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清理和决算报表编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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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建总发[1998]63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建总发[1998]63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28日建总发〔1998〕63号)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对其贷款管理的要求,经商开发银行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代理开发银行业务账务结转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账务结转及有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原建总发字〔1994〕第75号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一、账务结转工作安排因开发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变化,开发银行贷款由委托建行发放方式改为由开发银行直接发放、建行协助其贷款本息的回收和账务辅助核算方式。

为此,我们对我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修改,并要求各行在规定时间对开发银行贷款账户进行移转和账户结转。

开发银行贷款虽改为直贷,但建行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职能没有变化,各行应严格按照新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业务部门应与会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涉及到修改会计核算程序的,会计部门要及时与科技部门联系,以保证程序在新旧账务结转后能满足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的要求;各行对账务结转和执行新的会计核算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总行。

本次结转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结转的时间为1998年6月21日,结转的分行有:天津、内蒙、黑龙江、湖南、海南、安徽、甘肃、云南所属行;其余的分行第二批结转,结转的时间为1998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
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4.04
•【文号】国税发[2005]52号
•【施行日期】2005.04.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篇法规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建银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该公司的受托代理人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02]171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02]171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建总发[200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29号)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行,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充分认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重要性。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我行接受机构法人(包括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委托,代其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其委托进行债券结算,与其进行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融资等一系列业务的总称。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将为企业提供新的投融资渠道,并对我行的传统存贷款业务产生影响和冲击,但这项新业务同时也是我行争取新客户、稳定老客户的重要竞争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

因此,各行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二、各行要加强对债券业务知识的了解,尽快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产品与交易规则,充分发挥总行与客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客户分布在各级经办行,结算和交易集中在总行,业务环节较多,同时,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又是一项新业务,专业性、时效性强,因此,各行业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债券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客户的专业服务水平,并充分发挥沟通总行与客户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各行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中间业务部等一线经营部门要做好对客户的营销工作。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更好服务中央企业发展改革监管党建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按照财政部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4个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等6个会计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做好科目转换等工作,认真核定2021年财务决算报表期初数,有关核定调整情况应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2020年末,财政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明确了三种可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形。

各中央企业如存在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况,应在财务决算备案报告中说明原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披露。

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基本建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要求

基本建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要求

基本建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填报说明)(表内蓝色字体为固定格式不允许修改,灰色标记部分为填报部分)一、报表封面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改扩建、其他进行填报,其中新建的概念为:指从无到有建设,或者在原有基础上,经建设,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以上的。

改扩建的概念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性或扩大性建设,且建设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未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

建设性质填报后在建设性质后增加“非经营性项目"反映项目类型.2、表中“建设项目名称"按照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名称填写,并在后续报表、报告中保持项目名称一致。

“编报日期”按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数据截止日期填写,该日期与审计报告、决算说明书中截止日期保持一致.3、竣工财务决算纸质报表正式上报时,需在“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栏处盖章。

二、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1、表中“建设地址"、“主要设计单位”、“主要施工企业"、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地点和主要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填写。

“占地面积”根据项目批复和实际征地面积进行填写。

2、表中“建设起止日期”设想局部根据设想文本、批复文件1中预计项目开工、完工日期填写,实际部分根据项目实际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填写,开工日期原则上不得早于初设批复日期.无明确预计开完工日期的,可根据实际部分日期进行填写。

“设计概算批准文号”填写项目立项、初设和调整批复文件文号.3、表中“完成主要工程量"中“建设规模"、“设备(台、套、吨)"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和实际建设内容分别填写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设计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收尾工程”指项目竣工验收后遗留的尾工,按项目实际和预计数据分别填写“工程项目内容”、“已完成投资额”、“尚需投资额”和“完成时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83.12.07
•【文号】83建总会字第938号
•【施行日期】1983.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执行
《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83建总会字第938号1983年12月7日)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1983年9月30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33号关于检发《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已发你行,现结合我行基本建设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从198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新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停止执行《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

二、抓好建帐工作。

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清理旧帐的基础上,应切实做好按照新会计制度的建帐工作。

三、建立会计报表制度。

结合我行基建情况,各省、市、区分行应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格式报送下列报表。

(一)月份编报《基建财务快速月报》,于每月终了7天内报送总行。

(二)季度编报《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于季终15日前报送总行。

第四季度完了编报年度《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于年终50天内报送总行。

不编专用基金表和待摊投资明细表。

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清理和决算报表编报要求

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清理和决算报表编报要求

附件2: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清理和决算报表编报要求一、清理、核对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组织报账工作年底前,各行应做好代理中国建投资金账务的清理、核对工作,认真组织代理报账工作。

(一)盘点、清理代理中国建投财产物资1。

年终前,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以中国建投财务ERP系统卡片为基础,对代理中国建投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核对。

对清理中发现的有账无实、重复入账或卡片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各行应在上报中国建投的决算说明中予以说明。

2。

重点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财产物资的处置及处置资金的入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加快处置进程,— 1 —加大收缴资金力度,确保收到的处置资金及时入账。

