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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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注意事项有哪些
导语:技术入股注意事项有哪些?技术入股主要还是看人,而不是看项目,技术入股需要注意合约履行的可行性,最好找律师评估下。
技术入股注意事项有哪些
1、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2、技术估值
按相关规定,对于技术入股,由于是非货币财产通过评估可以界定价钱,入股的时候要求以知识产权出资xxx的形式体现出来。
3、软件著作权归谁享有?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技术入股的评估依据,技术入股后,软件著作权依然属于该技术人员所有,创业团队享有优先使用权。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专科)

一、案例分析( 每题参考分值5分)1、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
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
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
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变更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3)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出席会议的为8人(即亲自出席者5人,加委托出席3人,而乙和丙的委托无效),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5)“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故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技术入股常见风险三篇

技术入股常见风险三篇篇一:技术入股常见风险技术入股常见风险详解如何签订技术入股合同?签订技术入股合同时,要避免一些常见的错误,如重复性入股、非产权人入股、公知技术入股等法。
商因此,在技术入股时,应当在入股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 技术入股者应为技术的合法权利人法。
技术入股方应当在入股合同中保证其是该技术的合法所有人,没有权利瑕疵;如果入股后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成立,技术入股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法。
商2. 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状态,比如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等法。
因为以技术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前提是以盈利为目标,即只有入股技术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时,才可能被股份制企业所接受;同时入股技术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对于企业来说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法。
商所以技术股的法律状态对企业非常重要,对入股技术提出一些必要的条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法。
3. 明确约定技术入股的方式法。
由于技术本身的无形性能够在同时间、不同地点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而其他有形财产却不能法。
商因此,技术入股各方在签订入股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入股的方式,即:是以入股技术的所有权出资入股,还是以入股技术的使用权出资入股法。
商如以入股技术使用权出资入股,还应明确是何种许可使用方式(指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法。
4. 其他法。
专利技术入股合同的期限一般应当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相一致法。
商另外,还应当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技术被公开应如何处理法。
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签订技术入股合同时,可参照有关方面的规定:《合同法》、《公司法》、《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
技术入股协议书(协议书范例)甲方:乙方: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法。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纳税辅导20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纳税纪宏奎赵辉以技术成果为主体的无形资产入股问题,是创业者和投资者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创业者具有相应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或者智力资本、创意等无形资产,但往往缺乏货币资本和其它实物资本,需要从风险投资、大企业或者其它外部投资机构获得投资,共同组建创业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化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利润(一般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
这样,在创立高科技企业的时候,高科技成果和其它无形资产所允许占的出资比例,就显得至关重要。
新《公司法》明确,企业注册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放开后就使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对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政策的放开,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必将成为投资领域的新常态,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费?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36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有偿。
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投资人取得了对应股权,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软件著作权合作开发协议范本5篇

软件著作权合作开发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合作开发一款软件,并共同拥有该软件的相关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合作事项及内容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一款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的策划、设计、编程、测试及文档编写等工作。
双方共同拥有该软件的所有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合作模式及责任分配1. 甲乙双方共同成立软件开发团队,共同参与软件的开发工作。
2. 甲方负责软件的策划、设计、部分编程及文档编写等工作。
乙方负责软件的另一部分编程、测试及文档审核等工作。
3. 双方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三、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1. 双方共同拥有该软件的所有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的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双方均有权对软件进行改进和升级,共同享有改进和升级后的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
3. 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间所取得的与软件相关的技术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四、合作期限及成果交付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____年。
2. 软件开发完成后,双方应按照项目计划交付软件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的源代码、文档、安装文件等。
3. 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协议或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处理后续事宜。
五、资金及费用承担1. 双方应按照项目计划投入相应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等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双方应共同承担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外包费等。
具体费用分担比例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严格保密本协议的条款及与软件相关的所有技术、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合同5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合同5篇篇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合同甲方: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为XXXXX公司创作了一款名为XXXXX的计算机软件,并获得了该软件的著作权,甲方拥有该软件的一切权益;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市场运作能力和销售渠道,愿意将甲方的软件成果进行转化,并推广销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1. 甲方将其拥有的XXXXX软件授权给乙方进行销售、推广及运营。
2. 乙方有义务对XXXXX软件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销售价格、推广方案及运营模式,并将具体方案提供给甲方审核确认。
第二条权益分配1. 乙方将根据销售收入的50%支付给甲方作为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费用。
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结算销售收入,并将相关款项及时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1. 双方均应当妥善保护XXXXX软件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传播、转让或篡改软件。
2. 乙方在推广销售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地使用相关软件,严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因此导致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1. 双方对本合同中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及技术资料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本合同解除或失效后,双方仍应当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已获取的信息进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为XXXXX,到期后如有续签需双方协商确认。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篇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号码)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号码)二、合同背景甲方为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拥有者,拟将自身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为商业利益,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转让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果的使用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1998.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调整技术出资方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技术成果入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拥有者(以下简称技术出资方)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第四条技术出资方可以用下列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三)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技术成果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产生的有关权利,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产生的权利,也不包括有关权利的使用许可。
第五条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授权的技术成果,适用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
技术成果入股后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技术出资方必须在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司转让专利权。
第六条作为出资的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剩余的法定保护期应当不少于三年。
第七条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应当是特定、完整并在短时间内能够传授给所属技术领域里的一般技术人员的现有技术成果。
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均不得作为技术成果出资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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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
第一步先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三层302)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登记及备案
第二步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作价进行评估作价然后再回到发证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及办理出资。
网站登记备案
(一)前期准备
1、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4号)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
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