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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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设计变更不可避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效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和分类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遵循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的原则。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可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通常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不充分,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地形等条件与原设计不符。

2、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技术、工艺或材料,需要对原设计进行调整。

3、国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修订,使得原设计需要相应变更。

4、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对工程造成破坏,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恢复工程功能。

5、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优化工程布局、提高工程效益或满足环境保护等要求,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管理原则1、先批准,后变更原则。

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2、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设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实行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类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3、质量安全优先原则。

设计变更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保障水平。

4、投资控制原则。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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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设计变更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二)设计变更的定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三)管理原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共利益。

二、设计变更的分类(一)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任务、工程布局、工程结构、工程投资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例如,改变主要建筑物的等级、改变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增加或减少主要建筑物的工程量等。

(二)一般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局部工程结构的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调整等。

三、设计变更的提出(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设计变更要求,但应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发现设计存在缺陷或需要优化时,应主动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可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一)重大设计变更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一般设计变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五、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一)设计变更报告内容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方案比选、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的影响分析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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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设计变更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设计变更的定义和分类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可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这些变更往往对工程的功能、安全、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如局部布置、施工方案、次要建筑物结构等方面的调整。

二、设计变更的原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工程安全。

任何设计变更都不能牺牲工程的安全性,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论证和安全评估。

2、保证工程质量。

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应不低于原设计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

4、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在设计变更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不利影响。

5、控制工程投资。

在满足工程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对工程投资的增加。

三、设计变更的提出和审批设计变更可以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提出。

提出方应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和对工程的影响。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家、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设计变更的实施和监督设计变更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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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质量和效益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效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至关重要。

设计变更,简单来说,就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未经设计,不得擅自施工。

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中,首先要明确变更的分类。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可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而一般设计变更则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承担。

如原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时,应当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论证,并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设计变更的缘由、内容、方案比选、投资变化以及对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影响等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开展设计变更工作,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在变更管理中,还要加强对变更投资的管理。

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调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咱都知道,水利工程那可是大事儿,关系着方方面面。

今天就来唠唠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暂行办法。

就说我之前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有个水利工程正在热火朝天地干着,结果发现最初的设计在实际操作的时候有点不太对劲。

比如说,原计划用的某种材料,在当地根本就不好买,运输成本还贼高。

这可把大家急坏了,要是不改设计,那工程进度就得耽误,成本也得往上飙。

这时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就派上用场啦。

这办法就像是给工程上了一道保险,有了规矩,大家心里都有底。

先说变更的分类,那分的可细啦。

有一般变更,还有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呢,就像是给工程化个淡妆,小修小补,影响不大。

重大变更可就不一样了,那相当于给工程来了个大整容,对工程的功能、规模、安全性啥的都有重大影响。

变更的提出也有讲究。

得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说变就变。

比如说,要是因为地质条件和当初勘察的不一样,那行,可以提出变更。

或者是新技术、新设备出来了,能让工程更牛,也能提。

但可不能是拍脑袋想出来的。

变更的审批程序那也是一环扣一环。

先得打报告,把变更的原因、方案、影响都写清楚。

然后层层上报,该谁把关谁把关。

这中间可不能马虎,得仔细审查,看是不是真有必要变,变了会不会有啥不好的后果。

我还记得有一次,一个变更报告交到我手里,我那是逐字逐句地看,就怕有啥漏洞。

还专门跑到现场去看了实际情况,和技术人员反复讨论,确保这变更没问题才敢往上递。

这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变更后的实施和监督。

变了之后得按新方案好好干,不能偷工减料。

监督人员也得瞪大了眼睛,时刻盯着,有问题及时纠正。

总的来说,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为了让水利工程顺顺利利地建起来,不出岔子。

就像给工程装上了导航,就算中途要调整路线,也能保证最终到达目的地。

咱国家这么多水利工程,要是没有这么个靠谱的办法管着,那还不得乱套。

所以啊,大家都得好好遵守这个办法,让每一个水利工程都能造福百姓。

不知道您听我这么一说,对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是不是清楚点啦?。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诸多社会问题,如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加剧、水质降低、水能利用效率低等问题,都与水利工程建设密不可分。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水利工程建设长期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经费,以及计划、设计及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变更,水利工程建设缺乏有效的变更管理机制,导致水利工程运行质量不达标,成果劣化耗费巨大,甚至延误建设进程。

为此,2016年9月1日,中国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

《办法》首先提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要坚持法定程序,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确保实施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其次,《办法》明确了设计变更的分类,包括临时变更、设计过程中变更和工程施工变更等。

临时变更是指在设计文件实施之前,由工程投资方和设计单位主张的变更措施。

设计过程中变更就是在施工设计过程中因技术要求等发生的变更,工程施工变更是指施工工艺变更、设备、材料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措施。

同时,《办法》还详细介绍了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其中包括设计变更通知书、设计变更申报书、变更审查意见书、变更审批决定书等。

这些文件要符合法规标准并附有具体实施要求,以确保设计变更的全程管理有序进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设计变更会审制度,要求设计变更审核会应由设计申报方、投资方、监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共同听取审核相关意见。

《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进行了有序且规范的管理,还能够更好地促进水利工程业务的发展。

总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是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它面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和发展提供了完善的机制,保障其有效性,使水利工程建设更加持久、安全、可持续的发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通常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于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可能是施工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调整设计方案,也可能是为了提高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满足新的规范要求。

然而,如果设计变更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投资增加、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在变更的提出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但提出变更建议时,需要提供充分的依据和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变化等。

这就要求各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密切关注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暂行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设计变更则需要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种分级审批的制度,既保证了重大变更的严格把关,又提高了一般变更的处理效率。

在设计变更的费用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的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相关的计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计算。

同时,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这有助于控制工程投资,避免出现投资失控的情况。

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了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费用估算等内容,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

水规计(2012)93号

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文件水规计〔2012〕9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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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水利部通知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7第六章附则
1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第九条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
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7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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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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