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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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贪污贿赂罪

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贪污贿赂罪

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贪污贿赂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重点法条】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法条】《刑法》第91条、第93条、第19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83条、第3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是贪污罪。

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可见,贪污罪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主体。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

其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详细内容请见第93条的意思分解)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受贿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受贿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受贿罪【相关法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知识要点】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不可收买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二是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一)违法(客观)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同步练习】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

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

”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

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正确答案为C2.贿赂:财物,即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其本质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的十一种贿赂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的十一种贿赂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的十一种贿赂犯罪
1.受贿罪:包括索贿和收贿两种类型,各自的既遂标准不一样。

2.斡旋受贿:(1)不是独立的罪名,仍定受贿罪;(2)斡旋的人与“真正办事”的人之间必须没有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

3.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因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单位受贿罪:(1)这里的单位只能是“国字头”的单位,而不能是私营等单位;(2)与对单位行贿罪是对合犯。

5.单位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所有单位,不一定限于“国字头”的单位。

6.对单位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这里的单位必须是“国字头”的单位,不能是私营等单位;(3)与单位受贿罪是对合犯。

7.介绍贿赂罪:(1)存在着“三方当事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受贿人;(2)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不一定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受贿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可;(3)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有三个,主要是为了惩办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的人。

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无论是“索贿”还是“收贿”,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2)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对合犯。

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对合犯。

1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对这里的“外国”应做扩大理解;(2)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5)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5)

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 ) A.甲某犯罪后⾃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甲某⼜⾃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罪⾏。

B.甲某伙同他⼈盗掘古墓葬被抓获归案。

在羁押审查期间,甲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单独⼀次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C.甲某犯罪后⾃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后来被公安机关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罪⾏的。

D.甲某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审查,期间,甲某还交待了和⾃⼰⼀同盗窃的共犯⼄某,并带领公安⼈员到⼄某家中,将⼄某抓获。

2.下列⾏为中,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 A.在甲某组织的卖*活动中,⼄某被其聘请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活动。

B.⼄某组织了⼀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某⽼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具。

C.某市鸿运建筑公司和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虚假合同,资格信证明等⽅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定和履⾏学校教学楼⼯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等⼈组织了旨在****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为其提供了⼤量物质帮助的⾏为。

3.甲公司与⼄公司协商共同出资设⽴⼀家有限责任公司,双⽅约定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为2000万元,甲公司出资1200万元,⼄公司出资800万元。

但⼄公司向⼯商⾏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出资证明是⼀张虚假的汇票,⽽甲公司则实际出资12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成⽴以后,因⼄公司的⾏为给甲公司带来了较⼤的经济损失,甲公司发现实际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司的⾏为构成:( ) A.虚假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票据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法上的违约⾏为 4.以下关于教唆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某⼄教唆孕妇某甲在分娩后将孩⼦淹死。

因孩⼦尚未出⽣,某⼄不构成故意杀⼈罪。

B.某甲教唆8岁的男孩丙⽤⽯⼦击打熟睡的丁的头部,致丁重伤。

某甲与丙不构成共犯 C.某丙煽动某丁分裂国家,⼆⼈构成分裂国家罪的共犯 D.郭某教唆王某帮其运输毒品。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贿赂犯罪_0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贿赂犯罪_0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贿赂犯罪一、受贿罪(一)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受贿罪的实质在于以公权交换私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律以受贿罪论处。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受贿罪的认定1.划清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两者性质不同,其主要区别是:受贿是谋私利的犯罪行为;馈赠是亲友或一般同志之间联络情谊的表现,是无条件的赠与,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客观上往往采取隐蔽的、不正常的方式进行;馈赠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而且都是以公开的、正常的方式进行。

但如果借接受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则应以受贿罪追究责任。

2.划清受贿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利用业余时间、休假时间,用自己的劳动为他人临时进行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不属受贿行为。

如果是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属受贿行为。

3.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标准与贪污罪相同,即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都应以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应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不以受贿罪论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四)受贿罪的法定刑依据《刑法》第386条规定,受贿罪的处罚与贪污罪相同。

刑法中的受贿罪

刑法中的受贿罪

刑法中的受贿罪受贿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公共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意义重大。

以下将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论述。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下列三个方面:1. 客体要件受贿罪的客体是指受贿行为涉及到的财物或其他非物质利益。

这些财物或非物质利益可以是钱款、礼品、消费卡、股票、房产等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旅游、医疗、教育等服务,甚至可以是提供权力资源、职务调整等。

2. 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参与受贿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公务员、政府机关、军事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国家工作人员。

3. 目的要件受贿罪的目的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接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职务利益、名誉利益等,目的要件是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二、受贿罪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1. 刑事责任一旦受贿罪成立,行为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刑罚较重,最高可处死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受贿罪是刑法从业人员失职罪的严重情形之一,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追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受贿所得的财物,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追缴,并依法没收。

同时,受贿所得的财物还可以追究返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受贿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也会对行为人的职务产生严重影响,行为人可能面临职务调整、降级、撤职等行政纪律处分。

同时,受贿行为还会造成公众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受贿罪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了减少受贿罪的发生,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控制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受贿罪的危害性,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对受贿行为的警惕性,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使每个公民都形成抵制受贿的共识。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试题答案:B试题解析: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体包括三点: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即,司法解释可能施行于其生效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2、“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即,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未决案。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即,竞合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A项错。

因为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

此外,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也不是与《刑法》的时间效力完全一样。

例如,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一是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

而“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这个“法律”指被解释的法律。

可见,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从属于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1月21日施行,该解释是对1997年《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解释,所以该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第133条相同,适用于199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

B项正确。

C项错,太绝对。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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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
受贿罪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

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

在西方许多国家,贿赂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二)特殊受贿:
1.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变相受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9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以下受贿形式: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3.离职后受贿:必须事先约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年)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11年)1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

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

乙不知情。

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09年)64.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

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

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

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

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

丁构成犯罪
(四)一罪与数罪: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等,应当数罪并罚。

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

(07年)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

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错,应当数罪并罚)
(五)既遂的标准: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

收取后主动返还,转送他人,或捐赠公益事业的,仍构成既遂,不构成中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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