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复[2007]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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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22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振虎等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陕人保财险发〔2007〕124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高振虎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何旭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王习习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贺五顺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XXX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结束——。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陕西银行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陕西银行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陕银保监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陕西银行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24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大型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外资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西安辖内各村镇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加强和规范陕西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进一步推进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决定对陕西银行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作出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考人员范围(一)甲类人员1.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
2.大型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
3.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行长。
4.长安银行、西安银行等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行长。
5.外资银行西安分行行长。
6.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主任,秦农农商银行董事长、行长。
7.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总经理(总裁)。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银保监会网站6月21日消息,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保险高管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
這三类银行保险机构要立“生前遗嘱”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版“生前遗嘱”机制——《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这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自此正式制度化。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陕银保监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19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大型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外资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西安辖内各村镇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陕西省银行业协会,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现将《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村镇银行。
请省联社、秦农农商银行将此件转发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2020年6月19日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形成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有效防控案件风险,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辖内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上四类机构简称机构,下同)、陕西银保监局(以下简称省局)和各地市银保监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管理包括案件的认定、分类、信息报送、处置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保监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6•【文号】保监稽查[2011]1539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53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制定实施了案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加强了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机构还存在理解不准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规范保险案件问责工作,有效落实案件问责制度,现对保险案件问责管理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一)关于问责事项和标准如何界定的问题《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问责事项分为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违规案件等三类,《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5条分别针对这三类案件列示了不同的问责标准。
其中:司法案件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损失金额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
《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4条所列示的各项金额为司法案件的问责判断标准。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根据各保险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结果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
《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4条所列示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家次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问责判断标准。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以涉案金额或损失金额为问责判断依据。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高管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等情形。
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单次罚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也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比照“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高管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2月25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第一局部保险公司高管一、保险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产险、寿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1年修订〕及其司法解释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21]1号〕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21]2号〕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21]12号〕5.保险许可证管理方法〔保监会令[2007]1号〕6.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1]49号〕7.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分方法〔保监会令[2021]4号〕8.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1]26号〕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方法>的通知〔保监发[2021]49号〕10.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21]21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方法>的通知〔保监发[2021]45号〕12.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1]95号〕1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方法〔保监发[2021]52号〕1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21]24号〕15.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44号〕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产险、寿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产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产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2021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方法〔保监会令[2021]3号〕5.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1]43号〕6.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21]46号〕7.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效劳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21]657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21]94号〕9.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21]922号〕10.关于印发<陕西省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50号〕11.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92号〕12.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赔案查询和客户回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13号〕13.关于标准财产保险公司批单管理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28号〕四、寿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寿险公司〕1.人身保险业务根本效劳规定〔保监会令[2021]4号〕2.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21]91号〕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21]97号〕4.关于进一步标准人身保险营销和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21]99号〕5.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21]10号〕6.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保监会令[2021]3号〕7.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方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保监寿险[2021]1161号〕8.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21]68号〕9.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21]1312号〕10.关于标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1]36号〕11.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标准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26号〕12.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44号〕13.关于加强寿险新单客户回访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26号〕五、保险专业知识及行业开展政策〔产、寿险分别出题〕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开展的假设干意见2.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年版〕第二局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一、保险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代理、经纪、公估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1年修订〕及其司法解释2.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21]12号〕3.保险许可证管理方法〔保监会令[2007]1号〕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分方法〔保监会令[2021]4号〕5.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21]21号〕6.关于严格标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鼓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21]1333号〕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代理、经纪、公估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保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代理公司〕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1]5号〕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方法〔保监发[2021]52号〕3.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方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21]53号〕四、保险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经纪公司〕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1]6号〕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方法〔保监发[2021]52号〕3.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方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21]53号〕五、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公估公司〕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1]7号〕六、保险专业知识及行业开展政策〔代理、经纪、公估分别出题〕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开展的假设干意见2.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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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3]1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保监发〔2013〕18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运行一年来,有效促进了高管人员主动学法、自觉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为加强考试管理,进一步做好考试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