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伤害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向法庭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为被告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非一个凶残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
他在社会上一直保持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然而,事情发生后,他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受害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歉意。
其次,我想重点讨论的是本案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起因于一次误会和情绪失控。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时并未有意伤害受害人,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极度的懊悔和自责。
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已经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经济责任。
这表明了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他对受害人的关心和尊重。
在法律层面上,我要提醒法庭注意到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他人进行伤害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非有预谋的,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判决应该以公正、合理和人道的原则为依据。
被告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后已经表现出了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自责,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采取宽大的态度,给予其从轻处罚或者对其进行宽刑适用。
综上所述,我在此为被告提出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在此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将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XXX。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辩护词(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参加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对其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打架,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1、在案证据已充分显示,本案是由于村里的征地补偿土地纠纷,协商未果而引发的打架,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这与社会上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相应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小的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指出,对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应与恶性犯罪案件相区分,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系由于村里征地补偿事宜,协商未果所引发的打架,属于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这一客观事实,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这一重要特征,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张XX对于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和结果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被告人李X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被告人李汉林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汉林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李汉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人。
受理本案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出庭参加庭审的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汉林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体理由如下:一、控方指控被告人李汉林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方面,控方证据中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主观性证据自我矛盾、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控方用以证明被告人李汉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直接证据有:证人梁胜、温文强、彭锦然、宾鉴煌和八桥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各被告人供述。
但作为控方主要证据的上述证人证言,不但同一个证人证言前后自相矛盾,而且不同证人的证言也相互矛盾,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也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比如:(1)证人梁胜在对究竟是谁将受害人梁增打倒在地的问题上所作的证言:2013年2月27日(第二次)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具体是谁打的就不是很清楚,因为当时很乱,反正后来冲进来那些人,包括那个高瘦的男子都拿木方参与了打架”(证据卷P147/148);但其2013年3月8日(第三次)接受询问时却能准确无误、详细地讲述被害人梁增被打倒的整个过程,而且能明确指认打倒被害人梁增的人。
(证据卷P150)显然,较早前说“现场乱,不清楚是谁打的”的较为真实,因为梁胜跟受害人梁增是兄弟关系,案发后没有任何理由故意作伪证说“不清楚是谁打的”去维护行为人。
后期所作证言与早前证言前后不一、矛盾,明显是受到侦查人员诱导,甚至是侦查人事先做好的笔录,叫他签字的。
同时,证人梁胜在辨认笔录中指认,被告人李汉林“就是当天冲进丰丰石材厂拿木方参与打架的人”,并未指认被告人李汉林有用木方对受害人梁增进行击打。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必备4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第1篇贪污项目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本(一)标题。
可写_关于(人)案的辩护词_。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_辩护词_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_坦白从宽,抗拒从严_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_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xx年x月x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人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情况,应当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对贪污项目资金无罪的情况进行认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就无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辩护,并提供诸如不在场证明或者没有作案动机的相关证据文件。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向您发表辩护词。
我们认真对待本案,并在此澄清被告的真实情况。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合适的法律解释,证明被告对故意伤害罪不负有责任。
请您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材料和我们提供的证据。
被告的人格特质在审理本案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被告的人格特质。
被告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且品行端正的人,从未有过任何与暴力有关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善良、正直且乐于助人的人,被告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对他抱有极高的评价。
证据解释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监控录像:根据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并未参与任何斗殴行为。
他在案发时间段内在一个附近商店内购物,并有有效的收据证明。
2. 目击证人证词:多名目击证人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斗殴,反而是被害人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并引发了骚乱。
目击证人将提供详细的描述,并且没有人将被告与斗殴有关联。
3. 情绪激动证据:被告的律师将提供被告在案发前收到了个人挑衅和威胁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情绪处于激动状态,但并不意味着他有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4. 医学证明:医生的医学报告将证实被害人的伤势与被告实际动手的方式和时机不一致。
这将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并不为故意伤害。
法律解释我们将利用以下法律解释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故意伤害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
然而,我们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陷害被害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他只是不幸卷入了这次事件,无意间导致了被害人的受伤。
2. 证据失实问题:我们将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
我们将证明这些证据存在误导和不真实性。
通过分析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证词,我们将揭示控方证据的漏洞。
3. 情节导致的合理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告因为理由、情节明显不合理时,被告对于合理防卫的需求可能加重他的责任。
