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二、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三、删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两办意见 硬措施 煤矿安全条例 考试卷

有限责任公司《两办意见》考试试卷职务(工种):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1、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2、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3、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4、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5、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6、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7、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8、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
9、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10、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
11、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12、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13、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
14、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
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
15、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
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条例(国家标准)

附件1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煤矿安全准入 (4)第三章煤矿安全主体责任 (7)第四章煤矿安全国家监察 (19)第五章煤矿安全地方监管 (22)第六章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6)第七章法律责任 (32)第八章附则 (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煤矿安全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理念】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第四条【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企业负责】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办矿、依法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管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条【从业人员责任】煤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监察】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实施国家监察,并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对()实行监察制度17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A.正确B.错误 答案:B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对()实行监察制度。 A.煤矿安全B.危化品安全C.交通安全 答案:A
பைடு நூலக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 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的是()。
根据《防震减灾法》,()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 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A.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B.审计机关C.民政部门 答案:B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和()制度。 A.报告B.登记C.督办 答案:A
A.应急管理部门B.公安机关C.生态环境部门 答案:B
根据《宪法》,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下 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A.支持B.指导C.领导 答案:C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对()实行监察制度。 A.煤矿安全B.危化品安全C.交通安全 答案:A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依 据包括()。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B.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标准C.甲省政府制定的规章D.甲省人大常委 会颁布的地方法规 答案:ABCD
甲省乙市丙县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爆竹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00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事故调查应当由()负责调查。
A.甲省人民政府B.乙市人民政府C.丙县人民政府 答案:B
自然人的()一律平等。 A.民事权利能力B.民事行为能力C.民事责任能力 答案:A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1 -2018年3月28日20时10分,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兴华煤矿(以下简称兴华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3月21日,成立了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兴华煤矿“3·28”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哈南监察分局)局长杨成太任组长,哈南监察分局、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煤管局)、鸡西市纪委监委、鸡西市公安局、鸡西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煤矿机电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兴华煤矿“3·28”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相关情况(一)兴华煤矿上级公司情况兴华煤矿上级公司为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成立于1998年,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业务,法定代表人徐昌伟,公司下辖兴华煤矿、民兴煤矿、旺源煤矿、安盛煤矿、盛华煤矿、益兴煤矿共计6处矿井,合计生产能力58万吨/年。
公司对上述矿井进行二级管理,由下属的天源煤矿公司统一管理煤矿业务,天源煤矿公司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如下:总经理于春贵、总工程师兼生产副总经理李福林、安全副总经理陈俊勤、机电副总工程师刘永顺、地测及防治水总工程师孙铁军。
公司下设通风技术部、机电装备部、生产技术部、地质测量部、安全监察部、调度中心等职能部门。
(二)兴华煤矿基本情况兴华煤矿位于鸡东县哈达镇境内,行政区划属于鸡东县哈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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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4时30分,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以下简称小港煤矿)8402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7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鲁中监察分局)牵头,组织新泰市纪委市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能源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成立了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6·17”机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企业基本情况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集团)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为新泰市属国有企业,现有小港煤矿、羊泉煤矿、汶河煤矿3处煤矿和明兴金属科技、新港实业、华通洗煤厂、正大新型建材等非煤企业。
在职职工4200人。
