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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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最新版】目录1.引言2.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3.辩护观点4.证据和理由5.结论正文【引言】尊敬的法官:我是陈大勇的辩护律师,在此为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进行辩护。

我深知,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是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重要权益,因此我将本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为陈大勇进行辩护。

【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陈大勇,男,35 岁,北京市人。

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导致被害人受伤,被警方逮捕。

经过初步审查,陈大勇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观点】我为陈大勇辩护的主要观点是:陈大勇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证据和理由】1.根据案发现场调查和证据,陈大勇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双方均未使用任何危险物品,争执过程中,陈大勇并未有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在争执中导致被害人受伤。

因此,陈大勇的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

2.陈大勇在争执发生后,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表现出强烈的悔意和救治被害人的意愿。

这说明陈大勇并非故意伤害,而是过失导致被害人受伤。

3.陈大勇与被害人在此之前并无任何矛盾和纠纷,双方均为初次接触。

陈大勇在争执过程中,并无明显过激言行,争执起因和过程也未涉及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

因此,陈大勇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结论】综上所述,我认为陈大勇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此,我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陈大勇的行为背景、动机和悔过表现,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维护陈大勇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辩护词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黎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黎的辩护人。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我通过仔细阅读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查阅和分析双方全部庭审证据,参与本案庭审质证,无论从本案的事实还是法律分析,都充分证明,本案的被告人黎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坚信,公正的审判和正义的法律会认定黎年华无罪。

我认为黎无罪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构罪的关键要件一一被害人陈其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其伤情是否本案现场形成,严重存疑。

其理由是:(一)从现场监控、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都充分证实,被害人陈第一次倒地后,能迅速爬起并手舞足蹈,并无任何受伤迹象,(二)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以逮捕”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并且公安机关在办理释放手续时明确告知被告人是因为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而予以取保候审。

而且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被告人亲眼所见而且签收了一份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

有鉴于此,作为辩护人,我方请求法院和公诉机关查实检察机关不予逮捕时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出示的被害人属于轻微伤的鉴定报告的事实。

并申请法院通知本案向被告人黎送达不予逮捕决定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安侦查人员予以出庭作证。

并准予被告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本案中,证实被告人黎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被害人陈受伤因其他原因所致。

即使确认被害人陈在本案事发现场有受伤的事实,而且其伤情构成轻伤,但由于陈现场有两次倒地行为的发生,可能存在同时伤害的行为,陈受伤的结果是否由于被告人黎的行为所导致,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也无法断定陈的伤是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致。

因为,无论从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或者本案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证明,在本案的事发现场,事发的相连时间段内,被害人陈有两次倒地的动作,第一次是在陈多次冲撞被告人黎后倒地,第二次是在陈从地上爬起来被人强行按倒在地。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必备4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必备4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第1篇贪污项目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本(一)标题。

可写_关于(人)案的辩护词_。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_辩护词_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_坦白从宽,抗拒从严_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_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xx年x月x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人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情况,应当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对贪污项目资金无罪的情况进行认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就无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辩护,并提供诸如不在场证明或者没有作案动机的相关证据文件。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我们自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起,就接受陈某某的委托,历经本案之一审、二审程序,了解本案之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对本案事实、证据有充分的认识。

惠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陈某某在担任涂某镇塔上小学三年级和四年级数学课教师期间,在教室里抠摸曾某滢、曾某娟等十五名女生的胸部或下身阴部。

而陈某某则始终坚持其没有猥亵过任何一名班上女生,并辩解该案是他人栽赃陷害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指控陈某某猥亵曾某娟等八人的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指控不成立;认定陈某某猥亵曾某滢等七人的事实,不仅有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且曾某滢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并有曾某娟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对此,我们认为:案件事实只能通过案件证据来证实,或许是陈某某确实没有实施过猥亵涉案女生的行为,或许是由于侦控机关取证违法导致本案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使得本案缺乏足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上,一审法院也仅仅是依据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认定控方的指控成立。

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本案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陈某某无罪。

具体论述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之结论。

其一,本案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而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违背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从生活常识可知,教室讲台与黑板之间的位置,或教室最后面一排的位置,具有相对隐蔽性,教师在上述位置实施猥亵儿童行为而不被发现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但本案并非如此,控方指控陈某某在正常上课之时,于讲台前或讲台两侧,甚至在教室中央的学生座位上,实施“摸”女生胸部或下阴,甚至同时“摸”学生胸部及下阴的行为,且持续时间一年多,次数几十次以上,但案发前却无一人发现、揭发陈某某“猥亵女生”之行为。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陈某某,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

我们认为: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

具体论述如下:第一,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

陈某某并没有提到其摸被害人下身和胸部的事实。

陈某某强调的是其视力低下,有时不小心碰到学生身体,但不是故意的,更没有特意选择敏感部位,并没有猥亵的主观故意。

更关键的是,本案发生在教室内,师生上课之时。

在23名学生众目睽睽之下,陈某某能否实施猥亵学生的行为而不被发现,是值得商榷的。

案发前,没有任何学生、家长、教师、学校领导曾发现或投诉陈某某猥亵学生的事情。

本案缘起2011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学校上下楼梯里“拍”学生曾某英肩膀之事。

