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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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范文(2篇)

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范文(2篇)

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投入品指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饲料、种子、畜禽兽医药品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三条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责任明确、全程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市(县)农业部门负责。

第五条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加强监督执法力量,确保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备案、许可等工作。

第三章产品准入第七条农业投入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技术条件,申请准入前应当经过农业部门的审核、检验、验收。

第八条农业投入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技术条件,申请准入前应当经过农业部门的审核、检验、验收。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准入时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管第十条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制度,对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期抽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原材料的选择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农业投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跟踪追溯体系,对购进的农业投入品进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严禁超量使用或者过期使用。

第十四条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不良事件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对发生的不良事件及时处理,防止扩大化。

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五条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农业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吊销销售企业的许可证,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对于生产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农业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吊销生产企业的许可证,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农业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禁止其继续使用农业投入品。

农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篇)

农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篇)

农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农业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农业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大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

第五条农业公司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

第六条农业公司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于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同时要进行事故分析,总结经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农业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职责和权力。

1. 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农业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方针。

2. 农业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监督和检查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3. 所有员工都有安全生产的义务,要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及时上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农业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八条农业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确保风险有所预测和控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出应急处理。

第九条农业公司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具体措施,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农业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农业公司要做好员工的安全保护工作,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职业健康监测,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条农业公司要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积极推行可持续发展。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农业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业生产规章制度

农业生产规章制度

农业生产规章制度【篇一:农业生产部管理制度】生产部管理制度为标准生产管理秩序,明确岗位职责,优质高效的完成生产任务,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部设立蔬菜组、苗圃组、种植组和农机组。

生产部经理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生产部经理全面指挥生产工作,在生产管理上对总经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总经理负责,当好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

〔二〕全面负责种植、田间管理、采摘收获等生产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三〕做好公司生产计划、目标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积极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和检查各生产组种植和田间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生产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催促生产目标的落实完成。

〔六〕协调综合部做好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安排各生产组和职工做好生产前、生产中的各项工作,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

〔八〕对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生产作业应做好科学规划。

要按照公司经营班子确定的工作目标合理规划种植地块、种植面积、种植时间、种植作物和田间管理,并合理设计生产作业配套需要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生产部负责生产工作的组织开展、工人管理和生产任务的验收落实。

第五条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

对使用机械作业的,应由有熟练工人操作。

使用农药、化肥要科学合理,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条应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合理安排阶段性生产作业计划。

应至少提前一周安排好生产作业计划,并在开工前准备好生产工具,安排好人员配备和做好工作注意事项。

第七条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对各生产组落实公司阶段性作业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没有按时完成生产进度或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的生产组和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一、概述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是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

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种子、化肥、农药、农用机械等各种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

合理管理农业生产资料,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护农业环境,实现农业持续发展。

二、土地管理1.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在农业生产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农民可以通过购买、租赁、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

2.土地流转管理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的方式进行合理规划和组织生产。

土地流转需要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种子管理1.种子购买与登记农民在种植作物时需要购买合适的种子,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优质种子。

购买的种子需要登记备案,确保种子质量可追溯。

同时,种子销售和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的销售行为。

2.种子储存与保存种子需要妥善保存,避免受潮、发霉等情况导致种子质量下降。

农民可以通过专门的种子储存设施或方法进行保存,同时定期检查种子的质量,及时淘汰不合格种子。

四、化肥农药管理1.化肥农药购买与使用化肥和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需的辅助物资,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化肥农药时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合理控制用量,避免过量使用。

同时,对于有毒有害的农药需要特殊注意使用安全,遵守相关的防护措施。

2.化肥农药存放与运输化肥农药需要存放在封闭的专门场所,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防止火灾和污染等意外事故。

运输时应采取专用容器和车辆,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

五、农用机械管理1.农机购置与维修农民在购买农用机械时应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产品,并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农机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保证维修质量,提高农机的利用率。

2.农机使用与安全农民使用农用机械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以及农机设备的安全。

农业基地管理制度

农业基地管理制度

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监督管理制度1、基地办公室要对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网点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2、基地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区检测站和省绿办对基地环境和产品的抽查检测。