(二)事故煤矿概况小港煤矿隶属于明兴集团,矿井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1969年2月建设,1979年3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10年9月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
矿井在册职工715人,矿井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矿井采用立井、斜井及主副暗斜井混合多水平开拓方式。
开采上下限为+50~-750m。
矿井批准开采2、4、6、11、13、15、16煤层,事故调查时开采4、13煤层。
生产水平为-310m水平,生产采区为七采区、八采区,布置两个采煤工作面,分别为71301综采工作面、8402高档普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71301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8402工作面采用矸石充填法控制采空区顶板。
布置掘进工作面4个,分别为71501运输巷、71501联络巷、71501轨道巷及8403轨道巷(里)。
劳动组织形式为“三八”作业制。
2018年生产原煤44.62万吨,2019年截止5月31日生产原煤18.5万吨。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4、13煤层自然发火等级均为Ⅱ类自燃,4、13煤层煤尘均具有爆炸危险性,4煤层煤尘爆炸性指数为36.04%,13煤层煤尘爆炸性指数为39.08%。
矿井无高温热害,各煤(岩)层均无冲击倾向性。
矿井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风,主、副立井进风,东风井回风。
地面通风机房安装2台对旋式轴流主通风机,型号为FBCDZ-8-№24型。
矿井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排水系统等生产系统符合有关规定。
矿井建立了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各系统运行正常。
(三)事故地点概况8402工作面位于-310m水平八采区4煤层中,该工作面由8402轨道巷、8402中间巷、8402运输巷及切眼构成,工作面倾斜长115m,采高2m。
1.煤层及顶底板情况8402工作面开采4煤层,煤层赋存较稳定,平均厚度2.0m,煤层倾角8o~14o,直接顶为中细砂岩,厚度7~15m;直接底为泥岩或中细砂岩互层,以中细砂岩为主,厚度0.5~2.0m。
2.回采及支护情况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高档普采工艺,即采煤机(型号:MG150/345-WDK,截深0.6m)落煤,刮板输送机(型号:SGZ-630/220)运煤,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铰接顶梁支护顶板,采用“见五回二”支护形式,采空区利用矸石进行充填。
事故调查时工作面至停采线距离为120m。
3.通风方式该工作面采用“一进两回”的通风方式,即轨道巷进风,中间巷(设置调节风窗控制风量)及运输巷回风。
4.现场勘查情况勘查时,8402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运输巷刮板输送机均堆满煤炭,采煤机左滚筒位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处,采煤机右滚筒位于工作面煤壁与中间巷交叉口处,距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12m。
事故发生在采煤机右滚筒处,滚筒及顶板可见血迹,附近顶板支护完好。
采煤机隔离开关、闭锁按钮、截割部离合器分别处于合、解锁、合状态,采煤机电控箱12个操作按钮均无功能标识,采煤机馈电开关处于停电闭锁状态。
工作面距上出口40m 处有一落差2.5m的逆断层,断层带宽度5m。
见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现场示意图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的经过6月16日夜班,采煤一区跟班副区长李天志组织召开班前会,有23人参加(包括安全员1人、电工1人),会上强调工作面要抓好工程质量,采煤后要及时支护等安全注意事项;当班队长牛衡做了具体工作分工,要求按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下井后,发现煤仓已经满仓,无法进行回采作业,李天志安排牛衡重新调整安排工作。
张传进、李化奎等7人进行充填作业,牛衡、路长万等12人更换卸载的支柱、预挂顶梁、准备物料、机头及中间巷剪锚网、断层处打眼、外运支柱及顶梁等工作,采煤机司机刘传良和穆伟2人进行采煤机试运转工作。
约1时30分,副队长路长万带领张光虎到中间巷准备支设超前棚,发现采煤机停靠位置堵住了中间巷门口妨碍运送物料,就安排刮板输送机司机崔洪珠给采煤机送电准备挪动采煤机,同时安排张光虎去准备物料。
崔洪珠给采煤机送电后,路长万对采煤机进行解锁并向下挪动采煤机,随后路长万和张光虎进入中间巷支设超前棚。
约4时20分,路长万、张光虎支设完了超前棚,来到中间巷门口(采煤机右滚筒附近)准备支设临时支柱,路长万安排张光虎准备注液管路及支护材料。
约4时30分,崔洪珠在闭锁采煤机上的刮板输送机急停按钮时误操作了采煤机滚筒启动按钮,将正在滚筒旁的路长万卷入了滚筒,此时,准备物料的张光虎听到路长万喊叫声,回头看到了采煤机滚筒转起来,便通知李天志过来。
李天志赶到后,立即停止采煤机,发现路长万倒在滚筒前,已无生命迹象。
(二)事故抢救过程事故发生后,李天志安排牛衡组织现场人员李作德、张光虎、高敏君等人制作简易担架,运送死者经工作面轨道巷、八采区矸石轨道下山、-310m水平轨道大巷、主暗斜井,7时57分从东风井升井,由矿救护车送到良庄煤矿医院。
带班矿领导总工程师李树宏,安全副矿长穆元良、明兴集团安全总监刘亚生先后赶到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三)事故报告情况6月17日4时34分,李天志向矿调度室汇报井下8402采煤工作面事故情况。
调度员李善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副矿长鲁效国、党总支书记李鹏、矿长菅庆伟等有关领导。
矿长菅庆伟立即向新泰市能源发展服务中心、鲁中监察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1.采煤机处于带电解锁状态,当刮板输送机司机崔洪珠闭锁采煤机上的刮板输送机急停按钮时,误操作了采煤机启动按钮,导致采煤机运转,采煤机滚筒将路长万挤伤致死。
2.路长万违章指挥刮板输送机司机给采煤机送电,本人违章对采煤机进行解锁挪动采煤机,在无人监护和明知采煤机处于解锁状态下违章进入采煤机道。
(二)间接原因1.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
作业场所分散,各作业地点相对独立,作业时协调沟通不够,路长万在没有征得队长的统一安排下,私自安排采煤机送电、挪动采煤机等工作,没能形成统一组织管理。
2.风险管控及隐患治理措施不落实。
采煤机电控箱12个操作按钮均无功能标识;采煤机风险管控措施中明确规定采煤机的停送电及启动应由采煤机司机操作,而现场由刮板输送机司机、副队长来操作;采煤机长时间(3小时)处于带电、解锁状态的风险无人管控。
3.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副队长路长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对采煤机风险管控措施长时间未落实,安全监督检查缺失。
4.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职工安全意识差,路长万违章指挥刮板输送机司机给采煤机送电,违章对采煤机解锁和挪动采煤机;在无人监护和明知采煤机处于解锁的状态下,违章进入采煤机道。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机电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的责任人员1.崔洪珠,男,群众,刮板输送机司机,负责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转工作。
违章给采煤机送电,误操作采煤机启动按钮,导致采煤机滚筒转动挤伤致死一人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1]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路长万,男,群众,副队长,协助队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违章指挥刮板输送机司机给采煤机送电,违章对采煤机进行解锁 并挪动采煤机,在无人监护和明知采煤机处于解锁状态下,违章进入采煤机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牛衡,男,群众,队长,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作业 地点分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不够;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采煤机长时间(3小时)处于带电、解锁状态无人管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2]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规定,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4.李天志,男,群众,采煤一区副区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
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当班劳动组织疏于统一协调管理;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 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工作面处于停产整治期间,采煤机长时间处于带电和解锁状态的隐患未及时排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 给予撤职处分。
5.靳光峰,男,群众,采煤一区区长,负责采煤一区全面工作。
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及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存在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