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最佳辩护词评选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
辩护人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并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的受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害人从酒吧出来呕吐,之后双方发生了争执,被告人才推了被害人。
辩护人认为此起事件的引起,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庭审调查表明,受害人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酒后争执引起,且被告人没有过激的打斗,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酒后一时的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
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只是一时冲动推了受害人,并没有其他的举动,自始至终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案发后有积极救治伤者,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赔偿,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虽然被告人的家庭也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向法庭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为被告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非一个凶残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
他在社会上一直保持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然而,事情发生后,他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受害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歉意。
其次,我想重点讨论的是本案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起因于一次误会和情绪失控。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时并未有意伤害受害人,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极度的懊悔和自责。
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已经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经济责任。
这表明了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他对受害人的关心和尊重。
在法律层面上,我要提醒法庭注意到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他人进行伤害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非有预谋的,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判决应该以公正、合理和人道的原则为依据。
被告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后已经表现出了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自责,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采取宽大的态度,给予其从轻处罚或者对其进行宽刑适用。
综上所述,我在此为被告提出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在此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将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XXX。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词中,我将就被告的立场、事实及证据,对指控进行逐一回应和辩驳。
一、事实经过的真相被告在本次案件中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然而,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将揭示事实的真相并对指控进行否认。
据我所知,真相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事宜发生时的证实。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个激烈的争吵。
然而,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意伤害他人。
其次,我们希望通过调查,证明被告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防卫行为。
在事发时,被告感受到了来自受害人的威胁和攻击,并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做出了反击。
这种反击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伤害。
二、证据的前后矛盾性分析检方刚刚呈现的证据中存在着明显的前后矛盾性,这也使我们对指控有着更多的质疑和辩驳。
首先,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在我们的调查中,多名证人的证词显示了多个版本之间的不一致。
有些证人说被告是故意伤害,有些则认为被告是自卫反击。
这种不一致性使得我们质疑整个案件的可信度。
其次,被告的损伤记录并非与指控相符。
被害人所受到的损伤并没有与指控中故意伤害的严重程度相吻合。
这也使得我们认为被告只是在必要时采取了正当的自卫行为,并非故意伤害。
三、被告的良好社会形象及正当防卫权利被告是一位无犯罪前科的公民,过去的行为没有任何激烈冲突的记录。
他是一位勤奋工作的人,对家庭和社区有着极高的责任心。
在本次案件发生时,被告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才做出了反击行为。
这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并不应该受到过分的指责。
四、请求法庭给予公正裁决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在本次案件中的无罪,希望法庭能够审慎权衡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并给予公正的裁决。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在此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辩护。
我们认为,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合理防卫。
故意伤害案审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案审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为他申辩。
在这个案件中,我要首先明确一点,那就是我的当事人并不否认自己的行为,他承认自己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对被害人进行了伤害。
然而,我们要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了解背后的原因和动机。
我的当事人,我们可以称他为小明,是一个年轻的人,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从小就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
他的父母离异,母亲一直在外打工,父亲则沉溺于赌博。
小明从小就饱受孤独和贫困的煎熬,没有人指导他,教育他,他很早就开始自己独立生活。
在这个社会中,小明面临了很多艰难的选择和困境。
他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得到过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培养,他不知道什么是对错,什么是合法的行为。
他只是简单地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冲动行事,没有考虑后果。
在这个案件中,小明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然而,我们要问自己,这个伤害是有意为之吗?小明并没有预谋去伤害被害人,他只是在一时的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他只是想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和愤怒。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还要考虑到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对小明造成了一定的刺激和挑衅。
我们要了解背后的故事,了解被害人和小明之间的关系。
或许,被害人曾经对小明进行了侮辱和威胁,这导致了小明的情绪失控和行为的不理智。
虽然这并不能成为小明伤害他人的理由,但我们应该考虑到这个情况,以更加全面和客观的态度来审视这个案件。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小明是一个年轻人,他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法律的责任。
我们应该给予他一个机会,让他通过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为自己和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希望您能够从更加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这个案件。
请您考虑到小明的背景和动机,以及被害人的行为对他的影响。
辩护词(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参加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对其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打架,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1、在案证据已充分显示,本案是由于村里的征地补偿土地纠纷,协商未果而引发的打架,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这与社会上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相应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小的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指出,对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应与恶性犯罪案件相区分,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系由于村里征地补偿事宜,协商未果所引发的打架,属于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这一客观事实,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这一重要特征,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张XX对于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和结果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被告人李X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7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并就《法医尸检报告》请教了权威的专业人士。特别是刚才的庭审调查及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本律师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其罪名成立。但本案严重的犯罪结果并非王某某实施的。即:王某某并未在受害人背部刺了两刀,控方无确凿证据证明受害人背部两刀致命创口系王某某所为。