我们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的情节非常特殊,他只是出于自卫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动。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范文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范⽂ 辩护词,是被告⼈及其辩护⼈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免除刑事责任的⽂书。
下⾯是⼩编为⼤家整理的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希望会对⼤家有所帮助!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矫某本⼈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矫某的辩护⼈。
辩护⼈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矫某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异议,但是认为被告⼈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矫某的⾏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具有投案⾃⾸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本案被告⼈就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作,全⾯、主动的交代⾃⼰的犯罪事实,对于⾃⼰的⾏为供认不讳。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的具体情节。
”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被告⼈及家属已向受害⼈⽀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明确表⽰愿意给受害⼈⼀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虽然被告⼈及家属经济⼗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的谅解。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已经赔偿受害⼈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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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接受被告人父亲李XX的委托,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们担任被告人李某的二审期间的辩护人。
我们经过庭前的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及一审期间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辩护人对于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问题,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李某有以下减轻或者从轻的情节;
1、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
李某在案发后因手机丢失无法报警,就立即找路人徐海涛、刘忠勇求助他们报警,徐海涛告诉被告人李某说“我已经报警了,110等会就过来了”(2011年4月15日证人徐海涛询问笔录,公安二卷宗第44页第7行),被告人在明知徐海涛报案的情况下没有逃离现场而在现场等待,在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到附近的“雅利娜”理发店寻求帮助,并向“雅利娜”理发店的工作人员王芳说“我还拿刀捅了一个人”(2011年4月16日,证人王芳询问笔录,公安二卷第52页第4行),后警察到来,被告人李某主动走到警察身边,警察抓捕时被告人也无拒捕行为,并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过程中如实陈述了
“捅人”的事实(2011年4月16日讯问笔录,公安二卷第3页第6行),被告人在报警人离开现场后完全有机会逃离现场,但被告人并未逃离,而是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反应了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愿意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
本案中,李某依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二、被告人李某属于如实供述
①被告人如实供述身份等情况
被告人在第一次被讯问过程中就毫无隐瞒的供述了个人身份情况。
②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在2011年4月16日被告人到案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就如实供述了其捅人的行为(公安二卷第20-23页,“我看打不过他,就从口袋中掏出一把折叠式的水果刀,朝那人上体正面方向捅了一下,有没有捅到我不清楚”)。
辩护人注意到,李某对于是否捅到被害人,李某一直记忆不清,这一点不能否定李某如实供述的事实。
因为,本案中,李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记忆出现模糊情况是客观情况,并非不如实供述。
李某记忆模糊,也可以从另外一个情况予以证实:当讯问李某,被害人是如何打他时,李某也只是记得打了他面部一拳,其他的没有供述。
然而实际上,根据证人证实,被害人不只是打了李某一拳,打的还很厉害。
这一点也印证了李某当时记忆出现模糊是客观的,其搞不清是否捅到被害人是其真实的认识,不存在虚假供述
③从时间节点上可以看到:被告人供述前,公安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的犯罪罪行
第一次讯问被告人李某的时间是2011年4月16日6时00分至2011年4月16日8时00分,被告人交代了犯罪事实。
第一次询问证人徐海涛的时间是2011年4月15日22时00分至2011年4月15日22时30分,虽然当时徐海涛描述了求助拨打报警电话人的特征,但公安机关当时并未明确确定李某为犯罪人,并且徐海涛在之后的辨认中也辨认不出当时的求助人是李某。
第一次询问证人刘忠勇的时间是2011年4月15日22时35分至2011年4月15日22时50分,虽然当时刘忠勇描述了求助人的特征,但公安机关当时并未明确确定李某为犯罪人,并且刘忠勇在之后的辨认中也辨认不出当时的求助人是李某。
第一次询问证人王芳、徐照花的时间是2011年4月16日,是在被告人李某供述之后,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控制被告人之前是不能明确确定李某就是作案人的事实。
第一次询问证人杨金婕的时间是2011年4月16日,也是在被告人如实供述之后才去核实的。
因此也就是说,在被告人供述之前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李某的犯罪罪行。
④、从如实供述的时间限制上,被告人属于如实供述
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在之后也不存在翻供情形,在一审开庭时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所以,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属于如实供述。
综合以上,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的规定,构成自首。
辩护人认为,对于自首的构成条件,应该从立法的本意去进行理解,对。
我们设立自首制度,是对罪犯自首行为的肯定,使罪犯内心产生变化,感到法律的公正,感到不同行为有不同的待遇,从而达到改造目的。
再次,自首制度还有对广大罪犯的昭示作用,促使未自首
罪犯归案,使其知晓有自首行为的益处,从而产生趋向作用。
从而在实践中起到降低司法成本作用。
所以,对于自首的构成应该做相对广义的理解,而不应将其狭义化、封闭化。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并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较小,自身并非有预谋的实施犯罪。
在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也无任何恩怨。
只是由于被告人在被被害人打到在地后仍然持续殴打(证人李宁2011年6月18日,祥见检察院卷12-14页),临时起意,以致触犯刑律。
因此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的主观恶性是较小的,符合法律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案卷宗材料显示及辩护人亲自到事发地现场查看,被告人李某在醉酒状态下错误的把被害人的车当成出租车拦截,被害人停车后徒步回到80米(公安二卷92页,案发现场手机丢失①处至被害人捷达轿车停放②的距离为80米)远的被告人拦车处,进而殴打被告,并且动手打人在先,根据证人李宁所述“有一高一矮两个男人打架,高个比较壮实,矮个比较瘦小····最后矮个被高个打的侧躺在马路
中央,期间矮个的手一直一直被高个抓着,矮个躺在地上后高个弯下腰”)。
此处,证人虽然看到的是被害人弯腰,但是具体到本案的现实场景情形,任何人都可以理解,被害人的弯腰实际是想继续对李某实施殴打行为,在被告人已经被打倒在地的情况下,被害人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引发了被告人反击的行为。
在当时的情形下,被害人身高马大,身体条件均比李某强壮,李某又喝了很多酒,被被害人开始的一顿暴打打懵了,当时又被打到在地上,被害人又要继续实施打击,此时此刻,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捅刺,虽然被告的行为算不上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但是,被害人的重大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被害人的伤害行为也造成了李某鼻骨骨折的后果。
所以在本故案中,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5条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况(罪错、违法过错、违反公序良俗过错)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给办案机关造成了麻烦、也给自己的父母、亲戚、朋友带来了困扰。
在与辩护人见面时;以及其他多个场合,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希望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4、本案中,一审量刑起点明显过高,导致量刑畸重,应该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
根据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第五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其中对于故意伤害的量刑指导意见为:(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纵观本案,李某的犯罪手段一般,绝对算不上残忍,更重要的是,受害人的重大过错导致的李某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明显属于量刑不当,一审也没有给出恰当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本案要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
结合本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依法应该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
综上几点,本案被告人,系自首,并且有悔罪表现,并且被害人也有明显过错,而在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自首情节并且遗漏了被害人重大过错情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导致一审量刑畸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护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立江刘德彪
201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