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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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

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

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产生登记1. 新生儿出生后应在出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出生登记。

2. 产妇或新生儿父母可选择到本地派出所或民政局进行出生登记。

3. 需要提供产妇及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及相关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4. 登记人员应核对身份证明、出生证明等资料,核实信息准确无误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5. 如产妇或新生儿父母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派出所或民政局登记的,可委托亲友代办,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内容1. 新生儿出生登记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等。

2. 核实无误后,应及时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办理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

3. 出生登记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更新。

四、登记保密1. 出生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公开。

2. 登记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保密出生登记信息,不得私自泄露、出售或篡改登记资料。

3. 出生登记信息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系统中,防止信息泄露。

五、登记查询1. 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民政局查询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出生登记信息。

2. 查询工作人员应核实查询人身份信息,核对登记信息后,及时提供查询结果给查询人。

3. 查询人可要求打印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责任追究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出生登记、迟延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单位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2. 对违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检查1. 派出所和民政局应定期开展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自查和互查,并报告上级机关。

2. 相关监管部门应组织对出生登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分娩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分娩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分娩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1、建立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次接诊医师在接诊孕产妇时,应告知孕产妇入院分娩实名登记的项目和重要意义,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保密工作和有效沟通情况下,也必须实名登记。

如发现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住址或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平诊入院孕产妇,接诊医师应立即向医院医务科报告,医院医务科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妇幼健康服务科(股)报告。

2、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要指定 2 名工作人员,在《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上如实登记实名信息,并于婴儿出生后 24 小时内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和“《湖北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系统》”(简称妇幼系统),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对因急诊入院分娩,孕产妇暂时不能提供身份证等实名信息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先安排孕产妇住院分娩,2 日内补齐实名信息,不得以信息不全为由拒绝孕产妇住院分娩。

住院分娩身份核验制度与流程及职责

住院分娩身份核验制度与流程及职责

住院分娩身份核验制度与流程及职责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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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婴儿姓名登记制度范本

医院婴儿姓名登记制度范本

医院婴儿姓名登记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医院婴儿姓名登记工作,保障婴儿姓名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登记范围和对象1. 本医院出生的所有活产婴儿。

2. 转入本医院新生儿病房的婴儿。

三、登记条件1. 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

2. 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婴儿姓名。

四、登记程序1. 婴儿出生后,护士应及时告知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新生儿姓名登记的相关规定。

2. 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提供婴儿姓名,并填写《医院婴儿姓名登记表》。

3. 护士对《医院婴儿姓名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出生证明上填写婴儿姓名。

4. 出生证明一份交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份留存医院档案。

5. 医院对登记的婴儿姓名予以公告。

五、登记要求1. 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姓名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不得使用不文明、怪异、重复等不适宜的姓名。

2. 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保证提供的姓名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医院应妥善保管《医院婴儿姓名登记表》和出生证明,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婴儿个人信息。

六、变更和更正1. 婴儿姓名登记后,如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要求变更姓名,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2. 婴儿姓名登记后,如发现登记错误,医院应及时更正,并通知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按时登记婴儿姓名的,医院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违反本制度,提供虚假姓名或者不文明、怪异、重复等不适宜姓名的,医院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婴儿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医院分娩记录信息管理规范

医院分娩记录信息管理规范

医院分娩记录信息管理规范为落实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确保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关联与一致,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顺利签发,维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一、高度重视住院分娩信息记录工作,保证住院产妇分娩信息录入准确性,加强信息质控,强化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校验工作。

二、加强产妇分娩数据管理,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规定,在24小时内及时记录分娩信息,并实时录入基层卫生信息系统。

三、做好产妇分娩信息与出生医学证明字段的关联。

字段包括: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出生孕周、出生体重、出生身长。

母亲姓名、年龄、国籍、民族、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保障产妇分娩信息唯一性字段:分娩编号、新生儿编号。

四、产妇分娩记录保存后原则上不得修改,查明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根据院内数据修改流程,由护士长核对、签字,经医务科审核后,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修改。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不得在未经审批同意下私自修改分娩信息。

六、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使用基层卫生信息系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经与省级妇幼信息平台比对,对比一致的,可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比不一致或查找不到分娩信息的,查明原因后办理。

对于无法当场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应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

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应及时解决分娩信息上传、保存、校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八、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信息系统承建公司反馈,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项工作有效衔接。

九、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院内分娩数据修改审批流程附件分娩数据修改审批流程。

分娩信息录入管理制度

分娩信息录入管理制度

分娩信息录入管理制度一、前言分娩信息录入是医院产科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协助医护人员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监测、管理和照护的重要手段。

分娩信息录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确保分娩过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产科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分娩信息的录入和管理流程,保障分娩信息的安全、准确和及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产科部门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产科医生、护士、病历员等。