“335040代理资产处置收入"、“335050代理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码有余额的,应及时汇入中国建投指定账户(户名: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1001085200053000355,开户行:建行北京丰盛支行),年末上述核算码余额应为零。

经中国建投批复同意处置但实际上无法继续处置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中国建投.(二)清理代理中国建投资金账务1.各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核查清算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通知》(建财[2009]3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代理业务处理。

12月31日前,各行要继续核查“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及“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等核算码,保证各自账务平衡。

特别应关注CCBS系统已经自动配平的“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和“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核算码,严防手工重复配平.各行务必保证2011 年“335010代理委托贷款业务资金"余额和“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发生额相互配— 2 —平.2。

对“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下各核算码进行清理,规范代理中国建投收入和费用核算。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号:建总发[2002]83号颁布日期:2002-07-16 执行日期:200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分行,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我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即将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分行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西藏分行因未开通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额度下达和控制、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以及报表等仍按《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实施细则》(建总发〔2001〕123号)要求办理。

本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清算,防范代理业务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通过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VSS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相结合,在财政授权额度内,经办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日终由总行营业部统一与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第三条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经办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能够办理同城或异地资金划转和其他结算业务的会计柜台。

(二)会计核算系统已与VSS系统建立连接,并可利用VSS系统办理异地资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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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清理和决算报表编报要求一、清理、核对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组织报账工作年底前,各行应做好代理中国建投资金账务的清理、核对工作,认真组织代理报账工作。

(一)盘点、清理代理中国建投财产物资1.年终前,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以中国建投财务ERP 系统卡片为基础,对代理中国建投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核对。

对清理中发现的有账无实、重复入账或卡片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各行应在上报中国建投的决算说明中予以说明。

2.重点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财产物资的处置及处置资金的入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

加快处置进程,加大收缴资金力度,确保收到的处置资金及时入账335040代理资产处置收入”、335050代理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码有余额的,应及时汇入中国建投指定账户(户名: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13000355,开户行:建行北京丰盛支行),年末上述核算码余额应为零。

经中国建投批复同意处置但实际上无法继续处置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中国建投。

(二)清理代理中国建投资金账务1.各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核查清算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通知》(建财[2009]314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代理业务处理。

12月31日前,各行要继续核查“ 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及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等核算码,保证各自账务平衡。

特别应关注CCBS系统已经自动配平的“ 3350 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和“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核算码,严防手工重复配平。

各行务必保证2011年335010代理委托贷款业务资金”余额和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发生额相互配2.对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下各核算码进行清理,规范代理中国建投收入和费用核算。

各行应切实强化委托管理责任,认真分清收入归属、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对代管固定资产出租第三方租金等资产盘活收入和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等,年底前应按照出租合同等有关协议及时收取,确保及时入账。

各行要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代理费用管理。

对需要核准的各项费用和支出,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合理支付和列支,严禁不通过报批手续随意支付。

对于不属于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核算范围的支出事项,已经计入该核算码的,应及时调整,报中国建投审批并采用直接支付方式清算。

(三)认真组织年底代理账务报账为便于资金清算,请各行认真组织好年底各项代理收支的报账工作。

各行要认真清理年底前已计入“ 335060代付中国建投款项”核算码的各项应报账费用,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账,具体要求如下:1.清理账目,规范“ 335060代付中国建投款项”的核算。

(1)诉讼、案件赔款引起的差异应报中国建投审批并采用直接支付方式清算,不能纳入“ 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核算,已纳入的应于年底前调出。

(2)账务核算错误引起的差异应于年底前完成调整。

(3)审批未通过的费用原则上应于年底前调出“ 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未调出事项在差异明细表中说明情况。

2.及时完整办理代理费用报账和资金清算扣除补报的以前年度项目外,本年代付费用的报账金额应与“35060代付中国建投款项”核算码的年末余额一致。

已与中国建投指定代理机构完成资产管理交接的各一级分行,务必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交接前所有代付费用的报账并将纸质报账资料寄送至中国建投,其他分行请务必于2012年1月15 日前将2011年纸质报账资料寄送至中国建投。

对已完成报账的代理费用,各一级分行应及时与中国建投核对账目、清算资金,收到资金后“335060代付中国建投款项”核算码余额应为零。

(四)清理、规范代理委托贷款业务核算1.办理代理中国建投委托贷款对账签证,代理委托贷款基金不办理对账。

各行应在年终与借款人办理代理委托贷款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对账签证(签证单格式见附件4),签证单回单经借款人盖章确认后由经办行归档保管备查。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签证的,经办行必须核实情况,由业务部门在签证单上详细说明原因,同时在贷款明细表的相应栏内填写签证情况和未签证原因。

2.检查代理委托贷款账务处理情况。

对科目使用不规范、核算错误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本年已批准核销的项目,必须在年底前处理完毕,不得跨年度。