B、为什么只有在派出所盘问四天四夜中有“在死者背后捅了两刀”的口供纪录呢?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王某某刚才庭审时指出因该案受害人系派出所下属的治安队员、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时严重带有感情色彩,对王某某“在背后捅了两刀”的口供是费了不少力的。前两天未给饭吃,四天四夜不让睡觉,将被告人打得双脚站不起来,双手肿得跟面包一样失去知觉。直至诱导被告人说出“用刀在死者背后捅了两刀”才罢休。王某某在笔录上签字、捺指印时,不允许详细阅读。就这样王某某在精神完全崩溃的情况下,签了字捺了指印。可见,公安机关在侦查收集证据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样的询问笔录别说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它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C、被告王某某在预审、侦查及起诉三个阶段的询问口供只是承认乱砍了死者一刀这才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因为:
(1)这三次的问话口供地点均在看守所提审室提审的。
(2)今天庭审中王某某的陈述与在看守所的问话笔录相吻合。且相互印证了并形成了证据锁链。这才是确凿可供法庭采信的依据。
(3)证人戴某某出庭证实了王某某案发后电话里讲的是“在外面搞伤了人,并没有说捅伤了人”。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人薛某的委托,担任他的,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本首先对检察机关公诉薛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但是对于薛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一、辩护被告人薛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主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薛某不符合主犯的特点,可以肯定的是,他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那么他在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呢?判断一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他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
从主犯参加犯罪活动的情况来看,他们一般在事前拉拢、勾结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任主角,并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具体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有的事后还进行策划掩盖罪行、逃避惩罚的活动。
通过对共同犯罪人参加犯罪活动的具体分析,就能正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可是,我们通过对本案件的分析,发现一个事实:即对被害人发起伤害意图不是薛某、寻找被告人地点的也不是他,他只是按照别人事先安排好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实际上只起到从属的地位。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从卷宗材料看,事发当时被告人薛某用刀砍到了被害人的后背和腿部。
而从被害人的伤害结果看,主要是脸部,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伤残。
根据因果关系原则,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薛某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薛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
四、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薛某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辩护人认为是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义气过重造成的。
他和被害人平时没有打过交道,也没有过节,更谈不上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了。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必备4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第1篇贪污项目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本(一)标题。
可写_关于(人)案的辩护词_。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_辩护词_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_坦白从宽,抗拒从严_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_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xx年x月x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人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情况,应当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对贪污项目资金无罪的情况进行认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就无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辩护,并提供诸如不在场证明或者没有作案动机的相关证据文件。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向您发表辩护词。
我们认真对待本案,并在此澄清被告的真实情况。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合适的法律解释,证明被告对故意伤害罪不负有责任。
请您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材料和我们提供的证据。
被告的人格特质在审理本案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被告的人格特质。
被告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且品行端正的人,从未有过任何与暴力有关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善良、正直且乐于助人的人,被告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对他抱有极高的评价。
证据解释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监控录像:根据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并未参与任何斗殴行为。
他在案发时间段内在一个附近商店内购物,并有有效的收据证明。
2. 目击证人证词:多名目击证人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斗殴,反而是被害人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并引发了骚乱。
目击证人将提供详细的描述,并且没有人将被告与斗殴有关联。
3. 情绪激动证据:被告的律师将提供被告在案发前收到了个人挑衅和威胁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情绪处于激动状态,但并不意味着他有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4. 医学证明:医生的医学报告将证实被害人的伤势与被告实际动手的方式和时机不一致。
这将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并不为故意伤害。
法律解释我们将利用以下法律解释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故意伤害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
然而,我们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陷害被害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他只是不幸卷入了这次事件,无意间导致了被害人的受伤。
2. 证据失实问题:我们将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
我们将证明这些证据存在误导和不真实性。
通过分析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证词,我们将揭示控方证据的漏洞。
3. 情节导致的合理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告因为理由、情节明显不合理时,被告对于合理防卫的需求可能加重他的责任。
我们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的情节非常特殊,他只是出于自卫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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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最佳辩护词评选”获奖作品展示之一等奖《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律师:焦鹏执业证号:11101200310273663所在律所: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被害人崔某于2009年11月27日下午,醉酒驾车在街上遇到陈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恫吓,扬言要致陈某某于死地。
陈某某打电话向其孪生哥哥陈甲及堂兄陈乙求救。
后陈某某驾车离开,被害人崔某某纠集多人绕路迎面截住陈某某,将陈某某从车上拽下殴打。
陈甲和陈乙赶到现场,见到被害人崔某某及数名同伙正在殴打弟弟陈某某,遂加入战团,双方撕打在一起。
混乱之中,陈甲用利器将被害人崔某某刺伤,后陈甲离开现场。
崔某某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陈甲诉至法院。
陈甲在案发次日中午于家人的陪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其家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甲家人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万元。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时间2010年12月20日一审辩词√(在相应的方格内插入√符号)二审辩词另查,被告人陈甲曾于2011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于2006年7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起诉后,被害人家属不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
