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范文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范文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篇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向法庭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为被告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非一个凶残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
他在社会上一直保持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然而,事情发生后,他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受害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歉意。
其次,我想重点讨论的是本案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起因于一次误会和情绪失控。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时并未有意伤害受害人,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极度的懊悔和自责。
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已经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经济责任。
这表明了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他对受害人的关心和尊重。
在法律层面上,我要提醒法庭注意到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他人进行伤害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非有预谋的,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判决应该以公正、合理和人道的原则为依据。
被告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后已经表现出了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自责,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采取宽大的态度,给予其从轻处罚或者对其进行宽刑适用。
综上所述,我在此为被告提出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在此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将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XXX。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之兄###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事出有因。
本案起因是被害人没有借到门禁卡而在离开时使劲踢了监控室的门,导致与之后赶来的犯罪嫌犯人AA发生口角,期间,被害人有打电话叫人带砍刀来,最终酿成本案结果的发生。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OO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OO能保持理性,克制自己的言行,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害人OO对本案冲突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考虑被害人OO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到案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家境一般的被告人还是催促家人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人赔偿,有悔罪表现,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被害人OO的谅解。
《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发生是由犯罪嫌犯人AA、被告人XXX以及罪犯BB、CC共同造成,并非被告人一人所致,并且被告人参与到本案当中也是因犯罪嫌犯人AA的“召唤”,并非主动参与到本案当中。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最新版】目录1.引言2.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3.辩护观点4.证据和理由5.结论正文【引言】尊敬的法官:我是陈大勇的辩护律师,在此为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进行辩护。
我深知,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是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重要权益,因此我将本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为陈大勇进行辩护。
【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陈大勇,男,35 岁,北京市人。
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导致被害人受伤,被警方逮捕。
经过初步审查,陈大勇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观点】我为陈大勇辩护的主要观点是:陈大勇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证据和理由】1.根据案发现场调查和证据,陈大勇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双方均未使用任何危险物品,争执过程中,陈大勇并未有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在争执中导致被害人受伤。
因此,陈大勇的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
2.陈大勇在争执发生后,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表现出强烈的悔意和救治被害人的意愿。
这说明陈大勇并非故意伤害,而是过失导致被害人受伤。
3.陈大勇与被害人在此之前并无任何矛盾和纠纷,双方均为初次接触。
陈大勇在争执过程中,并无明显过激言行,争执起因和过程也未涉及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
因此,陈大勇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结论】综上所述,我认为陈大勇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此,我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陈大勇的行为背景、动机和悔过表现,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维护陈大勇的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词中,我将就被告的立场、事实及证据,对指控进行逐一回应和辩驳。
一、事实经过的真相被告在本次案件中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然而,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将揭示事实的真相并对指控进行否认。
据我所知,真相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事宜发生时的证实。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个激烈的争吵。
然而,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意伤害他人。
其次,我们希望通过调查,证明被告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防卫行为。
在事发时,被告感受到了来自受害人的威胁和攻击,并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做出了反击。
这种反击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伤害。
二、证据的前后矛盾性分析检方刚刚呈现的证据中存在着明显的前后矛盾性,这也使我们对指控有着更多的质疑和辩驳。
首先,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在我们的调查中,多名证人的证词显示了多个版本之间的不一致。
有些证人说被告是故意伤害,有些则认为被告是自卫反击。
这种不一致性使得我们质疑整个案件的可信度。
其次,被告的损伤记录并非与指控相符。
被害人所受到的损伤并没有与指控中故意伤害的严重程度相吻合。
这也使得我们认为被告只是在必要时采取了正当的自卫行为,并非故意伤害。
三、被告的良好社会形象及正当防卫权利被告是一位无犯罪前科的公民,过去的行为没有任何激烈冲突的记录。
他是一位勤奋工作的人,对家庭和社区有着极高的责任心。
在本次案件发生时,被告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才做出了反击行为。
这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并不应该受到过分的指责。
四、请求法庭给予公正裁决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在本次案件中的无罪,希望法庭能够审慎权衡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并给予公正的裁决。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在此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辩护。
我们认为,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合理防卫。
故意伤害轻伤辩护词
故意伤害轻伤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首先,我要向您阐明,我代表被告提出了故意伤害轻伤的辩护词,并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来解释被告的行为,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我要指出的第一点是,被告并没有故意造成严重伤害,而是仅仅造成了轻伤。
虽然伤害是事实,但是轻伤的定义意味着伤害的程度在医学上被视为轻微和不构成严重威胁健康的程度。
被告并没有故意使事态升级,他只是采取了可能错误的行动,结果造成了轻微的伤害。
第二点是,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伤害发生。
我们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事发时,被告所处的环境复杂且混乱。
他的行为只是出于自卫或情绪激动的反应,而并非是一个明确计划或故意伤害他人的举动。
被告并不是具有攻击性或暴力倾向的人,这个事件只是一个不幸的结果。
第三点是,被告在伤害发生后表现出了悔过和合作态度。
他立即采取措施寻求帮助,确保伤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照料。
他还向伤者道歉,并保证会采取行动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表明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极为后悔,并对伤者受到的伤害表示深切的歉意。
最后,我要指出的是,被告没有前科记录,他是一个没有犯罪背景的良好公民。
这次事件是一个个案,而不是一个反复发生的行为模式。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持宽大的态度,并考虑到他的过去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对他的判决予以宽恕。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根据上述辩护理由,我强烈请求您们能够理解和认可被告的行为,并对他的行为给予宽容。
