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管理制度范文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管理,提高技能等级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是指参与组织和实施技能等级考评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考评技能等级相对应的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二)熟悉技能等级考评规则和操作流程;(三)遵守技能等级考评纪律,严格执行考评工作要求。
第四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应依法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考评工作,不得有不正当行为,严禁以权谋私。
第五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考评秘密,不得泄露考评内容和考评结果。
第六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参加技术培训和学习,增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和增加技能等级考评工作的声誉和影响。
第八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应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教育化,依法管理,有序开展。
第二章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任职与管理第九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任职分为长期任职和临时任职。
(一)长期任职是指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经过选拔、培训,并通过评定合格的,有长期参与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二)临时任职是指技能等级考评人员因特殊需要参与某次技能等级考评工作,临时担任考评人员,并在考评结束后撤销。
第十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任职时应具备的条件:(一)具备所考评技能等级职务要求的技术职称;(二)熟悉所考评技能等级的考评规则和操作流程;(三)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四)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
第十一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可以多次连任。
第十二条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考核、奖励和纪律三个方面。
考核是对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工作岗位和任期。
奖励是对在技能等级考评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纪律是对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进行约束,依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考评员申报管理规定

考评员申报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校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素质,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规范考评员申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评员申报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申报工种应与授课专业对口。
2 .具有相应工种国家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3 .申报高级考评员资格者,必须先具备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考评员申报相关费用规定
1 .首次申报考评员资格的教师,学校予以报销考评员的培训费,在本市以外培训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学校规定的出差、培训标准报销。
2 .到期换证的费用由学校报销,需要到本市以外换证的高级考评员,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学校规定的出差、培训标准报销。
3 .申报第二证书的费用全部自理。
三、考评员申报流程
1 .原则上每专业(工种)产生1-2名考评员,由所在学院推荐,填写《考评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 .被推荐人在规定日期登陆指定网站(具体信息以当次通知为准)进行个人网上报名,打印《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推荐表》加盖学校公章。
3 .被推荐人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学历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免冠小一寸近期彩照2张(照片背面注明报考号码、姓名和报考职业工种名称)同以上资料一并交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科。
4 .由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科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初审。
四、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考评员申请审批表》
附件:。
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管理制度一、综述技能等级考评人员是评价个人技能水平的重要人员。
他们的评价直接影响着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人才选拔,因此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提高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管理水平,本制度旨在明确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职责、权利、培训、奖惩以及工作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以期为技能等级考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职责1. 根据规定对参加技能等级考评的人员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做出准确的等级评定。
2. 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技能等级考评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 参加技能等级考评工作前,参加单位应对技能等级考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4. 保守技能等级考评工作的相关信息,严禁泄露评定结果或他人的考评情况。
5. 持续关注和学习与技术、评价相关的最新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
6. 积极参与技能等级评定工作的改进和完善,对技能等级考评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权利1. 享有公正、客观地评价他人技能水平的权利。
2. 在评价过程中,有权利提出异议并提供事实证据,要求重新评定。
3. 参加单位应为技能等级考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设备支持。
4. 参加单位应为技能等级考评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考评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5. 对于在技能等级考评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参加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四、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培训1. 参加单位应根据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实际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包括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等方面。
2. 参加单位可以选择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也可以通过内部导师、外部专家等形式进行培训。
3. 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知识、评价方法、标准要求、工作程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4. 培训结束后,参加单位应进行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5. 参加单位应建立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培训档案,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
考评员管理规定

考评员管理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评、评审的人员。
二、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三、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律和政策。
(三)考评人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确考评人员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二)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人员。
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
(三)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五、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
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提出综合评价报告,上报考评人员资格证书颁发部门审核,决定重新聘任与否。
太仓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考评员的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办法通知神新公司办公室年12月19日印发共印60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员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中担任监考评判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设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与考评。
考评员应以兼职为主。
第四条职业技能考评员取得相应的资格,并经公司聘用后,方可从事职业技能考评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考评员应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三)熟悉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掌握鉴定技术和方法;(四)熟悉相关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五)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六)经培训考核,获得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资格。
第三章资格选拔及取得第六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一)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考评员推荐登记表》,报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
(二)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据考评员条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公司鉴定站推荐上报集团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制度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小组组成原则(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前制定工作计划,包含本次认定的工种、级别、组织认定日期、考评小组成员、监考员及场地安排,工作计划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报备。
(二)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小组人数视考生人数确定。
知识考试按每场2-3人配置监考员,技能认定的考评员视监考工种级别、人数确定,但每组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三)每场次考评小组推选组长一名,考场出现的特殊情况,由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组长记录并及时报告。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每次鉴定组成考评小组时要采取轮换制,每次轮换的考评员不少于上次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准备规则(一)组织实施认定前一天,应按本规则完成考场准备工作。
(二)知识考试的考场应符合标准教室的面积、采光和通风要求,具备必要的防暑和保暖条件。
场内应保持卫生整洁。
门窗桌椅完整牢固。
室内备有墨水等用品。
室内设施按每场不超过30名考生,单人单座单列的要求摆放和编号。
(三)技能考核的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安全保护要求,现场设置安全员一名。
设备调试运转正常,物料及工卡量具应与本次认定的“材料准备通知单”相符,工位的摆放和编号应符合认定工种(专业)考试的特点和安全文明操作的要求。
(四)组织认定时应设有保密室、考评员休息室、医务室及急救设施、公共饮水及卫生间等其他服务设施。
(五)考场醒目处应张贴考生守则、考试时间控制信号说明及各试场、公共设施的平面位置图示。
(六)各考场入口处应贴有醍目的试场编号,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
技能考核试场内,应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警告或禁止标志。
(七)在各考场周围5米处,划定醒目警戒线。
(八)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考场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守则(一)考生须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进入操作工位),并将《准考证》、《身份证》置于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
职业技能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职业技能考评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考评人员的资格与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4. 具备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知识,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
5. 具有独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能力。
三、考评人员的选拔与聘用1. 考评人员的选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2. 考评人员的聘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选拔结果进行,签订聘用合同。
3. 考评人员的聘用期限为三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需要,可以续聘。
四、考评人员的职责与权利1. 考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
2. 考评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考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3. 考评人员应保守职业技能鉴定秘密,不得泄露考生信息。
4. 考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培训、研讨等活动;(2)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享有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待遇。
五、考评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考评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考评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1)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考评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2)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
六、考评人员的奖惩1. 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失职的考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等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顺德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根据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顺建发[2005]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指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
格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助理考评员两个等级。
第三条考评员、助理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四条考评员应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助理考评员应具高级工、二级建造师(二级项目经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五条考评员、助理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考评员、助理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考评工作中严格遵守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条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审核,报省建设教育协会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八条考评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九条经培训合格后,符合考评员条件的,报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符合助理考评员条件的,由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发给助理考评员胸卡。
第十条考评员聘任期为三年。
聘任期满,由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职责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组长由培训中心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开始考评之前,组长应向参考人员宣读考评纪律,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助理考评员的职责主要是协助考评员对申请鉴定的本单位学员进行实操考评。
第十四条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十五条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
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考评组长应向督考员和培训中心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组组长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
第四章考评员管理
第十七条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建立健全考评员管理制度,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九条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委派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
第二十四条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评员的劳务报酬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站支付。
第二十六条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报请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二十八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考评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盗用政府机构名义从事非法职业、鉴定活动的;
(五)伪造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