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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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科学、合法、规范运作,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并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勘察设计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合同管理、设计质量控制、资料归档等,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和规范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贯彻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计计划、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文件内容完整、合理、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勘察设计安全管理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勘察设计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前的安全评估,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使用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数据的管理和存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设计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设计信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创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方式,做到科学规划、务实创新、保证质量、提高效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申请,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规划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配合勘察阶段的勘查和测量工作,明确规划设计任务书,按照规划设计纲要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勘查和测量工艺流程,完善勘查与测量工具与设备,确保勘查测量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结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所处区域的规划设计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投资、工程用地、建筑面积等情况,做出合理的结构布局和空间设计,确保工程建设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规范工程设计文本,完善技术指标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本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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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念 v 建设工程勘察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
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 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v 建设工程设计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 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 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v 勘察是基础,设计是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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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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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
v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v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v 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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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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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依据(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v 项目批准文件 v 城市规划 v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v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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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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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管理 条例)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1、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 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有: (1)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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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五、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六七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六七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

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工程设计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 (3)满足环保要求 (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A. 勘察文件
B. 方案设计文件
C. 施工图设计文件 D.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
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P152
(三)政府主管部门 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
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 规。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修改,须经原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2)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一、概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第一步,也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环节。

因此,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制度。

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例如设计师未经合法资格审查、设计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设计文件不完整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监督和管理。

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建筑设计单位未经资格审查设计,将面临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因此,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责任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监督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监督,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进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展趋势随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的日益发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在未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制度将更加科学、完善,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七、结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制度是建筑工程的基础,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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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
计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造柱箍筋相当一部分弯钩不符合规范要求(135°),砌筑砂浆
饱满度不够。必须对结构方案、抗震构造、受力计算进行全面
审核后,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消除结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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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武汉佳园19号楼

该工程为七层砖混结构。由武汉房地产开发

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
程公司勘察,武汉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
房,二至六层为住宅。由泰兴市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开发建
设,丹徒县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队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泰兴市
建筑设计院设计,泰兴市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泰
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在检查中专家发现,在这项
工程中勘察地质结构的方法、判定建筑物场地类别的方法都是
错误的。其一层结构设计方案不合理,抗震构造柱有漏设,构
1. 勘察方面
(1)有些工程不经过勘察或套用其他工程的勘察资
料就进行设计;
(2)勘察布置钻孔数量不足、钻孔深度不够;取样
或原位测试数量不足,取岩(土)样组数达不
到要求;
(3)抗震设防区没有划分场地类别,土层划分分析
不准确,地下水腐蚀性未做判定或判定错误,
导致勘察的结论性意见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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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方面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设计费4.5倍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1年,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的
设计费4.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500-5000万元的
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
设计费3.8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通常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500-4000万元的
设计费3.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000-3500万元的
设计费3.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设计费4.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500-5000万元的
设计费4.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
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工程量3000-4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通常的
1
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的罚款
2
工程量2000-2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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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 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范的活动。
• 二、标准的分类
• 1、按级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 2、按执行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3、按性质: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 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依据和程序
•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应当以下列文 件和规定为依据:
• (1 )项目批准文件; (2 )城市规划; (3 )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 (4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深度要求。
• 任何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再施工的程序。没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 报告、厂址选择报告, 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更不能进行设计审批。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 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 理和施工的需要。
• 3、建设工程设计的内容和深度
1)阶段: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 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小型项目中技术简 单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在简化的初步设计确定 后,就可做施工图设计。对某些牵涉面广的大型 建设项目,应做总体设计。
• 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 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在异地承接勘 察设计业务时, 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 动, 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 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 书。
第二节 建筑工程抗震
•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 1、所谓抗震设防是为了防御地震对建筑物、构筑物产
•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 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 四、中外合作设计有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 例》制定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设立和审批、 经营管理、资质管理以及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前期的关键环节。勘察是设计的基础 依据,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主导环节。
• 现行有效的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法规和规章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
•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 应报原审批 机关批准。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施工图的 修改, 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 1、实行备案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指出:“国家对设 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 度”、“从事设计市场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 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 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 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以行政权力干预 勘察设计工作, 或分割、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的, 由上级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抗震加固应突出重点, 确保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 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 性建筑的抗震加固, 应注意保持建筑物的原有风貌。
• 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 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 三、抗震防灾规划
• 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城市和今后有可能发生 破坏性地震的城市应当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形 成独立工矿区的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地震破坏后 有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企业、对国计民生全局 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
•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
• 1、强制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 遵守和执行的标准。
• 2、综合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所涉及的面广, 制定标 准考虑的因素多, 不仅要考虑技术条件, 还要考虑经济条 件和管理水平, 所反映的各项技术指标要相互协调相互 配套。一个建设项目, 需要采用的标准数量多, 各个标准 之间应协调一致。
生的破坏性, 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所采取的预防性抗震 措施与手段。 • 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 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 防。 •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 办公用房, 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其他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 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 采取抗震措 施, 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 • 抗震设防标准、设防烈度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定确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凡需要提高地震烈度的设防标准(包括工程项目或工程 项目的一些关键部位) 的, 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 二、抗震鉴定与加固
• 抗震鉴定采用的设防烈度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 范及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 降低标准。
• 抗震鉴定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 位承担。鉴定应当对工程的场地、设计、施工及现状 进行全面调查, 分析缺陷原因, 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经 鉴定应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加固技术规程 进行加固。
•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 号和发布。行业标准发布后, 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方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 并报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或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备案。
• 4、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 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 按隶 属关系,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审 查, 提出审查意见, 报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特大、 特殊项目, 由国务院批准。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 权限, 由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规定。总体 设计(总体规划设计) 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各部 委直管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 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 主, 会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施工图设 计除主管部门指定要审查外, 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 对施工图质量负责, 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听取意见。
• 2、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与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 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符合 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 求; 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 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符合美观、实用和协 调的基本要求; 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 重视技术和经济相结合。
• 3、复审与修订
•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 要, 由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适时组织复审工作,一般五年 进行一次。经过复审的标准, 通常有三种可能的结果: 继续 有效、修订或废止。最终意见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后, 在 指定的刊物上公布。
第三节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
• 一、标准化基本概念
• 标准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 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 础, 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由主管机关批准, 以特定形 式发布, 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 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 的一般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 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由主管机关 批准, 以特定形式发布, 作为建设领域共同遵守的准则 和技术依据。
• 2、抗震设防实施
• 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在进行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时, 应按照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 提出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 标准及方案论证等。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 应 当严格遵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 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图件)应有抗震设防的内容, 包括设防依 据、设防标准、方案论证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查明、分析、评 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编制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 程的要求, 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 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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