我相信,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已经成功地证明了被告的行为并非是出于恶意或蓄意伤害他人,而是一个不幸的错误。
因此,请您们对被告进行公正的判决,并考虑到他表现出的悔过和合作态度。
非常感谢您们的倾听。
辩护词(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参加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对其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打架,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1、在案证据已充分显示,本案是由于村里的征地补偿土地纠纷,协商未果而引发的打架,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这与社会上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相应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小的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指出,对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应与恶性犯罪案件相区分,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系由于村里征地补偿事宜,协商未果所引发的打架,属于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这一客观事实,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这一重要特征,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张XX对于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和结果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被告人李X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必备4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第1篇贪污项目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本(一)标题。
可写_关于(人)案的辩护词_。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_辩护词_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_坦白从宽,抗拒从严_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_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xx年x月x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人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情况,应当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对贪污项目资金无罪的情况进行认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就无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辩护,并提供诸如不在场证明或者没有作案动机的相关证据文件。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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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辅徳(中卫)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卫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再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首先代表被告人####及其家人对王东的不幸遇难表示同情和深深的歉意。
在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法庭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现就本案谈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采纳。
一、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属防卫过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尽管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主客观要件完全不同。
纵观本案,公诉人的指控没有任何充分的证据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充分证明,而仅是根据被害人死亡的这一后果,作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推断。
但分析全案后,我们应该清楚地可以看到这一推断和指控根本无法成立。
1、从尸检报告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有多种原因造成,也可以肯定被害人是在第一次打斗中死亡。
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醉酒状态下头部遭外力作用后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被害人的死亡与其自身醉酒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体内
的酒精含量为253.56mg/100ml,根据危险驾驶罪中就醉酒标准的规定,人体内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被认定为酒醉,以80为标准被害人是其三倍之多,在醉酒程度已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容易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这一点尸检报告中也有相应的论证。
引起受害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第二个原因是外力作用,尸检报告论证的第3项中明确阐述,头部左侧的伤属于钝器伤,徒手可以形成,右眼外侧的创伤也属钝器上,倒地磕碰可以形成。
第一次打斗结束后,被告第二次返回案发现场是用脚踢打被害人,因为踢的力度与用手打的力度完全一样,从尸检报告中无法可以证实被害人是遭到被告人第二次打击的过程中死亡,被害人应是在与被告人第一打斗的过程中死亡。
第二次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虽然存在伤害的故意,但从犯罪对象上来看,并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就是说被害人已经在第一次打斗的过程中死亡,被告人第二次返回现场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已经使得被告没有故意伤害的对象。
第一次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倒后又击打两拳的行为,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无法查明被害人到底死于被告人第几拳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被告人是在防卫过程中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2、从其犯罪的过程来看,无法证明被告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相反证明了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
根据证人所证明的事实和录象资料,清楚地证明,被告人的朋友骑电动车摔倒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发生了争执,被害人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被告人头部砸去,在被告人没有还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又对被告头部猛打几拳,之后被害人又抓住被告人的头发不放手。
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行为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被告人才对被害人还手,防止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
被害人身高184cm,被告人身高175cm,被害人抓住被告人头发不放手,被告人只能低着头,其出拳击打部位是无法选择的,击打的频率和次数也是非常有限的。
在这一过程中,所有证据仅证明了一个情节,被害人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多次被打的情况下,为制止了被害人的行为才与被害人打在一起,这显然是一种防卫行为。
二、被告人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没有伤害故意。
在本案中,对于被害人死亡这一事实,被告人是在案发几天后才知道。
这一结果对于被告人而言是非常意外的,首先被告人当时并没有使用任何打击的工具,在生活中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徒手造成轻伤的可能性都很小,造成死亡的可能性更低。
其次,被告人也不了解醉酒状态下易发蛛网膜下腔出血这一情形。
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和客观是不一致的。
最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互不认识,之间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不存在被告人要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因此结合本案的过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是过失,而非故意。
三、被告人具有一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1、被告人####犯罪后并没有离开犯罪现场,待公安机关到场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属自首,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其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积极地,应当肯定。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如实交代,没有推脱罪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
特别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自原认罪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理。
”再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基于防卫过当的原因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本案的引发和发展过程中被害人的过错是明显的,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人防卫过当的的情形,以及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及认罪、悔罪的态度,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考虑上述实际情况下,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谢亚军
宁夏辅徳(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