5元;特殊地区7元。

4.在交通工具(飞机、软卧除外)上连续乘座超过12小时(含
12小时)人员,每超过12小时增加20元的伙食补助。

5.下列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1)会议通知上明确注明收取会议费且宿费另收的;
(2)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
(3)带工资外出进修或学习的(一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除
外);
(4)在出差的同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费用开支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
1.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标准为: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2.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
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每
人每天补助12美元。

3.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交通费,应按照事先批准的路线,凭票
据报销。

对擅长延长、绕行超出的费用不得报销。

二、出国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1.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制定的赴各国和地区的标准执行。

2.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在规
定的标准之内凭住宿发票报销。

3.出国人员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超
标部分不予报销,结余部分归已。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
国境之日计算。

4.出国人员在国外的零用费标准,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
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5美元。

三、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

四、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的几项特别规定
1.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按组团
单位发出的标准实报实销。

2.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人员,持因私护照随旅行社出境的,
各项费用开支按旅行社的标准实报实销。

3.参加校际交流的出国人员,只报销交流合同(或协议)所
规定的由我方承担的国际机票。

4.参加学校校内组团的出国人员,各项费用支出标准,按出
国人员国际费用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关于差旅费的几项其它规定
一、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原件或复
印件,并以此作为报销会务费的依据。

二、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直接差旅费之外的其他
费用,需单独办理报销手续,不可与差旅费票据混在一起报
销。

第七条关于报销时间的规定
员应于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有出差借款未及时核销的按《沈阳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收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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