其中,应特别注意对已经批复同意转资本金或划转的项目,应将对应的代理委托贷款、代理委托贷款基金及其他有关负债同时转出,发现遗漏或处理错误的,应在年底前处理完毕。

3.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收入的核算。

对代理中国建投委托贷款业务收到的手续费,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规定确认代理建银投资损益。

4•根据银监会要求,代理中国建投委托贷款不得增加新的委托人,不得增加原有委托人的基金,不得发生委托贷款收回再贷。

请各行严格按要求办理,并在年底前对照该要求进行清理、检查,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调整。

二、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决算报表编报要求(一)委托贷款决算报表种类、格式及填报要求1. 2011年度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决算报表种类、格式以及上报份数(详见附件4)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决算报表一览表”决算报表应按2011年12月31日会计总账或明细账户余额分科目填列,决算报表中所列数据应与总账数据核对一致。

2.外币贷款统一由美元按2011年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余额编制决算报表。

在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对外币账户的币种、核算科目金额等情况进行说明。

3.决算工作必须由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配合财会部门完成,财会部门决算编制完成后,由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报表圭寸面指定位置),财会部门加盖行章上报。

4.各行必须严格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签章齐全,上报及时。

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核对一致。

5.代理建银投资委托贷款基金(分省)明细表(表1)本表反映中国建投委托贷款基金的明细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全称、基金户账号、年初数、本年增加(减少)、年末余额和开户行名称全称等。

(1 )8960代理委托贷款基金”下所有二级科目都必须填列本表。

(2)本表按二级科目分委托人填列。

(3)年初余额”应与2010年末决算数据一致(4)本年增加额”是指委托人增加委托资金、包括回收利息转入及其他方式转入,备注”栏内必须清晰说明增加的原因。

(5)本年减少额”是指本年贷款回收委托人抽回委托基金、经建投批准划付以前年度结余基金、贷款转资本金和核销冲减基金,其他任何形式的减少必须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6)年末余额”小计数应与年末对应二级科目总账数一致。

(7)表内公式:(1)+(2)-(3)=(4)(8)报表单位。

全套决算报表填报录入单位为人民币元6.代理建银投资代收委托贷款利息明细表(表2)(1)本表反映代理中国建投代收委托贷款利息的明细情况。

(2)本表由各级经办行分委托人全称和(或)借款人全称填列,由一级分行汇总上报。

(3)本年增加栏由经办行根据每一笔实收利息的来源填列。

(4)本年减少栏由经办行根据每一笔付出利息的去向填列。

(5 )年末余额=年初余额+本年增加一本年减少。

(6)二级科目填列委托人或借款人该项基金或贷款的会计核算科目号。

7.贷款种类汇总表(表3)(1 )本表要求按委托贷款种类汇总后填列,包括“7960代理委托贷款”科目下核算的全部委托贷款种类;(2 )项目栏填列贷款种类;(3)“年初贷款”余额应与2010年决算数据一致;(4)“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贷款核销”栏按本年度发生数据实填列;回收贷款与核销、转资本金不得混淆,必须分别填列。

(5)“年末贷款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期末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与总账余额一致;8.中央级贷款汇总表(表4)(1)贷款种类栏:填列“ 7960代理委托贷款”核算的中央级委托贷款种类,按贷款种类分别编表;(2)单位名称填列原主管部门;(3)数据按主管部门汇总后填列;年初贷款余额应与2010 年决算数据一致;“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栏”、“本年贷款核销” 栏按本年度数据实填列,2011年已按规定划转为国家资本金(含转国家拨款、破产核销、划转地方债权债务)的贷款本金,在“本年贷款核销”栏填列,“年末贷款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期末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与会计总账数据一致。

9.贷款明细表(1)贷款种类栏:填列“ 7960代理委托贷款”核算的委托贷款种类(包括中央级和地方级),按贷款种类分别编表;(2)中央级贷款明细表按主管部门分项,按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顺序填列。

(3)地方级贷款明细表按委托人分项,按借款人名称及委托人顺序填列。

在填列委托人名称时,必须填写该委托人对应的基金户账号,委托人在同一核算科目下有多个账户的,应与贷款相对应按顺序分别填列,以正确构建委托基金账户和委托贷款的对应关系。

(4)每一笔贷款明细必须填列贷款账号。

年初贷款余额应与2010年决算数据一致;“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栏”、“本年贷款核销”栏按本年度数据实填列;2011年已按规定划转为国家资本金(含转国家拨款、破产核销、划转地方债权债务)的贷款本金,在“本年贷款核销”栏填列,“年末贷款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期末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与总账对应科目余额一致。

(5)委托人和借款人名称必须填列全称,不得随意缩写。

(6)各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核实借款单位名称,不得出现诸如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地方部门委托贷款等无法理解的借款人名称。

10、本金签证单(表 6 )、利息签证单(表7)签证单一式五联,由代理经办行填写送借款单位签章,单位留存一联,经办行留两联,送分行会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各一联。

签证单无需上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办行与分行应妥善保存签证单,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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