鉴于曾某英外婆王某某特殊家庭背景的因素,鉴于曾某彬校长和多名学生家长曾“集体商讨”陈某某“猥亵”曾某英一事的客观事实,鉴于某些涉案学生家长与陈某某之间因“对质” 一事发生争执,产生个人恩怨,然后才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

本案明显是事出有因,不排除某些学生家长无中生有,恶意夸大事实之可能。

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第二,本案缺乏辨认笔录,使得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陈某某自始至终不认罪,在庭上也说不出各被害人的姓名,且时过境迁,本案客观上有辨认的必要性;其次,鉴于被害人是未成年,本案可不进行真人辨认,可进行照片辨认,但侦控机关应辨认而未辨认;最后,在司法实务中,案件缺乏辨认程序,缺乏辨认笔录证据,均是不符合常规的做法,而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方的举证责任。

本案缺乏辨认笔录证据,控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最新版】目录一、引言1.简要介绍陈大勇故意伤害案2.阐述辩护律师的职责和立场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1.陈大勇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伤害行为的原因和经过3.被害人的伤情及鉴定结果4.陈大勇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三、法律适用及辩护观点1.陈大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2.陈大勇具有自首情节3.被害人存在过错4.陈大勇悔罪态度诚恳,具有改造可能性四、结论1.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观点2.为陈大勇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正文一、引言尊敬的法官、公诉人、被害人及各位旁听人员:我作为陈大勇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我将依法履行职责,为陈大勇进行辩护。

本案中,陈大勇因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导致被害人受伤。

在这一过程中,陈大勇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我们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1.陈大勇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大勇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在冲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受伤。

从表面上看,陈大勇的行为似乎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2.伤害行为的原因和经过在本案中,陈大勇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被害人对陈大勇进行言语侮辱和挑衅,导致陈大勇情绪失控。

在冲突过程中,陈大勇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伤害行为。

从这一角度看,陈大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被害人的伤情及鉴定结果根据鉴定结果,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这表明,陈大勇的伤害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同时,被害人在受伤后,陈大勇立即停止了伤害行为,并主动报警,表明陈大勇具有悔罪表现。

4.陈大勇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本案中,陈大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并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表示认罪。

此外,陈大勇还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都表明,陈大勇对自己的行为有着清醒的认识,具有悔罪表现。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经过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如下:一、案件事实方面。

1. 证据无法确切证明伤害行为系被告人所为。

- 本案的关键证据存在诸多疑点。

例如,在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中,证人[证人姓名1]的描述含糊不清。

他称看到一个“身材高大的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在后续的询问中,对于这个所谓“身材高大的人”的衣着、发型等特征的描述前后矛盾。

并且,当时案发现场光线昏暗,证人[证人姓名1]距离事发地点有一定距离,其视力情况也未经严格检验,所以他的证言不足以确切证明被告人就是实施伤害行为的人。

- 另外,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虽然拍到了事发的大致场景,但画面模糊不清,无法清晰辨认出实施伤害行为者的面部特征。

仅仅根据视频中的模糊身影就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2. 伤害行为的发生存在意外因素或第三人介入的可能。

-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当时他在案发现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了轻微的推搡,随后被害人突然倒地受伤。

被告人表示他不清楚被害人受伤的真正原因,不排除被害人自身存在旧伤或者在推搡过程中因地面不平而意外摔倒受伤的可能。

- 而且,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推搡之后,有一个身份不明的人在附近出现过。

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个人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但也不能排除第三人介入并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二、主观故意方面。

1. 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 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是多年的邻居,平时虽有一些小摩擦,但关系并非恶劣到要故意伤害对方的程度。

在案发当时,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推搡只是一时冲动,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阻止被害人对其进行辱骂,并没有想要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

- 被告人在推搡被害人之后,并没有进一步实施攻击行为,而是立即停止了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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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焦鹏案情简介:被害人崔某于2009年11月27日下午,醉酒驾车在街上遇到陈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恫吓,扬言要致陈某某于死地。

陈某某打电话向其孪生哥哥陈甲及堂兄陈乙求救。

后陈某某驾车离开,被害人崔某某纠集多人绕路迎面截住陈某某,将陈某某从车上拽下殴打。

陈甲和陈乙赶到现场,见到被害人崔某某及数名同伙正在殴打弟弟陈某某,遂加入战团,双方撕打在一起。

混乱之中,陈甲用利器将被害人崔某某刺伤,后陈甲离开现场。

崔某某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陈甲诉至法院。

陈甲在案发次日中午于家人的陪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其家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甲家人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万元。

另查,被告人陈甲曾于2011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于2006年7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起诉后,被害人家属不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

开庭时,公诉人当庭给出对被告人陈甲处以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开庭后,经过合议庭合议,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

诉讼各方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生效。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节选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给予被告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的调节率,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之间量刑。