3、公司指挥部要经常性对基地环境、保护情况及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生产资料保管、产品质量、市场及生产档案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4、基地生产部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

基地责任人负总责,加强监督,建立奖罚制度,基地生广人员完成基地建设目标责任指标,并通过基地办公室的检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1、格执行相应生产产品标准,基地办公室要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使用、禁用或限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目录,以及使用数量。

2、基地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小组,要建立绿色(无公害)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资料的市场准入制度。

3、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在总指挥部至少建立一个投入品专供点,为种植户提供质量符合和省标准要求的优良品种,并提供化肥、农药配送服务。

4、关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开展的病虫草害的统防统治,并在作物生长期开展测土配施肥工作。

5、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基地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小组对基地生产中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市场(农资市场)每年必须进行至少5次监督检查和抽查,保证基地使用符合国标及地标准的农药、化肥等投入品。

6、公司指挥部、基地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经常检查合作基地农户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杜绝使用各种禁用农药和肥料。

7、使用后的肥料和农药包装袋、瓶、箱应集中回收,统一处理,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第二章生广基地农业投入品米购制度1、种子应向具有种子经营权的单位购买,选择优质、抗病、丰产的品种。

各基地不购买和使用转基因品种。

2、农药、化肥必须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企业(户)购买,且兰证”齐全,决不购买未经登记的产品。

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科学合理选择使用农药。

人、畜、禽粪等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充分腐熟或无害化处理后使用。

农资公司管理办法

农资公司管理办法

农资公司管理办法农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资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设立条件:农资公司应具有下列条件:(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三)有与农资经营相适应的场地、仓储和配送设施;(四)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处理废弃农资的设施。

第四条经营范围:农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农资产品:(一)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二)化肥(包括氮、磷、钾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生物有机肥料等);(三)种子;(四)农膜;(五)饲料添加剂。

第五条农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经营农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农民安全使用。

第六条农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记录和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进入库、销售、质量检验等情况,确保农民知情权。

第七条农民购买农资产品应当向农资公司提供用途、作物、用量等明确信息,农资公司应当对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农民购买农资产品应当选择经营许可证齐全、质量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农资公司。

第九条农资公司应当制定并公示退换货政策,并在出售时告知农民,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对于农民检测发现所购买的农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农资公司应当依法退款、赔偿。

第十一条农资公司拥有处理废弃农资的义务,应当建立相应的废弃农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管理流程,并按照国家规定安全无害地处理废弃农资。

第十二条农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控。

第十三条农资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农资经营许可证。

农资管理制度内容

农资管理制度内容

农资管理制度内容1. 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通过合理规范农资的管理,能够避免农资的浪费和滥用,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品质,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

2. 保护生态环境。

合理规范农资管理可以减少农药和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化肥农药残留对土壤和水质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

3. 维护农民权益。

规范农资的购买、销售和使用,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资市场上的欺诈、假冒伪劣产品对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4. 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通过农资管理制度,可以引导农民科学合理地运用农业技术和农业生产资料,推动农业科技的进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

二、农资管理制度的内容农资管理制度包括农资的采购管理、储存管理、使用管理和销售管理等内容,下面分别对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 农资采购管理(1)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

明确农资采购的程序和责任,建立起完善的采购管理流程,规范农资采购的行为。

(2)严格控制采购质量。

采购农资时,要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农资供应商,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资产品。

(3)控制采购成本。

在保证农资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农资的采购成本,通过合理的谈判和比价等方式来降低农资采购成本。

(4)做好采购记录。

要及时记录和归档农资的采购信息,包括农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采购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农资储存管理(1)建立农资储存制度。

设立专门的农资储存仓库,明确农资储存的规范和程序,确保农资的安全储存。

(2)规范农资储存环境。

要保持农资储存的干燥、通风、防潮、防火等环境条件,确保农资的质量和安全。

(3)做好农资库存管理。

要定期进行农资库存清点,及时更新库存信息,合理安排农资的入库和出库,确保库存充足。

(4)防止农资损失。

加强对农资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农资的防盗、防损和防火等工作,有效减少农资的损失。

3. 农资使用管理(1)加强技术指导。

提供农资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资,确保农资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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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农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
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
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

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
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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