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自然资源、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基本理论,但更重要的还是要有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
下文是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水利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安全、经济、合理、可行、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变更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变更内容。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审批合法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设计变更应当及时反映在设计文件中,并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第二章变更设计方案的编制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变更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变更设计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查、审批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变更设计方案应包括变更设计的目的、原设计方案的存在问题和不足、变更范围、变更后的设计要求和计算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变更设计方案应提交相关审批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第三章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十一条变更设计文件应基于已经审查通过的变更设计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变更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并符合设计变更的要求。
第十三条变更设计文件应经过设计单位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相关审批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和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文件应注明版权归属,并进行签字确认,以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其他变更内容的处理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可能涉及其他必要的变更内容,如技术参数的修改、设备的更换、工程量的调整等。
第十七条其他变更内容应经过审查、审批机构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实施并纳入相关设计文件中。
第十八条其他变更内容的处理应满足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要求,并与相关变更设计方案和文件保持一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对于水利工程设计阶段进行的变更及后期施工阶段进行的变更。
3、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变更,包含了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绘等内容的变更。
二、申请变更1、变更申请书变更 Apply书是变更前后提出变更的一个书面申请,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后设计及施工风险评价等方面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
2、变更申请审查根据变更申请书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交流讨论,由施工方向建设方就变更后的设计及施工风险进行评估,完善变更申请书,由建设方按照本办法审查,通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意见表》对变更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进行下一步处理。
三、实施变更1、变更实施前变更实施之前,当事人应当认真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变更后的设计及施工及管理等工作内容,并负责协调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工程合同的组织与协作。
2、变更实施建设方应当在变更实施过程中,重视技术审查、施工风险管理及监督、施工质量监督等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安全有效。
3、变更受理费用变更实施过程中,与变更涉及的施工项目有关的受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以审拆拆实际发生的费用时表示,受理费用可由建设方通过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责任追究1、不得单独实施变更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实施变更,必须按照变更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通过双方当事人联合发起或建设方主动发起的设计变更申请审查程序,经变更审查审批过程后,才能实施。
2、安全设计质量受损和实施变更索赔对于变更过程中受到安全设计质量受损的,或因变更过程实施而出现的工程延期、费用及施工质量索赔等情况,应当双方当事人在变更后签订相应补充合同,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违规申请及实施变更的责任当事人在违规申请及实施变更的过程中,造成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依法承担责任。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通常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于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可能是施工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调整设计方案,也可能是为了提高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满足新的规范要求。
然而,如果设计变更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投资增加、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在变更的提出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但提出变更建议时,需要提供充分的依据和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变化等。
这就要求各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密切关注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暂行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设计变更则需要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种分级审批的制度,既保证了重大变更的严格把关,又提高了一般变更的处理效率。
在设计变更的费用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的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相关的计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计算。
同时,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这有助于控制工程投资,避免出现投资失控的情况。
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了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费用估算等内容,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粤水安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5月29日以粤水安监〔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抗旱、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文监测、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五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分类: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水库(枢纽)工程
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
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
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
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二)堤防工程
1.堤轴线改变;
2.堤型改变;
3.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4. 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100m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三)水闸(枢纽)工程
1. 水闸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2. 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堰顶高程、闸顶高程)改变;
3. 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四)泵站(电站)工程
1. 泵站(电站)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
2. 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
3. 泵站(电站)机组台数改变;
4. 泵站(电站)主机组型式改变;
5. 引水方式改变;
6. 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7. 电气主结线方式改变。
(五)灌区工程
1.渠道功能任务改变;
2.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
3.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设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一)地方工程项目
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区)审批的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审查,报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审批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抄送审批部门(单位)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二)厅直属工程项目
厅直属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工程所属流域管理局审批。
(三)移民安置工程
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机关批准。
第七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拆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批。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由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修改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参照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报批程序执行。
项目法人在报送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六份,电子文档两份):
(一)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
更投资的增减、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变更项目施工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修改报告的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和设计图纸及相应的原设计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含以上文字、图纸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投资变化作为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投资概算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析造成原因,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确定有关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 第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