三、分娩信息录入的相关定义1. 分娩信息:指分娩过程中产妇和新生儿的生理数据、医疗护理记录、药物使用情况、手术操作记录等相关信息。

2. 分娩信息录入:指将产妇和新生儿的相关信息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录入系统或记录在病历上。

3. 分娩信息录入管理:指对分娩信息录入过程中的规范和管理措施,包括数据准确性审核、录入时间要求等。

四、分娩信息录入的操作流程1. 分娩信息的采集产科医生、护士在分娩过程中需要对产妇和新生儿的生理数据、医疗护理记录、药物使用情况、手术操作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采集。

2. 分娩信息的录入(1)产科医生在产程记录表上记录产妇的相关信息,包括产程时长、宫缩情况、宫口开张情况等。

(2)护士在护理记录单上记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理数据、医疗护理记录、药物使用情况等。

3. 分娩信息的审核产科护士负责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分娩信息的录入系统将审核通过的信息录入电子系统中,备份纸质信息。

5. 分娩信息的访问权限控制对已录入的分娩信息进行访问权限控制,只有相关人员才能查看和修改相关信息。

六、分娩信息录入的管理要求1. 准确性要求对录入的分娩信息进行准确性核对,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2. 完整性要求对录入的分娩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3. 及时性要求对录入的分娩信息进行及时性审核,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4. 安全性要求对已录入的分娩信息进行备份和安全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5. 录入人员的培训要求医院应对参与分娩信息录入的人员进行相关操作规范和信息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二、孕产妇住院实行实名制。

住院时须将《孕产期保健手册》(或产科门诊病历)交给产科接诊医师。

产科医师应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住院分娩情况。

三、认真落实分级护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病房管理制度、护士值班交接班制度。

四、加强孕产妇安全防范,孕产妇不得擅自离开病区,发现擅自离院者护士电话及短信通知孕产妇及时返回病房,告知医生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防止孕产妇跌倒、坠床。

加强护患沟通、尊重孕产妇,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完善签字手续。

五、严格落实院内感染各项措施,遵守无菌操作规范。

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本(一、二)

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本(一、二)

生育证号
住 院 分 娩 出 生 实 名 登 记 本(一)
产妇基本情况 序 分娩 床 住院号 号 日期 号 是 否 年 民 职 农 龄 族 业 业 户 籍 家庭现住址 (产后住址) 丈夫信息
孕产 期中 重度 缺铁 性贫 血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姓名
产 次
预 产 期 / 孕 周
初 检 孕 周
乙肝 表面 HIV检测RPR检测 是 产 抗原 否 检 检测 卡 次 仅 仅 仅 键 数 孕 孕 孕 产 产 产 期 期 期 时 时 时
产 前 筛 查
产 前 诊 断
住 院 分 娩 出 生 实 名 登 记 本(二)
分娩方式 接 胎 臀 生 方 助 地 顺 胎 产 位 、 点 产 吸 钳 臀 牵 手术 原因 总产程 第 一 产 程 第 二 产 程 会阴情况 胎盘胎膜 羊水情况 情况 高 危 因 素 围产儿情况 危 Apgar评分 重 产后 死 出 出血 身 头 抢 量ml 娩出 性 体重 胸 活 死 死 亡 生 1 5 10 长 围 救 时间 别 g 围 产 胎 产 原 缺 分 分 分 cm cm cm 因 陷 钟 钟 钟 领 实 领 降 施 访 出 消 三 视 生 补 早 证 助 孕产妇 手册号 发证 单位 接产者 签名 第 裂 不 三 完 侧 完 其 量 分 伤 完 清 产 整 切 整 他 ml 度 度 整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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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健全和规范出生人口实名
登记制度,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提供数据支持及考核评估标准,制定以下制度。

一、所有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相关信息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填写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

实名登记内容包括: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民族、身份证号、配偶姓名、现居住地、户籍地、产妇分娩信息、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号、本次政策生育属性、孕次/产次、现有子女数、分娩方式、分娩结局、接生员、出生婴儿信息姓洛、性别、存活/死亡、出生缺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

填写内容要准确、
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

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个人隐私权保密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实名登记。

分娩后,如实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发证登记,确保证件内容准确无误。

对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真实情况的住院分娩对象,应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急产而没有带身份证的,先给予入院分娩接生手术,随后要按要求查验孕妇身份信息,并补全手续
二、接收孕产妇分娩要严格查验生育证明、身份证明等,严格实行持证生育,实名登记。

特殊紧急情况急需接产,本人又不能提供生育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接生单位要及时通知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并
做好记录。

对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个案,须如实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并及时上报人口计生部门。

二、对院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保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

对不如实核对、登记和按月抄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的单位,要追究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与人口计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的信息共享工作,确保资源共用、信息共享、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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