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一、关于量刑起点以及基准刑的确定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为“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结合本案案情,能够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应该在《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起点的规定:“有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备应当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例外条件。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两个客观方面的要件。

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之相符,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提高量刑起点的证据与事实。

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在现场受到围殴倒地后,捡到一把刀,在身体被压制的情况下,向上猛刺三刀,才形成的伤害一人致其死亡的后果。

其伤害动机、手段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一般性构成要件,不具有例外的其他严重情形,如残忍手段、致多人伤害死亡等。

故被告人应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内进行量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又规定:故意伤害罪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主动寻衅挑起事端并遭群殴的情形下,一时情急犯下罪行,案发后及时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犯罪行为与社会危害性以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同类犯罪中处于中间水平。

所以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3年为宜。

二、基于被告人自首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经过庭审调查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于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

被告人主动投案的动机是主动接受惩罚,不属于被公安机关通缉、长期在外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形。

被告人自首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

被告人自首后,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才陆续对本案的嫌疑人与证人等进行了询问,并组织了一系列有效的辨认活动,从而使本案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侦破。

辩护人不同意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关于自首情节不成立的意见。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侦查机关在自首前已经锁定三名犯罪嫌疑人,且被告人有过前科,投案是为了逃避惩罚。

根据能够认定的没有争议的证据,被告人投案是在案发后第二天中午,距案发不过20小时。

被告人逃离现场时仍在遭人追打,且被害人当时亦未死亡。

被告人是在第二天中午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立即投案的。

当时公安机关虽然掌握三名嫌疑人的线索,但嫌疑人包括被告人及在现场的被告人的孪生兄弟,很多证人根本无法辨认二人的区别。

正是基于被告人的及时报案,如实陈述,才使案件及时侦破。

此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所谓的“恶意”自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况且自首在法律规定上也没有“恶意”、“善意”之分。

法律上只承认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的属于自首,法律亦确认自首属于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自首后至法庭审理阶段供述稳定,没有对其供述做过改动,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始终是认罪的,且悔罪态度诚恳。

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30%至20%。

三、基于积极赔偿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并积极寻求各种有效的途径与被害人家属接触。

为充分表达赔偿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主动将70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

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在同类犯罪中属于很大的数额。

被告人及其家属生活在偏远郊区,无稳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毫无赔偿能力可言,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比较拮据,但仍然是想尽各种办法筹到了这笔款。

这笔款中的绝大部分是刚刚农村进行城镇改造的拆迁补偿款,对被告人家属而言,就是下半辈子的命根子。

鉴于以上客观情况,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20%至10%。

四、基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的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纠集众人参与群殴、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被害人崔焕杰是本案损害发生的起因所在。

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已严重醉酒,并且不听别人劝告执意坚持自己驾车。

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的亲朋均能证实被害人喝酒后愿意闹事。

被害人先是尾随被告人孪生兄弟陈某某的汽车,不停地摁喇叭示威,并口出狂言对陈某某进行人身威胁,当众扬言要在当天整死被告人的胞弟。

可见矛盾纠纷是由被害人引起。

被害人随后纠集众人参与闹事导致群殴,致使扩大并激化矛盾。

在被告人的胞弟陈某某等人已经绕道而行的情况下,被害人仍不依不饶,组织众人蓄意进行堵截,并将被告人胞弟陈某某强行拽下汽车,进行殴打,这对被告人参与斗殴起着直接的作用。

所以,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对激化矛盾,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一情节,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20%至10%。

五、基于被告有前科劣迹的基准刑调节比例《指导意见》第3条第12款规定: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上。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属于累犯的指控不成立。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于2001年12月19日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

2006年9月14日又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在原刑罚执行期满后,在若干长时间内再犯新罪的法定情形。

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本案被告人虽然在2001年和2006年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都宣告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最终未被执行刑罚。

既然被告人未被执行刑罚,就不符合累犯的“在刑罚执行期满后又犯新罪”这一条件,故被告人虽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

鉴于本案被告人有前科的事实,同时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被告人从严掌握该情节,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不做任何减少,迳行确定为增加基准刑的10%。

六、综合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及宣告刑的建议《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辩护人认为:第一种情形,一般适当的调节比例为:30%+20%+20%-10%=60%,即在已经确定的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60%。

第二种情形,绝对从严的调节比例:20%+10%+10%-10%=30%,即在已经确定的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

如前述第一点的辩护意见,本案基准刑确定为13年,符合本案的案情,也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刚刚颁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那么以13年为基准刑,结合上述综合调节比例对基准刑的调节,则可以得出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处以刑罚具体时间的建议:13年-(13年×60%)=5.2年或13年-(13年×30%)=9.1年以上述两种调节比例为标准计算出来的宣告刑虽然均低于法定最低刑,但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因被告人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所以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的宣告刑应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年之间确定。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被告人自首及时,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再加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的过错,故恳请法院应对这些量刑情节进行量化考量,以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符合法律实施科学化的发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新规范。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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