开庭时,公诉人当庭给出对被告人陈甲处以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开庭后,经过合议庭合议,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
诉讼各方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生效。
辩词节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节选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给予被告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的调节率,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之间量刑。
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一、关于量刑起点以及基准刑的确定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为“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结合本案案情,能够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应该在《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起点的规定:“有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备应当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例外条件。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两个客观方面的要件。
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之相符,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提高量刑起点的证据与事实。
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在现场受到围殴倒地后,捡到一把刀,在身体被压制的情况下,向上猛刺三刀,才形成的伤害一人致其死亡的后果。
其伤害动机、手段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一般性构成要件,不具有例外的其他严重情形,如残忍手段、致多人伤害死亡等。
故被告人应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内进行量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又规定:故意伤害罪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主动寻衅挑起事端并遭群殴的情形下,一时情急犯下罪行,案发后及时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犯罪行为与社会危害性以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同类犯罪中处于中间水平。
所以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3年为宜。
二、基于被告人自首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经过庭审调查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于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
被告人主动投案的动机是主动接受惩罚,不属于被公安机关通缉、长期在外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形。
被告人自首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
被告人自首后,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才陆续对本案的嫌疑人与证人等进行了询问,并组织了一系列有效的辨认活动,从而使本案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侦破。
辩护人不同意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关于自首情节不成立的意见。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侦查机关在自首前已经锁定三名犯罪嫌疑人,且被告人有过前科,投案是为了逃避惩罚。
根据能够认定的没有争议的证据,被告人投案是在案发后第二天中午,距案发不过20小时。
被告人逃离现场时仍在遭人追打,且被害人当时亦未死亡。
被告人是在第二天中午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立即投案的。
当时公安机关虽然掌握三名嫌疑人的线索,但嫌疑人包括被告人及在现场的被告人的孪生兄弟,很多证人根本无法辨认二人的区别。
正是基于被告人的及时报案,如实陈述,才使案件及时侦破。
此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所谓的“恶意”自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况且自首在法律规定上也没有“恶意”、“善意”之分。
法律上只承认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的属于自首,法律亦确认自首属于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自首后至法庭审理阶段供述稳定,没有对其供述做过改动,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始终是认罪的,且悔罪态度诚恳。
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30%至20%。
三、基于积极赔偿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并积极寻求各种有效的途径与被害人家属接触。
为充分表达赔偿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主动将70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
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在同类犯罪中属于很大的数额。
被告人及其家属生活在偏远郊区,无稳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毫无赔偿能力可言,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比较拮据,但仍然是想尽各种办法筹到了这笔款。
这笔款中的绝大部分是刚刚农村进行城镇改造的拆迁补偿款,对被告人家属而言,就是下半辈子的命根子。
鉴于以上客观情况,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20%至10%。
四、基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的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纠集众人参与群殴、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被害人崔焕杰是本案损害发生的起因所在。
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已严重醉酒,并且不听别人劝告执意坚持自己驾车。
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的亲朋均能证实被害人喝酒后愿意闹事。
被害人先是尾随被告人孪生兄弟陈某某的汽车,不停地摁喇叭示威,并口出狂言对陈某某进行人身威胁,当众扬言要在当天整死被告人的胞弟。
可见矛盾纠纷是由被害人引起。
被害人随后纠集众人参与闹事导致群殴,致使扩大并激化矛盾。
在被告人的胞弟陈某某等人已经绕道而行的情况下,被害人仍不依不饶,组织众人蓄意进行堵截,并将被告人胞弟陈某某强行拽下汽车,进行殴打,这对被告人参与斗殴起着直接的作用。
所以,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对激化矛盾,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一情节,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20%至10%。
五、基于被告有前科劣迹的基准刑调节比例《指导意见》第3条第12款规定: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上。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属于累犯的指控不成立。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于2001年12月19日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
2006年9月14日又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在原刑罚执行期满后,在若干长时间内再犯新罪的法定情形。
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本案被告人虽然在2001年和2006年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都宣告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最终未被执行刑罚。
既然被告人未被执行刑罚,就不符合累犯的“在刑罚执行期满后又犯新罪”这一条件,故被告人虽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
鉴于本案被告人有前科的事实,同时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被告人从严掌握该情节,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不做任何减少,迳行确定为增加基准刑的10%。
六、综合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及宣告刑的建议《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辩护人认为:第一种情形,一般适当的调节比例为:30%+20%+20%-10%=60%,即在已经确定的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60%。
第二种情形,绝对从严的调节比例:20%+10%+10%-10%=30%,即在已经确定的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
如前述第一点的辩护意见,本案基准刑确定为13年,符合本案的案情,也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刚刚颁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那么以13年为基准刑,结合上述综合调节比例对基准刑的调节,则可以得出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处以刑罚具体时间的建议:13年-(13年×60%)=5.2年或13年-(13年×30%)=9.1年以上述两种调节比例为标准计算出来的宣告刑虽然均低于法定最低刑,但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因被告人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所以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的宣告刑应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年之间确定。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被告人自首及时,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再加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的过错,故恳请法院应对这些量刑情节进行量化考量,以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符合法律实施科学化的发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