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1、禁止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4、禁止类推解释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
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全)

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 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 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 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 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判断题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2.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甲某构成包庇罪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刑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刑法是指明犯罪的标准和设定刑罚的法律规定的学科B.刑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C.刑法只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与民事法无关D.刑法只针对个人行为,与组织无关答案:A2.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A.罪刑法定、犯罪法定、罪刑相适应B.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罚当其罪、责任适用原则D.法无授权不可为罪、罪刑法定原则答案:D3. 下列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刑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B.刑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司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C.刑法解释是由国家法律官方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法律效力D.刑法解释是由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侦查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答案:B4. 刑法中的“罪”是指:A.犯罪行为B.犯罪人的心理状态C.违背社会道德引起的法律后果D.社会危害性行为答案:C5.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A.预防犯罪B.惩罚犯罪C.保护人权D.维护社会秩序答案:B二、判断题1. 刑法学的任务是研究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不涉及社会学因素。
答案:错误2. 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答案:正确3. 刑法是法律规范犯罪行为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
答案:正确4. 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和作为,都适用刑法的规范。
答案:正确5. 中国刑法的特点之一是以情节适用原则为核心,根据犯罪主体的恶性程度对刑罚进行调整。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刑法的基本功能。
刑法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法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
刑法通过规定法律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对潜在犯罪人起到威慑作用,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法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处,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刑法有保护人权的功能。
成人教育 《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总论复习题A一、名词解释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2.犯罪的直接客体3.犯罪过失4.紧急避险5.立功6. 刑法基本原则7. 犯罪客体8. 直接故意二、简答题1.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根据是什么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4.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5.简述教唆犯的特征6. 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三、论述题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2.试论自首的成立条件3. 试论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四、案例分析1.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
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
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引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
后吕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
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
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
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
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
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陈先贵回国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提起公诉,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陈先贵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刑法总论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不单单是为了期末考试(也是司法考试常考到的要点,如果掌握了如下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及格应该没有问题。
)1、你如何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其相关原则有哪些。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3、试述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非罪过的意外事件。
5、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有哪些表现。
6、在不作为犯罪中,特定义务的来源有几个方面。
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8、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9、如何理解犯罪停止状态的几种情形比如犯罪未遂、中止等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处罚原则。
10、如何理解教唆犯处罚原则、教唆犯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
11、试述罪数中一罪的类型及相关概念。
12、试述管制这一主刑限制自由的内容。
13、试述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权利内容和期限、适用情形。
14、如何理解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15、假释、假释限制条件和法律后果。
16、如何把握减刑的适用条件。
17、试述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18、试述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9、累犯(一般、特殊累犯)的分类和确定条件。
20、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其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刑事责任的承担。
21、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22、如何理解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
23、如何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
24、刑罚的消灭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3、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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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立法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1、禁止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4、禁止类推解释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论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
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对“领域”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法律拟制的领土: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的使领馆5.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
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6.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7.论述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论述必考)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
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犯罪概念作为对各种犯罪现象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科学抽象与概括,它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所具有的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
离开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就成了空洞和抽象的东西。
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的指导下才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就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特征。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认定犯罪服务。
8.犯罪客体的概念、研究的意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9.犯罪客体的分类、作用、意义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大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
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这种犯罪或那种犯罪,归根结底是由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的。
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关键。
可以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侵犯一个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两个以上社会关系。
10.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1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2.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与意义特征:a.犯罪客观方面(客观要件)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b.犯罪客观要件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c. 犯罪客观要件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意义:犯罪客观要件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犯罪客观方面即没有犯罪;帮助揭示罪与非罪的界限;帮助揭示罪与罪的界限;帮助揭示行为人真实的心理态度。
13.危害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应为能为而不为,如果行为人再怎么尽力作为,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地发生,那么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不履行义务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义务的来源有:a.法定义务b.职业义务c.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使某人处于危险状态,有排除义务)d.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eg.合同行为引起的契约义务)不作为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真正不作为犯判断标准:有法定作为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
总结: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安全事故罪、逃税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4.试述犯罪故意的形态理论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从内涵上分析,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
按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我们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有着重要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15.犯罪过失的内容、类型犯罪过失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具备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或者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由于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实际上仍然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所以犯罪过失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6.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相同点:两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区别:一是认识因素上的区别。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具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性则认识不足。
二是意志因素上的区别。
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因此,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于间接故意。
17.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相同点:两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别:意外事件是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
这一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18.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19.事实认识错误(选择)打击错误(手段错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因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对象错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主观原因。
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1)误认为达到预期结果,实际没发生(2)结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3)结果加重(4)二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误认为是甲行为,实际是乙行为导致的20.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21.减轻责任年龄14-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2.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